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论文
行政许可论文
行政许可论文行政许可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行政许可的定义和特征清晰明确。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其具有依申请性、法定性、外部性和授益性等特征。
依申请性意味着行政许可必须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给予;法定性要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外部性表明行政许可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益性则体现为行政许可赋予了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行政许可存在的必要性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例如,对于食品生产、药品经营等领域的行政许可,可以确保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
其次,行政许可能够合理配置资源。
在一些有限的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等领域,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可以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再者,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对于一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正常运行的活动,如金融行业的准入许可,能够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然而,行政许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行政许可的设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部分行政许可的设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或者设定的条件过于苛刻,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另一方面,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例如,审批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甚至存在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
此外,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对于获得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被许可人违反许可条件从事活动。
为了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强行政许可的立法工作。
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范围,确保行政许可的设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
其次,优化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行电子政务,实现信息共享,减少申请人的跑腿次数。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完善目录一、绪论 (3)二、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基本内涵 (3)三、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现存问题分析 (4)(一)立法层面的问题 (4)(二)行政许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4)(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职权不够明确 (5)四、完善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对策思考 (5)(一)设立专门的行政许可评价执行机构 (5)(二)落实信息公开,增加评价工作透明度 (6)(三)规范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和形式 (6)五、结束语 (7)致谢 (8)参考文献 (9)摘要行政许可在我国立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份量,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作为行政审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可以以其自身的完善与发展来解决现有审批事项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问题,对于维护我国经济稳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以及营造健康良好的行政环境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但目前,许可评价制度仍存在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相关的具体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缺陷。
这导致我国当前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在规范来源科学性与制度创制合法性方面远落后于时代需要,甚至产生了制度失衡。
对此,本文从设立专门行政许可评价执行机构、构建完备的评价体系、明确反馈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四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完善,关键词: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政府职能;行政审批;完善对策一、绪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持续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分批次取消、下放、调整一系列行政审批项目,同时,统筹“放、管、服”同步进行,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思路,将管理重心由传统的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资格为主,转向规范和监管市场主体的行为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行政评价制度”,旨在对“行政许可”这一授权型行政法律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政许可作为政府的行政职能之一,几乎与人类的管理行为一同产生,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历尽沧桑而最终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制度,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干预市场、管理社会所共同使用的一种行政手段[1]。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如何有效设定行政许可,既满足社会需求,又保障公民权利,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行政许可设定权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概述行政许可设定权,即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的权力。
这一权力体现了政府在管理社会、经济事务中的决策权和裁量权。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以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现状分析(一)现状概述当前,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导致市场活力受到抑制,社会成本增加;另一方面,部分行政许可的设定缺乏科学依据,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问题成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不明确,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设定权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三是公民参与度低,导致行政许可的设定往往忽视了公众的需求和利益。
四、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改进措施(一)完善立法体系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设定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加强监督和制约其次,应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设定权。
内部监督包括建立审批流程、责任清单等制度;外部监督则包括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途径。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未依法行使设定权的行政机关进行问责。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最后,应加强公民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了解和参与度。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设立听证会等途径,让公众了解行政许可的设定过程和结果,提高其参与度和满意度。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行政法学领域,行政许可设定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力,它直接关系到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规范。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的角色和功能,更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如何更好地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许可进行设定和管理。
本文将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内涵、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方案。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内涵行政许可设定权,即指政府机关依法享有设立、变更或取消特定事项的行政许可的权力。
它不仅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种手段,也是实现政府管理目标的重要方式。
然而,如何正确地使用这种权力,使之既不损害公众的利益,又能有效保障社会秩序,是我们在实践中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当前,我国在行政许可设定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设定权时,未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存在权力滥用、过度干预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一些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无法得到有效的规范和监督。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一些传统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
四、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改进方案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方案: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明确设定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设定权时能够遵循法律的规定。
2. 强化监督机制: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的设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权力滥用和过度干预。
3. 引入市场机制: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适当引入市场机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于一些传统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根据现实需要进行改革和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4. 提高透明度:应加强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建设,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并参与到行政许可的设定过程中来,使设定权真正成为服务于公众利益的权力。
行政许可法论文: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工作的作用探析
行政许可法论文: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管理工作的作用探析摘要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推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非常特殊的价值。
本文主要分析了行政许可法在政府管理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政府管理政府机关一、制定《行政许可法》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需要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是政府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这种权力被我们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广泛地运用,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权力不仅过去需要,现在需要,将来我们仍然需要。
而且如果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好,可以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可以对社会实行有效的管理。
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就是最近一段通过宣传行政许可法,有些同志有一种片面的理解,好像行政许可是一个不好的东西似的,这是一种误解。
不是行政许可权有什么问题,而是我们在前一段运用这个权力当中出现了问题,这种问题经过调查研究以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许可的范围不清,行政许可的事项过多。
在有些领域,一提加强管理,就要审批,就要许可,这是一个方面,就是用得比较乱滥。
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不明确。
究竟哪一级机关有权设定许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在调查当中发现,不仅市县政府在以政府的文件设定许可,甚至有些乡镇政府也在通过发文件设定许可。
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把行政许可作为搞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一种重要的手段。
第三,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
从形式上来看,该管的事政府都管了,该批的也批了,该发证的也发证了,但发了以后,究竟他怎么在市场活动的,有些执法部门往往不去监督管理,因此客观上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是政府批的,但是在实施过程当中间题不少,存在大量违法行为,而且秩序比较乱。
第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发证发错了也没有去追究它的法律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论文(定稿)
《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导言“法治”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
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
因为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愿。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讲到,全体公民拿出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由一个民选的集团统一行使,并与其签订契约,如不能很好的服务公众,这个集团将承担违约的责任——被人民罢免。
从中传达出强烈的“政权民授”的民主法治理念。
人们之所以组织政府、制定法律、推行法治,最终目的与价值是为了确保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与剥夺。
作为权力的所有者和体现者,任何政府都有扩张的驱动内力,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日益背离了它产生的初衷,对它的服务本质发生了异化,而政府高度集权,职能无限扩张,必然导致权力的过度集中和行使无度,强权的绝对自由最终会吞噬掉社会公众的主体自由,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
因此,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政府体现的应当是一种带着镣铐跳舞的权力,其规模、职能、权力及其行使方式必须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时,政府的运行受到社会的监督和制约,权力一旦逾越其法定疆域,将会得到及时有效地纠正,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也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而要实现这些目标,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实现行政法治是唯一途径。
在这方面,《行政行政许可法》将发挥出巨大的功能,使中国政府有限政府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的权力有了法律的边界;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终于开始依法规范自己;中国政府的民主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时代;使中国政府的权力配置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间权力配置得到了法律化、清晰化;使中国政府的政务公开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务信息公开有了具体的法律要求,而且政府需要根据公民的要求公开信息并做出解释;使中国政府的服务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人民服务进入了制度设计和保障阶段。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方式,扮演着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确保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角色。
而行政许可设定权则是其基础性的权利来源,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行政效率产生着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研究,深入探讨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理论基础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行政许可的权力。
这一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行政许可设定权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即依法设定、依法实施。
2. 权力分立与制衡:通过权力分立与制衡,确保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行政许可设定权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模糊地带。
2. 权力滥用现象: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滥用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现象,导致审批过程繁琐、效率低下。
3. 监管不力: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问题及原因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范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权力运行机制不完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机制不够健全,导致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3. 监管力度不够: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五、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特定的行政行为所要求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条件时赋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在法治国家中,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其实践运用中的法律控制。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定义及重要性(一)定义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领域内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这一权力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授予,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等。
(二)重要性1. 维护公共利益:通过设定行政许可,可以防止某些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 保护公民权益:通过设定行政许可,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法侵害。
3. 保障社会秩序:行政许可的设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实践运用(一)设定原则在实践运用中,行政许可设定权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和公开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许可设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要性原则要求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个人权利的干预;比例原则要求许可设定的手段与目的相适应,尽可能减少对个人权益的损害;公开原则要求许可设定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
(二)设定程序行政许可设定权应遵循严格的设定程序。
具体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等环节。
其中,征求意见环节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设定类型与内容根据不同的领域和需求,行政许可设定权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和内容。
例如,根据管理目的的不同,可分为资质许可、行为许可等;根据管理对象的性质,可分为财产性许可、能力性许可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许可,都应当根据具体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和执行。
四、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法律控制(一)立法控制国家立法机关在授予行政机关设定许可权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依法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授予权利的行为,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重要手段。
行政许可设定权则是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它决定了哪些事项需要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因此,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研究,对于完善行政许可制度、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法律基础行政许可设定权主要依据的是宪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宪法中规定的政府职权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以及进行行政管理、保障公共利益的权力。
这些职权构成了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基础。
同时,各级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实际需要,制定了大量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审批和实施。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运作过程1. 确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条件。
在行政许可的设定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哪些事项需要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设定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这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 制定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
在确定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后,需要制定具体的程序和标准,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
这些程序和标准应符合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3. 审查与决定。
对于申请人的申请,相关政府部门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尽快给予批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给予明确的拒绝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问题与挑战1. 权力滥用问题。
由于行政许可设定权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部分政府部门可能存在权力滥用的情况,如随意设定行政许可、扩大许可范围等。
这可能导致政府权力过度集中,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2. 程序不透明问题。
部分地区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的问题,如审批流程不公开、审批时限过长等。
这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及时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影响其合法权益。
3. 法律体系不完善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许可法律体系,但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这给某些不当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行政许可制度弊端分析论文
行政许可制度弊端分析论文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行政管理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它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保护、市场调节和社会管理等多方面职能提供了重要支持。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行政许可制度也面临着一些弊端和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通行成本过高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是通行成本过高。
由于行政许可涉及到政府的权力行使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其本身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制度的不合理也导致了行政主管部门与许可申请人之间的沟通成本和合作成本增加,同时还会导致效率低下和质量下降的现象。
这样的情况往往会对企业经营和个人权益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权利滥用和腐败现象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权利滥用和腐败现象。
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受到了许可敛财和权力干预等因素的影响,他们有可能会滥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将行政许可当作是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的工具,同时也有可能会涉及到对申请人的索贿行为等不正常现象,这样的现象将会对行政制度的公信力和市场环境带来极大的压力和危害。
三、制度缺乏透明度行政许可制度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其缺乏透明度。
在许多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职能时往往会涉及到不透明的行为,例如案件审批与决定的不公开或不公正等,这样不但使得行政主管部门与许可申请人之间的信任受到破坏,同时也让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受到了质疑。
四、制度非常规性行政许可制度的制度非常规性也是当前面临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不能够正确地遵循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不能够保证制度的标准化、程序化和法制性,甚至存在着采取非制定规定的方式来行使行政权力的情况。
这样的非常规行为,不仅影响了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公开性、透明度等基本要求,同时也会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判断和决策受到批评和争议。
五、缺乏服务和监督行政许可制度最后一个问题是它的服务和监督不足。
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制度时,应该注重提供高效和优质的服务,且应该积极地开展对企业、个人和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他们能够了解制度和程序,并通过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行业监督等多种手段,对行政许可制度的有关职权、审批过程以及行政决策进行严密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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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偶然性问题的事项则采取事后监督管理即可。
因此,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提前设防,以从源头上控制某种危险的发生。
(二)配置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作用。
但是,经济学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市场并不是在所有领域都是万能的。
在有限资源领域,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来配置资源,不仅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公,而且还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或形成垄断)。
因此,由政府通过许可的方式配置有限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当然,行政许可配置有限资源,也要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法,以达到配置资源的高效率,防止权力“寻租”。
在精神和文化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等方面,市场往往也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可见,市场的失灵为政府通过行政许可介人资源的配置提供了可能。
在现代民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行政许可制度强调行政机关对各方利益的权衡,强调多数人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结果的影响,因而是一种既能有效节约成本,又能考虑人们的不同价值取向的资源配置方式,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就有望在这里得以体现,资源配置的结果有可能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支持。
(三)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为了提供某种预期,需要政府以许可(通常是登记)的方式,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使相对人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的某种能力,以此向社会证明或者提供信誉、信息。
如政府规定特定事项或活动应当登记,人们通过对登记信息的查阅,就能够知道获得行政许可的人在某些方面的能力、条件是否达到法定的标准和条件。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也是行政许可法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原则既包括所有行政活动共同遵循的一般原则,又包括行政许可活动应当遵循的特殊原则。
它们都是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而行政许可设定权则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内涵、意义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内涵与意义(一)内涵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之一,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保护环境等。
(二)意义1. 维护公共利益:通过设定行政许可,可以规范特定行业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
2. 保障社会秩序:行政许可的设定可以防止无序竞争和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3. 保护环境:对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行业,通过设定行政许可,可以保护环境。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法律基础(一)宪法依据《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提供了法律基础。
宪法保障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为设定行政许可提供了基本原则。
(二)法律法规依据在法律法规层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行政许可法》、《XX省(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为行政许可设定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四、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实践应用(一)设定程序1. 提出申请:由相关行业或个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设立行政许可的申请。
2. 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核实。
3. 决定:根据审查结果,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设立行政许可。
4. 公告:决定设立后,行政机关应将决定进行公告。
(二)实践案例分析以某市餐饮行业为例,该市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过程遵循了上述的设定程序,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行政法论文(1)_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行政法论文(1)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的基础概念,对于行政许可概念的理解不同、对其内涵和性质的把握不同,往往会影响到对行政许可法的理解,进而影响该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预期效果。
因此,对行政许可概念及其性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那么什么是行政许可?它的本质和内涵又是怎样的呢?《行政许可法》第2条提供了一个简单的定义,该法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虽然行政许可法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定义,但这个定义还是相对简单的,用于解决行政许可的具体问题仍然是比较困惑的,何况它又回避了对行政许可本质的解答。
在这里有一个疑问,就是作为一个立法定义是否有必要达到对其本质揭示的程度?抑或立法定义与学理定义的界限在哪里?(在现今我国的大部分法律中,只有少数几部法律中的立法定义涉及到对其性质的揭示,如《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该条的规定使得法律行为概念严格限缩在合法行为的界域内,即只要是法律行为,就只能是合法行为,将能够引起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排除在法律行为之外。
由此观之,我们可以推断出,立法定义并不必然涉及到对其性质的揭示,当然这个推断在逻辑上是不严密的。
)但作为一种学理或学术的分析,势必不能回避对行政许可性质的解答。
[i] 在对行政许可的性质作一番解答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学界对行政许可性质的研究状况。
[ii]目前,我国学界关于行政许可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赋权说”。
[iii]这一观点的核心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人某项权利或某种资格,因此,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
如“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iv] 二是“解禁说”。
[v]该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将行政许可看做对法律一般禁止事项的解除。
行政许可论文
行政许可论文行政许可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
下面是关于行政许可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许可的一种立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
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行政许可设定事项是指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权利自由的一种限制,所以国家机关只能在特定的事项上设定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比如,集会游行示或许可、药品生产许可等。
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法律对从事这类活动并不禁止,但规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设定许可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险和保障安全;这类许可与被许可人的自身条件有关,一般不能转让。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行政许可性质观点研究论文
行政许可性质观点研究论文3行政许可制度作为我国行政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在广泛的范围内得以运用,并且关系着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第三人、整个社会等多个利益主体。
随着《行政许可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通过,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费用、监督、法律责任等都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全社会对其重视程度已提到了相当高度。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定义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该定义作为法律条,客观的描述了行政许可行为的特征,没有也无必要对该行为的性质作法理上的详细阐述,但在法律条以外对行政许可行为性质进行法理分析却是很有必要的,这关系到如何解读、学习和研究该法律等一系列问题。
本拟从对行政许可性质的法理分析角度讨论《行政许可法》的法律价值。
一、关于行政许可性质的五种观点及利弊分析一是“赋权说”,即认为行政许可是赋权行为,行政相对人本没有此项权利,只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使其获得该项一般人不能享有的特权;二是“解禁说”或“权利恢复说”,该观点与”赋权说”相对,认为应受许可的事项在没有被普遍禁止以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的行为,由于法令规定的结果使此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对自由的恢复,即不作为义务的解除,而非权利的设定。
亦即许可是恢复相对人权利的行为,而非权利的授予;三是“折衷说”,即认为前两种观点并非截然对立,只是认识角度不同。
从表面上看,许可的确表现为政府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称之为赋权行为未尝不可,但从根本上讲,许可不仅是国家处分权力的形式,而且是对原属于公民法人的某种权利自由的恢复,是对特定人解除普遍禁止的行为;四是“赋权-限权说”,认为行政许可在性质上具有“赋权”与“限权”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对于从许可中受益的相对人讲,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但对于未经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相对人讲则是一种限制和排斥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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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偶然性问题的事项则采取事后监督管理即可。
因此,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提前设防,以从源头上控制某种危险的发生。
(二)配置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作用。
但是,经济学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市场并不是在所有领域都是万能的。
在有限资源领域,完全靠市场自发调节来配置资源,不仅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公,而且还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或形成垄断)。
因此,由政府通过许可的方式配置有限资源,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当然,行政许可配置有限资源,也要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法,以达到配置资源的高效率,防止权力“寻租”。
在精神和文化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等方面,市场往往也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可见,市场的失灵为政府通过行政许可介人资源的配置提供了可能。
在现代民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行政许可制度强调行政机关对各方利益的权衡,强调多数人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结果的影响,因而是一种既能有效节约成本,又能考虑人们的不同价值取向的资源配置方式,社会的公平和公正就有望在这里得以体现,资源配置的结果有可能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支持。
(三)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为了提供某种预期,需要政府以许可(通常是登记)的方式,确立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使相对人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的某种能力,以此向社会证明或者提供信誉、信息。
如政府规定特定事项或活动应当登记,人们通过对登记信息的查阅,就能够知道获得行政许可的人在某些方面的能力、条件是否达到法定的标准和条件。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也是行政许可法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原则既包括所有行政活动共同遵循的一般原则,又包括行政许可活动应当遵循的特殊原则。
它们都是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同时这些原则并非仅仅起宣示性的作用,而是有效力的,对法律原则的违反同样构成违法。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是指行政许可活动与其他行政活动所共同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
它实际上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领域中最高层次的基本原则,它体现着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精神,对整个行政法规范起着统帅的作用,是构成所有行政法规范基础性或本源性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作为行政法之下的一具体行政法律制度,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法第二层次的基本原则,因而它必然要反映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在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总体上可以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或“依法行政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
它具体又可分解为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
①这三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反映在行政许可法领域,构成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所应当遵循的一般性基本原则。
结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这些一般性基本原则具体可以概括为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
(一)许可法定原则许可法定原则是行政法定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所谓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定原则,是近代国家实行法治的产物和要求。
它实际上要求行政主体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用法的合理性来约束行政的随意性,不得抗拒和规避行政法规范的约束。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 条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这就是许可法定原则。
其具体要求:第一,许可的设定必须法定。
也就是说,不能随随便便由什么人、什么机关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也不是任何事项都需要设立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相对集中。
因此,《行政许可法》对此专章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二,许可的实施必须法定。
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关于实施许可的机关、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也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必须严格依据这些法律的规定,而不得与之相违背。
①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法学》 2003 年第4 期。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 条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是行政均衡与行政正当原则在行政许可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在现代社会,由于国家行政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朵性的特点,因此国家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给予详尽的规定,而往往赋予行政主体具有一定灵活处理、选择判断的权力,即行政裁量权。
但这种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也不是任意的,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所谓行政均衡,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得全面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作出最佳的选择判断,具体包含平等对待、禁止过度和信赖保护三项内容。
平等对待原则,是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一视同仁,前后一致,认真区别各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并按不同情况的比重来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禁止过度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可以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时,应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所谓行政正当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具体包含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三项内容。
避免偏私,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行政参与,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公开、公平、公正”作为行政均衡与行政正当原则在行政许可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三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也应当存在一定的分工。
这就是,公开是前提和手段,公平和公正则是目的和追求的结果,它们分别是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行政许可行为所提出的要求。
因此,这三者分别包含着不同的内容,具体而言:1 .许可公开原则。
让政府的行政活动公之于众,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施,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实现公民参政权和知情权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权力正当行使的前提条件和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好手段,对于增强行政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和行政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许可的公开是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第一,许可的依据公开。
即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许可实施的公开即许可的整个实施过程应当公开,这主要通过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档案资料查询制度、听证制度等体现出来。
许可的结果公开即许可的决定必须公开,也就是说无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否则不发生效力。
2 .许可公平原则。
这主要是对行政许可实体方面的要求,它要求:第一,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
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在同时面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多个相对人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在先后面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多个相对人时应当前后一致,反对反复无常。
不能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无任何确定的标准,今天这样,明天那样;此地这样,彼地那样;对张三这样,对李四那样,反来复去,任意所为。
第二.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影响到的因素,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策的要求、社会公正的准则、当事人的个人情况等.而不能仅仅凭自己的主观认识、推理、判断,任意地、武断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
这样,才能使行政许可的决定做到公平、合理。
3 .许可公正原则。
这主要是对行政许可程序方面的要求。
、该原则最开始起源于英美行政法上的“自然公正”、“正当法律程序”等。
其核心思想有二,一是避免偏私规则,即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二是公平听证规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①许可要做到公正,同样要求:第一,没有利害关系。
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与其所作的行政许可没有个人利益上的联系,否则就应予以回避。
第二,没有偏私。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要为各方参与人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排除各种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应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对所决定的事项没有成见,作出决定前未私自与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过,更未接受过当事人的礼品、某种好处或贿赂,等等。
第三,听取意见。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时,应充分了解相对人所具有的证据材料和相对人的意见、说明,必要的时候还应当举行听证。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原则,不仅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而且也是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
行政许可的设定要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首先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对此,《行政许可法》第11条作了明确规定。
其次,要合理规定颁发许可的条件和标准。
这种条件和标准应是客观的,是从事许可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与从事许可行为不相关的条件和标准,就不应当规定。
尤其是,任何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都有平等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而不能因地域等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条件。
对此,《行政许可法》第15 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人本地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