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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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环境噪声管理规定(3篇)

广州环境噪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噪声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噪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七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噪声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噪声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使噪声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安装和使用消声器、消声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2日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二零一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1前言 (1)1.1编制依据 (2)1.2评价原则 (7)1.3评价对象和评价重点 (7)1.4评价范围 (8)1.5评价时段 (10)1.6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11)1.7主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16)1.8评价标准 (23)1.9主要技术路线 (26)2规划概述与分析 (27)2.1规划背景 (27)2.2规划概述 (28)2.3规划协调性分析 (49)3环境质量现状与预测 (50)3.1环境质量现状 (50)3.2环境影响预测 (51)4规划合理性综合论证 (55)5 规划调整建议 (57)6综合结论 (58)第一章总论1前言2010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0〕65号)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机场综保区”),批复面积7.385平方公里。

机场综保区分为中区、北区、南区三个区域。

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广州市交委牵头各部门,拟定了《组建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和《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方案》中提出:规划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并划定广州空港经济区及四个核心区范围。

2011年8月,为保证广州空港经济区开发建设的顺利推进,也保证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广州市规划局组织开展《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该规划已通过市规委会的审查,待批复实施。

2012年3月,市空港委、市规划局联合组织《广州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编制。

2012年6月,陈建华市长指示,空港经济区必须充分考虑与广州北站的关系,要求重新开展范围划定研究。

2013年3月13日,经过市领导同意空港经济区范围扩容为439平方公里。

2013年,广州空港经济区纳入全市“2+3+9”战略发展平台,在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方案稳定基础上,开展了《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26•【字号】以穗府[1995]58号•【施行日期】199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26日以穗府[1995]58号文批转印发)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一)1类区: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

(二)2类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三)3类区:指城市区域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四)4类区: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各类区域划分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dB┌────┬──────────────┬───────────────┐│类别│昼间│夜间│├────┼──────────────┼───────────────┤│1类区│55│45│├────┼──────────────┼───────────────┤│2类区│60│50│├────┼──────────────┼───────────────┤│3类区│65│55│├────┼──────────────┼───────────────┤│4类区│70│55│└────┴──────────────┴───────────────┘第四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22时到翌日6时。

第五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具体区域划分范围包括市属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即: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白云区、黄埔区的大部分区域。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修正)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修正)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03•【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修正)(1994年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12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组织开发和推广低噪声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综合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条广州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上安全监督、渔监、航政监督部门及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对机动船舶、火车、航空器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的噪声质量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监察机构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噪声污染防治法详解

噪声污染防治法详解

噪声污染防治法详解噪声污染是指在人类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中,超过一定限度的噪音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的权益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详细解析该法律实施细则和内容。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背景和意义噪声污染是现代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下会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此外,噪声还会引发社会问题,如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增加、居民安居乐业受到干扰等。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 立法目的和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宁。

立法原则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追究、促进科技进步、公众参与等。

2. 防治范围和监管机构《噪声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所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和工程。

监管机构包括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机制。

3. 噪声标准和排放限值根据不同环境和活动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噪声标准和排放限值。

例如,居住区的日间噪声限制为55分贝,夜间为50分贝;工业企业的噪声限制则根据行业和工艺制定。

4. 噪声污染的监测和评估相关部门要在必要的地区建立噪声环境监测站,并定期对噪声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5. 防治措施和处罚措施对于超标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处罚措施。

包括勒令停产整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促使公众共同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6. 法律责任和赔偿噪声污染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公民和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效果自《噪声污染防治法》出台以来,我国在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9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4.07.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届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二次修订)。

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次修订)。

三、《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7)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7)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21•【字号】•【施行日期】1997.04.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6年12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1日公布施行)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登记事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打开隔声门、窗、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四、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经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屡教不改的单位,报请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对屡教不改的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六、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允许噪声标准的产品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

”七、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公司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厂区周边居民有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员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xx)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和公司其他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车间区域。

第四条凡在公司生产车间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公司生产部是环境噪声污染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造成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七条公司生产部负责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管理和对外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和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6:00至16:30之间的时段,其厂界环境噪声控制在60db内,超过标准的必须及时整改达到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司生产部负责向市、区环保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作业。

第九条公司生产车间使用的各种机床、电动工具和其他产生噪声的生产设备、工具,其作业时间限制在8:00时至16:30时。

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作业时间的,须经公司生产部同意,其偶发噪声都应满足gb12348-xx的规定。

第十条18:00时至次日6:00时,禁止使用机床和其他超出厂界环境噪声控制范围内的电动、气动工具,禁止因重力敲击而产生噪声的作业。

起重作业必须轻提轻放,禁止随意抛扔钢管和管接头及其他金属工具。

第三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公司生产部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分别给予200元和100元的经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文章来源:/Content-3320.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10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加强噪音管理,广州市政府发布了《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其他社会活动产生的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工作的音响。

第三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凡有噪声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达到国家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超过标准的必须治理,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实施统一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规划协调。

公安部门分管陆上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分管水上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分管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管理好所属单位的环境噪声工作。

第六条公民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认真作出处理;被检举、控告者应积极消除危害,并承担应负的责任,不得打击报复。

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工业噪声管理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个体生产者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八条产生工业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采取防治措施,使环境噪声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九条在居民住宅区、文教区、疗养区、风景游览区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附近,不准新建、扩建有环境噪声污染的厂、社、车间或新增有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

第十条产生工业噪声的建设项目和新增设备,其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完工或新增设备安装完毕后,防治噪声污染设施,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辖区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专项经费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条 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铁路、民航、港务监督、渔政监督、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

广东省噪声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80102【实施日期】1998010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噪声防治【文号】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9号)【名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题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辖区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专项经费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条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技术监督、铁路、民航、港务监督、渔政监督、工商、建设、文化等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噪声污染防治的情况。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2.05.16【实施日期】1992.05.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21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21日)修改【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1992年5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在生产、运输和生活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监督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二)编制保护大气环境的规则、计划;(三)协调各有关管理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四)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五)检查、监督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防治工作;(六)组织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七)查处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八)调解处理污染大气环境造成直接损害的赔偿纠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环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环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月10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2019年1月1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2019年1月1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中英文)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中英文)

The environmental effect evaluation regulation for special
2003/10/8 All
programming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Payment management rule for waste discharge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05
06 07
08 09 10
The name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 Effective date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名 称
实施日期
Focus clause 需重点关注的条款
Applicable Dept. 适用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Type 类别
Number 资料编号
10
11
The name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and regulation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名 称
广州市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Guangzhou city solid waste pollution prevention regulation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The applicable area distribution for city environmental noise standard in Guangzhou
备注
Updated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The list of eliminating poor production process and production
第三小节
SHE/Facility

广州市内环路广佛出口放射线工程

广州市内环路广佛出口放射线工程

广州市内环路广佛出口放射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二00二年十月建设单位: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建设公司编写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所长:龚辉总工:崔侠项目负责人:许观甫编写:许观甫[(环评)岗证字第粤-03877 ]俞华[(环评)岗证字第粤-03880 ]章金鸿[(环评)岗证字第粤-03678 ]黄晓珊[(环评)岗证字第-33086 ]辜小安[(环评)岗证字第铁-0780 ]梁秩燊[(环评)岗证字第粤-03858 ]彭林(环评)岗证字第-13100]1.前言 (1)1.1目标 (1)1.2编制依据 (1)1.3.1评价范围 (1)1.3.2评价大纲 (2)1.3.3法规与标准 (3)2.项目概况和工程分析 (5)2.1广佛出口放射线在广州市交通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5)2.2线路设计和走向 (6)2.3主要立交 (6)2.4设计标准 (7)2.5道路结构 (8)2.6排水系统 (8)2.7绿化工程 (9)2.8建设规模与投资 (9)2.9主要技术指标 (10)2.10交通量预测年限 (11)2.11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 (12)2.11.1机动车尾气 (12)2.11.2噪声 (15)2.11.3污水 (16)3 环境现状与社会经济现状 (20)3.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20)3.1.1监测项目和监测时间 (20)3.1.2评价标准 (20)3.1.3环境空气监测结果与评价 (21)3..2噪声现状监测与评价 (22)3.2.1监测方法与监测布点 (22)3.2.2监测时间 (22)3.2.3声环境现状评价标准 (23)3.2.4声环境现状监测结果 (23)3.2.5 声环境现状评价 (23)3.3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24)3.3.1水质监测断面的布设 (24)3.3.2水质监测项目与监测结果 (24)3.3.3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25)3.4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26)3.4.1陆生植物现状 (26)3.4.2水生生物 (28)3.5景观现状调查与评价 (30)3.6地质地貌 (31)3.7地下水情况 (32)3.8气象 (32)3.9河流水文 (32)3.10土壤植被 (32)3.11社会经济状况 (33)3.12农业状况 (33)3.13文物古迹 (33)3.14环境保护目标 (34)4 施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评价 (36)4.1施工期间水土流失和生态景观观的影响分析 (36)4.1.1施工期间水土流失区域及影响分析 (36)4.1.2施工期间的生态景观影响分析 (36)4.2施工期间的噪声影响分析及治理对策 (37)4.2.1评价范围和标准 (37)4.2.2施工设备噪声强度调查 (37)4.2.3放射线施工期间噪声影响预测 (38)4.2.4施工期间噪声影响评价 (39)4.2.5施工期间噪声影响防治对策建议 (40)4.3施工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分析及治理对策 (41)4.3.1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41)4.3.2施工期环境空气污染的防护措施 (42)4.4施工期水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43)4.4.1施工期水环境影响分析 (43)4.4.2施工期污水防治措施 (43)4.5施工期固体废物影响分析及措施 (45)4.5.1施工期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45)4.5.2施工期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45)4.6施工期生态景观的保护措施 (46)5 广佛出口放射线营运期环境影响评价及其防治措施 (47)5.1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评价 (47)5.1.1评价因子及源强 (47)5.1.2污染气象特征 (48)5.1.3大气污染物排放影响预测 (53)5.1.4模拟预测结果 (57)5.1.5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评价 (69)5.1.6评价小结 (72)5.1.7大气污染防治对策 (73)5.2声环境影响评价 (76)5.2.1噪声评价标准 (76)5.2.2道路交通噪声预测方法 (77)5.2.3铁路噪声预测与评价 (89)5.2.4广三铁路噪声和广佛出口放射线交通噪声对沿线敏感点的影响预测 (96)5.2.5交通噪声防治措施及对策 (99)5.3水环境影响评价 (106)5.3.1水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106)5.3.2评价因子的确定 (106)5.3.3污染物排放源强 (107)5.3.4水环境影响预测 (107)5.3.5水环境影响评价 (109)5.3.6事故性和对水环境影响风险分析 (119)5.3.7水污染防治措施 (121)5.4振动类比分析 (122)5.5日照类比分析 (122)5.6内环路七条放射线对环境影响的概述 (123)5.6.1声环境的影响和防治措施 (123)5.6.1.2防治措施 (124)5.6.2环境空气影响和防治措施 (125)5.6.3对水环境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127)5.6.4对生态影响 (127)5.7内环路对环境影响的回顾 (128)6.替代方案及其环境影响 (130)6.1广佛出口放射线路走向比选 (130)6.2芳村立交~黄歧立交线路布设比选 (130)6.3拟选线路建高架或走地面两种实施方案比选 (131)6.4环境影响分析 (132)6.4.1珠江大桥路段环境影响分析 (132)6.4.2芳村大道立交~黄歧立交段环境影响分析 (132)6.4.3拟选线是建高架路和走地面环境影响对比分析 (133)7 地拆迁及其对居民生活影响 (133)7.1有关移民搬迁、安置的政策、法规 (133)7.2被征用的土地概况 (133)7.3工程征地拆迁数量及费用预算 (134)7.4移民的安置及动迁前后生活变化 (137)7.4.1受影响的居民家庭 (137)7.4.2受影响的居民家庭的安置政策 (137)7.4.3住宅安置区(点)的设置原则 (138)7.4.4脆弱人群的特殊恢复措施 (138)7.4.5安置效果分析 (138)7.4.6受影响的商铺 (139)7.5受影响的公益文化设施(单位) (139)8.公众参与 (140)8.1公众参与的目的和意义 (140)8.2第一次公众参与调查 (140)8.2.1调查方法与内容 (140)8.2.2公众意见调查结果与统计 (141)8.3第二次公众参与调查 (144)8.3.1调查方法与内容 (144)8.3.2公众参与的具体意见 (144)9.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控计划 (147)9.1环境管理机构 (147)9.2环境管理职责 (147)9.3环境管理 (148)9.3.1施工期环境管理 (148)9.3.2运行期环境管理 (149)9.4环境监测计划 (149)9.4.1监测项目、采样频率和时间 (149)9.4.2监测方法和监测机构 (150)9.4.3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 (150)10.结论和建议 (151)10.1建设广佛的作用和意义 (151)10.2沿线的环境质量现状 (151)10.2.1沿线的主要敏感点 (151)10.2.2空气质量现状 (151)10.2.3声环境质量现状 (152)10.2.4水环境质量现状 (152)10.2.5生态景观环境现状 (152)10.3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53)10.3.1施工期噪声影响 (153)10.3.2施工期对水环境影响 (153)10.3.3施工期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 (153)10.3.4施工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153)10.3.5施工期对生态景观环境的影响 (153)10.4运行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54)10.4.1环境空气质量影响 (154)10.4.2噪声的影响 (155)10.4.3水环境质量影响 (155)10.5减缓环境影响的措施和建议 (156)10.5.1噪声 (156)10.5.2机动车尾气 (157)10.5.3环境管理 (157)10.6综合评价结论 (157)1.前言随着内环路和外环高速公路的建成,需要按修建内环路各向的放射线把这两大系统连接起来,疏导阻塞依然严重的市区交通,目前广州内环路已建成东、东北、西北和南向4条放射线,较好解决了这些方向交通阻塞问题,广州西部周边地区是经济发展最活跃地区,进出口的交通压力最大,建设广佛出口放射线有助于解决市中心区西部交通阻塞,改善市中心区环境质量,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促进广州与佛山之间的交通与经济发展的联系。

广州市各小区的噪声标准

广州市各小区的噪声标准

广州市各小区的噪声标准在城市生活中,噪音污染是一大问题,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广州市对各个小区的噪声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广州市各小区的噪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城市噪声的危害及管理意义城市噪声主要来源于交通、工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等方面,长期处于噪声环境中会导致人的听力下降、睡眠障碍、心理负担增加等健康问题。

因此,城市噪声的管理对于维护市民的健康非常重要。

二、广州市噪声标准的相关法规《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规定了广州市对噪声的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了城市建成区、非建成区、室内噪声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建成区和非建成区的噪声标准分别为白天65分贝,夜晚55分贝。

三、广州市各小区的噪声标准管理1.住宅小区对于住宅小区,广州市规定了严格的噪声标准。

白天时间(8:00-22:00)内,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夜晚时间(22:00-8:00)内,噪声不得超过50分贝。

这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睡眠和休息,同时也要求小区内的设施和设备都要符合噪声标准,包括空调、游乐设施、施工作业等。

2.商业小区商业小区一般都会有噪音来源,如商店、餐厅、娱乐场所等。

针对这些噪音来源,广州市规定商业小区白天的噪声标准为65分贝,夜晚为55分贝。

商业小区需加强对商户的管理,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3.工业小区工业小区是噪声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广州市要求工业企业要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和使用降噪设备,并定期进行噪声治理,确保不超过规定的噪声标准。

4.文教医疗小区文教医疗小区如学校、医院等,对噪声的管理要求也较为严格。

广州市规定了这些小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65分贝,夜晚55分贝,要求相关单位要合理安排医疗设备和学校教学活动,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

四、居民参与噪声管理的途径广州市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噪声管理,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和投诉:1.电话举报投诉:居民可以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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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4.03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4.21
【实施日期】1997.04.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6年12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4
月21日公布施行)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登记事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打开隔声门、窗、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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