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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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法解释》第24条)

⑦★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

1.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

2.关联性: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

3.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1.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条件

2.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①被害人(自然人和单位);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此时原告仍应列为被害人本人。

②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③人民检察院: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①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②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③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⑤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高法解释》第143条)

4.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①首先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物质性的

②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这一规定,应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第二,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第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的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疑案不起诉。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

一法定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提起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3)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4)法律没有规定期限;

(5)重新审判的法院可以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

院;

(6)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判决和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2)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欧哲抗诉就能引起,不论其上诉有无理由或抗诉理由是否充分,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

(4)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有在发现新罪或需要改无罪为有罪时,才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或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又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则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则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即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两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它们在适用对象、有权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后所作的裁判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审理监督程序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对这些案件可以依法由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取决于原审裁判的程序和审级。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死缓)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立即执行死刑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才能执行。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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