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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苏人通[2008)25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答复意见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对2006年7月1日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集中作如下补充答复,请遵照执行。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曾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奖励的,在工资套改中能否高套?

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曾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套改时可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适当高定。其中,公务员高定两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2级薪级工资;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套改时可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适当高定,其中,公务员高定一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l级薪级工资。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能否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人员,和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可从获得称号的下月起,按照苏政发(2006)160号和苏人通E2006]3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三、按国家政策规定适当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薪级的人员,如套改时已达到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标准的,能否再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这部分人员套改时如已达到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的,可在按套改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按规定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高定后,如超过工资标准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可顺延工资档次或按最高薪级与低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四、机关工作人员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到最高薪级的,如何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的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时,公务员和机关工人相应顺延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最高薪级与低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五、公务员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是否相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公务员在2006年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再按扣减后的套改年限确定是否达到滚动升级的条件。如原应2010年滚动,但因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而不符合滚动条件的,不再滚动升级,待其考核称职以上累计满5年后按正常晋升级别的办法处理。

六、省直属副厅级机关中高定级别的人员,如调离原岗位后,其高定的级别如何处理?

省直属副厅级机构的局长、副局长在套改时按规定分别按省政府正厅级机关的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套改后如调离省直属副厅级机构至其他机关在相同职务层次任职,其级别工资不变;如调离后所任职务层次发生变化,其级别和级别工资按照苏政发[2006]160号和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变动。

七、所任职务层次低子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是否能同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

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妁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仍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o

八、根据苏政发[2006]160号文件规定,试用期工资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标准执行的新录用的公务员。如在试用期间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达到“滚动升级条件,其晋升级别工资的时间从何时起执行?

此类人员如在试用期间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达到“滚动升级’’条件的,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的时间均从转正定级的当月起执行。

九、工资套改时,因受处分低定级别的公务员,如何执行“滚动升级”的政策?

工资套改时,因受处分低定级别的公务员,按低定.级别前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滚动升级”,如符合条件,可在现级别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十、列入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范围对象具体有哪些?

执行中小学教师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E1988]2号)执行。具体包括: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职教中心)、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含技工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教研室、就业训练中心)、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教育研究室、电教馆的专职教师。

在上述实施范围内,从事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教师、因工作需要调任(转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继续享受中小学教师的相关待遇。

原为教师,且已享受工资标准提高10%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入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机构、教育仪器装备供应站继续从事教育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并评聘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也可继续享受中小学教师的相关待遇。

十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艺术、戏曲等中等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艺术教师等专业教师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可否列入实施工资标准提高10%范围?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艺术、戏曲等中等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艺术教师等专业教师以及各类体,校教练员,如现从事的教学工作与其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相一致(符合岗位专业技术教学特点要求),也可以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十二、原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现成建制转并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是否可继续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目前仍同时进行,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暂可继续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原为技工学校现改为高级技工学校的教师,也暂可继续享受技工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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