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效力中的推定力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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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

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

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衔接摘要::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内在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这些联系有些人主张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代其他而这。

然而三者各自都有不可取代的制度功能,它们共同构成物权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相互依存,不可或缺,为物权法的运行提供完整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依据。

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概述(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含义物权行为理论由萨维尼首创,他认为交付是一个不同于债权契约的物权契约,具备两个条件:占有转移和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但他并未对物权行为作出明确的定义。

[1]权行为定义为“物权契约(包含物权合意)”本身就是物权行为,登记或交付则为其生效要件。

伴随物权行为理论产的的概念还有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有因或无因,是指立法和理论如何解决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即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采取无因性原则,则原因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当然无效或被撤销。

这样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是依据物权变动合意而非债权合意。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一种立法技术和理论建构的产物,并不是物权行为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被从物权行为中抽出,不再成为物权行为的内容而已。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基础无因性原则是德国萨维尼提出,是一项重要的法学理论创设。

萨维尼于19世纪初期在大学讲义中曾指出,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契约而履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含有一项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

在其1840年发表的名著《现代罗马法之体系》,萨维尼称:“私法上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

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

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包括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了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物权法》网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所有权答案:D 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 8(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上权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答案:ABCDE2、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物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物权法练习题第一章第一题单选1.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B)。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C.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2.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B)。

A.追及效力B.排他效力C.优先效力D.妨害排除效力3.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出卖给乙,但甲还想使用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租赁协议,租期1个月。

乙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C)。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4.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在同一物上存在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在一物上存在C.一艘轮船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D.一辆汽车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5.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C)。

A.地役权B.建设地使用权C.留置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6.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B)时发生效力。

A.交付B.法律行为生效C.当事人约定时D.法律行为成立7.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C)发生效力。

A.交付B.法律行为生效C.该约定生效时D.法律行为成立8.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C)时发生效力。

A.交付B.事实行为成立C.事实行为成就D.当事人申请9.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如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A)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A.15日B.30日C.3个月D.6个月10.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C)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A.15日B.30日C.3个月D.6个月第二题判断题1.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因此,物权均为法定物权。

(×)2.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

(√)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种例外。

(√)4.公信原则是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如甲居住在A公寓201房间,就应推定该房间为甲所有。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不 动 产 物 权 登 i N 度 ,在 比较 法 上 分 为形 式 主 义 登 记 制 , E 和 实 质 主 义登 记 制 。形 式 主 义 登 记 制 , 登 记 为物 权 变 动 之 即以
的权 利 与 权 利 人 实 际权 利 都 应 该 是 一 致 的 。这 是 因为 , 第 三 对
力。登记物权推 定正确 的效 力也 有例 外的情况, 法理不及 于对登记物权有过错 的权利人 , 依 以及 恶意第三
关键词 : 不动 产物 权 ; 记 ; 力 登 效
中 图分 类 号 : 2 .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5 5 1 ( 0 2 — 1 7 0 D9 04 A 1 0 — 3 2 1 2 0 — 1 2 0) 7
就 是为了保 护善意第三人,才将不 动产 登记簿记载之权利 视
为真实, 并赋予其社会之公信力。
五 、 示 效 力 警 不 动 产 登 记 的主 要 任 务 之 一 是 反 映不 动产 物 权 的详 细法 律
信 息, 并在法律许 可的范 围内将 其提供给社会 , 为不 动产市场 交易服务 。登记提供给社会 的法律信息为全 面的信息, 当然可
能 既包 括 对 利 害关 系 人 有 利 的 内容 ,也 可 能 包 括 对 其 不 利 的
更与废止的作用 。登记 的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是登记 的消极作
用 , 登 记 对 物 权 变 动 的决 定 效 力 是 它 的 积极 作 用 , 且 这 是 而 而 实 质 之 主 义登 记 制 度 的 最 重 要 的 作 用 。公 示 在 此 虽 然 只是 一
个形式要件, 但它却对 当事人 的实体权 利有决定效力 。《 国 德 民法典》 8 3 、 8 5条规定, 动产 物权 的设立 、 第 7条 第 7 不 变更与

物权法权利推定

物权法权利推定

物权法权利推定权利推定,是近现代物权法上颇具特色的一类规范,大陆法国家(地区)的民法典大多对此有所规定1。

它包括两种形态,即占有权利(所有权)之推定与不动产登记簿之权利推定,其义大致为:不动产依其登记簿、动产依其占有而有权利之推定力。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制定之初,学者们曾建议借鉴德国法系的立法经验,全面确立权利推定规范3。

该建议虽一度得到立法部门的有限接受———认可了占有权利之推定4,但其后却完全被摈弃。

权利推定规范于今日世界仍遭受如此断然的“封杀”,不失为比较法上的有趣现象。

与立法者的冷酷相比,司法者对权利推定实则早已“温情脉脉”,虽然无实定法上的规范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即明确接受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规则5;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对《物权法》的注释意见看,占有权利之推定仍为审判实践中深受重视的问题。

6鉴于权利推定规则于现代物权法上的不可或缺7,完全可预知的是,面临诉讼裁判压力的各级法院,仍会沿袭旧习采用权利推定规则。

文本无意于拾人牙慧重述物权法上权利推定的必要性,也不想逾越法学之门分析检讨立法机关弃绝权利推定规范的政治或社会原因,而旨在深入探讨权利推定于物权法上的基本功能。

该问题至今以如下两子问题的面目于中外学者间仍存有重大分歧:一是推定力与公信力之关系,二是占有权利之推定与善意取得制度之关系。

上述问题实际上既关涉着善意取得制度或公信力制度的规范功能,又与权利推定的性质、功能、依据等紧密相关。

为不使分析流于散乱,本文主要以权利推定规则为支点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一、权利推定的意义与类型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存有着这样的看法:推定力是公信力的基础8,或公信力是推定力的逻辑延伸9。

从立法上看,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分别确立不动产登记簿之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制度时,也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法定推定”(GesetzlicheVermutungen)与“有利于占有人的所有权推定”(EigentumsvermutungfuerBesitzer)规范。

物权公示效力中的推定力解析

物权公示效力中的推定力解析

物权公示效力中的推定力解析摘要:推定力是物权公示三大效力之首要效力,即通过特定公示形式推定物权存在与否、如何存续的客观状态。

它是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规则,是法定权利外观所具有的效力。

关键词:物权公示效力推定力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使外界公众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

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具有很强的效力,可以定纷止争。

为了防止他人对物的争夺和干涉,法律必须设立物权的公示制度及方法。

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

根据既有法律经验,物权公示有三大效力:1、推定力,即通过特定公示形式推定物权存在与否、如何存续的客观状态。

2、决定力,即物权变动要由具体公示形式提供支持,否则,在通常情况下物权不能变动。

3、公信力,即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得以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确定取得物权。

其中推定力是其他两个效力的基础,本文将对推定力作粗浅探讨。

一、理解推定力的知识背景1、社会学背景。

自人类个体有了权利意识,人类群体有了分配规则,物权就必然存在,它是个体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法律术语和规范机制意义上的物权虽然源于社会生活,但在法言法语的装饰下,已经不再是人们从生活中获得的直接知识,而是通过专业训练才能掌握的间接知识。

为了让普通大众能感知并亲近物权,这种抽象的纸上权利应回归社会母体,而达到该目的的技术手段就是让其具有能为世人辨别的有形外观。

我们对这种手段很熟悉,如表明自己身份的证件,证明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标注自留地范围的界石等,都是具体的权利外观。

正是它们划定了主体自身和他人的权利界限,结果是人欲有节和物流有序。

2、法学背景。

谈物权公示,不能不提及物权法定,因为它们具有结构上的必然联系:物权法定固定了我们所能设定的物权类型与内容,指向客观存在的权利;物权公示则指向我们实际享有的主观权利,它通过具体外观向世人展示特定权利主体与特定物之间的直接联系,并以此沟通具体的主观权利与物权法,最终落实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第十三章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习题及答案

民法第十三章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习题及答案

第十三章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物权法定原则2.公示原则二、简答题1. 简述物权公示效力有哪几种立法例。

2.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3.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有无债权法定原则?4. 什么是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试举例说明。

三、法条分析题1.试分析我国《物权法》第6条,该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试分析我国《物权法》第15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甲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借款1200万元,后甲不能还款,银行拍卖房屋,甲要保住房屋,故甲丙达成备忘录,约定让丙参与竞买,甲付钱,房屋产权归甲公司。

丙竞买成功,甲将房屋过户给了丙。

问: 1.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2.该备忘录的效力如何?答案:一、1、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2、就是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公开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公信力的原则。

二、1、(1)公示对抗主义(2)公示要件主义(3)折中主义2、(1)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2)善意保护效力3、(1)①物权的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不认同的物权类型。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2)没有债权法定原则。

4、(1)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2)举例:房屋买卖合同为例。

买卖双方订立了合同,且符合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等要件,其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甚至房屋和价款也均已交付的,并不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随即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应以物权法上的变更登记完成为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只是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出卖人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基于合同而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王权 如何区分不动产登记的正确性推定和公信力原则

王权  如何区分不动产登记的正确性推定和公信力原则

如何区分登记的正确性推定和公信力王权1211240066公示系物权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它不仅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展示其享有物权的手段,而且是第三人判断物权归属的依据。

因此,公示具有一定程序法或实体法上的效力。

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公示具有两个方面的效力:第一,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推定力);第二,公信力。

一、物权公示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公示的推定力,即法定公示方式具有的可以直接推定占有人或者登记为物权人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权利正确性推定作为将纳入公示的物权作为正确权利的假定。

《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这是对推定力的规定,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该条也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人推定为物权人,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真正物权人的唯一依据。

《物权法》第16条并非实体法规范,而是规范证明责任的程序规范。

这个条文在物权法中具有核心价值,因为物权裁判的核心规则皆来源于此。

该条所说的“根据”,在解释上应该理解为物权推定的根据,理论上称为“权利正确性推定”。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个推定就是关于某人拥有某个物权的推定。

物权拥有的法律推定是保护物权秩序的基本手段。

推定的基本含义,就是在没有其他根据的情况下法律认为登记是正确的,法官会将登记的内容作为裁判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另有法律根据可以改变甚至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在法律上当然是许可的。

物权法第19条所说的更正,就是推翻不动产登记簿推定作用的依据。

通过第19条的规定,可以确认第16条所说的“根据”不是绝对的肯定。

在法理上,这个推定应该包括:权利人的正确性推定、权利内容的正确性推定、权利人拥有权利的善意推定、权利人对于权利损害赔偿的受领权的推定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论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

论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

定推定力具有更 多的形式要件 。因此 ,如 果将不动产登记行 为看作具体行政行 为的
话 ,那么在 民事诉讼程序 中即使有相反证
性质。我国 目前所采取的行政登记形式 系 将各种 不动产登记视作具体行政行为 ,是
事项记 载 于专设 的登记 薄 ,向公 众公
示 权 利 状 况 ,并 成 为 不 动 产 物 权 变 动
定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 ,不但要有权 主
( 一 )公 定 力 与 推 定 力 的 比较
程序 中根据反证来直接确定权利人 ;但如 果 中止民事诉讼 ,将登记行 为的合 法性审 查移 交行政诉讼程序 ,那推定 力的法律效 果就等 同于一张 白纸。 为 了调和公定力与推定力 的矛盾 ,有 学者将行政行 为的效 力分 为形式效 力和实 质效力 ,认 为民事 判决根据 推定 力推翻 的 登记行 为 “ 只是说 判决推翻 了登记对所 涉 及 的民事权 利事项 的推 定 ,而不是说 民事 判决 宣告 了登记行 为无效或者撤销 了该登 记行 为。该登记 行为仍 然是有效 的行政行 为,它的形式效力仍然存在 ” 。因此 ,“ 获 胜诉 判决 ( 变更判决 )的当事人希望将所 有权人 变更登记 为自己,必须持 法院的判 决 书到登记机 关申请” 。 该观点认 为民事诉讼程序可 以通过对 事实 的审查而 对行 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进行 评 判 ,行政机 关应 当遵照变更判决的内容 而 变更登记 内容。首先 ,所 谓形 式效 力和 实质 效力的区分概念比较含 混。其次 ,既
律推定的程度是不 同的,形成推定所需 的
◆ 中图分 类号 :D9 2 3 . 2 文献标 识码 :A
支撑条件也是不 同的 ,否定公定 力要 比否 机 关或 司法机 关 ,由此决定 了不 同的行为

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有什么规定按照规定房屋就是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的话是要进⾏登记的,只有经过登记之后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很多⼈对于这个⽅⾯内容不懂。

那么关于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是怎样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有什么规定登记的公⽰⼒所谓公⽰,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定⽅法向社会公开,从⽽使第三⼈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登记的形成⼒登记的形成⼒,⼜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不动产登记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效的效⼒。

登记的推定⼒登记的推定⼒⼜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

登记的公信⼒登记的公信⼒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基于登记的公信⼒,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与登记名义⼈进⾏交易的善意第三⼈,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禁⽌⾏为1、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评估。

⽬前我国对不动产评估采取的是中介机构服务性评估。

即不动产所有权⼈只要向登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是合法评估机构出具的,就应该作为登记的依据进⾏登记,⽽不能要求当事⼈进⾏⼆次评估。

⽬前有⼀些房地产登记机关强制登记申请⼈进⾏评估的做法是⾏政违法⾏为,应该予以制⽌。

2、登记机构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重复登记,因为⾏政登记属于收费登记业务,⽽有些地⽅的不动产⾏政登记机构为了增加收⼊,经常以年检名义对不动产进⾏重复登记。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最终版)

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最终版)

1法律关系由哪三部分组成?9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组成的2。

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9(1)公民,包括本国公民,居住在外国境内或在外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

(3)国家,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详情看书第9页的相关例子.第二章1。

法律行为具有哪些特征?15(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变现于外部的行为。

这样分为两种情况:1。

行为人仅仅有内在意思不表示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2。

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此处的目的仅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3)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什么17(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1,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2,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9(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5.无权代理人,当事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哪两种情况26(1)本人的保护。

(2)相对人的保护。

1。

催告。

2。

撤销权.1。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什么特点33(1)有体性(2)可支配性(3)在人的身体之外(器官脱离人的身体,可成为物)2。

区别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是什么34(1)物权变动的要求有别。

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需要登记.(2)确定诉讼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作者:申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作用在于明晰物权法律关系,维护物权变动以及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通过讨论公示、公信原则的内涵、方式、效力等一系列基本理论,使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作用便更为明晰。

关键词: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善意取得《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说明我国《物权法》明确承认物权的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必须透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即经过变动后物上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动产或不动产在发生物权变动时,都应当可以从外部可以知晓。

公示原则要求在物权变动中,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向外界加以显示,能够使他人知悉。

现代物权法中,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则为交付占有。

物权一经公示,就会产生法定效力。

一为物权转让效力,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果;二为权利推定的效力,即推定动产的占有为正确权利人占有,推定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亦或占有动产的人可以推定为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的登记人可以推定为不动产权利人,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不一致,对任何善意第三人均推定为正确。

物权变动之所以需要公示,首先是由物权的属性决定的。

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具有排他性,这就要求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物权,不得随意侵害、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力。

由于物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所以就需要物权在变动时就应当通过法定形式在外部予以显示,让其他人得以知晓,否则不仅不利于明晰权利归属,还可能让第三人陷于不安定的状态,使其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损害进,而无法保障现代社会高频交易的效率与安全。

物权公示制度探讨

物权公示制度探讨

物权公示制度探讨[摘要]物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其变动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要求物权在变动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这是各国立法者的共识,因此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均将物权公示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予以规定。

本文将从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出发,逐一分析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其存在的独特价值,并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中关于商标权利发生移转时的公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物权公示制度,占有,交付,登记,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商标一、物权公示制度的相关内容物权公示的内涵物权公示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法定的公开方式表现出来,而使公众能够察知,始发生物权变动或对抗第三人,产生第三人的信赖等法律效果的规则。

[1]当事人一经采取法定方式公示物权,即便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物权的真实状态不相符合,对信赖这种外部方式的人也不发生任何影响,即仍以此种外部方式表征的物权为准。

由此可见,物权公示制度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物权变动必须采取法定方式才发生相应的效力;其二是对信赖物权变动法定方式的人保护其信赖利益。

也即本文所探讨的物权公示制度其本身已经包含了物权公信制度的内容,而非有学者提出的把公示和公信作为并列的制度予以论述.物权公示的方法物权公示的方法按动产、不动产、准不动产和权利物权有所区分: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交付;不动产以及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权利物权以登记方法为原则、交付权利证书的方法为例外.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一动产的占有是作为静态权利表征的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关领与控制,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不论何种占有均是动产物权的外部表征手段,此时就是以占有的事实状态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占有并获得法律的保护;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二就是交付,即动产占有的交付、动产实际控制的交付,比如在设定物权、转移物权的情况下,交付发挥着表示权利有效取得的作用。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近年本章分值有所降低,预计分值在8分左右。

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考案例分析题。

学习注重理解掌握重点法条。

重点关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物权变动专题三所有权专题四用益物权专题五担保物权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物的特征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特征。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知识点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2.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例: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等属于从物。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3.原物与孳息(1)原物VS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 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2之登记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2之登记

三、更正登记
❖(二)更正登记与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与更正登记的共同点在于:当事人申请登记时,都存在登 记簿的记载与真实的情况不一致的情形。二者有以下明显区别: ❖首先,导致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原因不同。在更正登 记中,登记簿的记载事项存在错误,而导致此种错误的原因可能是 由于当事人申请虚假登记或是登记机构未尽审核职责,也可能是因 为在登记簿之外的物权变动所致。
叁 更正登记
三、更正登记
❖(一)更正登记的概念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发生错误时,不 动产登记机构依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消除该错误 ,保证登记簿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而为的登记。
三、更正登记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对更正登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 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 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更正登记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
❖作为权利推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所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 的存在或不存在。至于登记原因行为(例如买卖、赠与等债权行 为)存在与否、效力如何,不能为登记簿推定力所及。 ❖《民法典》第216条第1款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可分为积极 推定与消极推定。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 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 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 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 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人利益的 除外。

物权公示原则解析

物权公示原则解析
(三)证据证明价值
物权公示原则所具有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其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将纳入公示的物权作为正确权利的假定。如以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为正确的权利人,以动产占有人作为正确的权利人等。物权公示原则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是一种法律推定,即“法律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所得出的结果。”[11]法律推定实质仍是一种法律上的假定,虽然这种“假定”的性质本身就表明了它在某种程度上的盖然性和不绝对可靠性,但其所具有的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的功能,却能够实现诉讼经济、公正分配证明责任、缓解某些事实证明上的困难以及贯彻实施实体法规范宗旨等目的,同时这种假定决不是随意而定,而是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合乎逻辑的认定,正是法律推定所具有的这种正面功能和生活经验基础决定了它既能被法律所认可和容纳,也能被民众所承认和接受。物权公示原则从占有(动产)和登记(不动产)推定权利的正确性,在物权实体法规范中进行了一次证明责任的分配。物权公示原则通过权利正确性推定而进行证明责任配置,并在当事人纠纷或诉讼中发挥对于实体权利的保护作用。
可见,物权法确立了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我们从物权法第9条来看,不动产采用了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由于不动产的变动影响当事人的利益甚巨,存在的问题也最多,因此,这里以分析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为重点。
物权法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登记的收费情况来看,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时,由于标的物价值不菲,所交纳的相关费用也不低。为了防止登记机构乱收费,主管部门曾发文要求登记应当按件收费,不能按标的物价值收费;[12]物权法第22条再次确认了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只要掌握合适的比例,按价值收费可能也有一定道理:第一,登记机关因交易的复杂程度而投入的审查、核实交易文件的资源有区别,登记首先又是为了满足当事人使其权利发生对抗与排他效力的需要,在有的登记花费较少,而有的花费较多的情况下,后者自然不能要求前者,甚至国家为其分担;第二,根据物权法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登记机关要承担因其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当事人,又包括信赖登记的第三人。虽然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更正登记制度和异议登记,以发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确保登记的正确性,但是仍然不能确保登记的完全正确。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财产价值越大,其潜在的责任就越大,那么靠什么来承担责任呢?登记费用造成的交易成本,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是否选择登记的意愿。不登记仍然可以满足当事人需要的,强令其进行登记确实不符合效率原则。什么样的财产不需要登记,应当根据交易实践确定。从理论上说,流通范围较小的财产就不一定有登记的必要,这方面的例子,一是原有法律实践中已经通行的汽车、船舶、航空器,物权法第24条再次确认下来;二是在人员与财产的流动性较低的农村社区,哪座房子、土地是谁家所有或者承包,大家都一清二楚,甚至不需要登记,而且强制登记将增加农民负担。不过,一旦农村宅基地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流转,登记的要求可能就会凸显出来。这就是“未公示者不得对抗”规则,与公示的决定力相比,这种规则所产生的效力是对抗力。从理论上说,公示对抗力模式可能会鼓励“一物数卖”,降低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因为任何受让人在完成公示手续之前,都不能排除不够诚信的转让人再将财产转让给其他人,并完成公示手续以移转物权,使自己落个财货两空。但是,这种模式毕竟仍然给当事人提供了公示的可能性,当事人在由此保留的自治空间里,可以根据自己对交易安全和交易成本的衡量选择是否进行登记。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政策选择。而且,随着公示技术的发达,进行公示以及通过公示体系查询物上权利会越来越便利,自然会吸引更多当事人选择公示。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4条仅仅针对船舶、航空器与机动车明确规定了公示对抗力规则,范围非常狭隘。同时,根据我国的行政与司法实践,该条中用意或许在于放眼将来的“等”字,实际上难以包容扩张解释的想像空间。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㊀㊀清华法学㊀ V o l 1 1 ,N o 2( 2 0 1 7 )
T s i n g h u aU n i v e r s i t yL a wJ o u r n a l
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郭明瑞
㊀㊀㊀㊀㊀ 目 ㊀ 次
一、引言 二、物权法公示原则所要公示的对象㊀ 三、关于物权公示的方法 四、公示方法与物权变动要件的关系 五、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关系
摘㊀要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所公示的是物权,而不是其他。 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直接占有为公示方法,交付不能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 记为公示方法。但登记也可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也可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公 示方法与物权的变动要件不是一回事。依双方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决定于当事 人的意思,而不应决定于行为的形式。交付和登记不应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物权变动的对 抗要件。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是联系在一起的,公示的目的使一般人能够从外观上确定何人享有何 物权,公信原则是对第三人信赖公示的物权状态的利益保护。公信原则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和善意 保护的效力。 关键词㊀公示公信㊀物权变动㊀善意取得
二、物权法公示原则所要公示的对象
学者关于公示原则的表述,各有不同。其区别主要在于对公示的对象或者内容要求不同。 关于物权公示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公示原则要求公示 的是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如我国学者马俊驹教授等认为, “ 物权公示,是指通过一定方
〔 1 〕 第二种观点主张,公示原则要求公示的是物权 式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向社会公开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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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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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效力中的推定力解析
摘要:推定力是物权公示三大效力之首要效力,即通过特定公示形式推定物权存在与否、如何存续的客观状态。

它是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规则,是法定权利外观所具有的效力。

关键词:物权公示效力推定力
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使外界公众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

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具有很强的效力,可以定纷止争。

为了防止他人对物的争夺和干涉,法律必须设立物权的公示制度及方法。

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

根据既有法律经验,物权公示有三大效力:1、推定力,即通过特定公示形式推定物权存在与否、如何存续的客观状态。

2、决定力,即物权变动要由具体公示形式提供支持,否则,在通常情况下物权不能变动。

3、公信力,即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得以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确定取得物权。

其中推定力是其他两个效力的基础,本文将对推定力作粗浅探讨。

一、理解推定力的知识背景
1、社会学背景。

自人类个体有了权利意识,人类群体有了分配规则,物权就必然存在,它是个体和社会发展的基石。

法律术语和规范机制意义上的物权虽然源于社会生活,但在法言法语的装饰下,已经不再是人们从生活中获得的直接知识,而是通过专业训练才能掌握的间接知识。

为了让普通大众能感知并亲近物权,这种抽象的纸上权利应回归社会母体,而达到该目的的技术手段就是让其具有能为世人辨别的有形外观。

我们对这种手段很熟悉,如表明自己身份的证件,证明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标注自留地范围的界石等,都是具体的权利外观。

正是它们划定了主体自身和他人的权利界限,结果是人欲有节和物流有序。

2、法学背景。

谈物权公示,不能不提及物权法定,因为它们具有结构上的必然联系:物权法定固定了我们所能设定的物权类型与内容,指向客观存在的权利;物权公示则指向我们实际享有的主观权利,它通过具体外观向世人展示特定权利主体与特定物之间的直接联系,并以此沟通具体的主观权利与物权法,最终落实物权法定原则。

由此,物权与债权产生了巨大分野,前者为法定要式,后者是否要式、形式如何通常交由私人自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对这两种权利的想像图景不同:债权是相对性的,只约束具有直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与外人无关;物权具有绝对性,其明晰主体是物权人,背景则是“面目模糊”的社会公众,为了避免社会公众遭受被物权人排斥的风险,物权法就要强行规定物权外观。

在如此的想像空间中,物权法离不开物权法定,而物权法定要得以落实,一定需要物权公示的辅助。

二、推定力是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规则
有了以上知识背景,我们接下来考虑这样的现象:我们到商店买东西,通常不会对货物权属产生疑虑,因为在我们社会经验中,商店货物的权利外观与实质权利相互印证,但这种印证在我们买二手房、二手车时要大打折扣,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出卖人是否为真的权利人。

这种顾虑很正常,因为任何一个理性人都不会也不愿与不可信任、难以信赖、缺失信用的人打交道、做交易,而法律又怎样才能合理地确保权利外观与实质权利的一致性,从而建立当事人的确信呢?从根本上来讲,法律对物权外观的选择应当反映财产交易实践的客观要求,交易成本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公示推定力就是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规则,它与唯物辩证法的“内容决定形式”相反,通过“形式推定内容”的方式,让权利外观代表权利的实质内容。

如此一来,只要交易对象有法定权利外观,法律担保它通常为真实权利,交易者无需再劳心费神辨别权利真伪,交易成本当然随之降低。

这一点对不动产物权尤为重要,因为不动产具有较高的稀缺性,其上形成的利用层次与交易关系远比动产复杂,如果将证明与调查权利真实性的义务完全配置给当事人,就可能会因为交易费用过高而严重影响物的利用效率,由国家控制的经由合理程序操作的登记机制却没有这样大的外部性。

通过登记的推定,不动产物权状态将一目了然,其结果就是:①积极推定,即登记内容表征不动产物权状态,登记簿中的权利人是真实权利人,但是这不能保证权利人实施的交易必定受法律保护,因为其行为能力和处分权不在推定的范围;②消极推定,即原有权利在登记簿上被涂销的,推定所涂销的权利不存在,被涂销的权利人不再是权利人。

与不动产相比,动产数量多得多,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增加,因而稀缺性较低,其上的利用层次与交易关系也相对简单,如果它也采用登记外观,所增加的交易费用就会抵消所带来的交易安全的积极意义,因而法律将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的外观,并推定占有者为所有权人。

不过,与登记相比,占有的推定力较弱,因为前者是有政府信誉保障的公权行为,后者仅仅是一种社会交易的常态事实,故而,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限定:只有为了占有人的利益,才将占有人推定为动产所有权人。

三、推定力是法定权利外观所具有的效力
基于公示推定力,具有权利外观之人不用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从而减轻了证明负担,因此,推定力属于移转举证责任的程序性的规范。

[6]既然推定力导致举证责任倒置,说明这种“推定”并非“确定”,权利外观不必然对应着真实的权利本身,还有被推翻的可能,提出相反主张之人能通过证据推翻法律通过权利外观而对权利所作的初始配置。

在物权法中,作为物权外观的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占据了垄断地位,其他外观形式不能充任物权外观,以上所说的推定力是正是法定权利外观所具有的效力。

这在一般情形下没有问题,但是,我国各地区与行业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城乡发展状况极度不平衡,在一些特殊情形下难以一体适用统一的法定外观。

比如,我国农村尚未普遍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农民建造房屋无需不登记,单凭占有房屋的事实就足以证明权利,不动产占有因此就成了权利外观。

在这些情形,权利外观具有特殊性,法律是否认可它们的推定力,就是一个问题。

从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立场出发,该问题的答案应是肯定的。

由法律选定的典型物权外观,它们不应绝对地排斥其他的外观形式,
只要其他形式有足够稳定的交易习惯支持,并受到特定公众群体的认可和尊重,就应有效,否则,不但不能给这些公众群体提供稳定的预期,还会破坏他们的生活与交易秩序,增加额外的交易费用。

其实,正如立法者不知道现实中存在多少种物权一样,立法者也不知道现实中有多少为特定地域或者行业公众所普遍认可的物权外观,在这两方面,立法者都是信息上的弱者。

为了弥补这样的信息弱势,针对前一种情况,立法者一方面规定物权法定,一方面又预留了缓和法定的机制;与此同理,对物权公示来说,立法者也应当在坚持法定外观的同时,认可交易习惯认定的公示形式,并赋予其推定力。

客观地讲,物权公示无非是为了给社会公众提供透明的权利信息,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风险,只要权利形式具有这样的功能,就应得到法律认可。

而且,法定权利外观之外的“另类”形式在现实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司法中屡屡能对抗法定外观对权利的真实性推定,而这种对抗实际上已经赋予它们作为权利形式的正当性。

要让这些“另类”形式在法律上有一席之地,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在国家立法机构的主导下、在科学方法的指引下、在认真的求知态度的引导下,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惟有如此,才能提出合理的法律对策;而且,还要与时俱进,即考虑到经济生活实践是在不断发展的,法律要为物权及其外观留下继续发展的空间,以回应社会的需求。

这意味着,立法者不能只走精英路线,还要尊重群众的生活智慧;立法不能只是位于庙堂之高而苦思冥想的产物,还应是源于生活、反映生活和回馈生活的产品。

不能忘记的是,公示推定力无非是给民众提供了便利、安全、有效的交易工具,公示方式是否好用和够用,最终的发言权还是在人民群众手里。

参考文献:
[1]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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