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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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

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

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很多单位的部门人员为了谋取私利,经常给自己或者别人虚开发票,然后回到本单位报销。

这样的行为侵吞公司或者单位的财产,破坏了公司和单位的经济运营。

情节严重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那么,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虚开发票罪量刑是怎样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内涵,是做到准确量刑的重要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与虚开发票罪是在同一条中规定的,故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可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标准进行折算并参照执行。

本罪只规定对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应并处罚金,但对罚金的数额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与虚开发票罪一同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了罚金刑的具体数额,虚开发票罪在适用罚金刑时可根据相应档次自由刑并罚的罚金数额参照适用,即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利用虚假交易、虚假证明等手段,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一种经济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定罪名为“偷税罪”,主要是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虚构或者变造、销毁、转让、出租、购买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的量刑标准:首先,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以上量刑标准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决心和严肃态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厉的惩处。

同时,对于从业人员来说,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并且给予了严厉的惩处。

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以免触犯法律,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和惩罚。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宁地税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3号)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为加强发票管理,统一对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条款和本处罚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处罚流程应当按照税收行政处罚流程执行。

二、对《暂行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可酌情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行为,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征管信誉等情况,按发票违章处罚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含县)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适用发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四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酌情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一)未导致税款流失;(二)无非法所得;(三)自行改正,或因非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发生并立即报告税务机关。

第五条对《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明确的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依其行为危害性程度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会计经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争议

会计经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争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争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中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编者按: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支持了西藏自治区高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观点。

2016年7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黄应生先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一文,详细介绍了法研[2014]179号文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问题再度带入法律人视野。

笔者拟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问题作出简要分析,与读者一同探讨。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数额标准争议的由来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此后并没有作出废止法发[1996]30号的决定,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法发[1996]30号一直得以适用和援引。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江苏省现行刑事立案与量刑标准(84种犯罪,截止到2018年1月2日)注:根据江苏最新会议纪要等地方标准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标准整理,共84个罪名,文件依据已标注并附后,内容仅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2】(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刑法第186条)【2】(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2】(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发票案案例分析 合理避税的方法

虚开发票案案例分析 合理避税的方法

虚开发票案案例分析合理避税的方法导读:南京警方联合市相关部门成功破获全市首起“黄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达102亿元!近日,南京警方联合市相关部门成功破获全市首起“黄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达102亿元。

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罪,2019年6月28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二个月。

风,毫无预兆地席卷整片旷野,撩动人的思绪万千。

去年以来,南京市税务部门发现浙江省台州市人陈某某在南京冒用他人名义虚假注册多家“空壳”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骗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南京警方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办案民警发现,陈某等人自2014年以来通过寻找职业工商税务代办人,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南京申办了南京37家空头公司,再由所谓的“会计”申领、代打发票,大肆向浙江、山东、广州等地受票企业以面料、服饰等为品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票面价税合计金额5%左右的票点,“职业票贩”加价后出卖给受票企业用于抵扣。

该团伙利用37家空壳公司开票进销项价税合计约102亿元。

民警在侦查过程中还发现,嫌疑人通过增加注册公司数量、缩短运营时间短、模糊实际控制人身份等手段逃避侦查。

嫌疑人在作案时,往往利用不同身份一次性注册几十家公司,每家公司均在几月后便予以废弃。

同时,陈某在公司内部还存在层层设卡、上下级之间杜绝互通的情形。

民警经过深入分析,循线追踪奔赴山东、上海、湖南等地,最终于2018年3月12日在安徽将主犯陈某抓获。

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所谓“黄金票”就是嫌疑人大批购买黄金,所得到的增值税发票。

嫌疑人在购买了黄金之后,以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转手卖给个人消费者以及一些不需开票的黄金加工店,实现资金回笼,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以票面金额3%-11%的价格将出售给票据中介和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企业。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的标准更加具体。

一般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有以下档位: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20万;第二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第三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判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比照以上规定处罚。

本罪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怎么把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以上答复的理解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和情节标准如下:一、入罪标准:虚开涉税5万以上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二、数额较大:虚开涉税50万-250万,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以虚构、伪造、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首先,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其中,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那么量刑标准将会相对较重。

另外,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那么量刑标准也会相对较重。

其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

如果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牟取私利,且态度恶劣,不愿意认罪悔过,那么量刑标准也会相对较重。

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那么量刑标准可能会相对较轻。

最后,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前科记录,且在社会上有一定的正面形象,那么量刑标准可能会相对较轻。

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且在社会上有负面形象,那么量刑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重。

综上所述,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以及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出合理的量刑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虚开增值税发票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发票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释义]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

17 法发〔1996〕30号)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虚开发票罪怎么处罚

单位虚开发票罪怎么处罚

开了发票是要收税的,并且可以报销,所以在社会上就会有虚开发票的犯罪,那么虚开构成什么犯罪呢,这个犯罪会怎样量刑,虚开发票多少钱可以立案呢,可以去哪里报警,下面让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您简单解析。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下设包括公司与知识产权等业务部和一个法学研究所,拥有一支既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等,又有兼职教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还有获得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师荣誉称号的专业律师队伍。

单位虚开发票罪怎么处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量刑标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开具虚假发票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开具虚假发票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开具虚假发票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开具虚假发票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开具虚假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开具虚假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罚款、税务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可能。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金额高达发票金额30%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经营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

此外,税务机关还会对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追溯,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也可能面临税务调查和处罚。

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税法规定,不得开具虚假发票,以免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结语
开具虚假发票是一项严重违法行为,将对正常税收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若虚开数额较大或伴有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刑罚。

开具虚假发票行为严重,应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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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立案标准

虚开发票的立案标准

虚开发票的立案标准虚开发票是指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编造交易、虚构业务来开具的发票。

虚开发票的存在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正常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对虚开发票的打击和治理成为了税务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那么,虚开发票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虚开发票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票的真实性,二是发票的合规性。

对于发票的真实性,主要是指发票所载明的交易、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交易、业务标准。

而对于发票的合规性,则是指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税法、财政法规的规定,包括发票的开具程序是否合规、发票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

其次,虚开发票的立案标准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考虑一些具体情况。

比如,在审查发票真实性时,需要对交易、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核实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交易过程、交易资金流向等;在审查发票合规性时,需要对发票的开具程序、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发票的开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虚开发票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

在立案审查中,需要充分收集并确保证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以便能够有力地证明发票的虚假性和违法性,为后续的处罚和追责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虚开发票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适用。

税务机关在立案审查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立案审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虚开发票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具体情况的审查和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操作。

只有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审查和立案,才能有效地打击和治理虚开发票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法发[1996]30号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0号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解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解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解读目录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概述 (1)二、入罪标准解读 (1)1、主体资格 (2)2、主观方面 (3)3、客体方面 (4)4、客观方面 (5)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6)1、常见问题 (7)2、案例分析 (8)四、防范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措施 (9)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0)2、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10)3、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11)4、加强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 (13)五、结论 (13)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重要性 (14)2、入罪标准的把握与适用 (15)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概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故意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通过虚假手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或其他财政性资金的行为。

此类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财政收入,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企业的信誉和长期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其入罪标准严格,涉及多个方面的考量。

这不仅包括开具发票的行为本身,还包括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涉及的金额大小、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本文将对其入罪标准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及入罪标准可能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而有所变化。

在理解和适用相关标准时,应当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准确有效。

二、入罪标准解读主观方面:具有骗取增值税发票的目的。

行为人明知所虚开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或转让,但仍然进行虚开。

客观方面:实施虚开发票的行为。

这里的行为包括出售、购买、出租、承租、赠与、借款、投资等方式,以及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增值税发票。

数量与情节严重程度: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

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

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虚开发票是指没有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虚假的交易、虚假的货物、虚假的服务等手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用以骗取国家税款、骗取银行贷款、骗取出口退税或者骗取其他财政资金的行为。

虚开发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我国对虚开发票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规定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下面就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票的真实性,二是发票的使用目的。

在发票的真实性方面,主要是指发票的开具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发票所载明的货物、服务是否真实存在,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金额是否真实可靠。

只有在发票的真实性得到证实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虚开发票罪。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对发票所载明的交易进行严格的核实和调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

在发票的使用目的方面,主要是指发票的使用是否存在非法目的。

虚开发票的使用目的一般包括骗取税款、骗取贷款、骗取出口退税等非法目的。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对发票的使用目的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查明发票是否被用于非法目的,以及非法目的的具体情况和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在立案时,一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发票的真实性和使用目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确定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

在确定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发票的真实性和使用目的,确保立案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对发票的真实性和使用目的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确保立案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立案,才能有效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以虚构的交易、虚假的账务凭证或者其他手段,非法骗取国家税款,侵害国家财产利益的行为。

该罪行对国家税收秩序和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破坏了正常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1. 起诉阶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刑事犯罪,从起诉阶段来看,实行了“从重、从快”原则。

即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或者犯罪分子有潜逃、死亡等丧失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的,可以直接逮捕。

2. 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处没收财产。

3. 具体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对于数额较小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通常会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处以没收财产。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严重损害国家财政利益和经济秩序,对于不同数额和情节的犯罪行为,法律有具体规定的量刑标准。

为了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必须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施严厉的打击,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以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提高人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意识,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江苏省虚开增值税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虚开增值税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虚开增值税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友⼩张留⾔说⾃⼰在⼀家销售公司财务部上班,最近发现⾃⼰的领导似乎在虚开⼀些增值税发票。

她想知道江苏省虚开增值税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是否会有严重后果。

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信息,供⼩张和⽹友们参考。

⼀、江苏省虚开增值税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第⼀,全国统⼀执⾏⼀个量刑标准,不分⾏政区域或者⾏业。

第⼆,根据增值税发票犯罪情节和程度的不同,有可能被判处拘役、⾼额罚款、有期徒刑直⾄⽆期。

⼆、刑法中关于增值税发票犯罪的规定《刑法》第⼆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发票、⽤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或者虚开⽤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虚开的税款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或者虚开⽤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虚开、为⾃⼰虚开、让他⼈为⾃⼰虚开、介绍他⼈虚开⾏为之⼀的。

第⼆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量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量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江苏省增值税新刑法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增值税新刑法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基于组态软件的交通信号控制
张林;李秀娟;李蕾蕾;张丹丹
【期刊名称】《电工技术》
【年(卷),期】2005(000)011
【摘要】介绍了以组态软件MCGS5.0为开发平台,并利用PLC设计的一个交通控制系统.该系统通过上位机和下位机之间的数据传输,以良好的人机交互界面实现对十字路口交通信号的实时监控.
【总页数】2页(P40-41)
【作者】张林;李秀娟;李蕾蕾;张丹丹
【作者单位】合肥学院,安徽,合肥,230022;合肥学院,安徽,合肥,230022;合肥学院,安徽,合肥,230022;合肥学院,安徽,合肥,230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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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于车联网实时交通数据的交通信号控制方法 [J], 胡鑫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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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 立案标准

虚开增值税 立案标准

虚开增值税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是指以虚假的形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形式的发票,虚构货物、劳务等交易,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正常的经济发展。

因此,针对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国家有一定的立案标准。

首先,虚开增值税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具发票金额巨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二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是多次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有犯罪前科或者是累犯的;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

其次,对于虚开增值税案件的立案标准,相关部门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

首先需要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包括虚开增值税的具体金额、时间、地点等信息。

其次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搜集和分析,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需要进行案件的综合评估,明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以便进行后续的处理和处罚。

再次,对于虚开增值税案件的处理,相关部门需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首先需要对涉案人员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其虚开增值税的具体情况和行为动机。

其次需要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和审讯,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最后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虚开增值税案件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之,针对虚开增值税案件的立案标准,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虚开增值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虚开增值税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惩虚开增值税行为,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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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075221888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
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
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本表格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情节严重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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