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核算
如何核算信托资产
(二)信托资产来源的会计核算 1.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 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资金信托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信托” 科目。 终止资金信托时,按向委托人支付的金额贷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按原收到委托人信托资金的 金额,借记“资金信托”,其差额借记“应付受托人收益”等科目。 资金信托应按信托人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发放信托贷款时,首先要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信托投资公司对借款理由、项目及还款能力等进行审 查,对符合贷款原则、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据提交信托投资公 司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信托投资公司将发放的贷款通过开户银行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信托贷 款”、“短期信托贷款”科目,贷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
2.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 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作和处置。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财产信托时,按实际接受信托资产的价值,借记“信托财产”等有关资产科目, 贷记“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科目。
终止财产信托时,按向委托人退回信托资产的价值,借记“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科目,贷 记“信托财产”等有关资产科目。
公益信托应按信托类别、委托人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信托资产运用的核算 (一)信托资产运用的内容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信托资产运用分为短期信托资产运用、长期信托资 产运用。 短期信托资产运用是指不超过一年的信托资产运用,包括信托货币资金、拆出信托资金、短期信 托贷款、短期信托投资、信托财产等。 长期信托资产运用是指一年期以上的资金运用,包括长期信托贷款、长期信托投资、信托租凭财 产等。 (二)信托资金运用的会计核算 1.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包括长期信托贷款和短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贷款是指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信托贷款;长 期信托贷款是指一年期以上的信托贷款。
《金融企业会计》课件 第九章 保险公司业务的核算
财产保险按照保险价值可以分为:
定值保险:又称约定价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
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 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业务。保险人以合同约 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
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的财产保 险业务。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据标的发生损失的实际 价值为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 赔偿其损失额。
3)“预收保费”科目
• 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收到的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 件的保费。
• 贷方反映预收的保费; • 借方反映保费收入实现时结转保费收入的金额。 •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费。
4)“保户储金”科目
• 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以储金本金增值作 为保费收入的储金。
借:应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金额) (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
(金额) (金额)
如果保险客户提前交纳保费或者交纳的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 的话,则公司收到的保费应作为预收保费入账。
收 保 费 时
向 投 保 人 预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保费
任 开 始 时
承 担 保 险 责
借:预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
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方反映按规定冲减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 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反映
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贷方反映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余额测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
2019年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考点:信托公司主要业务
根据委托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根据受托人职责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
根据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
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方式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3.信托业务的禁止性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5)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管要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4)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8)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㊁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㊂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㊂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㊁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㊂(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㊂(三)建立前㊁中㊁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㊂(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㊂(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㊂(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㊂(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㊁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㊂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㊁授权管理㊁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㊁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㊁合规审查管理㊁市场风险管理㊁操作风险管理㊁IT系统和信息安全㊁估值与核算㊁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㊂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㊁农村合作银行㊁外商独资银行㊁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㊂(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㊂(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㊁交割和估值系统㊂(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㊁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㊂(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㊂第六条 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㊂(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㊂(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㊂(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㊂(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㊂(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㊂(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㊂(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㊂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㊂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㊂第八条 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㊁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同时声明 信托公司㊁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㊂第九条 信托公司在推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时,应当制作详细的推介计划书,制定统一的推介流程,并对推介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㊂信托公司应当要求推介人员充分揭示证券投资产品风险,保留推介人员的相关推介记录㊂第十条 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㊁投资策略㊁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㊂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㊁操作方式等事项㊂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行性分析㊁信托文件㊁风险申明书㊁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投资策略㊁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说明㊁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㊁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㊁证券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㊂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与公司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 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㊁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㊂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㊁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证券投资信托财产㊂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㊂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㊁准确㊁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㊂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一)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㊂(二)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㊁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㊂(三)随时应委托人㊁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㊂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㊁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㊂(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㊂(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㊂(三)更换第三方顾问㊁保管人㊁证券交易经纪人㊂(四)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㊁住所发生变更㊂(五)信托公司的董事长㊁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㊂(六)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㊁信托财产的诉讼㊂(七)信托公司㊁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㊂(八)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㊁总经理㊁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㊂(九)关联交易事项㊂(十)收益分配事项㊂(十一)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㊂(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㊂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㊂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处理证券投资信托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扩大费用列支范围㊂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和激励机制㊂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㊂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㊂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㊂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㊂(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㊂(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㊂(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㊁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㊂(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㊂(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㊂(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㊁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有关内容㊂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㊂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㊂(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㊂(三)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㊂(四)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㊁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㊂(五)从事内幕交易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㊂(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㊂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㊂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㊂。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通知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通知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53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促进信托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受益人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将信托财产交由第三方托管,以保证信托财产安全、相关或有权益正常行使,信托财产状况和价值得到客观公允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托披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人资质托管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具备信托专业知识的专职托管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信托财产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企业年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担任信托财产的托管人托管人与信托投资公司应无关联关系“关联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通知》及其附件和《金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认托管协议托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和托管机构名称、住所;托管机构职责;信托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信托财产价值的确定方法、依据及托管人复核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和托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托管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托管报告内容与格式;托管费用的计算与分担;禁止行为等托管人职责1、安全保管各类信托财产,确保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持有相分离托管人应当监督信托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开立信托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等信托财产账户;管理各类信托财产账户;保管信托财产的行使依据;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有利益的行使依据2、对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价值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与核查确认与执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信托资金和财产收付,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对所托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会计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保存信托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定期向信托投资公司出具托管报告,说明信托投资公司和托管人履行信托文件、托管协议的情况,托管报告由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核实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需由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符合信托投资公司核算的信托财产价值、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信托财产会计核算和减值准备计提应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并可根据信托文件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或者在交易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价值评估或者价值分析,以之作为确定信托财产价值的参考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运用范围和对象、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监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是否发生的行为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支付信托利益监督和核实信托投资公司报酬和托管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对于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托管人还应当利用其结算功能对贷款专户进行监督,借款人应在托管银行开立项目贷款专户,预留借款人和托管人双方印鉴;托管人应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用款申请和产品、服务采购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项目进度付款,采取款项直接支付给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等手段,保障贷款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_办法_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修订并颁布施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2004年6月23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管,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
信托投资公司应认真研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未雨绸缪,防范风险。
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
对使用信托财产向热点行业投融资的,要向委托人明示国家政策,进行特别信息披露,严格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各银监局要切实做好“窗口指导”,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提示、风险警示,检查风险管理措施;对风险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时改进;对拒不改进或限时内未改进的,应即停办相关业务。
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
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情况、五级分类的准确度进行检查和复查,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
二、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监管。
按照属地监督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
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章 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的核算
债权性证券
有价 证券
混合性证券 权益性证券
第二节
信托业务的核算
一、信托项目及其规定
信托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单独或
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基本单位。
其规定如下:
(1)
信托项目应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信 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 各信托项目应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不同信托项目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相互独立。
中长期投资
持有时间超过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各种股权性的投资,以及不能变现或不准 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等。
直接投资
投资机构直接参加投 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 派驻管理员。
间接投资
投资机构用筹集的资金 购买有价证券。
主要目的是通过直接从 事产业活动和贸易活动, 以获取投资收益。
通过有价证券的增值来 获得投资收益。
金融企业会计
第一篇
金融企业会计基本理 论与核算方法
目 录
第二篇
商业银行业务核算
第三篇
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核算
第四篇
损益与财务报告
目 录
第 三 篇 业非 务银 核行 算金 融 机 构
1
第九章
保险公司业务的核算
2
3 4
第十章
证券公司业务的核算
第十一章 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的核算 第十二章 租赁公司业务的核算 第十三章 期货经纪公司业务的核算
制度。
商品信托 广义信托 信托 狭义信托 金融信托
金融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以其信用接受客 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对其拥 有所有权的资财代为经营、运用与
管理的业务。
信托是多边信用关系,其行为的确立必须具备三方当事人。 委托人
(2017.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
(2017.4.9)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篇一:4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已经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目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 ........................................................... . (1)第一章总则 ........................................................ ........................................................... . (1)第二章净资本计算 ................................................................................................................... . (2)第三章风险资本计算 ........................................................ ........................................................... (2)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 ........................................................ ........................................................... (3)第五章监督检查 ........................................................ ........................................................... .. (3)第六章附则 ........................................................ ........................................................... .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及思考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及思考信托业务是一种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信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管理,并按照约定条件进行资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活动。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是保证信托机构的稳健运营的重要措施,以下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及思考。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需要关注信托资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信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对信托业务的盈利能力有直接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
一方面,信托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确保资金投向风险可控的项目。
信托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需要关注信托资产管理的合规性。
信托业务涉及资金护航、投资管理等核心环节,要求信托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确保业务合规性。
信托机构应当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建立完善的合规性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信托机构还应定期进行内部批复和审查,确保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减少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的发生。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需要关注信托产品的销售与推介风险。
信托产品作为金融产品,需要进行销售和推介,但是销售和推介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信托机构应严格遵守销售与推介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过程的合规性。
信托机构应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品质,避免误导客户或推销风险较高的信托产品。
信托机构还应充分披露信托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减少投资风险。
信托业务收入核算方式的风险管控是保证信托机构稳健运营的重要措施,需要从投资收益、合规性、销售与推介以及资本充足性等方面加以关注。
信托机构在进行业务收入核算时应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首位,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确保信托业务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信托计划:投融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信托计划:投融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随着近年来资管业的发展,信托的行业竞争加剧,资产规模增速有所放缓。
但是,信托业以其较强的风险管控水平以及日益丰富的投资模式,依然深受投资者青睐。
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统计,至2016年2季度末,信托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7.29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2541.94亿元)。
相对于信托业的发展,税收政策相对滞后,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参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及现行税法依据,对信托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信托业务概要(一)定义及分类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委托人数量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根据信托收益的不同,可分为固定收益信托与非固定收益信托(无预期收益率);根据受益对象及信托目的的不同,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二)投资范围信托业的投资范围广泛,常见的有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未来收益权投资等等。
近期,随着信托行业不断探索与跨界整合,信托业务模式日趋新颖,例如五矿信托影视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以股权和债权的形式投入到和和(上海)影业有限公司(即投资平台公司)当中,再由平台公司投入具体影视项目。
又如百瑞信托今年推出国内首款教育消费信托——百瑞恒益323号教育消费信托计划(伊顿游学),将产业链前端的融资需求与后端的消费需求有机结合。
(三)相关主体信托通常基于信托合同而成立,主要涉及下列主体:1.委托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合法拥有信托财产并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需为合格投资者,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3.03.17•【文号】•【施行日期】199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已经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6日)废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办理决算。
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依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基本凭证是银行业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帐薄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薄籍。
一切帐薄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金融企业会计(第四版)信托公司业务核算
1.代理业务
(3)当信托公司办理代收业务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当信托公司办理代收业务并代委托人收款时,会计分录
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收付款项——代理收款——×单位户 第二,当信托公司将款项交付委托人时,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付款——×单位户
贷:银行存款 (4)信托公司开办的代保管业务。信托公司开办代保管业务
2、账务处理
(1)开户。 借: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 贷:代理业务负债——×单位信托存款户
(2)计息。 借:营业费用——信托存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单位信托存款户
(3)到期支取。 借:代理业务负债——×单位信托存款户 应付利息——×单位信托存款户 营业费用——信托存款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按存贷利差收取手续费,则在按季计算贷款利息时一并收取。会计
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受托人报酬——×单位户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账务处理
(3)结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利息——×单位户 (4)到期收回。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客户资产——×单位委托贷款户 (5)如果协议规定贷款收回后终止委托,则将款项划转到委托
二、信托投资的核算
账户设置 “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1)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或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
时所保管资产的所有权仍属委托人,应作为账外保管物品进 行核算和备查登记。
投资公司岗位职责(15篇)
投资公司岗位职责(15篇)投资公司岗位职责11、制定工作计划及有关财务制度;2、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会计核算方法、核算原则,设置账务体系;3、负责编制公司月度、年度会计报表、会计决算和利润分配等核算工作;4、编写财务报告,及时向领导汇报财务工作;5、审查或参与拟定经济合同或其他经济文件,保障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公司合法利益。
投资公司岗位职责2一、负责市场开发部的各类工作计划和总结信托市场的研究:二、制定详尽的市场调研计划三、收集分析影响信托市场的国家政策与行业发展动态信息四、调查分析各类客户群,按其对信托产品投资的风险偏好、收益率要求、决策过程、交易模式、价值预期等特点进行市场细分五、分析细分市场的潜在需求,建立市场开发的基础六、收集金融市场中竞争对手如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的信息,比较、分析本公司的'信托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产品的竞争力七、对本公司的信托产品进行风险分析,提供风险控制提示信托产品的设计开发:八、在对信托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对金融产品进行精算,设计信托新品种九、聘请国内外专家进行方案论证,提出技术、经济可行性报告十、制订新产品的法律文本,并对样本进行保存十一、负责对经相关部门初步审定并准备投放市场的新产品进行市场运行模拟,并据此修改、完善原设计方案,确定实际投放市场产品品种类型,并将研究结果上报经理办公会审议十二、经公司领导授权并批准后,负责向监管部门申报信托新产品信托产品的市场推广:十三、制定市场战略及分步目标,进行市场定位十四、详尽规划市场推广的计划与步骤,包括市场推广的时间、销售渠道的确定等十五、针对细分市场设计产品价格策略和价格组合,以及投资回报预测方案十六、协同相关业务部门制作宣传资料,组织信托产品的推广活动,联合媒体发布营销广告十七、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信托产品的销售十八、帮助相关业务部门维护、拓展与客户的关系,并及时将客户的各种理财需求反馈到相关部门十九、策划宣传信托理念,普及信托知识,进行潜在客户培养二十、定期发布信托资产经营情况公告公司形象与品牌经营:二十一、设定公司整体对外形象二十二、负责公司公共关系管理二十三、营造公司品牌形象营销后评价及信息处理:二十四、建立公司营销决策支持系统,以便进行科学决策二十五、定期分析并向公司高层提供决策信息二十六、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投资公司岗位职责31、负责对市场进行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及动态,做好项目前期规划设计等工作,并结合市场行情,做好部门投资战略规划。
信托公司财务核算制度
信托公司财务核算制度一、前言信托公司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信托、融资担保、资产管理等。
作为一家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核算制度应当严格规范,以保证业务运营的稳定性和透明度。
这份文档旨在介绍信托公司财务核算制度的相关要点和流程。
二、财务核算流程信托公司财务核算的主要流程包括:录入会计凭证、账务处理、科目对账、生成财务报表、审核报表等环节。
1. 录入会计凭证信托公司业务繁多,为了规范会计核算环节,每笔业务的会计凭证编制都应按照一定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录入会计凭证时,应按照科目分类和账户分类的要求进行。
2. 账务处理财务核算的核心之一是账务处理。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账务处理的环节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科目账册等。
账务处理的核心在于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科目对账科目对账是核算体系中比较重要的部分。
在科目对账时,应分别对借方和贷方进行核对,以保证财务数据的正确性。
科目对账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及信托公司整体财务运行的稳定性。
4. 生成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判断一家企业财务状况的基本依据,它可以提供真实和全面的财务信息,以帮助管理层做出决策。
信托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5. 审核报表财务报表审核是信托公司财务核算流程中最重要的部分。
审核过程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负责审核的人员应该具有丰富的财务知识和专业的技能,以确保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和精确性。
三、会计政策会计政策是财务核算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
而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会计政策的制定应该根据国家和行业的规定,进行严格限制。
1. 会计制度信托公司的会计制度应该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范。
会计制度包括从科目设置、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等方面的规定。
2. 会计核算政策信托公司的会计核算政策应该遵循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和行业规定,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控性,其核算政策应以实现准确计量为基础,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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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委托存款——××委托人户 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户
贷:银行存款
17
9.3 信托存贷款业务的核算
在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将资金存人金融信托机 构后,对其使用不作具体要求,只提出原则性 的使用方向,而信托人可以自主地代为营运。 但委托机构要提出最低收益率的要求,信托机 构的收益为信托贷款的利息,信托机构要承担 经营风险。
9
存入委托存款的核算 双方应签订“委托存款协议书” 委托人将委托存款资金存入到信托机构开立 的银行账户 信托机构凭以向委托人开出“委托存款单”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存款——××委托人户
10
委托存款计息的核算 委托存款在未发放委托贷款和进行委托投资 前,信托机构应向委托人计付利息 发放委托贷款和进行委托投资后,则不再计息 计息基数应为委托存款余额与委托贷款余额的 轧差数,并运用计息余额表按季计息
手续费率要根据银行承担责任大小,按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委托贷款的利息一般由委托单位确定,或者由委托单位和用款单位协商确
定,由信托机构负责按季收取,在委托贷款到期时付给委托单位
14
如果信托机构不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手续费率低些,并且是在发放 贷款时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则应通过委托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收 取
1
第9章 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核算
9.1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概述
一、信托投资业务的意义
信托有“信用”与“委托”双重含义
信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信托包括商品信托和金融信托 狭义信托就是指金融信托
本章所讲信托为金融信托,就是指信托投资公
司以其信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
对其拥有所有权的资财代为经营、运用与管理
借: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户 贷:委托存款——××委托人户
11
支取委托存款的核算 对委托存款的支取只限于委托存款大于委托 贷款的部分或者是在委托贷款收回之后
借:委托存款——××委托人户 贷:银行存款
12
二、委托贷款的核算
委托贷款的发放必须有与之对应的委托存款作 为资金来源,并且贷款额不能超过存款额
信托投资业务可以弥补信贷融资的不足
3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种类
信托存款与信托贷款
信托存款:指信托投资机构以信托方式吸收的存款, 也就是委托人把一定数额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机构, 在一定时期内由信托投资机构代为经营与管理,但 不具体指定使用对象和用途,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收 益率,其经营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全部归委托人 的一种信用活动。
7
信息咨询业务:是信托投资机构将其所掌握的各类信息资料,根据 特定的需要,调成各种可以利用的信息,以满足咨询者需要的活动
8
9.2 委托存贷款业务的核算
一、委托存款的核算 委托存款是信托机构吸收的,委托人所存入的
用于发放给指定受益人、项目、用途的资金。 其属于贷款基金性质的存款,为相应委托贷款 的保证金。
5
委托投资 :委托人将资金交存信托投资机构作为 委托投资基金,委托信托投资机构向其指定的联营 或投资单位进行投资,由信托投资机构对投资使用 情况、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及利润分红进行管理和 监督的一种金融信托业务
委托投资与信托投资的区别: 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信托投资机构的自有金,而委托投资 的资金来源是委托人提供的; 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 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对于委托投资,信托投资公司 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信托贷款业务是信托投资机构运用吸收的信托存款、 自有资金和筹集的其他资金以贷款方式向用款单位 提供资金并收取利息。
4
信托投资与委托投资
信托投资:是信托投资机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为生产、经营企业进 行投资,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经济行为。 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相比有明显不同 按照信托投资的实现方式将其分为直接信托投资和间接信托投资 按照投资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信托机构会计部门为其开立信托存款账户,将存款由委托人在银行 的存款账户划转到信托机构银行账户上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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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托机构负责到期收回贷款,则手续费率要高些,一般是按一 定比例的存贷利差向借款人收取 ,在按季计算贷款利息时一并收取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户 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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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核算
委托贷款到期,由信托机构负责收回贷的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单位委托贷款户
委托贷款的发放
委托人必须将贷款的主要内容书面通知信托机构, 通知中写明借款单位、贷款项目、贷款金额、贷款 期限、利率等
如果委托人要求信托机构对贷款承担经济责任,在 贷款到期时负责收回,则信托机构应按信贷程序审 查,经批准后方能贷出。
借:委托贷款——××单位委托贷款户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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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手续费与结息的核算
的业务。
2
作用
信托业务作为一种信用方式和融资方式,与普通的 信用业务相比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
由于改革带来的利益分配关系的变化,使得企业、 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资金、财产得到一定程度的 积累,信托投资业务的发展可以满足其对所属单位 资金支持的需要,并变无偿支持为有偿支侍,有利 于促进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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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存款的核算 吸收信托存款的资金来源一般是指那些游离于
生产和流通环节之外的非经营性资金,并且委 托人对其有自主支配权,而并非生产和流通领 域的暂时闲置资金和预算内资金。 信托存款一般为定期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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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信托存款(亦即开户)的核算
委托人要求存入信托存款,确定存款金额和期限,由信托机构审查 其资金来源符合规定后,双方签订“委托存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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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与信息咨询
代理业务:信托投资机构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以代理人身份代 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业务 代理业务与信托业务相比 信托业务中的受人拥有广泛的权限,而代理人的权限则比较 窄,仅以委托者所授事项为限; 信托业中的受托者所负责任较大,而代理业务中的代理人的 责任较小; 信托业务中的委托一般不对受托人进行监督,而代理业务的 代理人则必须接受委托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