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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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1)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人执业的医师。

三、记分标准
1. 违反医师执业道德规范,有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每次扣除10分;
2. 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每次扣除20分;
3. 泄露患者隐私信息,每次扣除15分;
4. 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每次扣除5分;
5. 涉嫌医疗事故,并经相关调查确认责任归属,每次扣除30分;
6. 其他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每次扣除不超过20分。

四、记分管理
1. 医师的记分情况将由卫生健康部门做出统一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师执业不良行为记分档案;
2. 每个医师的积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低分医
师进行定期检查和培训,提高医师综合素质水平;
3. 对于记分超过一定标准的医师,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可能包
括停职、吊销执照等严厉惩罚。

五、附则
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辅之以记分管理的措施。

六、结束语
医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使命。

医师执业不良行为的记分
管理,旨在引导医师们坚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
好的医疗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的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方案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一、记分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每起记1分:
1. 未遵守医德医风,行为不端;
2. 违规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
3. 不当解释医疗行为和费用,导致患者误解;
4. 不按照规定标准或规范操作;
5. 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医疗差错或不良后果;
6.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贪污受贿;
7. 其他不良执业行为。

二、记分标准
1. 一般违规行为记1分;
2. 严重违规行为记2-3分;
3. 造成恶劣影响,违规恶劣超出基本标准,记4分及以上。

三、记分周期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一年。

四、记分结果处理
1. 记分满3分以下的医疗机构,情节较轻,纪律性强,可不作处理。

2. 记分满3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并通报上级医疗主管部门。

3. 记分满6分以上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应当作出警告、罚款等处罚。

4. 记分满9分以上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应当吊销执业许可证。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在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和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设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经济情况和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编制或者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与本级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进行。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一、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的目的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行为等,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良执业记分是针对效验规范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 10 分、 6 分、 4 分、 2 分、 1 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医疗机构有 12 种情形,一次记10 分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69 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50 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4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考试试题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考试试题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考试试题一、单选题1.对发生医师不良执业记录行为情节严重(-次记分分或-一个周期累计分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A、12分(正确答案)B、10 分C、8分D、24 分2.根据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5个档次.()A、1分、2分、5分、7分、8分、12分B、1分、2分、4分、6分、10分、12分(正确答案)C、1分、2分、5分、8分、10分、12分D、1分、2分、5分、7分、9分、12分3.医师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分()A、.上班时未跟领导打招呼B、.上班时未能面带微笑C、未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上岗工作(正确答案)D、穿牛仔裤上班4.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抢救病历,扣分。

()A、1分B、3分5.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扣分。

()A、2分(正确答案)B、4分C、6分D、8分6.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扣分。

()A、1分B、2分(正确答案)C、6分D、8分7.以下情形扣4分的有。

()A、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B、未经医师注册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C、发生三、四及医疗事故或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D、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正确答案)8.泄露患者隐私扣分。

()A、2分C、6分D、8分9.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发现本机构医师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当地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A、3B、4C、5(正确答案)D、1010.医师执业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记录。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它根据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不同档次,如1分、2分、4分、6分、8分、12分等。

积分实行校验期累计积分管理,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即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内进行累加计算。

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

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一定积分将被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或者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甚至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报告批准其等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等级警告或降等级处理。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须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或机构而有所不同。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并指定具体部门作为记分管理部门。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六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制度。

累计记分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医院管理专家等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和记分,并由两名以上检查者签名,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告知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医疗机构对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现场检查笔录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第九条相关行政部门查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院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二、积分管理范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反馈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三、积分办法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实施办法L本院成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下设考核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做好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

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3 .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4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5 .本院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填写《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本院医德医风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6,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南卫法监〔2020〕14号关于报送«南宁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治理暂行方法»备案的报告市法制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市场,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治理的长效机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并公布实施«南宁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治理暂行方法»,现将有关材料上报备案。

附件:1、«南宁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治理暂行方法»;2、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治理暂行方法»的起草说明;3、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治理暂行方法»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南宁市卫生局党政办公室2020年3月3日印发附件1南宁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实施对医疗机构有效监管,量化处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诚信建设,爱护医疗服务市场正常秩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南宁市辖区范畴内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治理工作,并负责对本级监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治理。

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治理的原那么,负责对辖区范畴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治理。

城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分级治理有关规定,负责对管辖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治理。

第二章记分事项和分值第六条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严峻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4分、2分、1分等五种分值。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答:为管理和规范我区医师执业行为,增强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答: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包括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医师。

三、医师发生哪些行为时要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答:医师在执业资质、医德医风、风险告知、信息报告、隐私保护、药品器械管理、医疗技术应用、病历处方书写、母婴保健、传染病防控、医院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发生医疗事故(损害)时要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有52种记分情形,分值包括1分、2分、4分、6分、12分五种。

四、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如何计算答: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二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记录。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经调查核实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时间所在的记分周期已期满的,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时间。

五、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是否还要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答: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应当在执法文书上做好记录,要求医师签字确认,告知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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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2分、4分、6分、10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

(二)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临床护理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一名注册在非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或护士独立从事诊疗、临床护理活动的;(四)使用一名无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五)使用一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六)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除外);(七)使用一名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独立从事临床护理活动的;(八)使用一名不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要求的人员独立从事技术诊疗活动的(如放射治疗的医学物理人员等);(九)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十)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或《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妥善保存处方的;(十一)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不相符的;(十二)一个临床科室(病区)在走廊等非病房开设病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难性事件救治等特殊原因除外);(十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十四)违规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的;(十五)违规加成药品、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销售的;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使用一名未经注册或批准的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一名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等合格证人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三)使用一名医学院校实习生或者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独立从事诊疗、临床护理活动的;(四)使用一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五)一名医师诊疗病人不书写病历或处方等医学文书的;(六)未配备注册医师、护士和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以及相应急救药品器材,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七)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八)不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的;(九)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十)违反健康体检管理相关规定的;(十一)两个临床科室(病区)在走廊等非病房开设病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难性事件救治等特殊原因除外);(十二)违反放射诊疗相关规定的;(十三)违反临床用血相关规定的;(十四)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十五)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十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十七)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人没有及时进行登记、隔离、转运、救治、报告,未按规定对医疗活动中使用的疫苗、菌毒种进行有效管理、传染病医院拒收法定传染病患者的;(十八)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警告行政处罚的。

(十九)其他违反卫生计生行政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二十)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的。

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使用一名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医师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二)未经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名称、类别、性质、地点或者服务方式的;(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四)三个以上临床科室(病区)在走廊等非病房开设病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难性事件救治等特殊原因除外);(五)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六)批准设置的人类精子库,在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以及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等;(七)出现应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形时,未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八)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或已通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但发布的信息内容违反管理要求的;(九)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按批准内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十)暂缓校验期内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的;(十一)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十二)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使用一名不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且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从事诊疗、临床护理活动的;(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三)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四)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出租、出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六)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等活动的;(七)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八)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九)临床应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十)利用超声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十一)违规开展活体器官移植的;(十二)违规对境外人员进行器官移植的;(十三)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十四)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十五)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诊疗科目行政处罚的;(十六)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七)拒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一)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开展除急救外的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的;(二)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三)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五)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办法》第七条第(二)至(九)项、第八条第(一)至(五)项、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按每人次记相应的分值。

同一人次违反多个条款,按最高分值记分1次。

同一不良执业行为同时符合不同记分情形的,按最高分值情形记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从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年(满12个月)为一个周期;期满后,从零开始进行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第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执法文书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

记分与处罚不能相互代替。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记分通知书》,并告知该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记分通知书》。

《记分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其累积记分周期仍以原医疗机构校验年度为单位。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查处,并做好记分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档案。

在作出《记分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登记、累积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并将医疗机构记分情况报核准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暂缓校验1个月,每增加3分增加暂缓校验1个月,暂缓校验最长6个月。

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校验时,登记机关应根据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小于36分,但任意一个记分周期记分累计超过12分,暂缓校验1个月;(二)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36分,暂缓校验3个月;(三)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36分、且有两个记分周期均超过12分,暂缓校验4个月。

(四)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36分、且每个记分周期均超过12分,暂缓校验6个月。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申请再次校验,在暂缓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认定其再次校验不合格,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向社会公告制度。

由登记机关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布,引导患者安全就医。

对校验周期内记分达到10分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对象,加强监督。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0分及以上时,或者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连续2个记分周期满10分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计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告诫谈话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等,督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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