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四量”划分规定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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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四量”划分规定及计算方法

一、矿井“四量”划分规定

1、开拓煤量 开拓煤量系指已完成开采所必须的主井、付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或称中央石门)或采区石门、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集中下山或采区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道等的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

2、准备煤量 准备煤量系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开采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巷道、采区回风巷道及采区上、下山等掘进工程所构造的煤量。

3、抽采煤量 通过抽采后达标的煤量 并符合AQl026—2 0 0 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4、回采煤量 回采煤量系在准备煤量范围内为采区上、下山、中间巷道(工作面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和回采工作面切割眼四面所切割的煤量 安装设备后即可正式进行回采。

二、矿井“四量”计算方法

1、开拓煤量=(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采区平均斜长×煤层平均厚度×煤的容重 地质损失 开拓煤量可采期限内不能开采的煤量)×采区回采率

2、准备煤量=(采区走向长度×采区斜长×煤层平均厚度×煤的容重 地质损失 呆滞煤量)×采区回采率

3、抽采煤量= 抽采达标范围面积×煤层平均厚度×煤的容重地质损失 ×采区回采率

4、回采煤量=工作面走向可采长度×工作面倾向可采长度×采高×煤的容重×工作面回采率

三、矿井“四量”可采期计算方法

1、开拓煤量可采期 年 =期末开始煤量/当年计划年产量准备煤量可采期 月 =期末准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抽采煤量可采期 月 =期末抽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回采煤量可采期 月 =期末回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

2、新建矿井移交生产时计算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可采期采用移交当时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年设计生产能力及月平均设计生产能力 抽采煤量和回采煤量可采期计算采用移交当时的抽采煤量、回采煤量和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

3、当矿井的当年计划年产量超过矿井设计能力时 计算开拓煤量及准备煤量可采期采用当年计划年产量 当矿井的当年计划生产未达到设计能力时 计算开拓煤量及准备煤量可采期采用设计能力。

4、集团公司综合计算“四量”可采期时 公式中的分子分母按各矿井相加之和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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