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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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4.03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4.21

【实施日期】1997.04.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6年12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4

月21日公布施行)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登记事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打开隔声门、窗、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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