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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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1.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3.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4.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5.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7.统筹省财政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重大科技专项、结构调整、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进口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二、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8.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 ) 持建 立研发机 构 。 二 支 鼓励 有条 件的中小企业 建 立企 业 技 术 中心 , 与 大学 、 研机 构 联 合建 立研 或 科 发机构 , 高 自主创新能力 。 备条 件 的企 业可 申报 国 提 具 家 、 市认 定企 业 技术 中心 。 励 国家、 市认定 企业 省 鼓 省
为 贯彻 落 实 《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实 施科 技规 划 纲要 , 强 自主创 新 能力 的决 定 》、《 增 国务 院关于鼓 励 支 持 和 引导个 体 私 营 等 非公 有制 经 济 发 展 的若 干 意 见》, 全面 提升 中小企 业 的 自主创新 能力 , 分发挥 充 其 在 建设创 新型 国家 中的重 要作用 , 根据 国家 中长期 科 技 发 展 规 划纲 要 ( 0 6 2 2 年 ) 干 配 套政 策 , 20—00 若 制定 本政 策 。
成一 批 以科技 为先导 、 能减 排为重 点、 能 完善 、 节 功 特 色鲜 明、 具有 辐 射带 动作用 的绿 色建 筑 示范 工程 和低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0 6 2 2 年 )> 干 2 0— 00 若
配 套 政 策 》 ( 发 ( 0 6 6 )和 《 政 部 、 国 国 20 ] 号 财
家 税 务 总局 关 于 企业 技 术创 新有 关 企 业所 得 税 优 惠
政策的通知》 ( 税 财 (0 6 8 号 )执 行 。 20 ) 8
或公 共 建 筑 。 于 规 划 设 计 阶 段 和 施 工 阶 段 的 住宅 处 建 筑 或 公 共 建 筑 , 比照 《 法 》 其 规 划 设 计 进 行 可 办 对
《 法》明确 了绿 色建筑 评价标 识 的含义、 办 适用条 件、 申请原 则、 工作原 则等 。 定了绿 色建 筑等 级 由低 规 至高分 为一星 级、 星级和三 星级 三个星 级; 二 审定 的项 目由建设部发布, 并颁 发证书和标 志 ; 绿色 建筑评 价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10.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准确理解措施内容,更好发挥政策作用,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今年9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向2022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新时代中小企业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出殷切期望,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着力在推动企业创新上下功夫,加强产权保护,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009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联合出台政策,开展试点建设,在中小企业中培育了一大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有力促进了中小企业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深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作出了新的部署。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用,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好“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总体思路《若干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有关部署,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和知识产权实际需求出发,推出一系列务实可行的新举措,全面强化对企业的政策引导、工作支持和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湘政办发〔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9日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更好服务和推进“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助力稳定经济大盘,制定以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实施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

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

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

其中,经测算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

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

对科技型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支出额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后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链 需 要 , 力 吸 纳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参 与 。 继 续 大
开 展 科 技 人 员 服 务 企 业 行 动 。 通 过 科 技 特 派
( ) 挥 科 技 园 区 和 基 地 的集 聚 作 用 , 四 发 促
进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集 群 发 展 。 以 高 新 区 、 业 农 科 技 园 及 大 学 科 技 园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基 地 、
展 的 重 要 意 义
带 动 广 大 中 小 企 业 走 创 新 发 展 道 路 , 为 经 济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是 一 支 主 要 从 事 高 新 技 术产 品 研 发 、生 产 和 服 务 的 企 业 群 体 , 是 我
二 、 支 持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加 强 产 学 研 合 国 技 术 创 新 的 主 要 载 体 和 经 济 增 长 的 重 要 推 作 。 用 高 新 技 术 及 先 进 适 用技 术 应 动 力 量 .在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和 产 业 化 、 以
境 有 待 完 善 以 及 自身 管 理 水 平 不 高 等 问 题 。
因 此 ,需 要 进 一 步 集 中 各 力 量 , 汇 聚 创 新
资 源 , 优 化 创 新 环 境 , 激 发 创 新 活 力 ,拓 展


充分 认 识 促 进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新 发
发 展 空 间 ,培 育 壮 大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群 体 ,
的 成 果转 化 机 构 。推 进各 类 技 术 转 移 机 构 专 业 化 、 会 化 和 网 络 化 发 展 , 励 科 技 中 介 机 构 社 鼓
开 展 面 向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的服 务 。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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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 彻落 实《 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 于实施 科技 规划纲 要 , 增强 自 主创 新能力 的决定 》《 、国务 院关 于鼓励 支持 和引导个 体 私营 等非公 有制 经 济发 展 的若 干意见 》全 面提 升 中小企 ,
二 、 强 投 融 资 对 技 术 创 新 的 支 持 加
自 主创 新能力 。具备条 件 的企 业可 申报 国家 、 认定企 业 省市 技术 中心 。鼓励 国家 、 省市认 定企业 技术 中心 向中小企业 开
放, 提供技术 支持 服务 。
( 十一 ) 鼓励金 融机构积 极 支持 中小企业技 术创新 。 商业
业 的 自主创新 能 力 ,充 分 发挥 其在建 设创 新 型 国家 中的重 要作 用 , 根据 国家中长期 科技 发展规划 纲要 ( 0 6—2 2 年 ) 20 00 若 干配套政策 , 定本政 策 。 制

学、 职业 院校 建立定 向 、 订单式人 才培养 机制 , 提高企 业职 工
各 金融 机构 要按 照信 贷 原则 , 有效 益 、 对 有还 贷 能力 的 中小 企 业 自主创 新产 品出 口所需 流动 资金 贷款 积极 提供 信贷 支 持 。对 中小企业 用于研 究与开 发所需 的 、 合 国家相关政 策 符
和信贷 原则 的核心技 术 软件 的进 口及 运用 新技 术所 生产 设
金 支持 。 ( 三) 强和 改善 金 融服 务 。 十 加 引导和鼓 励各类 金融机 构 按 照 中小 企业特 点 , 大金 融产 品的创新力 度 。畅通中小企 加
代 信息技 术提升 管理水 平 , 强技 术创新 能力 。鼓 励信 息技 增 术 供应 商 、服务 商和 中介 服务 机构 为 中小企 业信 息化 提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8•【字号】鲁政办发[2001]69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6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创新和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八日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办、创新和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骨干,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的中小规模的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凡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政策。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并颁发统一的“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负责所在地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

省直部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辖范围内申请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筛选、材料汇总和推荐工作。

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于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小企业在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和挑战。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创新与发展。

针对中小企业的这一课题,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建立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一、政策环境的优化为了优化政策环境,政府在政策创新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

2005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协调发展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包括税收政策、融资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方面。

此外,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政府还推出了“创新基金”和“创新券”的政策,为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提供了很好的资金支持。

二、金融支持的加强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就是资金。

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通过在金融方面加强支持,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

2018年,《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颁布实施,明确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推出了一系列金融创新工具,包括支持民营企业发债、探索股权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企业债券发行监管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为其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

三、技术创新的支持技术创新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中小企业要在市场上有所作为,必须不断地引进新技术、进行技术创新。

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例如国家积极推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技术创新”,建立创新型企业等多种形式的创新体系,协调产学研用等多方力量加强合作,推进研发机构与企业深度合作。

政策的出台加强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了创新发展。

四、深度融入国际市场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远远不能满足于国内市场,需要深度融入国际市场才能获取更多的机遇。

政府也为此出台了一些政策。

例如2014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计划》的发布,为中小企业走出国门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保障。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
1. 政府支持与激励政策的加强:政府应出台更多完善的支持与激励政策,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更多的财政扶持,减免税费和优惠待遇,以促进其发展和创新。

2. 加强金融支持和服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信用贷款和融资服务。

应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降低融资门槛,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便利性。

3. 完善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创业培训和咨询支持力度,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市场调研和管理培训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 拓宽市场渠道和资源对接: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市场拓展支持力度,通过搭建平台,促进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国内外市场的对接,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和商机。

5.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力度,遏制侵权现象,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6. 培育创新创业氛围和文化: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宣传和推动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和文化,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热情。

7. 加强与学术界的合作与交流:政府和企业应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实施。

我国政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政策与举措分析

我国政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政策与举措分析

我国政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政策与举措分析一、前言自1978年第一届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召开以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经历了从科技与经济结合、科研机构与企业结合的科研体制改革,到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乃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

1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对科学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并日益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主体。

伴随着企业在科技活动中角色的转变,在各时期,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2006年第四届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以来,在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突破口的战略方针指导下,企业的技术创新地位和创新能力愈加受到重视,政府通过修订或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采取各种举措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我们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举措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力图分析当前我国政府为企业技术创新营造的法律政策环境。

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环境自从2006年创新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以来,我国加强了促进和保障创新的法律法规建设。

修订了《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且正在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订;陆续颁布了《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物权法》(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反垄断法》(2007年8月)等。

这些法律都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措施。

此外,2006年以前制定、现在还在沿用的《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合同法》(1999年3月)、《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和《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等,也从各角度不同程度地对企业技术创1吕薇主编. 建设创新型国家30年创新体系演进.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新发挥着促进作用。

(一)《科技进步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并提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措施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从法律上确定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规定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哪些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哪些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有哪些为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国家出台了什么政策扶持中小企业?下面店铺告诉你。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

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

中小企业创新的需求与政策支持分析

中小企业创新的需求与政策支持分析

中小企业创新的需求与政策支持分析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中小企业创新已经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

企业创新的需求怎样得到支持,政策如何帮助中小企业创新,将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创新的需求中小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相对较为复杂。

竞争激烈,进出口贸易的不平衡以及人力成本的上升等问题都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在市场中立足,中小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能力。

1.产业升级的需求中小企业需要加速技术及设备的升级,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由此可见,产业升级对中小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2.自主研发的需求中小企业需要借助自主研发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增强核心竞争力。

中小企业不仅需要在现有产品上做改进升级,还需要研发新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和顾客消费的需求。

3.技术转型的需求由于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中小企业必须紧跟技术趋势,进行技术转型。

只有不断地涉足各种技术领域,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政策如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是一个社会性问题,需要政府大力支持和推动。

1.财政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进行技术升级、设备购置等目标性投资。

财政资金可以为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2.创新平台建设政府可以引导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帮助中小企业建设创新平台。

政府通过设立研发基地、共享办公场地等方式,为中小企业的创新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基础设施条件,协助企业加快创新与发展。

3.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小企业创新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创新,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4.专业性服务政府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性服务,通过培训、咨询等方式开展技术创新推广,提高中小企业自主研发与创新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浙政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浙委〔2008〕8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浙委〔2009〕51号)精神,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重要意义。

我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数量占全省企业99%以上,提供了主要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大部分地区生产总值,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支撑、优势所在和活力之源。

由于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以及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制约,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影响,我省经济面临严峻的挑战,中小企业更是首当其冲。

去年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形势仍不容乐观。

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化危为机的根本途径;是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实现平稳健康较快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认真贯彻“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以鼓励全民创业为基点,以促进全面创新为核心,以加快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以扶持小企业和初创型微小企业为重点,全面促进中小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新的发展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哈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1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兴业(一)放开企业经营范围。

对企业注册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首次出资限制,免予提交公司验资报告。

对一般经营项目实行自主申报制,不与经营场地、注册资本等条件挂钩。

对不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通过事后监管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试行“先照后证”。

(二)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对企业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且无前置审批的,除主要办公场所外,可根据需要增设多个经营场所,同时允许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超出登记机关辖区的经营场所按分支机构登记。

对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审批的,须取得审批后方可用于生产经营。

对文化创意、动漫设计、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网络营销以及其他不会对周边环境、邻里生活、居住安全产生影响的企业,可以利用居民住宅开办。

(三)扶持创业基地发展。

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共享资源、“一站式”代办等质优价惠公共服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育成毕业1户小型、中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激发民间活力和创造力,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参与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融资创新(一)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社区支行、小微专营支行和科技支行等各类特色支行,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实行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

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法人银行机构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引导商业银行改革考核机制,将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列入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创新小微企业用款还款方式,推广无还本续贷类、随借随还循环类和中长期流动资金类贷款产品,有效解决贷款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

进一步规范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推行市场化运行,提高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暂时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支持。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38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38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0日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1.支持中小企业加大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打造一批细分市场占有率高的“隐形冠军”企业。

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当年在装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以及产品研发投入总额达300万元,按不超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信息化投入、实施信息化改造,对新获认定的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平台)等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对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培育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凡新获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产品、“隐形”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5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8.05•【文号】国科发区〔2019〕268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与精准支持,科技部制订了《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9年8月5日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打不垮的竞争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民营企业特别是各类中小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现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要着力点,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创新服务供给,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主要措施(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

1. 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市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6日西安市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为营造更好环境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加力加速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220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和《陕西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陕政办发〔202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以强化科技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为牵引,以培育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的科技型企业为导向,加快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培育体系,推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打造和培育一批“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幅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助力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24年底,实现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中的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在“十三五”末的基础上翻一番。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

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而设立的。

该基金专注于支持有创新成果和商业化前景的中小企业,通过提供财务资助和技术支持,帮助这些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

以下是该基金若干重点项目的指南:一、项目类型1.技术研发项目:旨在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包括新产品开发、技术改良和升级、知识产权开发等。

申请企业应明确研发目标、技术路线和预期收益,并有一定研发能力和资源。

2.产业技术示范项目:旨在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和转化。

申请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市场需求,并能够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展开示范运营。

3.社会公益项目:旨在支持社会公益性技术创新项目,如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健康医疗等。

申请企业应具备相关技术实力和社会责任感,能够促进社会福利提升。

二、申请条件1.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应是中小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书。

2.项目实施能力:申请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和技术能力,能够成功实施所申请的技术创新项目。

3.预期效益:申请企业应明确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商业化前景以及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能够为企业带来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

三、申请流程1.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计划、财务预算和支持文件等。

2.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应按照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如科技部、地方科技局等。

3.评审和筛选:基金管理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筛选,评估项目的技术性、可行性和商业化前景,并择优选择拟支持的项目。

4.资金发放和项目实施:经过评审的项目将获得资金支持,并按照约定的合同和管理规定实施项目,包括周期和规模等。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1.资金使用:申请企业应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财务预算,合理使用基金资金,并确保资金用于项目的研发和商业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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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2007年10月23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发改企业[2007]2797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制定本政策。

一、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执行。

(二)支持建立研发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鼓励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三)加快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发明创造和标准制订。

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或小企业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维持等费用予以减免或给予资助。

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订。

对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六)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信息技术供应商、服务商和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技术支援与相关服务。

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的应用。

(七)加强人才培养。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才培养,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八)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大学、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企业职工素质;鼓励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条件和实习指导。

鼓励各类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积极参与企业的创新活动。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采取政府、企业、高校、社会投资共建等方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人才培养输送渠道,满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人才需求。

(九)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机制,激励员工发明创造。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创新人才,可采取新产品销售提成、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入股等多种形式,予以奖励。

(十)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对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中小企业产品应当优先采购。

二、加强投融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十一)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各地可通过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等,促进银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原则,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所需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信贷原则的核心技术软件的进口及运用新技术所生产设备的出口,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三)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

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中小企业特点,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

畅通中小企业支付结算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促使票据等支付工具服务中小企业,丰富中小企业支付和融资手段。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对资信好、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可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予以重点扶持。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金融机构改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服务提供配套服务。

(十四)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

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引导各类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对一些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易于实现市场化的优质创新项目给予保费优惠。

(十五)加快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

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和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激励其拓展投资业务,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十六)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

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中小企业上市进程。

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创业板市场。

三、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十七)加大创业服务。

各地可利用闲置场地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创业辅导和融资服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服务,各地应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八)培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设计、研发、共性技术转移、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促进科研成果、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各地要加大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十九)建立公共技术支持平台。

各地要根据区域中小企业的产业特点,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打破“小而全”,提倡分工协作。

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产业集群或具有产业优势的地区,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支持平台。

鼓励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公共技术平台的政策支持。

(二十)开放科研设施。

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大企业开放科研仪器设施,为中小企业服务。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科技、教育、知识产权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共享设施数据库,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要加强共享科研设施管理,简化中小企业使用手续,降低使用费用。

(二十一)加强技术信息服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健全信息服务网络,改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条件,优化技术资源配置,促进中小企业间、中小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要逐步建立网上技术信息、技术咨询与网下专业化技术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系统,提高技术服务的即时有效性。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配合知识产权部门落实《专利法》,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区域性专利辅导服务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查询、申报指导、管理与维护等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诉讼与代理等援助服务。

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

密切跟踪国外行业技术法规、标准、评定程序、检验检疫规程的变化,对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监测,提供预警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制订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政策。

(二十三)加强新产品认定和标准化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评价办法,帮助中小企业申请新产品认证,提供相关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标准化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企业申请行业标准制订的指导和服务,对涉及跨行业的技术标准制订,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二十四)营造公平的人才发展环境。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引导服务机构健全中小企业人才服务系统,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实际问题。

对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聘以及科技人才评选、奖励、培养等应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四、健全保障措施(二十五)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与担保体系建设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二十六)建立健全统计评价制度。

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尽快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统计调查制度,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的跟踪测评机制,逐步形成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科学的政策体系。

(二十七)加强工作领导。

要充分发挥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部门要加强配合,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各地要将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纳入政府中小企业工作考核范围,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其各项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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