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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苏人一〔1996〕5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事厅【发布日期】1996.04.15【实施日期】1996.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5日苏人一〔1996〕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苏政发〔96〕6号文件印发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机构改革的进程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发〔96〕6号文),结合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改革进程和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原则、目的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保证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人员过渡工作应遵循“严格、分开、稳妥”原则。

“严格”就是要严格掌握过渡范围和标准,严格按过渡条件、方法和程序操作;“公开”就是把过渡的条件、标准和工作环节向过渡人员公开,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稳妥”就是精心组织,稳妥过渡,妥善处理过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通过过渡,要达到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一支优化、精干、高效、廉洁,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操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圆满的完成。

省人事厅负责省级机关人员过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市、县机关人员过渡工作进行指导。

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苏组通[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组通[2007]68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1997年11月20日省人事厅印发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人通[1997]22号)同时废止。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附件: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布部门】江苏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6.07.17【实施日期】2006.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各省属事业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人员聘用制工作,全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势头。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地、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尤其是一些省属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在政策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基层单位的要求,我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并强调“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各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加强用人管理,及时清退单位临时用工人员。

对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及时增加编制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外用人可以参照《暂行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3•【字号】苏政办发[2000]146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0月23日江苏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人事厅,列入省政府组成部门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将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派遣职能和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职能划给省教育厅。

(二)划入的职能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度人员计划,重点调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2.专家和博士后的有关服务工作,职称考试方面的考务工作以及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发行等事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和政策;建立和推行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省人事人才工作;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定全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下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综合管理全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弘扬江苏“三创”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共铸服务品牌、共创服务型机关、共建和谐基层等主题活动,推进了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有力地促进了国税干部队伍建设,保证了各项国税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争创一流、再立新功。

经省政府同意,在各级人事和国税机关共同评选、考核、推荐的基础上,省人事厅、省国家税务局决定:授予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等30个单位为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南京市鼓楼区国税局祁兵等70位同志为全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被授予“全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同志,享受省辖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荣获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充分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争取更大光荣。

省人事厅、省国家税务局号召: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向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学习。

学习他们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为国聚财,勇挑重担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依法治税,秉公执法,公而忘私,艰苦奋斗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任劳任怨,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忠于职守,开拓进取,不断创新的工作作风,团结拼搏、务实进取、艰苦奋斗、争创一流,努力开创全省国税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苏人通[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江苏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17号)各市人事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根据人薪发〔1994〕50号和苏工考办〔1997〕1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升级考核的范围、对象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种岗位工作,已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升级考核条件的工人。

二、升级考核的内容、条件(一)升级考核的内容升级考核的内容按苏工考办〔199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升级考核的条件技术工人升级考核坚持本人自愿和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1.2006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2.按苏人发〔2003〕9号文件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

3.2002年底前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下列年限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升级考核: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07年,下同)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06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或未考取技术等级以及由普通工种岗位转换到技术工作岗位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4.升级考核中,凡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人,申报高级工需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文化补习合格证书。

5.为了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转岗的同等级工种培训。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苏人发〔1998〕7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在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五)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受聘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或者距退休年龄不满10年,且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或者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但聘期不得超过受聘人员法定的退休年龄。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苏人通[2007]1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7〕115号)各市人事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确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十一五”奋斗目标,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带动技术工人队伍素质的提高,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

在培训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力,并增加掌握和运用新技术、新知识的要求。

在评价内容上,要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要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实施上,要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

建立和完善以职业技能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一)申报对象。

凡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3年以上,在烹饪、电工、汽车修理、计算机信息处理、收银审核等岗位上工作的技术工人可申报本工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二)申报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 文化程度原则上要达到大专以上,或经省人事部门委托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培训合格者。

3. 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操作技术和工艺技术上的关键问题与疑难问题,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工作中有创新。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
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处理办法予以明确。

现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对其予以辞退。

二、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与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应予以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则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对其予以辞退。

三、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结束——。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苏人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人发[2004]18号2004年6月28日)各市、县(市)委组织部,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对我省经济建设以及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以充分发挥我省人才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规范兼职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二、为积极稳妥地展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工作,决定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稳步实施。

省里确定南京师范大学、省人民医院、省演艺集团为省直试点单位。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兼职兼薪试点工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确定试点单位,部署试点工作。

要深入到试点单位,了解实际情况,指导试点工作,切实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为引导和规范兼职兼薪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要督促事业单位和兼职人员,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兼职兼薪的有关工作。

(三)试点事业单位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的相关具体工作。

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兼职兼薪的管理手段,形成完善的事业单位兼职兼薪管理机制。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1998]206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1998]206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11.30施行日期1998.11.30文号苏人通[1998]206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通[1998]206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在适用人事政策法规中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有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的责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人力资源管理)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

(人力资源管理)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

(人力资源管理)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江苏省人事厅文件苏人发〔1998〕7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于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和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壹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壹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和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于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壹致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壹)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五)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壹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且于聘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受聘人员于同壹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之上或者距退休年龄不满10年,且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或者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和其签订;但聘期不得超过受聘人员法定的退休年龄。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2004年8月4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职称[2004]4号)精神,现就当前职称工作中的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范围。

(一)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三)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四)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

【doc】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地方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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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特载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全省地方志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的目标任务,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兢兢业业,淡泊名利,默默奉献,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教化"的重要作用,在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中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为传承文明,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为了表扬先进,树立典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地方志工作队伍,经省政府批准,在全省地方志系统开展了评比表彰活动.经过各地自下而上,民主差额推荐,逐级审核把关,好中选优,省人事厅,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授予南京先进集体南京市秦淮区地方志办公室南京市栖霞区地方志办公室无锡市滨湖区史志办公室新沂市史志办公室金坛市地方志办公室苏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如东县地方志办公室灌南县地方志办公室淮安市地方志办公室建湖县地方志办公室扬州市地方志办公室丹阳市史志办公室靖江市史志档案办公室泗阳县地方志办公室省文化厅史志办公室省盐志编辑室省军区军事志办公室一塞童查生笙塑市秦淮区地方志办公室等l7个单位"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徐书华等2O名同志"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希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本职岗位上再创佳绩.全省地方志系统和全体地方志工作者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 大力弘扬服务大局,奋勇争先,无私奉献的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奋发努力,开拓创新,为服务"两个率先",建设文化大省作出更大的贡献.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先进工作者徐书华南京市下关区地方志办公室张霖南京市六合区地方志办公室郁有满无锡市史志办公室宗洪青宜兴市史志办公室董秋云(女)徐州市史志办公室朱洪伟溧阳市地方志办公室浦君芝常熟市地方志办公室徐秋明昆山市地方志办公室徐建红(女)南通市地方志办公室王筱鑫通州市地方志办公室丁心昂连云港市地方志办公室刘功昭淮安市地方志办公室郭永余盱眙县地方志办公室于海根盐城市地方志办公室崔益云(女)东台市地方志办公室刘春龙高邮市地方志办公室戴光明扬州市邗江区党史区志办公室杨国祥镇江市史志办公室何春龙泰兴市史志档案办公室蔡兆银宿迁市宿豫区地方志办公室。

江苏省人事厅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江苏省人事厅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江苏省人事厅重大事项听证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事厅重大事项听证制度为进一步提高人事人才行政决策的科学化,规范重大人事人才决策行为,保障人事人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95号),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事项听证制度,是指本厅在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前,由本厅组织专门人员听取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作出重大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一项规程。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制定人事人才方面的法规、政府规章;(二)制定涉及全省的人事人才工作政策;(三)编制人事人才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四)组织实施涉及全省的重点人事人才工作;(五)人事人才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六)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二条重大事项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条重大事项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四条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组成。

举行听证会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人事工作和作风建设特邀监督员等参加。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构成及人数,由本厅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

第五条听证主持人由本厅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主持听证会;(三)决定听证陈述人发言顺序;(四)维护听证会秩序和执行听证会纪律;(五)审定并签署听证记录;(六)组织听证评议会并提出听证报告。

第六条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工作。

第七条听证陈述人是指参加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本厅听证陈述人和公众方听证陈述人。

本厅听证陈述人由本厅指定。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在全厅实行“一单式服务”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在全厅实行“一单式服务”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在全厅实行“一单式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在全厅实行“一单式服务”的通知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落实李源潮书记在省级机关作风建设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推行电子政务,改进办事方式,把为民、利民、便民落实到机关工作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人事信息化建设,改进我厅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我厅全面实行“一单式服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一单式服务”的概念“一单式服务”,即向来我厅办理人事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一张《江苏省人事厅人事服务单》。

该服务单由计算机自动产生,并自动记载需办业务的名称、受理时间、受理人员、办理状况、办理时限等信息,同时,由计算机根据一定规律为我厅对外办理的每项工作自动生成一个“服务编号”。

我厅受理的每项业务将项项有编号,笔笔有记录。

该服务单及编号将是外来办事人员获取受理信息、办理结果和投诉渠道的重要线索。

二、推行“一单式服务”的目的1.方便群众。

基层单位或人员通过人事服务单可以准确地知道所办事项的最后期限、研究结果的查询渠道、经办人员的姓名,以及投诉渠道等信息。

外来办事人员可以根据服务单的编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或电话查询等方式获取自己业务的受理情况,在第一时间了解该事项的处理情况、或研究未通过的原因。

2.提高效率。

通过计算机系统的自动处理,及时提醒全厅工作人员有哪些业务等待处理,哪些业务即将超过办理时限,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业务的遗漏或处理超期,进一步提高我厅的工作效率。

3.规范管理。

每一张“人事服务单”就代表着我厅受理的一项业务,一单式服务系统将反映全厅各处室对外业务的受理情况,反映《江苏省人事厅业务办理限时制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办理人事业务的统计信息将定期在全厅通报,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江苏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苏人发[2005]16号

江苏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苏人发[2005]16号

江苏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苏人发[2005]16号2005年7月8日)各市、县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第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省性人才交流会是指名称冠以“江苏”、“全省”等全省性称谓或“苏南”、“苏中”、“苏北”、“沿江”等跨省辖市称谓以及面向全省、跨省辖市组织招聘单位的现场人才交流会。

第三条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为:(一)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所属人才流动机构;(二)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三)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外的其它部门或社会团体;(四)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其它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二)有8名以上(含8名)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学历)、取得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的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原则上在申请单位所在地举办。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如何确定干部出生年月的复函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如何确定干部出生年月的复函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如何确定干部出生年月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1.09.24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如何确定干部出生年月的复函
江都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干部出生年月的请示函》悉。

现答复如下: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生年月的确定,省人事厅苏人通[1999]53号文件已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制定了实施意见,各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对凡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一致的,或者本人档案有几个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与其中之一相一致的,即可据此确定工作人员退体年龄的掌握口径是:凡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一致的是指本人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相一致。

如果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除按苏人通[1999]53号文件第11条的规定进行查证核实、重新确定外,原则上以人事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管理顾问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3]122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管理顾问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3]122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管理顾问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管理顾问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3]122号)为适应企业管理顾问人才队伍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好企业管理顾问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省人事厅、科技厅研究,对企业管理顾问职业资格申报条件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申报条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者应具备的学历和经历要求(一)企业管理助理顾问师: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企业管理顾问师:具有3个以上企业管理顾问服务有效案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企业管理助理顾问师资格后,从事企业管理顾问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企业管理顾问工作满7年。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后,从事企业管理顾问工作满5年。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企业管理顾问工作满3年。

5.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企业管理顾问工作满2年。

6.取得博士学位。

(三)企业管理高级顾问师:取得企业管理顾问师资格后,从事企业管理顾问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5个以上企业管理顾问服务有效案例。

二、调整后的企业管理顾问职业资格申报条件,自本文签发之日起执行。

三、省人事厅、科技厅联合印发的《江苏省企业管理顾问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苏人通[2001]314号)第二章第五条所列的申报条件与本通知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四、各市人事、科技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申报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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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苏人通[2008)25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答复意见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对2006年7月1日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集中作如下补充答复,请遵照执行。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曾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奖励的,在工资套改中能否高套?
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曾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套改时可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适当高定。

其中,公务员高定两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2级薪级工资;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套改时可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适当高定,其中,公务员高定一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l级薪级工资。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能否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人员,和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可从获得称号的下月起,按照苏政发(2006)160号和苏人通E2006]3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三、按国家政策规定适当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薪级的人员,如套改时已达到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标准的,能否再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这部分人员套改时如已达到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的,可在按套改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按规定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高定后,如超过工资标准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可顺延工资档次或按最高薪级与低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四、机关工作人员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到最高薪级的,如何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的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时,公务员和机关工人相应顺延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最高薪级与低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五、公务员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是否相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公务员在2006年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再按扣减后的套改年限确定是否达到滚动升级的条件。

如原应2010年滚动,但因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而不符合滚动条件的,不再滚动升级,待其考核称职以上累计满5年后按正常晋升级别的办法处理。

六、省直属副厅级机关中高定级别的人员,如调离原岗位后,其高定的级别如何处理?
省直属副厅级机构的局长、副局长在套改时按规定分别按省政府正厅级机关的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

套改后如调离省直属副厅级机构至其他机关在相同职务层次任职,其级别工资不变;如调离后所任职务层次发生变化,其级别和级别工资按照苏政发[2006]160号和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变动。

七、所任职务层次低子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是否能同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
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妁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仍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o
八、根据苏政发[2006]160号文件规定,试用期工资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标准执行的新录用的公务员。

如在试用期间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达到“滚动升级条件,其晋升级别工资的时间从何时起执行?
此类人员如在试用期间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达到“滚动升级’’条件的,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的时间均从转正定级的当月起执行。

九、工资套改时,因受处分低定级别的公务员,如何执行“滚动升级”的政策?
工资套改时,因受处分低定级别的公务员,按低定.级别前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滚动升级”,如符合条件,可在现级别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十、列入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范围对象具体有哪些?
执行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E1988]2号)执行。

具体包括: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职教中心)、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含技工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教研室、就业训练中心)、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教育研究室、电教馆的专职教师。

在上述实施范围内,从事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教师、因工作需要调任(转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继续享受中小学教师的相关待遇。

原为教师,且已享受工资标准提高10%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入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机构、教育仪器装备供应站继续从事教育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并评聘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也可继续享受中小学教师的相关待遇。

十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艺术、戏曲等中等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艺术教师等专业教师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可否列入实施工资标准提高10%范围?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艺术、戏曲等中等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艺术教师等专业教师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如现从事的教学工作与其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相一致(符合岗位专业技术教学特点要求),也可以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十二、原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现成建制转并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是否可继续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目前仍同时进行,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暂可继续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原为技工学校现改为高级技工学校的教师,也暂可继续享受技工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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