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保密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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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披露方(甲方):
接受方(乙方):
鉴于:甲乙方进行专利代理合作事宜,乙方需要取得甲方的相关资料,为此,甲
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简述:
接受方理解披露方已经或即将披露有关专利申请的资料,这些过去、现在或后来披露给接受方的资料以下称为披露方的“知识产权资料”。
有效条款
1. 对披露方披露的知识产权资料,接受方在此同意:
(1) 严守知识产权资料机密,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该产权资料;
(2) 不得在有损披露方利益的情况下泄露任何知识产权资料或源自于知识
产权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
(3) 除用于内部评估其与披露方的关系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知识
产权资料;
(4) 不得在有损披露方利益的情况下复制或反向设计该知识产权资料;
(5)不得就该知识产权资料自己申请专利也不得将此资料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申请专利。
2. 披露方承认并同意,对于提供给接受方及其公司专利申请的知识产权资
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接受方承认并同意,对于披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不得进行有损披露方的增删更改。
本协议有效期内,接受方的主管、雇员、代理或相关人员泄漏披露方的相关知识产权资料,由接受方负担相应的责任。
3.违约责任:接受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披露方
遭受损失的,接受方应对披露方进行赔偿。损失赔偿为披露方因接受方商业秘密泄露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因接受方员工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披露方造成严重
后果的,披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5.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协
议执行中若有争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披露方单位(甲方):(盖章)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接受方单位(乙方):(盖章)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