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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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证据的原则。

3. 坚持保护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师成长的原则。

二、师德失范行为类型与处理措施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类型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3. 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4.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5. 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家长、同事合法权益的行为。

6. 其他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措施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依法撤销其学术成果,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科研项目;(3)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4.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家长、同事合法权益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依法赔偿受害者损失;(3)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师队伍的形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师德失范行为,是指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权益、破坏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

第三条高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注重预防和教育;(二)依法依规处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严肃认真,及时快捷,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四)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责任人。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第五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分为以下几类:(一)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二)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恐吓等行为;(三)性骚扰或者性侵害学生行为;(四)侵占、克扣、索要学生财物或者接受学生财物行为;(五)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者伪造学术资料行为;(六)在招生、考试、评估、职称评审等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行为;(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谈话提醒;(二)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调整工作岗位;(五)暂停教学科研活动;(六)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七)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高校应设立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监督。

对实名举报的,高校应认真核查,及时回复。

第八条高校接到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成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

调查组由不少于2名成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调查。

第九条调查组应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学校应定期组织跨部门会议,交流师德师风建设经验,解决跨部门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国际交流与合作
1.学校应积极与国际教育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师德师风建设理念和经验。
2.鼓励教师参与国际教育教学研讨活动,拓宽国际视野,提升师德师风建设的国际化水平。
十四、预防与预警
1.学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预防机制,通过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教师的自我防范意识。
三、处理措施
1.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应根据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批评教育:对轻微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
(2)诫勉谈话: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较为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停职检查:对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失范行为,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2.建立师德师风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失范行为进行早期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十五、心理健康支持
1.学校应关注教师心理健康,提供专业的心理健康支持服务,帮助教师应对职业压力,预防因心理问题导致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2.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教师心理素质,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十六、权益保障
3.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九、考核与评价
1.学校应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师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
2.对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暂停其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应影响其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
3.建立师德师风建设先进典型评价体系,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十一、档案管理
1.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师风档案管理制度,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表现进行记录和归档。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大学委员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委员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委员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大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确保教师职业行为的规范,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指导思想本办法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为核心,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推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处理师德失范行为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在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时,应注重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引导教师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3. 预防和纠正并重:学校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预防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应及时纠正。

4. 责任追究:对师德失范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行为。

3. 歧视、侮辱、虐待学生,或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 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

5. 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处理程序1. 受理:对师德失范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学校提出举报或投诉。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和调查举报或投诉。

2. 调查:学校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成调查组,对举报或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 认定: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

4. 处理:根据认定结果,学校应依法依规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5. 反馈:学校应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并向相关人员告知。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教师队伍的道德素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损害学生利益,损害学校声誉,损害教育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大学应当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对师德失范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严肃处理,维护学生、学校和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大学应当设立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师德失范行为。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分类及处理第六条师德失范行为分为轻微师德失范行为、一般师德失范行为和严重师德失范行为。

(一)轻微师德失范行为,包括轻微的教学违规、对学生的不当言行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一般师德失范行为,包括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对学生利益的损害等,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理。

(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严重的教学违规、对学生利益的严重损害、违反法律法规等,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注销教师资格等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教师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处理程序第八条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程序如下:(一)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可以向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举报。

(二)调查。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三)处理。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反馈。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保密举报人的信息。

四、纪律与责任第九条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自觉接受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官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商、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子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査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校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体系。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政治立场问题。

包括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散布不良信息,参与非法活动等。

(二)教育教学问题。

包括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歧视、侮辱学生,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

(三)学术研究问题。

包括伪造、篡改、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著作,买卖、代写论文等。

(四)社会服务问题。

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五)管理服务问题。

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收受贿赂等。

第六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

对轻微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教师改正。

(二)通报批评。

对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组织处理。

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停课、停职、降职、撤职等组织处理。

(四)纪律处分。

对构成违纪的师德失范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解聘或者开除。

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开除公职。

(六)其他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限制评优评先、限制职称评定、限制招生名额等处理措施。

第七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核实。

【新版】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模板

【新版】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模板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履职尽责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简称《十项准则》)《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岗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企业编制人员及其他方式聘用人员,上述人员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教师”。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新时代“四有”好老师。

建立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党群行政部门配合、各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要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师学习《十项准则》及教育部、自治区制定的师德师风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将《十项准则》《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张贴到教师工作或活动场所,促进广大教师知责明纪,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将《十项准则》和《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内容列入教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划定教师职业行为“红线”,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教师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根据《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结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各类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对发生《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四章受理与调查学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和调查师德失范行为,并向校党委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处理处分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师德失范处理办法

师德失范处理办法

师德失范处理办法一、引言师德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简称,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其师德状况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近年来,我国教育界不断出现师德失范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形象,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师德建设,预防和处理师德失范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1. 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2)歧视、侮辱、虐待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4)违反教学纪律,教学质量低下,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

(5)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6)参与邪教、迷信活动,传播不良信息。

(7)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2.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民主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准确。

三、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1.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教育转化,促进教师自我修养。

2. 处理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批评教育: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通报,警示其他教师。

(3)取消评优资格:在一定时间内取消教师评优、评先、晋升职务等资格。

(4)调离工作岗位: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5)降低岗位等级: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可降低教师岗位等级。

(6)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反师德失范行为,可解除教师劳动合同。

(7)追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师德失范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具体处理措施如下:(1)对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对歧视、侮辱、虐待学生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教学纪律,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构成违纪行为的行为。

第三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学校是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制度,明确处理程序、方法和责任。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公平。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第六条以下行为视为师德失范行为:(一)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诽谤、虐待、性骚扰等;(二)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四)学术不端,影响恶劣的行为;(五)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事实,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三、处理程序第八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分为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四个阶段。

(一)调查阶段: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组成调查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核实阶段:调查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查清事实真相。

(三)处理阶段:根据核实的事实,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

(四)反馈阶段: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向被处理教师和相关人员说明处理依据和结果。

第九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并送达被处理教师。

四、处理措施第十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轻微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正。

(二)停职检查:对较为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暂停其职务,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师队伍的形象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条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四条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措施,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等资格。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第五条以下行为视为大学师德失范行为:(一)违反教育教学纪律,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二)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虚构学术经历,严重损害学术道德;(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财物;(四)歧视、侮辱、虐待学生,性骚扰或性侵害学生,严重损害学生权益;(五)涉及黄赌毒、暴力恐怖活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第六条大学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应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管理部门提出。

第七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举报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管理部门应成立调查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进行调查。

调查组由两人以上组成,其中应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

第九条调查组应采取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处理教师,并公布处理结果。

四、申诉程序第十二条被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官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商、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子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査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师德行为,维护师德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处理原则(一)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加强师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素养。

(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进行教育、帮助和挽救。

第四条处理范围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声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

第五条处理机构(一)高校应设立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监督工作。

(二)高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高校应建立健全校内监督机制,确保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处理措施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轻微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诫勉谈话:对情节较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认真整改。

(三)党纪处分:对涉及党纪问题的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依据党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四)行政处分:对涉及行政职务的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五)解聘:对严重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处理:包括暂停科研项目、暂停招生资格、取消荣誉称号等。

第七条处理程序(一)受理:高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调查:高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组织调查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苏教规[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苏教规〔2012〕11号)各高等学校:现将《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信访条例》、《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江苏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程(试行)》(苏教科〔2012〕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规范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关于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健康开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举报投诉,是指有关个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江苏省教育厅及高校反映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涉及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提倡和鼓励举报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举报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并载明联系方式。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问题提供证据和查核线索。

第四条高校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学校人事部门牵头处理。

凡涉及学术不端的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反映其他问题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调查鉴定。

学校人事部门负责汇总鉴定处理意见,并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对查实存在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的人员,不得向江苏省教育厅推荐申报。

对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高校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条江苏省教育厅收到的举报投诉(含有关部门的转办件),依法应当由学校处理的,学校应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处理。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中共学院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负面清单范畴(禁止和限制行为)第三条思想政治纪律方面(一)在公开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国家统一,损害国家尊严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三)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微信、QQ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五)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六)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八)其他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行为。

第四条学术道德方面(一)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研项目。

(二)在科研项目申报或实施、科研成果发表等抄袭他人科研成果,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故意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违反科研规范行为。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五)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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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体高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应当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等处理程序。

第五条对于师德失范行为,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一)学校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为当事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二)学校对有关部门上报的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复核,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三)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

(四)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

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对学校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六)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第六条师德失范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

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

(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七条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和校(院)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于学校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二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教师出现情节较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做出说明,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

如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应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设立并公布师德失范问题投诉举
报电话和信箱,及时掌握师德师风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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