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特色公共空间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九年八月前言2007年6月,重庆市被批准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9月,国务院又批准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2009年1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进一步为重庆发展指明了方向,重庆的城乡规划也随之研究确立了新的编制体系。
主城区分区规划是总体规划目标原则得以空间落实的一种形式,是上承总体规划,下启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规划层次,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也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加强对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的指导,重庆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明确了深度要求,规范了成果形式,在此重点强调重庆市分区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分区规划是覆盖全部行政辖区、统筹城乡的全域规划。
需要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在城区部分规划需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关于分区规划的深度要求;二是分区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的重要依据。
需要进一步对总体规划及密度分区规划等提出的片区-街区职能定位、规模分解、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城市形态分区等内容进行调校;三是分区规划在空间上按照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范围、备选控制用地范围统筹布局,在时间上按近期(2012年)、远期(2020年)、远景(x年)分期规划,既加强规划的刚性,也加强规划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四是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及其相关部委回函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因地形条件等因素制约造成影响重点地区发展的问题;五是分区规划要在城乡空间统筹、一体化布局上,以及实施动态调控机制上进行探索。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在城镇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流转等政策创新方面做好空间准备。
城市公共空间 设计导则
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导则
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导则包括以下方面:
公共空间系统。
根据地区功能定位、整体空间结构,梳理地区公共空间,尤其是对地区品质具有较大影响的公共空间,加强公共空间的关联性,形成地区公共空间系统。
公共空间构成及属性。
城市公共空间由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水域和建设地块内的公共空间等组成,公共空间设计导则要明确公共空间系统的具体用地构成,并对用地进行编号。
公共空间的属性要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及空间自身特点确定,包括绿地、广场、水域的功能细化、建设地块内公共空间的开放性、道路系统等。
道路交通设计。
针对重要的道路空间进行交通组织与空间布局的设计,包括道路光型、道路交通组织、人行及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形式、地块出入口、停车设置等。
环境景观设计。
相关设施设计。
针对重要的公共空间进行设施配置与设计引导,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等。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渝规发〔2008〕14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万终盛、赵剑、刘桢根目录1 总则 (1)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4)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4.1 教育设施类别 (5)4.2 教育设施选址 (5)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6)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0)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10)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10)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11)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3)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13)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13)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3)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9)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19)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19)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19)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3)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23)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3)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4)9 名词解释 (29)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3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渝规发〔2008〕22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重庆市公安消防局、重庆市轨道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
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日本、香港、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3、地下街;4、地下交通设施;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7、地下空间防灾;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10、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江帆、蒋航、于林金、谢宗阳目录1.总则 (1)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 (2)3.地下街 (4)3.1地下街的定义 (4)3.2地下街的选址原则 (4)3.3地下街类型与组合方式 (4)3.4地下街的建设标准 (6)4.地下交通设施 (8)4.1地下轨道交通 (8)4.2换乘枢纽(地下部分) (9)4.3人行地道 (9)4.4地下停车场(库) (10)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12)5.1适用范围 (12)5.2一般规定 (12)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 (14)6.1一般原则 (14)6.2规划要求 (14)7.地下空间防灾 (15)7.1防火 (15)7.2防水 (15)7.3防震 (17)7.4防战争灾害 (17)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 (18)8.1地下空间的通风 (18)8.2地下空间的人性化建设 (19)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 (20)10.名词解释 (21)本导则用词说明 (2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3)1.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管理和技术指导,合理开发城乡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渝规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10〕16号)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管委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五个重庆”建设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的要求,为强化我市城市、建筑和环境的艺术性和地方特色,改善城市品质,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现将《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请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意见反馈给我们,以便下一步修改完善。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五个重庆”建设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的要求,为强化我市城市、建筑和环境的艺术性和地方特色,改善城市品质,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现就我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1、主城区及各区县要形成各具特色的城市整体风貌,建筑风格除有特殊要求的外,要与城市整体风格协调并充分体现重庆主城区及渝西、渝东北、渝东南各地的自然地理和历史文化特征。
鼓励在城乡建筑规划设计中继承和发扬川东和巴渝地区的传统建筑以及本土民居建筑的风格。
容积率在1.0及1.0以下的两江四岸头排地块及城市重要区域必须采用地方传统的建筑风格。
2、在用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中,高层建筑应尽量不集中沿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布置,而应在兼顾城市空间形态和项目内部环境品质的基础上合理分布,富有趣味和变化,形成较为连续的城市开敞空间系统。
3、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在城市的各片区形成较为协调的城市建筑高度。
在对风貌有控制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充分论证以提高城市景观品质,强化城市山水特征和传统文脉。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前言城市设计是营造美好城市空间格局、形态艺术和宜人人居环境、空间场所的重要理念与方法,广泛运用在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中;也是国土空间规划中重要的规划内容,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运用城市设计,铸魂赋能、塑形添彩,锻造、营造、创造丰富多彩的城市场景。
结合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制定规划设计导则,量化、深化和细化管控指标和规则,指导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使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更精细化。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城市设计的各项要求,规范城市设计内容深度,编制组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共6章:1.总则;2.总体城市设计;3.片区详细城市设计;4.地块详细城市设计;5.专项城市设计;6.附则。
本指南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银桦路66号802办公室;邮编:401120;联系人:唐先生,****************)1 总则1.1目的依据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推动城市设计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城市设计编制的内容深度,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和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1.2适用范围在重庆市域范围内编制城市设计,应遵循本指南。
1.3编制原则以人为本。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人对城市空间的功能、审美、体验等需求出发,推进老年、儿童等全龄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设计,创造与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相匹配的城市空间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25页
目录一、总体要求 (1)(一)规划定位 (1)(二)规划原则 (1)(三)规划范围 (3)(四)规划期限 (3)(五)基础数据 (3)二、工作程序 (3)(一)工作方案制定 (3)(二)基础资料收集 (3)(三)实地调研 (4)(四)专题研究 (4)(五)规划方案编制 (4)三、规划内容 (4)(一)综合调查与评估评价 (5)(二)城市定位与发展目标 (6)(三)指标体系 (6)(四)区域协同发展 (7)(五)总体空间结构 (7)(六)“三线”划定 (7)(七)规划分区 (8)(八)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8)(九)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10)(十)发展要素配置 (11)(十一)规划实施保障 (15)(十二)信息化建设 (15)四、规划成果 (16)(一)技术成果 (16)(二)报批成果 (17)五、附则 (17)一、总体要求(一)规划定位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简称“区县总规”)是一定时期内对各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指导城乡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开展国土空间资源保护利用与修复、制定空间发展政策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空间蓝图,是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
(二)规划原则——全局谋划、战略引领。
更加注重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牢牢把握“在西部内陆地区带头开放、带动开放”和“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这两个大局,制定面向长远的空间发展战略,统筹资源配置和规划布局。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优先划定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范围,严守生态安全、国土安全、粮食安全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底线,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城乡融合、区域协同。
统筹推进区县总规编制工作,—1—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ICS 91.020P 50/54备案号:40986-2014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Planning standards of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2014-02-1 发布 2014-04-01 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目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3)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4)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4)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4)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4)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4)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4)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5)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8)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8)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8)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8)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0)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10)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10)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0)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4)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14)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14)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4)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7)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17)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17)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8)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6]113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6〕11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设计单位:《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已经专家评审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小城镇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张国庆电话:63610378二○○六年六月六日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试行)1总则1.0.1 目的与意义为指导和规范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建立健全村镇风貌设计技术支撑体系,特制定《重庆市村镇风貌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0.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县以下建制镇、乡、行政村和自然村以及村内集中居民点的风貌设计、建设和管理。
各县(市)政府所在城关镇风貌设计、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
1.0.3 风貌设计应遵循的原则①地域性原则风貌设计应体现村镇的自然环境特征,体现地域人文精神,传承地方文化与民风民俗,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村镇风貌。
②生态性原则将先进的生态理念和生态技术运用到村镇风貌设计中去,构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村镇。
③经济性原则从村镇风貌建设的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等方面引导建设节约型村镇。
④社会性原则风貌设计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行公示制度,提倡公众参与设计、建设和管理,促进人际交往和文明建设。
⑤适用性原则针对村镇的实际情况,在设计中明确风貌建设的适用技术,使设计切实可行。
⑥继承性原则在保护村镇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建设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村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两江四岸”公共空间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两江四岸”公共空间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4.23
•【字号】渝建〔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两江四岸”公共空间
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主城各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指导主城区“两江四岸”治理提升工作,按照《主城区“两江四岸”治理提升实施方案》(渝府办〔2018〕25号)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重庆市主城区“两江四岸”公共空间建设设计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主城区“两江四岸”公共空间建设设计导则(试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4月23日。
城市公共空间导则
城市公共空间导则
城市公共空间导则是指为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发展,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标准。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城市公共空间导则:
1. 尊重历史文化: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背景,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城市的特色和风貌。
2. 人性化设计: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需求,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环境。
3. 绿色生态:推广绿色建筑和低碳技术,提高城市公共空间的绿化覆盖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4. 功能多样性:城市公共空间应具有多种功能,如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等,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
5. 无障碍设施:城市公共空间应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
6. 艺术性与创新性:鼓励在城市公共空间中融入艺术元素,提高城市的审美品位,同时鼓励创新设计和技术创新。
7. 开放性与包容性:城市公共空间应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充分体现民主、公平、共享的原则,为不同群体提供平等的服务。
8. 灵活性与适应性: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
9. 安全性:确保城市公共空间的安全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10. 可持续性:在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印发稿-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版20161229)
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加强对我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的指导工作,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海绵城市规划篇;4:低影响开发设计篇;5:附录。
本导则的重点在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本导则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规划局联合组织编制和管理,由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相关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69号,电话及传真:67738852、135****4210,邮箱:***************)。
本导则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共同使用,部分内容引用自北京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深圳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技术规范》(SZDB/Z 145-2015)、《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和《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定人主编单位: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总负责人:吕波主要起草人:杨弘罗翔陈德玖张晓阳靳俊伟陈治刚杨平程吉建苏定江吴君炜程巍蒲贵兵陈圆孙黎潘终胜毛绪昱敖良根尹洪军张靖强魏映彦王志标王胜刘媛媛廖聪全樊崇玲刘亚丽詹正福毕生兰彭颖彭先涛李艳陆颂秦江许竣方波黄文勋徐嘉主要审定人:任心欣何强周玉文马洪涛盛国荣龚安军龚华凤柴宏祥雷晓玲陈岩黄显奎马念任荣志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3)3 海绵城市规划篇 (7)3.1 一般规定 (7)3.2 总规层级海绵规划 (8)3.3 控规层级海绵规划 (12)4 低影响开发设计篇 (16)4.1 一般规定 (16)4.2 建设标准 (17)4.3 计算方法 (18)4.4 建筑与小区 (27)4.5城市道路 (30)4.6 城市绿地及广场 (32)4.7 城市水系 (35)4.8 常用LID设施 (37)4.9 低影响开发设施实施效果评估 (49)5 附录 (51)附录A 重庆市主城区降雨资料 (51)附录B 初期雨水径流水质分类 (57)附录C 土壤渗透系数 (58)附录D 重庆市低影响开发相关植物名录 (59)附录E 部分低影响开发设施单价估算(重庆地区) (63)附录F 设计流程 (64)附录G 计算示例 (66)1 总则1.0.1 为全面贯彻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加强城市雨水径流源头控制,有效利用雨水资源,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和指标,指导和规范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工作,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导则。
重庆市公共空间整治规划设计导则
2015-03-01 发布 2015-05-01 实施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和测绘导则DZ 002-2014重庆市公共空间规划导则 (试行)目录前言 (I)1.总则 (1)2.术语和定义 (2)3.山体空间 (3)4.滨水空间 (7)5.街巷空间 (11)条文说明 (21)附录编制参考文件 (22)前言重庆市是典型的山地城市,人地矛盾突出,为展现和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地域特色和空间品质,体现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普及城市规划相关知识,特编制《重庆市公共空间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本导则由重庆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主编,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参加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请提供给编制单位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城市规划系《重庆市公共空间规划导则》编制组(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83号;邮编:400045),以便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编写人:黄勇、胡海、魏晓芳、姜涛、李献忠、孟庆、舒沐晖、郭凯睿、王婧逸、胡羽、石亚灵、胡楠、李进、段炼、刘畅、王亚风本导则审查人:张睿、李峰、余军、杨宇振、黄耘1.总则1.1本导则在参考国家及重庆有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城市公共空间的山水、传统街巷的形态特点,旨在科学引导公共空间的规划和实施,突出地域特色,提升空间品质,体现以人为本。
1.2 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城市(镇)建设中,山体、水体或街巷等公共空间的规划原则和技术引导。
1.3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术语和定义2.1公共空间:指对城市(镇)中由山体、水体和街巷等构成的公共空间,包括空间形态、尺度、界面或设施等方面。
2.2山体空间:指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镇)有地理空间或景观视线联系的自然山体形成的公共空间。
根据其与城市(镇)的相对位置及利用程度,分为背景山体空间和城区山体空间等两种类型。
2.2.1背景山体空间一般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城市(镇)接壤或具有景观视线联系的自然山体空间。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的通知-渝建发[2013]11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的通知(渝建发[2013]113号)各勘察设计院,有关单位:为加强对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的指导,建设安全、方便、高效、经济、与环境协调的人行过街设施,保障居民过街安全,改善步行环境,缓解道路拥堵,以民为本。
我委组织重庆市设计院编写了《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见附件),并按相关程序审查后,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导则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设计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修改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重庆市设计院(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邮编:400015;电子邮件:136****************)。
附件:《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2月10日附件:重庆市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设计导则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2月前言人行过街设施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和建设,不仅关系到行人过街的安全和方便,也关系到车辆的通行效率、城市建设投资和城市景观。
为了正确处理行人过街与车辆之间的相互干扰,对人行过街设施的设计进行指导,编制组在参考国内外相关规范规程及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 术语﹑符号;3.人行过街设施的类型和通行能力;4.人行过街设施布局;5.人行过街设施选型;6.人行过街设施设计。
城市公共空间导则
城市公共空间导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城市公共空间导则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对公共空间使用、设计和管理的一系列原则和指导方针。
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是人们进行交流、休闲和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
城市公共空间导则的制定对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共空间的功能和属性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中的公共领域,是供市民共享和使用的场所。
公共空间应该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和多功能性的特点,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和利益。
公共空间应该具有公益性,不应被私人所有或独占。
二、公共空间的设计原则1. 人性化设计:公共空间应该以人为本,考虑到市民的需求和感受,提供舒适、安全、便利和美观的环境。
公共空间的设计应该尊重人的需求和习惯,注重人与环境的和谐。
2. 多元共享:公共空间应该能够容纳不同人群和活动,包括行人、自行车、汽车等,同时设施和服务应该能够适应不同人群的需求和偏好。
3. 生态环保:公共空间的设计应该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破坏,提高城市的生态品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可达性和互联性:公共空间应该便于市民的到达和使用,以及与周边环境的联系和互动。
公共空间的设计应该便于不同空间之间的互相连通和渗透。
5. 可变性和灵活性:公共空间的设计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可以适应不同的需求和活动,以及未来可能的变化和发展。
三、公共空间的管理和维护1. 公共空间应该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确保公共空间的品质和服务水平得到保障。
2. 公共空间的管理者应该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公共空间的整洁、安全和完好,提高市民对公共空间的满意度。
3. 公共空间的管理者应该充分尊重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市民的沟通和互动,共同协商和解决公共空间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四、城市公共空间导则的实施与评估城市公共空间导则的制定应该经过广泛的调研、讨论和征求意见,确保能够充分反映市民的需求和期望。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1.本文档为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旨在规范重庆市城市设计的编制过程,提高城市设计的质量,保障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境内各类城市设计项目的编制。
2. 规范性文件在城市设计编制过程中,需参照以下规范性文件:•《城市计划规划编制技术指南》(GB/T 50135-2010)•《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标准》(GB/T 50130-2010)•《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设计标准》(GB/T 50717-2011)•《城市道路与交通设计标准》(GB/T 50899-2013)•《城市环境设计标准》(GB/T 50378-2017)以上文件在城市设计编制中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应用。
3. 编制程序城市设计的编制程序分为以下五个阶段:3.1. 调研分析阶段调研分析阶段是城市设计编制的第一阶段,其目的是对城市发展的现状与趋势进行调查研究。
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及交通等方面的情况分析,为后续设计提供依据。
在此阶段,应收集相关数据,制定城市设计调查报告和规划条件分析报告。
3.2. 规划确定阶段规划确定阶段是城市设计编制的第二阶段,其目的是对城市发展战略方向、空间结构、重点区域进行分析和确定。
在此阶段,应形成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专项规划方案,确定城市设计的总体框架和目标。
3.3. 设计方案阶段设计方案阶段是城市设计编制的第三阶段,其目的是制定城市设计方案。
在此阶段,应分析城市空间形态规划布局、城市交通方式和服务设施,制定相应的城市设计方案。
应对方案进行比较评价,最终制定出最佳设计方案。
3.4. 整合深化阶段整合深化阶段是城市设计编制的第四阶段,其目的是对设计方案进行整合深化。
其中主要包括方案手绘图、方案细化分析、方案评价、方案修改等工作。
在此阶段,方案应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5. 呈报审批阶段呈报审批阶段是城市设计编制的最后一阶段,其目的是将设计方案报经审批部门,获得批准并向公众发布。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渝规资发〔2019〕4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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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规划编制机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规划设计及实施水平,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乡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供工作中参考。
使用中若有建议意见,请反馈至本导则编制机构。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2月22日
——结束——。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统一重庆市城市设计技术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使城市设计编制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2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1.3在重庆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应遵循本技术导则。
1.4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和地段城市设计。
1.5城市设计编制应针对不同的项目制定相应的技术大纲,有针对性地提出城市设计的任务、目标、原则和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1.6城市设计编制应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众参与,提高城市设计的质量。
2 总体城市设计2.1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任务从宏观上研究确定城市空间的总体形态,提出改善城市景观形象和空间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构建富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格局与人文活动场所的总体框架。
2.2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与深度2.2.1制定城市设计目标与总体思路研究城市整体的空间环境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潜力,提出城市设计的目标、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2.2.2研究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通过对城市空间形态特征及重要特色资源的分析,对城市基本风貌和地域特色进行发掘和提炼,制定城市风貌特色延续和发展的目标、策略和措施,进行城市风貌特色分区,并提出相应的城市设计指引。
2.2.3确定城市空间景观结构框架1)结合城市自然环境、历史脉络、文化习俗和城市功能发展需要,确定城市的总体形态与空间景观结构,彰显城市格局的自然和人文特色。
2)确定城市竖向轮廓的总体形象与特征,确定城市建筑高度控制原则及建筑高度分区。
3)组织城市眺望系统,确定城市重要视廊及控制要求。
4)对现状建筑景观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城市色彩、夜景、建筑风格等建筑景观方面的整体设计构思。
5)分析城市重要自然和人工地标的现状,确定城市重要地标的布局,明确其性质、特征和形象主题,制定城市设计的相关导则。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城市规划常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介绍城市规划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对地理、经济、建筑、交通、历史、美学、生态环境、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的知识都有所了解,当前规划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很快,为保证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使用有效工具,自治区建设厅规划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整理常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主要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5.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7.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9.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0.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1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1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5.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6.城建监察规定:1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2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2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常见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94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 83---9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7.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298---1999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9710.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1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1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98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15.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416.防洪标准 GB 50201---94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18.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46---9119.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37---三、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5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8.<城市绿化条例>19.<风景名胜区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6.<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7.<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四、地方城市规划常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北京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62.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3.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4.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5.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7.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天津8.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9.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10.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11.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2.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713.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14.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15.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16.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17.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18.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上海19.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1.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深圳22.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82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5.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6.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重庆27.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8.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9.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30.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1.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32.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93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34.重庆市城乡规划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导则(试行)35.重庆市城乡规划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试行)36.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试行)37.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试行)38.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39.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40.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41.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42.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43.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44.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10广东4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46.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47.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48.广东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试行)4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50.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5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52.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53.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5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5.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15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57.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山东58.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59.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60.<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4月讨论稿)61.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62.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63.山东省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64.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65.山东省村镇规划编制办法1266.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67.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68.山东省城市绿化规划编制技术纲要(试行)69.山东省建委、省文化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内容与要求(试行)70.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审批规定71.济南市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成果管理技术规定72.济南市市辖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备案暂行规定73.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74.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75.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76.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1377.济南市文物保护规定78.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79.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80.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福建81.福建省南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及规定:82.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83.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程序84.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总则85.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86.厦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1487.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增补别墅技术标准的通知88.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湖南89.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90.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91.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92.关于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9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94.建筑面积复核若干规定(试行)=95.临街门面长度控制的解释=96.<长沙市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15=97.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98.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99.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00.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规定(草稿) =101.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湖北102.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03.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04.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105.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106.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技术导则16107.武汉市城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108.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109.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0.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111.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112.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1991)113.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1)11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8)四川115.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16.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17.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71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119.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120.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21.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22.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案)123.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24.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25.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6.成都市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的暂行规定127.<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129.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18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130.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31.成都市城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试行)132.成都市城市规划三维模型数据标准(试行)贵州13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13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35.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云南136.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137.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38.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139.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140.昆明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江西14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42.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则管理条例14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14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145.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146.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147.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49.南京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150.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151.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152.关于总平面绘制和停车场(库)设计有关要求的通知15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154.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155.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56.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浙江157.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58.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1160.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6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62.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63.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6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65.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166.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67.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168.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169.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70.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22171.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172.关于杭州市区村镇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的暂行规定173.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174.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75.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176.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177.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178.宁波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179.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180.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3181.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河北18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18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四线”规划管理规定18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试行)185.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186.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187.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188.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南189.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190.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4191.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192.西安市控制市区建筑高度的规定193.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4.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甘肃195.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196.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197.兰州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198.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200.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201.关于印发<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25202.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4.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5.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辽宁206.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7.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208.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209.大连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吉林210.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211.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212.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6213.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214.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15.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黑龙江216.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17.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1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219.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20.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221.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22.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7223.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24.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25.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26.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安徽227.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2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29.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30.安徽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231.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32.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3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8234.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35.合肥市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海南236.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237.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238.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Distribute=1+and+ID+in+%28select+LawsID+from+LawsPr opList+where+LawsPropID=1%29239.三亚市山边河边海边景观控制管理规定+Distribute=1+and+ID+in+%28select+LawsID+from+LawsPr opList+where+LawsPropID=1%29湖北240.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41.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24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29243.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244.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998)24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8)246.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247.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五、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建筑设计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98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JGJ/T119---9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5003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40---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 54178--9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B 5032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30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50096 ---1999(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36---87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2---99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CJB 99---8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87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 31-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60-99办公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8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31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氢氧站设计规范 GB50177—93泵站设计规范 GB/T50265—9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6—9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93交通工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9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施工规范 GB 50156-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57-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市政工程宝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CECS07: (CECS07;8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GBJ48 -83城市公共交巡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 15-8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93(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32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CJJ17-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87防火安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GB 50098—98 (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080-9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1999年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98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村镇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96其它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T91---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100---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GB/T5032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3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SL201---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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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空间整治规划设计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2014年12月前 言为展现和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地域特色和空间品质,体现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特编制《重庆市公共空间整治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本导则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以及其它相关规定与标准,在总结重庆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与建设相关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与公共空间建设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从山体空间、滨水空间和街巷空间等三方面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山体空间整治;5、滨水空间整治;6、街巷空间整治;7、规划实施机制;以及附录。
本导则由重庆大学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请提供给重庆大学(单位地址: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83号;邮编:400045),以便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目录1范围 (3)2术语和定义 (4)3总则 (6)4山体空间整治 (7)4.1山体空间的分类 (7)4.2背景山体空间 (7)4.3城区山体空间 (9)4.4地形起伏山地建设空间 (10)4.5“四山”地区空间 (13)5滨水空间整治 (14)5.1滨水空间的分类 (14)5.2水体空间 (14)5.3消落带 (15)5.4岸线 (16)5.5滨水建构筑物 (17)6街巷空间整治 (20)6.1街巷空间的分类 (20)6.2车行道路空间 (20)6.3步行巷(梯)道空间 (23)6.4街头开放空间 (26)7规划实施机制 (32)附录A 条文说明 (33)附录B 相关参考 (34)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公共空间中无指引、导则和标准控制的部分,对其进行一定的整治规划和设计。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公共空间(山体空间、滨水空间和街巷空间)的整治与塑造。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城市公共空间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其目的是为广大公众服务,主要包括山林、水系等自然环境,还有人为建造的公园、广场、道路停车场等。
本导则涉及的城市公共空间主要指山体空间、滨水空间和街巷空间。
3.2山体空间本导则中山体空间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和郊区范围内所有自然山体,包括未开发、已开发和待开发的山体本体及周边区域,其物质构成包括背景山体空间、城区山体空间、山地建设空间、“四山”地区空间等类型,是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3.3零星用地是指规划人口大于20万的城市中,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于或者等于20万的城市中,小于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3.4滨水空间本导则中滨水空间是指同江、河、湖泊等水域濒临的陆地边缘地带,构成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重要部分,是城市公共空间中兼具自然地景和人工景观的区域,涵盖陆地、岸线和水体。
本导则中具体指水体、消落带、岸线和滨水建构筑物等。
3.5趸船趸船是指不航行作业,用锚及缆索系固于岸线边或特定水域的船舶及水上设施,其功能有餐饮、客运、货运等。
3.6消落带也称消落地、涨落带、消涨带、水位涨落带等,是指河流、湖泊、水库中由于季节性水位涨落,而使被水淹没的土地周期性出露水面,成为陆地一段特殊区域。
消落带是水域生态系统与岸上陆地生态系统的交替控制地带,具有生物多样性、生态脆弱性和人类活动频繁性等特征。
本导则中,消落带是指三峡水库建成蓄水后,在高程 145m—175m 之间形成的河岸岸边区域。
3.7滩涂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
本导则中,特指消落带中,由泥沙沉积而形成的地势平坦的天然滩地。
3.8驳岸也称“护坡”,指沿河地面以下,保护河岸(阻止河岸崩塌或冲刷)的构筑物。
3.9街巷空间街巷空间由建筑、人和铺地,小品,绿化三项基本要素构成,是连接节点(综合体、广场、设施等)的线性空间。
本导则中具体指车行道路空间、步行巷(梯)道空间、街头开放空间。
3总则3.1(依据与缘由)为充分展现重庆山地城市的地域特色和空间品质,体现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科学引导城市公共空间的整治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提升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品质,故制定本导则。
3.2(目的与原则)本导则以提升重庆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品质为基本目的,遵循显山露水、生态保护、用地集约、以人为本和延续文化等原则,提出控制方法和引导要求。
3.3(组成与要素)本导则由山体空间整治、滨水空间整治、街巷空间整治三部分组成。
山体空间整治包括“山体空间的分类”、“背景山体空间”、“城区山体空间”、“地形起伏山地建设空间”和“‘四山’地区空间”五个部分;滨水空间整治包括“滨水空间的分类”、“水体空间”、“消落带”、“岸线”和“滨水建(构)筑物”五个部分;街巷空间整治包括“街巷空间的分类”、“车行道路空间”、“步行巷(梯)道空间”和“街头开放空间”四个部分。
3.3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4山体空间整治4.1山体空间的分类4.1.1本导则将山体空间分为:背景山体空间、城区山体空间、地形起伏山地建设空间和“四山”地区等特定政策规定区域。
4.2背景山体空间4.2.1城镇背景山体宜根据地貌结构,将12度-25度坡面与四周地平面相交线划定为城市绿线,根据绿线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保护和建设措施。
4.2.2城镇背景山体绿线范围内除必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山体景观游赏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公园绿地、生态农业和林业设施、军事和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建设外,不应建设其他项目,并严格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
4.2.3对自然条件较好的山体地表,宜采取封山育林的自然恢复措施;对于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不良地质灾害地段,应采取生态修复设计,如生态混凝土护坡绿化、爆破造林。
封山育林 人工恢复方法:爆破造林(对石质、开挖困难山体,通过爆破手段,置换土壤,再绿化的措施)4.2.4山体轮廓线、制高点和观景平台4.2.4.1严格限制山体轮廓线上的开发类型与建设强度,在山头、山脊、山谷、山坡建防护林,保持山体轮廓线的自然完整性,突出其景观地标作用。
◎ √4.2.4.2宜突出山体制高点视觉廊道焦点的地位。
观景平台在选址、布局、造型、用材等方面应统一综合考虑,尊重原有生态资源,保持乡土文化。
4.2.5视线廊道和视域面4.2.5.1背景山体与其他山体和水体之间应有视廊关系。
控制和保护主要山体与主要景观之间的视廊,营造城内、城外山体之间的整体关系。
无山水视廊有山水视廊◎ √4.2.5.2山体与城市标志性建筑之间应保持视线联系,严格控制视廊内的建筑高度。
山体与城市重要空间节点之间应留出开放空间廊道,重视开放空间与山体的通视效果。
城市主、次干道应结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置面向山体的景观廊道,使山体能较为显著地为人们的视线所及。
4.2.5.3合理控制背景山体面向城镇主要景观视域面内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立面色彩、建筑轮廓线等,在主要视域面内建城市公园,保证良好开阔的视线。
4.2.6现存居民点和小规模开发建设活动4.2.6.1对现存居民点宜进行综合评估和调查,分层次保护、修缮和拆除居民点建筑及设施,对生态破坏较大的地区应进行生态修复,并强化居民的生态保护意识。
4.2.6.2不应开展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活动。
破坏生态环境和自 良好的生态环境然景观的开发建设活动◎ √4.3城区山体空间4.3.1山体公园的建造应遵循人性化、生态化原则,合理利用山地资源和空间,顺应地形,完善配套设施。
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合理组织游线道路,形成多层次的交通系统。
4.3.2山地自行车道宜设置成环路,充分考虑人车流,合理设置与车行道路的接口位置。
自行车道坡度不宜过大,并划定停车休息区和健身活动场地。
4.3.3保持重庆山地城市特有的空中索道、山地电梯等交通方式作为动态眺望形式;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结合建筑与环境设计,为城市提供可俯瞰江景和城市景观的城市阳台。
4.3.4临山建筑宜根据地质结构情况顺应山势兴建,按照近山体建筑低,远处建筑高的原则进行控制,且不得突破视线景观面的要求。
建筑不宜过多采用大规模独立式体量,提倡化整为零,采用灵活多样的底层分散式布局方式。
高切坡处修建建筑 陡崖可改造成开放空间◎ √4.4地形起伏山地建设空间4.4.1建设活动4.4.1.1地形改造应尊重基地原有地形条件,在高差过度处理上,宜采用梯道、缓坡、分段堡坎等方式,因地制宜创造不同形式、功能、氛围的空间。
挡土墙体量过大 分段式 堡坎与缓坡结合◎ √ √4.4.1.2应处理好建筑与街路的关系,营造结构简明、层次丰富的空间景观形态。
4.4.1.3城市建设用地应充分考虑自然山体、河流、隔离带等要素条件的分割与保护作用,形成城市组团式、带状式等特色结构形态。
不考虑山体河流分割 考虑山体河流分割◎ √4.4.1.4应严格控制城市各组团隔离带,形成生态廊道,除排危抢险、村民自用住宅建设、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重要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活动外,不宜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避免各组团的粘连和无序蔓延。
组团之间宜通过城市轴线和交通廊道等加强空间联系。
无生态廊道 有生态廊道◎ √4.4.1.5城市建设用地宜综合考虑自然环境、气候和城市功能、路网结构等影响因素,因地制宜,合理划分地块规模,不宜形成锐角零星及不规则形式地块。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地块形状及规模不适宜 地块形状及规模适宜◎ √划条件。
4.4.1.6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部分建设用地可开发为城市建筑综合体,实现竖向和平面的功能多元和复合开发,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提升城市活力,满足人群多元化需求。
平面功能单一 平面功能复合◎ √4.4.1.7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与地形契合度较差 与地形契合度较好◎ √4.4.2控制好整体建筑天际轮廓,宜采用“台、挑、吊、拖、错、坡”等山地建筑空间组合方法,结合建筑色彩的屋顶绿化,营造多样的建筑轮廓景观。
4.5“四山”地区空间4.5.1“四山”地区包括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等山脉地区,为重庆市主城区的背景山体。
4.5.2“四山”地区内部的相关开发建设项目,具体按照《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