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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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三章)

第三章人类的规矩:从习惯到法律

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而秩序又需要有规则的保障。因此,秩序和规则是社会理论中的两个核心概念。马克斯。韦伯的整个社会理论都是围绕着不同社会的秩序形成方式以及相应的规则体系这一重要问题而展开的。与传统的规范性法学研究不同,韦伯并不局限于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探讨秩序问题,而是从最基本的社会现象个人的社会行动出发,探讨分散的、具有特定意图的无数社会行动如何会趋向于某些常规范式。通过这种研究,他发现:法律只是人类社会规则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它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取得了凌驾于其它规则之上的特殊地位,但它却永远无法完全取代其它规则的作用。

第一节社会秩序和规则的形成方式

人是社会的动物,他/她生活在与他人的关系之中。在想象性的精神世界中,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可以任意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因此其行动具有无数种可能性。但在现实世界里,由于每个人的行动都关系到他人,这种关系本身便对行

动的可选范围构成了一种限制。儿童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的经验,所以“限度感”最弱,对于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做了以后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他们没有十分清楚的意识。一个人成长的过程就是不断参与社会生活并逐步获得“限度感”的过程。对于这一点,中国古代思想家有着十分精辟的论述。通过对人们的社会行动进行实证观察和理性分析,我们会发现:社会行动的具体表现虽然极为纷繁复杂,但却具有很强的规律性。藉由其“理想型”的分析方法,韦伯总结出社会行动的四种类型:工具合理性取向的行动,即:行动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为此,行动者根据自己对环境中的客体和其他人的行为所作的预期来选择和调整行动的方式和手段;价值合理性取向的行动,即:行动者之所以进行某种特定的行动,是因为相信该行动具有某些伦理的、审美的、宗教的或其它方面的价值,而不是为了这些价值之外的其它目的;情感取向的行动,即:行动由行动者的特定情感或感触状态决定;传统取向的行动,即:行动由根深蒂固的习惯决定。[1]韦伯并没有号称这四种类型涵盖了所有的行动取向,他为其理论留下了充分的发展空间。不过,这四种基本的行动类型毕竟为他的进一步分析打下了基础。

韦伯认为,人们的社会行动总是与他人相关,而所谓社会关系正是指多个行动者彼此考虑对方,并以此确立彼此联

系的行动。社会生活基本上就是由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交织而成的。为了使社会生活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人们需要对他人的行为作出预期,而使预期成为可能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人们的社会行动具有某种反复出现的固定模式。

韦伯通过其研究发现:人们的社会行动常趋向于某些具有“实际规律性”的规范,它们包括“习俗”、“习惯”、“惯例”和“法律”。这些社会规范之间的界限是流动的,它们可能同时并存,共同发挥着效力,我们很难区分是它们中的哪一种导致了某种特定的秩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通过认可某种秩序之正当性的方式来使这种秩序得以确定下来。人们通过传统、情感、价值合理性的信念以及立法来确立一种社会秩序的正当性。[2]反过来,“一种秩序的正当性可能由两种主要的方式来保障:一、这种保障可能是纯粹主观的,包括:1情感的:导源于感情沉迷;或2价值合理的:取决于对秩序作为某种伦理、审美的或其它类型的终极价值之体现所具有的绝对有效性的信念;或3宗教的:取决于对遵守秩序而获救赎的信念。二、此外,一种秩序的正当性可能还由对特定外在后果的预期、即由利益情势所保障。”[3]在这里,我们似乎发现了一种循环论证:人们遵循某种他们自己赋予其正当性的规范,遵循的理由、赋予正当性的方式甚至正当性的保障方式都是人们的一些主观意义取向。其实,这正是

韦伯的精髓所在。他向我们表明:社会规范是人们通过其行动创立出来的,体现着人们的主观意义,正因如此,对它的遵循和保障是与人们的主观意义一致的。而且,在历史性的社会生活中,规范和秩序的产生虽然是个人行动的结果,但却并非每一个人行动之结果的简单加总,而是一个社会中所有个人行动的共同结果,因此,对于某一具体个人而言,它具有一种不受其主观因素任意左右的“客观性”。

认识到人类行为受到某种外部结构的约束、而这种结构本身又是人类集体行动的产物,这并不是韦伯的独创。应该说,包括马克思和迪尔凯姆在内的社会学经典作家都认识到了这一点。社会学分析的出发点是“社会化的个人”或“结构化”的个人,而不是“自然状态”中的个人,因此,以社会学方法为研究工具的法律理论从一开始就与古典自然法理论和传统政治哲学分道扬镳。韦伯的贡献在于他借助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不同社会的独特制度和“文化”是如何形成的,探讨了个人的主观信念和价值取向在这一制度和文化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正是在这一点上,韦伯超越了迪尔凯姆的结构理论。在谈到社会结构的性质时,迪尔凯姆写到:

青铜的硬度并不存在于用来铸造它的铜、锡和铅等柔软

而又颇具可塑性的物质中,而是产生于这些物质的彼此熔合。水的流动性、恒定性等特性也并非存在于组成它的两种气体元素中,而是存在于它们混合后形成的化合物。我们将这一原理运用于社会学。倘若正象我们所假定的那样,构成每一个社会的这种独特综合产生了不同于发生在单个意识中的新的现象,那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些特定事实存在于产生它们的社会自身,而并非存在于社会的组成部分部分即社会成员。因此,这些特定事实在此意义上外在于作为个体的意识,就象生命的独有特性外在于构成生命有机体的那些化学物质。[4]

在这里,迪尔凯姆过分强调了社会规则等结构性因素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甚至完全抹杀了个人在常规社会中创造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如果想要改变社会常规,就只有借助于自杀和犯罪等“越轨行为”。韦伯关于个人行动与社会秩序之间关系的理论至少在三个方面有别于迪尔凯姆:首先,韦伯强调了个人行动在规则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性,规则的基础就是社会行动所具有的常规性,即人们反复作出类似的行动;其次,韦伯认为:规则并不能“决定”和塑造个人的行动,而只能为人们的行动提供一种“导向”,即引导人们选择某一类行为方式;最后,规则并不是完全外在于个人的,规则与个人主观意志之间存在某种相互渗透的关系:规

则中体现着一般化的社会心理,而个人意识领域中也存在一些内化的规范性因素。

韦伯的社会秩序理论通过帕森斯的加工和介绍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帕森斯其实并没有“发展”韦伯的理论,而是把韦伯和迪尔凯姆作了一番“综合”。帕森斯在回答社会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为何能够自发产生秩序的问题时指出: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先于每一个个人的规范秩序;这种秩序来源于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一致性理解,借助内化过程,社会成员得以共享这种规范秩序;当社会成员按照规范秩序所规定的规则行动时,社会就避免了“失范”或“战争”,从而产生了社会中稳定的事实秩序。这一“规范内化模式”的核心要点是以下三个命题:

稳定的社会秩序依赖着行动者在行动时遵守规范或规则;

规范或规则是社会独立于个人预先决定的;

对于维持一种社会秩序来说,关键在于行动者的意识中被内化的道德性规范。[5]

可以看出,帕森斯在这里其实已经扭曲了韦伯,他借助取自迪尔凯姆的理论资源把韦伯“结构化”,从而创立出影响甚大的“结构功能学派”。后来的许多社会学家主要是通过帕森斯的中介来理解韦伯,从而错过了韦伯思想中的许多精髓,他们在批评帕森斯理论的基础上所做的“理论创新”其实并没有超越韦伯的贡献。许多观点只不过是不自觉地“重新回到韦伯”而已。在这里,我想举出的例子是“常人方法学”[6]的重要代表人物加芬克尔的理论。

加芬克尔认为,在帕森斯的理论中,行动者不过是一个“判断傀儡”。这种把人视为傀儡的理论有两种表现:一种是“文化傀儡”,持这种观点的社会学家认为:社会之所以具有稳定的特征,就是因为人们是按照文化决定的合法行动规则来行动的;另一种是“心理学傀儡”,持这种观点的社会学家认为这种稳定的社会秩序是通过各种心理因素内在地影响行动者而实现的。在帕森斯的理论中,这两种倾向都有所体现。他早期的理论接近后者,后期则在佛罗伊德的影响下趋向于后者。但在加芬克尔看来,无论是“文化傀儡”还是“心理学傀儡”,都完全忽视了日常生活中社会行动的复杂组织过程和行动者所从事的大量权宜性、创造性的努力和工作。在加芬克尔的理论中,社会秩序不是社会行动者亦步亦趋地遵循先在规则的产物,而是一种“永无止境的、正在进行之中的权

宜性成就。”[7]加芬克尔针对帕森斯理论中的三个命题提出了针锋相对的三个反命题:

一再出现的稳定的社会行动模式是行动者权宜性努力的“成果”;

规则与其说是先于行动,作为行动的“蓝图”和规定发挥作用,不如说是产生在行动之后,是使行动变得“可说明”、可描述的一种“工具”,类似物理实验报告中的程序说明,人们可以借此了解实验的情况,但实验的进程并不是按照报告进行的,报告总是在实验之后才制作出来;

如果说社会秩序真的有一种基础,那也是认知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而且,在此处,基础的含义已远非帕森斯心目中那种僵硬的“物”或“结构”,而是一种学习和认知的“过程”。[8]

我们发现,从韦伯的理论体系中可以找到加芬克尔为我们提供的东西,而且还远为丰富和复杂。在韦伯的社会理论中,针对具体的利益情境所作出的权宜性性的行动的确存在,但它们只是各种行动类型中的一种。这种行动在规则形成的过程中并不能发挥主要的作用。至于把社会规则视为一

种事后的“说明原则”,则混淆了韦伯所明确区分的研究者的分析立场和行动者的实践立场。虽然有些行动者在作出某种行动之后会诉诸某种规则来说明自己的行动,但他们所求助的规则并不是他们自己创造的,而是在行动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而且,大多数行动者都是各女根据某种“沉默的知识”来行动,他们实现无法说出行动的理由,事后也不会去寻找说明性的规则。恰恰是研究社会行动的社会科学家才会煞费苦心地为社会成员的行动寻找解释和说明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理论上的建构,而不是实践中发挥作用的规则。至于提到社会规则不是一种僵硬的“物”,而是一种个人与社会之间互动的过程,则早已包含在我们前面已经介绍过的韦伯思想中了。

第二节社会规则的分类

马克斯。韦伯认为,使人类的集体生活得以有序进行的主要社会规范有三种,即:“习惯”、“惯例”和法律。

我们把习惯定义为一种典型的始终如一的行动方式,它之所以保持着常规的模式,仅仅是因为人们对它已经习以为常,从而不加反思地模仿行事。[9]

一种秩序将被称为:

。惯例,如果它的效力是由这样一种可能性来加以外在保障的话: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中,对它的违反将导致一种相对普遍的而且具有实际影响力的谴责性反应。

。法律:为了保障人们遵守它或者是对违反它的行为进行惩罚,有一群专职人员来维持进行强制的可能性,从而赋予它一种外在的保障。[10]

韦伯认为,这三种规则之间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是流动不居的。而且,正是由于这些规则构成了一个浑然不分的整体,社会秩序才得到有效的保障。

如果单看韦伯对“法律”的定义,我们会发现它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法律的定义并无二致。它强调法律的强制性,认为使法律发挥其作用的关键在于一种外在的保障。无怪乎斯科利亚会这样认为:“韦伯得出了一个明显属于实证主义的、准奥斯丁式的法律定义。”[11]这种看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却未能把握住韦伯法律思想的精髓。我们认为,韦伯的法律定义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在韦伯的社会理论中,法律只是一个规则连续体中的最后一环。尽管如此,法律与

其它规则仍有显著区别,其根本特征是:a.有外在强制力的保障;b.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职业者群体来负责这种保障。应当区分法律家的法律观和社会科学家的法律观。在韦伯看来,法律家在法律职业的限度内对法律所下的教条式定义是符合法律职业的目的的,虽然从这种法律观出发看不到社会中还存在其它的规则形态。而社会科学家则应当跳出法律职业者的视野,研究法律在人类现实生活中产生、发展以及发挥作用的方式和过程。通过这种研究,社会科学家一方面可以理解法学家如何看待法律,另一方面有可以超越法学家的理解,揭示出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复杂关系。

如果我们把马克斯。韦伯的法律定义与萨维尼的法律定义作一下比较,就能对此获得更深的理解。萨维尼认为:

人生存于外在世界之中;对人来说,这个生存环境中最重要的因素便是与那些和他在天性及归宿方面相同的人之间的接触和交往。如果要让自由的人能在这种交往中共存并相互促进,而不是相互阻碍对方的发展,那么只有通过接受一个看不见的界限方能实现。在这个限度内,每一个体的存在和作用都能获得一个安全的、自由的空间。决定这个界限和由这个界限所确定的空间的规则就是法律。与此同时,法律与习俗的亲和性及不同之处也由此产生。法律有助于习

俗,但法律的效力并不是通过遵守习俗的方法来保障的,而是由自由增进的每一个体意志的力量来保障的。[12]

可以看出,萨维尼的论证方式在某些方面与韦伯有着惊人的相似性,他也强调包括法律在内的人类行为规则都产生于人们的社会行动和交往关系中。但是,他由此得出的法律定义却带有更强的“思辩”色彩,并非来自对社会现实的理性分析。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找到“由自由增进的每一个体意志的力量来保障的”法律。从这一点上,我们看到萨维尼并没有坚持一种经验主义的研究方法,而是回到了道德论证的路数上。韦伯的法律定义则体现了他一以贯之的社会理论方法,其结论来自于对经验现象的理论建构。从他的规则分类学中,我们再次看到了一种新的综合:对实证主义法律观和历史主义法律观的综合,或者说,是对法律家的法律观和社会科学家的法律观的综合。

如果我们时刻想到韦伯的社会理论是从研究个人的社会行动出发的,就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韦伯的社会规则分类学。在韦伯那里,习惯、惯例和法律都是把个人的社会行动导向某种社会秩序的规则,从历史和社会实践两方面来看,这些规则之间都没有一个明显的界限。它们都是“人类的规矩”,是人作为社会的动物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在这一方

面,韦伯受到萨维尼和耶林等法学家的极大影响。萨维尼在研究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律史的过程中发现:不同社会中的法律具有迥异其趣的形式和内容。他把这种多样性归因于不同社会中的人们在与其它社会相对隔绝的长期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不同习惯或习惯性道德。这就是他所称的“民族精神”。习惯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从行动者的角度看,它是人们习以为常的一种生活方式。由于它已经成为一种无须明确意识的近似生物性的行动,西方人很久以来就把习惯称为“人的第二天性”。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习惯是一种人们在这一社会中生活就必须遵从的规范。虽然对习惯的违反不会导致一个专门机构的惩罚,但是却会导致社会成员的排斥和抵制,从而给违反习惯的行动者带来诸多不便。法律的效力也来自于习惯,它与习惯的区别只在于民族国家通过暴力来保障它的实施。耶林也同样指出了习惯与法律之间的互补性。他认为:习惯的产生经历了三个步骤:首先是某一个具体的社会行动者作出了某种行为,随后是其他人对这种行为的模仿,最后则是这种行为方式成为社会成员的一种义务。耶林指出:“当个人行动被模仿时它就成为习惯,但是,如果有一种社会义务被附加到这种习惯之上,它就成了一种惯例。”[13]习惯向具有约束力的惯例的转变发生在社会成员认识到这种行为方式对社会整体有利之时。而这两种影响社会成员生活的规范性行为方式又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础。

受尼采的影响,韦伯在很大程度上把习惯和惯例等同于道德,或者至少是认为道德的实际有效性来源于惯例。尼采认为:“任何形式的道德都不过是对习惯的遵从;而习惯则是一种传统的行为方式和评价方式。在不受传统约束的地方,道德便荡然无存;生活受传统的影响越小,道德的作用范围也就越有限。”[14]而韦伯则指出:“在社会学的意义上,每一种伦理体系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惯例的支持,也就是说,违背道德的行为将受到谴责。”[15]这样,我们也可以把道德纳入到韦伯的社会规则类型学中去。[16]

韦伯的社会规则分类学是对萨维尼和耶林理论的继承和发展。这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韦伯认识到:各种社会规则在人类的生活实践中本来是彼此交叉、浑然难分的。我们对它们所作的区分只是一种理想类型式的理论建构。韦伯写到:“在大多数情况下,行动主体在遵守某种秩序时并不知道自己是在遵守习惯、惯例还是在按照法律行事。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科学家必须通过概念分析归纳出这种秩序的有效性来自于哪种类型的规则。”其次,韦伯虽然认为这几种规则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但他并不认为习惯或惯例是法律之有效性的基础。相反,他认为这几种规则有着一种共同的基础,那就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通过社会行

动创造出来的社会常规。最后,正象我们已经提到过的那样,韦伯认为社会规则只是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导向”,使人们的社会行动能够趋向于某种社会秩序。虽然韦伯并未明言,但是,我们可以看出韦伯基本上是把社会规则作为一种指导个人行为的“知识”来看待的。而这些规则之间的区分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知识分布状态的区分。习惯是最基本的社会知识,它存在于人们的生活方式之中,散布在社会关系网络的每一个关节点上。惯例则是相对集中和相对形式化的知识,可以用语言来加以表达,也可以由社会上的“绅士”来加以解释。法律则是一种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那一部分人所垄断的知识。这种隐含在韦伯思想之中的理论在埃利亚斯那里得到明确的表达:“由于社会中每一个成员个人所接受的导向都取决于自己可资利用的导向方式,因此,那些有能力垄断该社会导向方式的监督、传输和发展的群体便有机会拥有相当可观的权力。如果垄断是围绕着某个核心而组织起来的,这种情况就体现得尤为明显。”[17]在韦伯的理论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到:统治阶级正是通过不断攫取对“导向性知识”的垄断权更大限度地掌握权力的,这一动机也是使习惯逐渐为法律所取代的原因之一。

第三节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从习惯到法律:社会秩序变迁的方式和动力

韦伯指出,在人类历史的早期,习惯曾经一度是唯一的一种规则形态。至于习惯中何时萌生出惯例、而具有外部约束机制的法律又在何时出现,韦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他十分诚实地声明:从他当时所能掌握到的人类学和民族志研究中还找不到上述问题的答案。[18]但是,韦伯接着指出,我们可以从现有的历史材料中找出促使习惯和惯例逐渐让位于法律的一些重要的社会原因:首先是传统以及“对传统之神圣性的信仰”的解体;其次是社会阶层的日益分化以及阶级利益的逐渐多样化;第三是现代商业交易的步调要求有一套能够快速作出反应的、有助于增强人们有效预期的形式化制度;第四是市场的发展。[19]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法律在人类社会的规则体系中逐渐占居主导地位,而这也恰恰是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重要特征。

但是,在韦伯看来,这些外部因素只能解释习惯和惯例逐渐让位于法律的原因,却无法说明法律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韦伯认为,社会规则的创新有两种动力来源,一种是外部的,另一种则是内部的。外部条件的变化可以为规则创新提供条件,但却不是“创新的必要前提”。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外部条件无法成为产生一种新秩序的“参与作用的因

素”。[20]相反,“民族志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创新的最重要的动力来源似乎是那些经历着某种‘反常’状态的个人的影响……。”[21]新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出现首先使某些“直觉”非常敏锐的个人感受到调整行为方式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他们所采取的新的行为方式虽然有悖于当时的社会常规,但最终却会因为其“有效性”而对他人产生影响,并导致一种“集体行动”。而一旦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已经接受了这种行为方式,它便会成为新的社会常规,并使人们对之产生“应然感”。一旦社会中产生了专门的人员来以强制力保障这种新的规则,它便成了法律。韦伯认为,虽然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经取得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习惯和惯例的消失。相反,现代国家往往会通过法律来支持或强化社会的固有道德“任何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道德律或迟或早都会成为一种法律命令。”[22]比如德国民法典中就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交易无效。”[23]而习惯和惯例反过来也会为法律提供支持,或者是在法律所无法触机的领域发生作用。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

韦伯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过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揭示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形态之间的互动关系。他认为,在近代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是市场的复

兴和商业贸易的发展。在韦伯的分析视角中,市场不仅仅是一种交易场所,而是一种人们以理性的社会行动来建构理性的社会关系的一种过程性结构。因此,市场对于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来说是一种内部因素。市场要求人们的行为具有可计算性和可预见性,而这样的“理性”行为方式又促生了相应的法律。与高度理性化的罗马法相比,中世纪商法是比较“落后的”,缺乏形式化和系统化的特征,但正因为如此,多样化的“实用性法律设计”可以根据各种不同社会群体的需要而发展起来;这反过来又促进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韦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来源于中世纪商法而不是罗马法。这是因为中世纪晚期发达的商业贸易使市场得到发育,而市场本身便是一种理性化交往方式的制度性安排。为了满足市场对秩序、可预见性和可计算性的要求,中世纪的各种社会共同体“发明”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律技术”。这些分散的法律技术为近代资本主要国家制定更为系统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的素材。

近代法律发展的第二个主要动力是一个新的职业法律家阶层的产生。发展中的市场导向的经济对专业化法律知识的需求是显而易见的:“强制机器运作的可计算性构成了‘保留派法学家’发挥其创造才能的技术前提和根本动力。”[24]实际上,逐渐由职业法律家提炼出来的市场交易中“某些共识

的标准化表达”是孕育新的法律规则的主要源泉之一。对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逐渐增加的需求以及随之而来的要求法律进一步理性化的压力“主要来自地位不断上升的商业贸易及其参与者。”[25]职业化的法律教育成为满足上述要求的必要措施之一。我们在这里又发现了一种貌似循环的“自生机制”:不断增加的对理性化、逻辑性决策的需求导致了对职业化法律家的需求的增长,这反过来又导致了法律的进一步理性化,而法律的进一步理性化又导致了决策的进一步理性化和形式化,……。[26]与马克思不同,韦伯认为社会经济条件对法律的“形式化品质”只有间接的影响,而主要的动力来自于法律职业内部的驱动力。[27]

罗马法的持续性影响是近代法律发展的第三个主要动力。在罗马帝国覆灭之后,意大利的“公证员”继续传承着发达的罗马私法。他们组成行会并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阶层。因此,“自己固有的传统、与帝国法院的持久的联系、迅速掌握一种理性的法律以满足迅速增长的贸易需求的必要性、以及大学的社会势力使得意大利的公证员们把罗马法作为真正的商法接受下来……。”[28]从十二世纪开始,以欧洲大学重点讲授罗马法为契机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更是对近代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产生着重要影响。[29]由于本文中将多次涉及到这一内容,所以不再详述。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近代意义上的理性法律于某一个特定的时段在欧洲这个特定的地方产生。韦伯从人的社会行动出发来解释巨大时空背景下的规则差异,以人类行动方式的随机性、偶然性和创造性来说明各种不同社会规则体系的成因,这正是其理论的特色所在。从这种分析视角出发,我们也能够对中国法律的现状作出一种解释。中国社会在几千年的文明进程中形成了大量的习惯和惯例。而近代以来国家通过正式立法所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则不是在中国社会所固有的生活方式之中自然生发出来的。根据韦伯的社会理论,这一社会事实正可以说明为什么中国普通老百姓“缺乏法律意识”,而官方所推行的法制建设又为何一波三折、进展缓慢。同样,从韦伯的分析视角着眼,我们也预测,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社会中的生长和发育,为现代理性法律所必须的各种内在要素和外部条件将会逐步趋向于成熟。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列分析题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 1、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工厂立法。 2、在劳动法的渊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宪法。 3、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还包括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4、从教育目的角度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基础性。 5、我国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6、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按小时计酬。 7、地方总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8、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及于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 9、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10、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的支付形式是法定货币。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ACD): A.国际劳工大会、 C.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D.国际劳工局 2、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BD)。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3、下列各项中属于劳动就业特征的有(ABCD) 4、公共就业服务包括(ABCD) A、职业介绍 B、职业指导 C、就业训练 D、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 5、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有(ABC)。 1.劳动合同期限 B.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C.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实施在(BCD)。 B.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上 C.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 D.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7、世界各国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参与的形式主要有(ABCD) A、机构参与 B、代表参与 C、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 D、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8、集体协商一般要经过的阶段有(ABCD) 1.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B、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C、正式进入谈判 阶段 D、签订集体合同 9、目前我国的工资形式包括(ABCD) A、计时工资 B、计件工资 C、奖金 D、津贴(补贴) 10、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的情况有(ABC)。 A.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C.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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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常用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 4

常用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注: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3/ 4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时代光华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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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 单选题 1.从世界各国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看,养老保险可以划分为四种模式,我国的养老保险采用的模式是: 回答:正确 1. A 国家负担模式 2. B 国家和企业负担模式 3. C 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 4. D 企业、个人和国家负担模式 2.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当期的()支付。回答:正确 1. A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B 职工退休后养老金 3. C 失业保险金 4. D 死亡待遇 3.下列选项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回答:正确 1. A 基本养老金 2. B 失业待遇 3. C 病残待遇 4. D 死亡待遇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 回答:正确 1. A 企业承担 2. B 个人承担 3. C 地方承担

4. D 政府承担 5.职工退休后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时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由:回答:正确 1. A 家属支出 2. B 企业支出 3. C 社保基金支出 4. D 政府支出 6.新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基本养老金应该:回答:正确 1. A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 B 分段计算,分别支付 3. C 只计算个人账户累计金额,统一支付 4. D 只计算个人账户累计金额,分别支付 7.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回答:正确 1. A 个人的平均工资指数 2. B 个人的平均收入指数 3. C 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 4. D 个人的平均消费指数 8.世界各国推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实行“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的国家是:回答:正确 1. A 德国 2. B 新加坡 3. C 苏联 4. D 瑞典 9.农民的基础养老金跟城镇居民养老金不同,它的标准由:回答:正确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

第一次考核 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 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为什么?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3分)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次考核 答:?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2.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1.0 总则 1.1 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制定本规范。 2.0 法律文书的制作 2.1 裁判文书正本的制作标准 2.1.1 文书字体 法院名称,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正文、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 2.1.2 印制标准 2.1.2.1 文书用纸:应用国际标准A4 纸型(297毫米×210 毫米),70克书写纸单面油印或70 克复印纸双面印刷。 2.1.2.2 文书版式:裁判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2.1.2.3 眉首:法院名称,统一冠以所属省市名称,即为“××省××市××区人民法院”,位于版心内第二行(以三号字行计,下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一行为文书名称,居中对齐;文书名称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案号,右对齐。 2.1.2.4 主体:案号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 2.1.2.5 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执行员,下同)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审判长(员)各字之间空一个汉字,审判职务与姓名之间空两个汉字,不用标点符号;成文时间在审判职务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用汉字全年、月、日,“零”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个汉字。成文时间之上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成文时间与书记员之间必须留有一行,以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核对章盖在日期下一行左方,不得事先打印,印戳应为蓝色。上下审判职务和姓名均应对齐。 2.1.2.6 页面设置: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双面印制的双页面右空大于左空)。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33、32、27、24,WORD格式下为 3.3cm、3.2cm、2.7cm、2.4cm;行间距一般为:WPS格式下为2.9,WORD格式下为固定值29。 2.1.2.7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但调整后的行间距不得超出下列范围:WPS格式下在2.4- 3.3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4-33之间。 2.1.2.8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居右空1字符,双面印制的双页码居左空1字符。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 A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销售,生产季节性较强,每年7月至9月是生产旺季。朱某自2001年以来,每逢生产旺季,自带其本人的小货车至该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朱某报酬2000元,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A公司支付。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某日,朱某受A公司指派在购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朱某自备劳动工具为A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且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关系。遂作出工伤调查结论,认定朱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朱某之妻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调查结论。法院受理后,因A公司于该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A 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朱某自备劳动工具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2.朱某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 3.A公司与朱某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2002年10月12日,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篮球俱乐部”)与马健签订《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服役合同书》(以下简称“服役合同”),由东方篮球俱乐部聘请马健服役二年,马健应得工资总额为一年人民币60万元(税后)。其中,第3.6条款约定:“因为乙方(马健)原有伤病而无法以符合甲方(东方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甲方可以立即以书面形式解雇乙方,并按通知之日期结清乙方当月工资。”服役合同签订后,马健通过了体能测试并由东方篮球俱乐部向中国篮球协会注册,参与了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间的2002-2003年度中国男子篮球甲A联赛的比赛和训练,共上场19场,计344分钟,得分为68分。2003年2月28日,东方篮球俱乐部向马健发出《通知》,根据服役合同第3.6条款,解除了与马健的合同。马健致函中国篮球协会,寻求解决办法,但未获书面答复。2003年4月29日,马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5月6日,该仲裁委员会以马健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马健对此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方篮球俱乐部撤销发出的解除服役合同《通知》,继续履行服役合同,撤销服役合同第3.6条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东方篮球俱乐部与马健签订的服役合同的内容,马健、东方篮球俱乐部之间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故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东方篮球俱乐部是否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役合同第3.6条款与马健解除劳动合同。在马健经过大半个赛季的比赛、训练后,仍未能在场上有出色的发挥,担当起东方篮球俱乐部所期待的球队主力之一的情况下,东方篮球俱乐部有理由相信马健对其所担任的工作是不胜任的,无法达到当初双方签约的目的。因此,东方篮球俱乐部依据服役合同第3.6条款解除与马健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在服役合同第3.6条款订立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东方篮球俱乐部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由于马健一方的草率、没有经验等订立合同的情况;东方篮球俱乐部作为用人单位,其要求劳动者的劳动内容达到其用工标准理由正当,该条款本身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故,马健要求撤销该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对马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马健不服,提出上诉,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给予劳动者医疗期,只有当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其与东方篮球俱乐部签订的《运动员服役合同书》第3.6条款明显违反了该规定,故该条款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应当被撤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只有在马健医疗期满后,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东方篮球俱乐部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马健存在伤病,但现不能证明是原有伤病,在医疗期间东方篮球俱乐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马健无法以符合东方篮球俱乐部要求的水准进行比赛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东方篮球俱乐部辩称,马健在签订合同前隐瞒了其原有的伤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保护。马健是作为著名运动员引进的,但其表现与主力球员的水准差异明显,东方篮球俱乐部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3.6条款解除合同。故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系争的服役合同第3.6条款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东方篮球俱乐部可以行使解除权,与马健解约。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法律文书表格word版汇总

违法线索登记表 编号: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你(单位) (填写违法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根据(填写责令停止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抄告单 编号: (单位名称): (填写当事人、时间和违法事实),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我局(厅)已于年月日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抄告你单位,请按照(填写当地国土资源共同责任机制的文件名称)的规定,采取相应该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立案呈批表 编号:

接受调查通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你(单位) (填写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携带下列材料到接受调查。 1. 2. ……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询问笔录 案由: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至时 询问地点: 询问人: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单位及职务: 被询问人:与本案关系: 身份证号码: 单位及职务: 住址及电话: 询问人表明身份: 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与义务: 询问记录: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试题答案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 单选题 1.下列行业中,属于中等风险行业的是:回答:正确 1. A 银行业 2. B 房地产业 3. C 石油加工 4. D 证券业 2.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包括:回答:正确 1. A 患职业病的 2. B 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 3. C 工作时间前后发生的事故伤害 4. D 鼠标手 3.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的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左右。回答:正确 1. A 0.5% 2. B 1% 3. C 1.5% 4. D 2% 4.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时间是:回答:正确 1. A 2010年7月1日 2. B 2011年1月1日 3. C 2011年7月1日 4. D 2012年1月1日 5.关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与旧规定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回答:正确

1. A 增加了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2. B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3. C 简化了工伤认定的处理程序 4. D 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6.工伤保险受理的有效时间是:回答:正确 1. A 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 2. B 事故发生后6个月内 3. C 事故发生后9个月内 4. D 事故发生后一年内 7.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回答:正确 1. 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72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B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4. D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8.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回答:正确 1. A 30 2. B 45 3. C 60 4. D 90 9.设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机构是:回答:正确 1. A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强力图文稿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强 力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社保 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时缴社保的前提,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候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并且依《劳动法》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比如说,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这种解除是属于违法解除还是合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合同法》46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双方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交保险的后果 《社保法》63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杜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各种法律文书大全范本

法律文书格式及应试技巧精讲 随堂笔记 对策: 在浩如烟海的格式中抓出规律,使零散而繁杂的格式变得易记;搞清常考 的不同文书的特点,做到准确命题;记一些成文化用语,使表述规范且节省构 思时间;掌握重要文书的写作要素,记清注意事项。 格式选编: 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 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 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 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 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 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 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既要写明经法庭查 明的全部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 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

最新八次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最新八次电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试题) 说明:试卷号:1021 课程代码:02972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29.农村村民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但一次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双腿残疾,从此失去劳动能力。其配偶也因过度伤心而身体及精神受损,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赵某尚有一子现年八岁,正在读小学。很快,赵某一家很快便花光了当年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全家生活陷入窘境。 试分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赵某一家哪些人可以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参考答案: (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因此,赵某全家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①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②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④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⑤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29.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来自销售提成。尽管赵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第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赵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赵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 1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 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上海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 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 (上海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 (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 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93年开始养老金每年在增加,2005年12月上海市平均养老金988元,2010年12月开始最新调整为2017元。 第二部分国家社保制度的新变化及亮点 一、社会保险实现广覆盖 1.《社会保险法》确立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明确国家建立五种社保制度 社会保险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转移,可衔接,具体转移衔接按2009年出台的转移衔接办法。 4.2010年开始,养老保险账户应该是唯一的了。 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2、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

【承包】社会保险法案例收集

【关键字】承包 案例:某建筑工地上的打工者小王在工作中受了伤,面对巨额的医疗费,承包商和建筑商之间却互相推诿扯皮,小王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 解析:《社会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障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障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障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障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障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与医保基金一样,规定了工伤保障基金也将实施垫付追偿制度。这对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社会保障法》实施后,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所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障待遇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障基金先支付,就能保障农民工及时就医,但所在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先生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可是他的养老保障只缴了12年,没有达到养老保障累计缴费至15年的要求。 解读: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 案例:基本养老保障的参保者先生在与家人出游期间受了重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他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 解读:《社会保障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参保人员同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这时候养老保障基金应当给予帮助。 案例:宁波中小民营企业众多,为节省用工成本,一些小企业将社保金以现金的形式“折价”发给员工,甚至将社保金算作工资的一部分。 解读: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社会保障法》第八十四条,若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障登记且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处以应缴纳社会保障费1-3倍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违反规定侵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

各种法律文书大全范本

法律文书格式及应试技巧精讲 随堂笔记对策: 在浩如烟海的格式中抓出规律,使零散而繁杂的格式变得易记;搞清常考 的不同文书的特点,做到准确命题;记一些成文化用语,使表述规范且节省构 思时间;掌握重要文书的写作要素,记清注意事项。 格式选编: 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 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 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 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 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 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 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 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既要写明经法庭查 明的全部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 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职工刘某原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 间,刘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答复。之后,刘某即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又在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走后,原国有公司要求其回厂上班。同时,与刘某所在的外资企业联系,希望刘某回厂,但外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问:(1刘某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外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例二 ?黄某与某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 特殊要求,凡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黄某还依照宾馆内部规定,向宾馆交纳了2000元抵押金。合同履行约1年后,黄某的男友单位筹建家属楼,为能分到房,黄某与男友结婚,不久怀了孕。宾馆得知后,以黄某违反合同条款为由作出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黄某交纳的抵押金。 ?问:(1某宾馆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某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哪些规定? 案例三

?刘某系某仓储公司职员。2005年6月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由刘某承包公司的一辆东 风牌货车,期限为3年,刘某每年向公司缴纳利润3万元,并且规定“本人及他人伤残亡及后遗症等费用由其本人承担”。此合同于2005年6月即由当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2005年12月,刘某在一次外出运输中发生事故,身受重伤。其家庭及本人均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遂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公司以承包合同约定伤残风险由刘某自负、且经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负担有关费用。刘某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 ?问:(1经公证由刘某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条款是否有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 案例四 ?钱某2003年12月1日与某企业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08 年12月1日止。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每年1000元累计计算。2006年7月28日,钱某以帮助家庭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呈,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2000元,厂方不同意。钱某于8月30日要求该企业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并离厂。18天后,钱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钱某提出辞呈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钱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查,上述情况属实。 ?问:(1该厂对钱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五

法律文书基础知识(DOC)

法律文书基础知识学习指南 第一节 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参与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写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司法机关以及非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狭义的法律文书是指参与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制作的非规范性文件。 我们讲的法律文书是指狭义的法律文书。 司法文书的概念有以下要素: 1、制作主体 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各级国家司法机关或者负有侦查、起诉、审判和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机关、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文书是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职权 3、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的文书 二、法律文书的相关概念 司法文书,是指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作或发布的有关处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 诉讼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为了进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而制作的各种文书。 三、法律文书的种类 法律文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书) 国家机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司法文书 非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 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制作的各类文书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中制作的文书 监狱管理机关制 作的文书等 公证、仲裁、商标、专利文书、各类合同、行政复议文书等

1.按制作主体划分 侦察文书——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制作的刑事侦查、预审文书等 检察文书——检察机关制作的自侦文书、公诉书等 裁判文书——审判机关制作的判决书等 监狱文书——监狱管理机关的劳改执行文书等 仲裁文书、公证文书、律师诉讼文书和诉状、申请书。 2.按诉讼性质划分 刑事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每一类又包括:一审程序文书、二审程序文书、再审程序文书、执行文书) 3.按文书的性质和功能划分 笔录类、书状类、报告类(破案报告、结案报告)、决定类、判决类、裁定类、调解类、论辩类、公证类、仲裁类、法律事务类、专利类、商标类、合同类、司法公务类 4.按文书格式划分 制作类(也称拟制类,用文字直接叙述)、表格类、填空类、笔录类 四、法律文书的特点 1.鲜明的阶级性(人民性) 2.法定的强制性 (1)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法制作文书,一经生效不可随意变更 (2)法律文书的实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制作的合法性 (1)主体由法律规定 (2)制作应于法有据 (3)正确适用实体法 (4)符合法定的程序 4.体式的规范性 (1)样式格式化 (2)结构程式化(文书结构固定化,写作事项固定化) (3)用语规范化 5.制作的时效性 6.表意的单一性 “被告人王某因盗窃两次被劳改” “被告每月付给两个孩子生活费15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 “……公款已全部追回,……决定免于起诉”(自愿/搜缴) 五、法律文书的历史 《亻朕匜铭》记载了西周晚期伯扬夫对一放牛人的判决书;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新《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事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是社会运转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它陪伴人的一生,是社会正常运转和稳定的基石。可以说,从人的诞生到人生终了,都离不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与人们寸步不离、息息相关、无处不在。 而《社会保险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申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相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草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掇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社会保险法案例收集

案例:某建筑工地上的打工者小王在工作中受了伤,面对巨额的医疗费,承包商和建筑商之间却互相推诿扯皮,小王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 解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与医保基金一样,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也将实施垫付追偿制度。这对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所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就能保障农民工及时就医,但所在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李先生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可是他的养老保险只缴了12年,没有达到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至15年的要求。 解读: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者黎先生在与家人出游期间受了重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他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参保人员同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这时候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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