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队合同书

合同书

合同编号:02--002

甲方:都兰盛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加快青海省都兰县小卧龙矿区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酝酿协商,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务必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执行期为2016年月日起至20 年月日止。

二、工程地点:

青海省都兰县小卧龙矿区。

三、工程承包内容及合同适用范围:

小卧龙矿区主体工程的采矿、探矿、开拓采准及辅助开拓工程。

四、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对合同作业区内的基础设施及工程设施进行规划设计。

2、甲方负责井巷工程施工费用。

3、甲方负责地表房屋、道路建设费用。

4、甲方提供主提升系统及矿山主设备、设施,(1.2米(含)以上的卷扬机,更换保养由乙方承担)。

5、甲方提供有轨巷道(运距超过500米)运输所需要的电瓶车、电机车或柴油牵引车、矿车、轨道。

6、甲方提供通风系统中的主通风机、排水系统中的永久性水泵房及中央配电硐室的设备、设施等。

7、运输主巷道风管、水管及电缆由甲方提供,乙方免费安装;其余风管、水管及电缆由乙方承担。

8、甲方提供掘进与采矿过程中支护所需的钢材、木材等材料,乙方负责施工。

9、甲方承担采购掘进、采矿过程中所需的火工材料(运输费、保管费),电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单价: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必须接受甲方的指导与监督。

2、乙方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提供(办理)施工中所需的全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等证书加盖公章的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对于甲方提供掘进与采矿过程中所需的钢材、木材等材料,乙方必须合理重复利用,废旧物资必须交甲方处理;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拆、铺费用,如发现人为浪费现象,甲方有权视情况进行处罚。

4、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施工操作规范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按照甲方规划及设计要求进行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及工程施工。

5、乙方应配齐除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及材料以外的所有设备、设施及材料,以确保甲方的生产计划能够顺利完成。乙方需提供设备如凿岩机、1.2米以下的卷扬机及所用钢丝绳、局扇、潜水泵等甲方现有除外需增加的设备;主平硐、斜井及车场、竖井及车场、石门及主要矿脉脉外巷以外的风水管、电缆等,作业现场所用材料、设备设施要按规范要求摆放和布设。

6、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甲方核定的标准配齐必要的专职安全员、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及生产辅助人员等,尤其是持证上岗的特种工(爆破工、卷扬工、空压机工、水泵工、信号工、电车工、通风工、电工、钳工等),并承担特殊岗位工培训的费用。

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按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

项目负责人壹名(必须持有乙方授权委托书并经甲方审查认可)

7、承担甲方提供给乙方所有设备、设施、井筒装备和所有井巷工程的日常维护、维修及保养所需的材料配件等一切费用,并配备常用设备配件、维护、维修及保养所用材料,否则对甲方生产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承担施工期间一切人员伤亡事故产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和相关法律责

任。

9、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矿山生产管理制度、机电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细则等,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保养和维修工作,并填写设备使用工作日志和记录。

10、严格按甲方下达的采掘生产计划及有关设计组织施工,服从甲方生产指令及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对施工设计进行修改,必须在施工前征得甲方认可(以甲方设计修改后的施工通知书为准),否则甲方不予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确需甲方代购的设备、材料,必须在不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向甲方上报书面计划,并承担代购设备、材料的相关费用,否则影响生产由乙方负责。甲方代购的材料,价格按发票价加运杂费计取,代购设备、材料价款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12、确保施工硐口材料堆放整齐、工业场地整洁,按甲方要求做好本项目区域内(地表和井下)文明生产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给予500-2000元/次处罚。

13、因突发事件需要抢险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指挥,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14、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承担的工程在一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甲方的要求的时间内无偿予以修复,工程保修期,分别自甲乙双方验收未发现质量问题之日起算。

15、乙方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等规定,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实施达标,如坑道施工中所戴的安全帽要符合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爆炸物品须分库存放,专人管理;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按安全操作规章作业,严防事故发生;爱护林木,杜绝安全事故及火灾事故发生。

1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所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否则视为违约。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视为违约。

17、按本合同约定应属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材料、物资、备件等,乙方须保证购进具有生产资质的单位的产品,达到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安

全要求,确保质量合格,货到后将合格证复印件提供给甲方机电部门备案,并将该设备、设施的基本情况(如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向甲方机电部门登记备案。

18、管线悬挂整齐,设计有水沟的巷道施工必须合格并及时清淤。运输过程沉积的泥巴、掉渣等要及时清理。

19、乙方对所施工硐口的矿石负监管责任,对于所施工硐口的矿石被盗负有赔偿责任。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

(一)甲方权利

1、有权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2、有权调整作业地点和计划。

3、有权要求乙方提交月度安全工作报告及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技术报告。

4、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安全人员和违章违规作业人员,直至解除合同。

5、有权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并根据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性质对乙方进行处罚,处罚费用从当月工程款扣除。

6、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甲方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

7、有权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规范施工及工程质量。

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否则甲方有权给予每次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9、锡、铁、铜等金属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甲方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决定经济性闭坑或停产,且停产期间甲方除承担看场费用外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0、由于政府行为而导致甲方闭坑或停产,停产期间甲方除承担看场费用外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防范在其施工范围内的盗矿行为,对于在乙方施工范围内发生的盗矿行为,若乙方不制止、不及时举报或不配合甲方的反盗矿行动,对于每次发生的盗矿行为甲方有权给予乙方1到10万元的罚款;对于乙方人员配合甲方抓捕盗矿者,甲方给予适当奖励。

(二)乙方权利

1、有权对井巷工程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提出建议。

2、对于涉及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乙方有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且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取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3、有权按照保质量、保安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意见,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取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工程单价:

工程单价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总包干方式,工程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动力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临时设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税金、竣工图纸和竣工材料编制费、工程投保保险、政策性调整、物价变动、以及其他所有风险、责任和费税等完成该工程的所有费用。

采、掘及其它工程单价:

都兰盛和矿业有限公司小卧龙矿区采、掘及其他工程单价

注:

采矿单价说明:

特别条款:

A、上述所有采矿、掘进费用单价都是含税价。

B、如果由于国家税务政策发生变化,依据税率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合同单价。

七、质量与考核: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有色

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653-2011)》等国家现有的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司设计规范施工,工程施工质量要求符合都兰中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井巷工程验收制度的规定”。

2、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测量点线施工,不得随意

更改。采准工程规格超挖、欠挖控制在规范要求之内;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

计尺寸,若确实需要修改,必须在施工前征得甲方同意并收到甲方出具的施工通知书后方可施工,否则甲方将不予验收结算,且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必须无条件、无偿返工直至合格,否则该工程不予验收,如果该工程不能满足甲方生产而导致报废的,乙方必须支付给甲方相当于该段工程款的2倍违约金,同时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违约金从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矿石质量管理:无论掘进或回采,矿、岩必须分选分装,分别运至矿仓(矿石堆场)或废石堆场,副产矿石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如乙方将废石充当矿石运至矿石堆场、矿仓或将矿石充当废石运至废石堆场,每发现壹车罚款4000元,在合同期内累计被甲方发现叁次(含),乙方须向甲方另支付50000元经济补偿,以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4、乙方在采矿作业时应保证适宜的矿石块度,最大尺寸不能超过420mm,超过的乙方必须在采矿场内或矿石堆场进行破碎,否则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50元/块的破碎费。

5、乙方进行木(钢)支护、喷砼、浇砼支护时必须按规范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返工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6、采矿、掘进工程具体以甲方制定的月度计划为准(掘进任务量折算:浇砼支护1米相当于掘进1米,木(钢)支护每4棚相当于掘进1米,喷砼每20平方米相当于掘进1米,多出的支护量不得抵扣其它掘进面任务量;采矿量以硐口净出矿量为基准),奖惩办法及考核标准以甲方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7、对于非甲方原因,乙方连续3个月或累计5个月完成计划低于90%(权重采矿占70%、掘进占30%),甲方有权进行额外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8、一天累计停电8小时以上算作停电一天,当月累计停电3天(含3天)以上,甲方可以根据实际误工天数核减采、掘计划。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待料或遇特殊地质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生产的,甲方将酌情核减当月采、掘任务量。

9、乙方不得在工程计量、验收和结算等方面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核实,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万元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甲方工程管理人员代表甲方行使矿山管理职权。乙方对甲方签发的“施工通知书”必须执行并签写回执,如乙方有异议,可以向甲方派出工程管理人员的上级提请复议;如乙方无异议,又不按照“施工通知书”内容执行或拒绝签写回执,甲方将对乙方按1000—5000元/次的标准进行处罚,罚款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11、生产作业过程中,乙方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若甲方发现乙方工作人员有违章、违纪的,则按照甲方《安全处罚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甲方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甲方若发现乙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按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12、合同期内,乙方对甲方的设计或采掘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若被甲方采纳并为甲方带来效益,甲方将给予乙方一定比例的奖励。

13、乙方的项目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生产例会、安全会议及其它临时会议,如不参加每缺少一人次,对乙方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罚款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14、乙方应有效的控制火工品和电费的合理使用,不得无故超额使用。

1)每月将乙方从仓库领用的火工品汇总数量与根据实际工程量计算出火工品定额耗用汇总数量进行对比,甲方不再补贴。

2)每月将电表计量计算的实际电费汇总数量,乙方负责对用电的控制,按实际电量计算。

火工品、电费每月按实际用量及单价在工程款当中扣除,每年度末按当年总实际使用数量、总定额耗用数量重新计算一次。将按月计算的累计数与按年度重新计算数据进行对比,对差额部分按年度重新计算数据进行调整。

注:炸药单价元/kg,导爆管单价元/发,电雷管单价元/发。本合同火工品为固定单价,合同期内不变化。

八、工程验收及结算:

1、每月28日至月底最后一天,甲、乙双方派代表参加验收,验收质量以施工设计的图纸为依据,具体按照甲方制定的采、掘验收办法及标准执行,对不符合质量技术要求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予验收。

①、无施工设计和施工计划而自行施工的。

②、接到施工停止指令而继续施工的。

③、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④、超出设计规格部分。

2、验收表最终必须按甲方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复核确认工程结算结果,在乙方授权代表对该工程结算结果签字确认后,甲方予以付款。若乙方对甲方复核确认的工程结算结果有异议,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予以付款。

矿量结算按甲方相关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3、验收并付款以后,甲方有权再进行质量复查,对于复查后发现乙方施工质量有问题的工程,甲方有权要求无偿返工直至合格或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工程款。

4、隐蔽工程要由甲方生产部门、质检部门和安全人员及时参与验收,特别是锚杆支护、采场支护、浇砼、喷砼等,验收过程要由验收人员签字并配有带日期的现场照片。

5、发票开具:乙方根据甲方复核后的结算金额开具税务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如果乙方没有及时开具发票,甲方支付复核后工程款的80%;如乙方连续3个月未开具发票,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

6、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施工期间甲方每月按上月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给乙方95%的施工进度款,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用于该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执行期内第一年度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年度末支付,剩余部分在合同终止后甲方确认乙方无保修责任后一个月内付清。

7、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发生工亡事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如果乙方按合同规定比例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员、在合同执行期内每年度没有发生工亡事故,且完成当年年度生产计划110%或以上的,奖励本合同执行期内当年工程款的1%。

若全年完成计划低于90%的,罚本合同执行期内当年工程款的1%。

计算办法生产计划权重:矿量占70%、掘进占30%。

每年度指合同签订后12个月为一年,即2016年月日至2017年月

日、2017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

九、安全条款: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行业在安全生产上的法律、法规、规范,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火工产品管理”、“下井制度”、“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消防工作管理制度”等制度,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乙方发生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或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的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提交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图及详细的人员构成,并配置足额的专职安全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效地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乙方的安全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

3、乙方必须履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井下每个工作面必须有安全员负责,没有安全员带班的工作面不许开工,工作面经过安全员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员监督指导,对于不服从管理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员有权禁止其井下作业。

5、公司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根据乙方人员人数确定安全风险保证金金额:乙方人员少于100人的公司,向甲方交纳安全风险保证金万元;乙方人员达到或超过人的公司,向甲方交纳安全风险保证金万元。该安全风险保证金由甲方无息保管。如果出现安全事故,乙方不及时处理,甲方有权使用安全风险保证金进行处理,不足部分,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6、新引进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体检表,不得录用患有井下禁忌症人员与职业病人员,新下井人员必须与老工人一起工作4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作业。

7、为了稳定工人队伍,乙方必须合理分配资源。甲方对乙方井下人员流动性每6个月考核一次,井下施工人员流动率不得超过40%,每超出一个百分点扣款1万;井下施工人员流动率=半年新办入井卡人数/半年平均每月人数。如果乙方完成当期生产任务且无安全事故,甲方不予考核。

8、乙方应达到国家规定工程承包的相应资质标准,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乙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人每月给予扣款1000元(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视同有证)。

10、乙方要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及安全承诺。

11、乙方在甲方矿区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及团体意外保险。对于工伤保险,乙方承担保险费用;对于团体意外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12、发生安全事故的,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均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甲方。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乙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按设计或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技术要求施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并向乙方索赔直至解除合同,乙方返工按照未完成当月计划处理,同时乙方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服从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时,乙方要以甲方的施工设计变更为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提交的所有原始记录真实、可靠、完整,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须赔偿给甲方违约金万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根据具体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擅自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甲方违约金万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5、乙方丢失、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或违约处置甲方的设备设施,按照甲方购置新设备、设施的价格赔偿。因乙方丢失、损毁施工设备、设施或违约处置设备、设施,影响甲方生产的,乙方需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同意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的罚款或乙方赔偿给甲方的违约金优先从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须补足。

十一、争议

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接受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都兰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工程。

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2.4、县级政府及以上部门要求停止施工。

2.5、国家政策性要求停止施工。

2.6、乙方未能达到承包合同中的质量要求。

十二、其他:

1、合同中的乙方签订人员必须持有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该合同签订人员必须每月在本合同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20天。否则,甲方对乙方按3000元/天罚款直至终止合同。

2、若遇不可抗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应对本工程施工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凡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掘进施工产生的所有副产矿石、废石等所有权归甲方,不另计价并要求按甲方指定的场地堆放。

5、本项目工程施工中,乙方应妥善保管好甲方供应的设备及物资材料,并不得收取保管费用,如有丢失和损坏,均按设备及物资材料原值赔偿。

6、为履行承包合同所需的各种技术工种和人员配置、全部施工机械设备(另有约定的除外)、工器具、施工用周转性材料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服从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如遇特殊情况需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时,乙方要以甲方的施工设计变更为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合同解除或终止条款: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在15天之内撤离工程现场。如果乙方及时撤离现场,甲方应在乙方撤离现场15天内返还其剩余安全风险保证金和结算未支付工程款。乙方不能以双方存在争议之理由拒绝撤离,若未及时撤离视为乙方放弃未搬离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未搬离的物品。如果合同终止15天之后,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而乙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或阻止甲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否则乙方应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如果双方未能续签新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自然终止。

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甲方各项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3、乙方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五个月未完成矿山月度采掘生产计划90%(权重采矿占70%、掘进占30%)。

4、对于乙方井下作业人员少于100人的公司因乙方管理责任造成2人及以上伤亡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于乙方井下作业人员达到或超过100人的公司因乙方管理责任造成3人及以上伤亡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有现场施工设备及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以补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5、乙方施工期间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转)包给第三方(乙方不直接发放所有井下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而是通过中间人发放的,为分(转)包行为的一种。乙方需按月向甲方提供工人工资银行发放记录或领取人签字记录的复印件)。

6、乙方合同签订人员连续两个月在现场工作每月低于15天。

7、本工程承包合同试用期两个月,确定乙方一定能达到国家安全生产部门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在试用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协商解决,所达成的补充协

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的效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

方产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都兰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十五、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备同等效力。

十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甲方不再给乙方下达月生产计划时,本项目承包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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