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走私案件辩护意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辩护意见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黄XX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已于2014年4月10日被上海海关缉私局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黄XX家属XXX委托,并征得黄XX本人同意,本律师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了黄在斌,询问了案件的相关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黄XX在涉案业务中不是承运人的角色,其工作内容是帮货主预订货物运输的仓位,获得运费(手续费)差价,其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的主体。
2. 在海关缉私局正在侦查的涉案业务的物流业务流程是:
1) 在2013年4月香港XXX与XXX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止业务后,黄XX接受香港宏发行委托的物流运输业务,操作模式与多利顺公司是相同的。
2) 黄XX按货主(香港XXX)的委托要求,向香港航空的代理东联公司预定货运仓位。
3) 货主(香港XXX)直接将货送入东联公司仓库,东联公司在货物发运后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提供给黄在斌/郑泽平。
4) 郑XX将提单以电邮的方式代客户发给上海的收货人。
5) 黄XX报给发货方的运输价格比黄XX从东联公司得到的价格高,挣取约定的运费差价。
3. 黄XX在涉案业务中的收益/职责:
1) 黄XX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黄XX仅处理物流业务,不直接接触货物装箱、开箱,也无验货之职能。对货物的了解也仅限于单证。箱内装何货物?或货物与单证不一致,与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所以,其主观上没有参与走私的动因。
2) 从客观方面看,按物流业务流程工作,黄XX未获得正常运费以外的利益。若其涉及走私,必追求高于正常业务的利润。在操作该业务过程中,没有出现过超常利润,且相关业务单证完整保留至今,没有隐匿、变造等行为。这与一般走私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完全不同的。若明知走私,必会制作假证。
3) 重要的是:货物从香港卖方出口,到上海买方进口,黄XX仅是预订货物舱位,不是货物买卖(进出口)主体,故不涉及上海的关税事务。
4、辩护人认为:黄XX的行为不符合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黄XX明显不涉及货物进出口的关税利益,不存在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罪利益上的需求,无从起犯意。就其运输业务过程、内容而言,黄XX不与箱内货物接触,包括从装箱到开箱,仅是凭委托人填写的单证内容悉知箱内货物名称,但这与其业务收益不关联,故认为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是牵强的。如所涉犯罪成立,应当发生在进出口当事人之间。
5、另,黄XX在2014年4月16日(拘留期间)在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因高血压看急诊。黄XX在被拘留前的2014年4月9日做的体检报告表明黄在斌血压很高,左室舒张功能减退,尿酸高,
甘油三脂高,胰岛素测定高,血糖高,考虑到他的身体情况,需要尽早去医院治疗。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XX的行为并不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且黄在斌患有严重疾病,恳请贵院对上海海关缉私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在斌不予批准。
附:
1、体检报告(3页)
2、急诊收费票据(2页)
辩护律师:
201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