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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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 2 月 2 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 时 30 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
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
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 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 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当承担什么任?3.本案你有哪些启示?
答: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学生及其家、学
校。
2.本案是一起由教漏而造成的考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
育。
( 1)《教法》定,“教当履行下列:(一)遵守法、法律和道德,人表;(二)国家的教育方,遵守章制度,行学校的教学划,履行教聘,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
。⋯⋯ ”。本案中,教身公教,却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其追
求个人利益,利用晚开,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学生成急下降,未
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是一种失和法行,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
( 2)《中小学教道德范》中定:教“ 敬。忠于人民教育事,志
存高,勤敬,甘人梯,于奉献。工作高度,真上,真批改作,真
学生。不得敷衍塞。”而本案中,教了学生考好,竟采用考、学生背
答案的手段,一方面,明他工作和学生不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
也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育人,而是引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
人民教所具的基本素,反了教的道德范,用了自身的教育。
( 3)考是学生的知和能力行的定和价,也是学生提供一个公平
争的机会。此,教育部特意布了《国家教育考理法》,以一步范国家
考行。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的考工作程,以保考的公正性。而
教的做法属
于引学生作弊行,重反了学校关于考工作的有关定,破坏了考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3.(1)《教育法》定,“在国家教育考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宣
布考无效,直接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予行政分。”本
案的考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但也可以此参考,予相关任人(教和
泄者)以一定的行政分。
(2)《教法》定,“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
构或者教育行政部予行政分或者解聘。(一)故意
不完成教育教学任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失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劣的。”本案中,教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又引学生作弊,影响劣。学校可酌情其予适当的行政分(包括:警告、、大、降、降、撤、
开除)。
(3)由于学校教平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管力度不,其教学量
不高也未能采取相措施行及理,最致事件的生,并造成极劣的影响,此,学校的有关也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任。
4.由本案引的一些思考:
(1)教具有良好的道德,并真履行自身的,确保教学量;
(2)学校、教、及相关教育部均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考工作
定,杜此象的生;
(3)学校加教的教学管理和德教育,格考制度,及、正和理教的不良或行,确保学生的受教育不受侵犯;
( 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应
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5)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
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
案例二班干部应如何对待违纪的学生?
【案情】某小学的一位学生家长向记者反映了他上小学二年级的孩
子刘某被班干部惩罚的经过: 5 月 15 日午后 3 点整,这个班在教室外
排队,由于他的儿子刘某在站队时出了怪态,被一名班干部叫了出来,当众罚刘某下蹲 35 次(没有老师在场)。
当学生们回到教室以后,班干部觉得罚得还不够,于是又叫刘某再次当众下蹲 50 次,还必须继续做不能停,如果停一下就加罚 20 次,于是刘某又做了 50 个下蹲。这名班干部认为刘某下蹲得不合格,又继续加罚刘某下蹲 90 个。
刘某回到家后,感觉双腿蹲得酸疼,头昏眼花,更严重的是刘
某感到当众受到侮辱,第二天说什么也不去上学了。
次日,刘某的家长找到学校,班主任态度很好,表示事发时他正
外出开会,不知道发生了这种事,教师从来也没给过班干部处罚学生
的权利,并表示对此事一定要处理好,要对班干部进行教育,等等。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 1.本案的涉案主体主要有:主要有学生、班干部及其监护
人、班主任、学校。
2.本案是一起由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侵
犯了学生刘某的人身权。.
(1)《教育法》规定,学校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
的合法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
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
严的行为”。由此可知,对违纪学生,教师有批评帮助的义务,但没有
体罚的权利。本案中,当教师不在时,其可以暂时将维护班级纪律的职
责交给班干部负责,但这不意味着班干部可以粗暴对待、甚至体罚违
纪学生,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的。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
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
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知,作为一名班干部,应依法维护其他未成年同学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老师赋予自己的维护班级纪律的权利,对违纪学生应当耐心批评教育,而不应采取体罚手
段侵犯其人身权。
3.(1)《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或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