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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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的疑难问题与辩护要点

滥伐林木罪的疑难问题与辩护要点

滥伐林木罪的疑难问题与辩护要点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于滥伐林木的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滥伐林木不仅导致了生态平衡的破坏,还对气候和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滥伐林木罪的问题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和辩护要点。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滥伐林木罪进行全面评估,以期了解其深度和广度。

滥伐林木罪的定义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并非所有伐木行为都可以贬为滥伐,有时林木砍伐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生存和发展的角度出发,探讨人类与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滥伐林木罪的界定。

滥伐林木罪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话题。

滥伐林木罪不仅导致了自然环境的恶化,还可能引发其他连锁效应,如土壤侵蚀、气候变化等。

我们需要对这些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估,探讨滥伐林木罪对于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以及对于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滥伐林木罪的治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滥伐林木罪的治理责任各不相同,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

还需要探讨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制定出符合国情的治理措施。

对于滥伐林木罪的辩护要点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例如自然灾害区域和贫困地区,滥伐林木可能被一些人视为是生存的必需手段。

我们需要理解这些特定背景下的辩护要点,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

滥伐林木罪的疑难问题与辩护要点需要我们站在生态、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评估。

只有深入探讨、理性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滥伐林木罪的本质和根源。

在未来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全面、深刻地认识到滥伐林木罪对于人类生存和自然生态的重要性,共同努力保护和治理我们共同的地球家园。

本人认为,对于滥伐林木罪,我们应该意识到环境保护是全人类的责任,所有的治理举措都需要在人与自然、经济和生态平衡之间进行权衡,不能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忽视了全球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完整word版,关于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辩护意见

完整word版,关于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辩护意见

关于刘乃亮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乃亮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刘乃亮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的辩护人。

本律师经庭前查阅案卷,了解相关事实,现结合本次庭审情况,综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观点:1、指控刘乃亮涉嫌滥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就本案庭审所查明的事实情况,刘乃亮之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具体理由如下:被告刘乃亮系将涉案树木出售给宋纪玉,并且谈定了价钱,且双方明确了刘乃亮只是卖树,其他不管,而宋纪玉则买树并负责办理采伐证和具体砍树的事宜。

这是本案滥伐林木罪之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客观基础。

根据庭审调查的证据、结合交叉问话的内容以及各方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可以确定,其一、本案发生经过的自始至终,刘乃亮确实并未参与砍树行为。

其二、刘乃亮卖树之时明确了由宋纪玉负责办证并砍树,并且宋纪玉向刘乃亮称其认识林业部门领导,可以办证。

其三、从各方面的笔录综合看来,研究刘乃亮与宋纪玉的约定和价格可以看出,刘乃亮所卖树木要价较低,其所卖的是未经加工的原树木之价格,而具体将活体原树木进行砍伐并粗加工成木段和树枝等行为的成本支出则并未包含在刘乃亮的出售价格中,故此,刘乃亮与宋纪玉双方之间才商定了730元每吨的较低出售价格。

而由此则可以进一步确定出与上述两点意见相印证的结论,即具体的办证手续和砍伐树木与刘乃亮无关。

故此,基于买卖常识也可知,树木买卖达成后,具体的砍伐行为如何则并非刘乃亮所支配和操办,刘乃亮没有理由也无权催促或者阻止买家砍伐所卖树木。

至少,买家无证砍伐树木的行为不应当由刘乃亮承担刑事责任。

其四、本案所买卖的树木并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故而本案的树木买卖行为并不需要也无法作《森林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办理变更登记。

综合本案讯问笔录以及邵世刚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明确,本案的第一被告宋纪玉属于树贩子,即常年收购和砍伐他人出售树木并以此谋生的人,本案实际上是刘乃亮将树木出售给宋纪玉,而宋纪玉在确定了与刘乃亮的收购事宜后则随即将树木倒卖给孙家青。

A某某滥伐林林木罪一案辩护词

A某某滥伐林林木罪一案辩护词

A某某滥伐林林⽊罪⼀案辩护词辩护词(注:1、为保护个⼈隐私,被告姓名均以A某某代替;2、本⽂为作者独创性表达,未经本⼈同意,禁⽌复制、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民陪审员: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接受A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A某某涉嫌滥伐林⽊⼀案的辩护⼈,开庭前辩护⼈向被告⼈了解了案件的有关情况,查阅了案卷材料,到公安机关、林业部门调查收集了有关材料,刚才⼜进⾏了法庭调查。

现在,辩护⼈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构成滥伐林⽊罪,应当以滥伐林⽊罪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对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滥伐林⽊罪不持异议。

⼆、犯罪事实部分,对第⼀次卖树所得赃款10600元,因证据不⾜,不宜作出认定。

被告⼈犯罪所得的赃款应当为31100元(第⼆次卖树得赃款14400元、第三次16700元)。

对第⼀次卖树10600元赃款,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仅有第⼆次(18年1⽉26⽇)、第三次(4⽉24⽇)、第四次(4⽉28⽇)、第五次(5⽉22⽇)供述中有记载,第⼀次供述中没有记录,被告妻⼦的证⾔也未提过有该笔赃款的存在,也⽆打款记录、某县⽊材⽼板⽀付10600元的证据。

根据《刑诉法》第五⼗三条,仅有供述,⽆其它证据印证,不⾜以证明有10600元赃款存在。

三、被告⼈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以予以考虑:1、被告⼈具有坦⽩情节。

被告⼈在公安机关对其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指认犯罪现场、犯罪⼯具等。

根据《刑法》第六⼗七条,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过去⼀惯表现良好,⽆违法犯罪前科。

村委会证明,被告⼈在该村过去⼀惯表现良好,村民对此⼈评价好,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此次是初犯,偶犯。

3、被告⼈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

从犯罪的动机上看,是因为家庭贫困,没有收⼊来源,为解决家庭的⽣计问题才产⽣了伐⽊卖钱的念头,相⽐较⼀般的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性较轻。

4被告⼈真诚悔罪,向林业部门写了检讨书。

滥伐林木罪无罪辩护词

滥伐林木罪无罪辩护词

滥伐林⽊罪⽆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受被告⼈王xx的委托,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的指派,本律师担任王xx涉嫌滥伐林⽊罪⼀案的辩护⼈。

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的查阅分析案卷材料,通过今天的庭审形成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公诉⼈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王xx成⽴滥伐林⽊罪罪名不成⽴。

⼀、关于滥伐林⽊罪,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数量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对本条具体应⽤,最⾼⼈民法院于2000年11⽉17⽇通过《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数量较⼤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以滥伐林⽊罪定罪处罚:(⼀)未经林业主管⾏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观部门批准并核发林⽊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林⽊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或⽅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的…”根据以上法条规定,构成滥伐林⽊罪,主观上应当有采伐的故意,客观上应当有超出采伐许可证或⽆采伐许可证⽽采伐的⾏为,且采伐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所有或本⼈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

本案的被告⼈在主观上没有采集的故意也没有采伐的⾏为不构成本罪。

本案的采集和采伐都是刘xx⼀伙所为,采伐⼯均是刘xx花钱雇来的,伐下来的树⽊也都是刘刚处理的,如果是被告⼈所为那么为什么雇⼈的⼯资都是刘xx所付?难道⼀个⼈会没有任何理由去犯罪吗?⼆、本案涉数额如果是2500株以上就构成数额巨⼤,⽽公诉机关提供的数字为2506棵这个数字太巧了,正好是数额巨⼤,此数字没有经过被告⼈的现场指认且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王xx犯滥伐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被告⼈王xx⽆罪。

辩护⼈李⽴华2012年6⽉12⽇法院判决:被告⼈⽆罪。

关于江某滥伐林木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江某滥伐林木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江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江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的一审辩护人。

根据《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本辩护律师依据案件的事实真相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律师的辩护权利,为本案被告人江某,向法院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关注并考虑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察报告存在不足之处,影响我方当事人的定罪。

在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察报告中,对采伐的蓄积采用平均地径与胸径计算,且从现场照片中发现树桩存在破损情况,由此测量得出的立木蓄积可能存在误差。

我方认为县森林公安局对砍伐现场蓄积的勘察结果恰巧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滥发林木罪的量刑起点即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我方认为这一勘察结论存在误差与疑点,勘察结论对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定性起到决定性作用。

现请求县森林公安局对现场再次进行勘察。

二、本案中量刑标准变化幅度大恳请法院行使裁量权重新考虑量刑标准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然而陕西省高院并没有确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标准,而是采用解释中的“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的标准。

我方辩护人认为考虑到当事人是个农民,受教育程度底,法律意识淡薄,如果将10立方米作为量刑起点标准,对于我方当事人过于严厉,因此恳请法院行使裁量权提高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认定标准,从而对我方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

一审辩护词

一审辩护词

***涉嫌滥伐林木一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及法庭调查事实,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故仅作量刑辩护意见。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予以处罚。

主要理由是:一、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砍伐的林木经鉴定为67.928立方米,被告人应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本案被告人符合该项规定,应减少基准刑的10%。

2、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款: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案被告人符合该项规定,应减少基准刑的20—30%。

综上,本案被告人应在减少基准刑的30-40%范围内量刑,即应当在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2年5个月范围内量刑。

二、本案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适用缓刑。

1、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被告人***同时符合本条1-3款规定,应当适用缓刑。

2、本案的起因是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本案涉及的林木折抵被告人的工程款,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漠,没有及时按法律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致,被告人并不是以滥发林木为生的生意人,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滥伐林木案辩护词

滥伐林木案辩护词

滥伐林木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律师事务所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研究了本案卷宗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并依法参加了法庭审理。

现根据庭审情况和案卷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本辩护人对本案基本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针对量刑提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中***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小。

本案中****及其他两位嫌疑人、证人多次提及采伐证已委托他人办理,不论证最终办理与否,至少****没有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最多认定为没有及时核实,轻信他言、导致结果发生的过失。

并且由于杉树木材价格低廉,****出卖所采伐木材没有获利,甚至亏本。

因此,****伐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本案中***具备自首等法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检察院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鉴于****的自首表现,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三、****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砍伐的林木既不是自然保护区内树木,也非珍贵树木,而是本在采伐计划内的普通杉树。

且只因****轻信采伐证已办,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采伐证办理情况以至构成犯罪。

因此,****的犯罪情节与主观恶意较轻。

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的法律观念淡漠,未按规定办理采伐证就进行采伐的行为追悔莫及。

案件审理期间****积极配合案件审理,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并且,此前****一直遵纪守法,不但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在其生活的村里勤奋劳动、乐于助人经常帮助邻里乡亲,受到本村村民的一致好评,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

且****身患疾病,家中又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是当地经济困难户。

辩护笔记——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

辩护笔记——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

辩护笔记——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基本案情侦查机关指控2017年,时任甲市乙村的党支部书记张某某授意村主任陈某某擅自变更村内林道挖掘地点,将原本计划在乙村李家坞挖掘的林道,变更至乙村张家坞,使得张家坞的松木被毁;涉嫌滥伐林木罪。

张某某被当地森林派出所刑事拘留。

辩护人于刑拘期限届满前3天介入案件,并在审查逮捕期间向承办检察官递交辩护意见。

经承办检察官研究决定,对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之后,辩护人继续与承办民警保持沟通,并向侦查机关递交《建议撤销案件或对张某某终止侦查的申请》。

最终于2018年2月8日,侦查机关对张某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辩护意见概要辩护人整体认为:(1)张某某对乙村张家坞林木被挖一事,事先不知情,事中予以了阻止,足见其反对砍伐林木的主观意图,因此张某某不构成自然人犯罪;(2)张某某最终没有有效阻止他人改道的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张某某构成犯罪;(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也不能认定为滥伐林木的单位犯罪,张某某更不是滥伐林木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4)退一步讲,即便张某某构成犯罪,由于本案涉及林木蓄积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实践中一般判缓刑,可以对其决定不予批准逮捕。

具体辩护意见一、张某某对乙村张家坞松木被挖一事,事先并不知情,事中曾经阻止,其本人更没有指使或参与,足见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自然人犯罪。

(一)张某某个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缺乏犯罪动机。

本案中,不管是林道建设,还是因为改道导致张家坞的松木被损毁,均无张某的个人利益在内;林道建设成功,最终得益者系丙村和乙村的村民。

张某某自述乙村有过两次林道建设的经验,其清楚林道建设项目施工中的注意事项,即不能改变业已审批的路线,否则会“闯祸”。

按常理判断,其在明知道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林道的情况下,又没有个人利益的驱使,其完全没有必要冒着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而损毁张家坞的松木。

张某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缺乏犯罪动机。

涉嫌滥伐林木的辩护词

涉嫌滥伐林木的辩护词

涉嫌滥伐林木的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我作为本案被告________的一审辩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永检林______号起书指控被告___犯滥伐林木罪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是错误的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作____村党支部书记199年200月两次提议借机多砍些林木出售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公机关的指控没有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_____为村党支部书记,不是村委会的行政领导因此其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其不应当对村委会的行为承担刑事任,法院应当宣告无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刑法》3条没有把村委会列入单位犯罪主体,公诉关指控村委会单位犯罪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四、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五、关于本案超伐的立木材积计算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意见敬请考
辩护人_____律
_________。

曾先亮涉嫌滥伐林木被送劳教及受刑事追诉双重处罚案之二审辩护词

曾先亮涉嫌滥伐林木被送劳教及受刑事追诉双重处罚案之二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涉及隐私,采用化名曾先亮涉嫌滥伐林木被送劳教及受刑事追诉双重处罚案之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合议庭法官:作为被告人曾先亮的二审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一审判决显属错误。

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首先,从程序上看,就同一对象、同一事由而言,劳教和刑罚因其本身的内涵决定了它们适用上的相互排斥性;控方因同一事由,在曾先亮被解除劳教后又对曾先亮刑事追诉,明显违法。

其次,从实体上看,曾先亮的行为是代表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职务行为,尽管有一定过错,但曾先亮主观上没有滥伐林木的故意,且曾先亮的行为不具有刑法评判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曾先亮在受到劳教处罚之后,更没有理由受到刑事追诉。

最后,本案的关键问题――某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00)肇端法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书》及其法律后果。

(1)、此行政判决业已生效,在法律效力上具有现实的不可逆转性,在证据效力上具有绝对排他性,若要改变此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评判结果,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2)、作出行政判决意味着对曾先亮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的否定,确认了曾先亮不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及某市劳教委的决定无异于蔑视端州区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

(3)、端州区法院所作行政判决认定曾先亮组织村民采伐的都是风折松、干松,此判决所认定的这一事实,在证据效力上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上述意见,我们已在一审庭审发言、庭后提交给一审合议庭的辩护词及刑事上诉状中作了充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再展开论证,只补充发表以下意见,请二审合议庭法官结合我们的一审辩护意见一并审阅。

一、本案从启动侦查程序开始到一审审理结束,反映了公、检、法有关办案人员素质低下,犯了执法幼稚病。

如:端州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作出后,某市劳教委竟然以肇劳教撤字(2001)第001号决定书作出撤销曾先亮的劳教决定,并交由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端州区法院已经撤销了这个劳教决定,某市劳教委有没有必要另行发文撤销?是多此一举,还是蔑视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又如:一审庭审时,公诉人在庭上一口气连续举出控方全部证据后,要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没有给辩护人回旋和思考余地,这种"一锅端"举证的做法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7条规定的公诉人在庭审中“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的“一举一证”规定。

涉嫌滥伐林木的辩护词

涉嫌滥伐林木的辩护词

涉嫌滥伐林木的辩解词尊敬的审问长、审问员: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我作为本案被告人_________的一审辩解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建议:本辩解人认为: _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永检林诉 ___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____犯滥伐林木罪不能够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定性均是错误的。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作为_____村党支部书记, 1999年与2001年 3 月两次建议借机多砍些林木销售的指控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被告人 ______为村党支部书记,不是村委会的行政领导,因此其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其不应该对村委会的行为肩负刑事责任,法院应当宣告无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刑法》第 30 条没有把村委会列入单位犯罪主体,公诉机关指控村委会单位犯罪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够成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四、关于本案的凭据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五、关于本案超伐的立木材积计算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建议敬请考虑辩解人: ______律师_______年___月__日。

律师滥伐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滥伐辩护词怎么写?

The greatest happiness in life lies not in what you possess, but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someth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律师滥伐辩护词怎么写?导读:滥伐辩护词中,律师可以从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写清当事人不构成本罪,举证当事人认罪态度好,主动赔偿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提出法院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

针对检方的指控,律师应当提供一份内容详实,论据充分的辩护词。

一、ls滥伐辩护词怎么写?滥伐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北__ls事务所依法接受__X的委托,指派本所ls高__担任王__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办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__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并向其了解案件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庭的法庭审理。

基于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有了一个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现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__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王__主观上不具备滥伐林木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在本案中即要求被告人明知自身有义务办理采伐证而没有办理。

2、对被告人王__采伐树木的立木蓄积量认定错误。

据以认定被告人王__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唯一证据即__市林业局出具的“__区__镇__村东滥发林木现场的勘察报告”依法应属无效。

《__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符合本条例设立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公告,为诉讼活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而__市林业局并没有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故不具备鉴定机构的资格。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而被告人王__等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相关管理制度。

盗伐滥伐林木罪二审辩护词

盗伐滥伐林木罪二审辩护词

盗伐滥伐林⽊罪⼆审辩护词辩护词是诉讼活动中经常常见的⼀种⽂书,⼀般情况下都是由代理⼈书写的,并且对于不同的案件辩护词的内容是完全不⼀样的,这个需要⼤家多去了解清楚,那么对于⼀些盗伐滥伐林⽊罪来说如果涉及到⼆审也是需要的,对此很多⼈不知道该怎么写,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盗伐滥伐林⽊罪⼆审辩护词吴XX涉嫌盗伐、滥伐林⽊罪⼆审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吴XX 近亲属吴⼤X的委托并经其本⼈同意,指派我担任XX州中级⼈民法院审理的吴XX涉嫌盗伐、滥伐林⽊罪⼀案的⼆审辩护⼈,为吴XX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会见了上诉⼈吴XX,并查阅了⼀审证据材料和审判卷宗,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辩护认为⼀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在以下⼏个⽅⾯:其⼀、⼀审判决认定上诉⼈滥伐林⽊数量有误,导致对上诉⼈处罚过重。

⼀审判决认定上诉⼈在马*⼭砍伐的林⽊总计有668棵,共计18.0779⽴⽅⽶,该数量是公诉机关依据没有事实依据的丘北县森林公安的鉴定结论⽽定的,没有依法核实就以该数量对上诉⼈定罪量刑,是错误的。

因为上诉⼈与林⽊所有⼈王*书购买时,林⽊就有部份已经被别⼈盗窃伐,所以主⼈王XX才急于出售。

同时王XX在出售给上诉⼈之前⾃已就将其要建房的宅地基的林⽊砍伐,并将其已经砍伐那部份林⽊与未砍伐的其他林⽊⼀起作价8600元出售给上诉⼈。

⼀审法院把之前已经被盗的林⽊和林⽊主⼈王XX要盖房的地基上砍林⽊全部计算为上诉⼈滥伐的林⽊,并以此标准对上诉⼈定罪量刑,这明显是错误,上诉⼈所砍伐的林⽊应少于18.0079平⽅⽶。

其⼆、⼀审判决对上诉⼈所盗伐林⽊数量认定也有错误,对上诉⼈的量刑过重。

上诉⼈在丘北县平寨乡⽊柏村所盗伐林⽊没有19棵,应该是16棵。

从公诉机关出⽰的现场照⽚就可以看出,有些伐桩确系斧⼦砍伐,在⼀审审理所所认定的事实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时被告⼈⽤斧⼦砍伐,公诉机关所列出的上诉⼈的作案⼯具中也没有斧⼦。

非法采伐辩护词

非法采伐辩护词

非法采伐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对于指控我非法采伐的行为,我想通过本篇辩护词向您详细陈述我对此起诉讼案件的立场和理由。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从事非法采伐活动。

作为一名尊重法律的公民,我一直秉持着环境保护的态度和意识。

在此之前,我一直与自然和谐相处,并积极参与各种环保活动。

而且,我也非常清楚地明白非法采伐的严重后果和影响。

其次,对于与我相关的证据,我要对其进行一一分析和解释。

指控方提供了一些照片和视频作为证据,声称是我在非法采伐过程中的行为。

然而,这些证据并未清楚地显示出我的身份或者面部特征。

因此,无法确定这些行为是由我亲自完成的,也就无法断定我有非法采伐的嫌疑。

此外,我必须提及的是,我对指控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照片和视频作为一种证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

现今科技的发展使得数字素材的修改变得相当容易,因此无法排除证据被恶意篡改的可能性。

为了保证公正和公平,应该对这些证据进行更加严谨的鉴定和审查。

此外,我也需指出一些行政管理方面的疏漏。

根据规定,非法采伐活动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监管。

然而,在我所在的地区,并没有明确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导致非法采伐行为的认定变得模糊,甚至可能误导了一些正当行为。

因此,我认为,在指控我的非法采伐行为时,是否存在着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也值得我们进行深入讨论和调查。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如果确实有非法采伐行为存在,我也强烈支持相关执法机构对其进行打击和处罚。

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而我也会积极参与其中,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综上所述,我要求尊敬的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认真审查所有的证据,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和公平。

我本人始终秉持着环境保护的原则和态度,并对指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表示怀疑。

我相信,只有通过深入的调查和审判,才能明确真相并给予合理的判决。

谢谢尊敬的法庭对我的关注和理解。

我将提交此辩护词作为我的正式答辩材料。

此致被告人 [您的名字]。

滥伐林木罪辩护词

滥伐林木罪辩护词

滥伐林⽊罪辩护词滥伐林⽊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伐⽊的⾏为。

那么滥伐林⽊罪辩护词应该如何写呢?格式有何要求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滥伐林⽊罪辩护词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滥伐林⽊罪?滥伐林⽊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留⼭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为。

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种犯罪⾏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然⽣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滥伐林⽊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呢?滥伐林⽊罪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作为本案被告⼈龙某的辩护⼈,依法参加今天的审理活动,现本辩护律师依据案件的事实真相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律师的辩护权利,为本案被告⼈龙某,向法庭提出以下⼏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关注并考虑采纳。

⼀、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的湘会检林诉字[2XXX]第8号起诉书所列内容,尚不⾜以指控本案被告⼈龙某构成滥伐林罪。

依据公诉机关今天向法庭宣读的起诉书,指控龙某所实施的⾏为主要为以下两点:第⼀点,即龙某与梁*华等六⼈以2.2万元的价格合伙承包(实为购买)了⽼师⽥*林,并与洞溪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

第⼆点即龙某与张*林、粟*星、梁*华、梁*辉六⼈重新合伙,并于同年⼋⽉,将所购得⽼师⽥*林以230元/m3买给粟*星⼀⼈。

买卖双⽅签订了合同,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

以上两点仅是本案事情的起因,对本案的滥伐结果并⽆直接因果关系与实质影响。

因为⼭林买卖合同本⾝不能够造成滥伐林⽊这⼀必然结果产⽣。

⽽且法律也允许⾃由买卖⼭林⾏为。

⽽起诉书在指控本案主要犯罪经过的内容部分,对于龙某是否参⼊办理采伐证过程,是否知道采伐指标为多少,是否组织、指挥民⼯砍伐了⽼师⽥*林等,对龙某均没有提到只⾔⽚语。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既然起诉书没有写明指控被告⼈龙某参与过滥伐⽼师⽥*林的犯罪事实,那么本案龙某所涉嫌的罪名也应当依法不成⽴。

滥伐林木无罪辩护案例

滥伐林木无罪辩护案例

滥伐林木无罪辩护案例
哇塞,大家来看看这个滥伐林木无罪辩护的精彩案例啊!
李先生,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一辈子都在和土地打交道。

有一天,他被指控滥伐林木,这可把他给愁坏了,他心想:“我怎么就犯罪了呢?”但他没有放弃,他请了一位很厉害的律师为他辩护。

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说:“大家想想看,李先生就像一只勤劳的小蜜蜂,只是在自己的土地上劳作,怎么就成了罪犯呢?那砍几棵树就跟我们平时在家里修修花花草草差不多,难道我们修剪下花草也有罪吗?”大家听了都觉得有点道理呢。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先生砍的那些树,有些是长得不太好的,而且他也不是为了谋取私利去砍的呀。

律师更是激动地说:“这就好比一个人脸上长了颗痘痘,你把它挤掉了,难道你就是罪人啦?这也太不合理了吧!”
检察官当然也有他们的观点,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那场面,简直比电视剧还精彩!
最后,经过仔细的审查和辩论,法庭做出了判决,李先生无罪!李先生那开心的呀,眼泪都快流出来了,他不停地感谢律师。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事情有时候并不是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我们不能轻易地就给别人扣上一个罪名,要多方面去考虑,就像我们不能看到一个人吃了块蛋糕,就说他是个贪吃鬼一样。

法律是公正的,它会还给每个人一个公道。

所以啊,我们遇到事情不要慌张,要相信法律,要相信正义总会到来!。

盗伐与滥伐的区别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盗伐与滥伐的区别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Difficult circumstances serve as a textbook of life for peop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盗伐与滥伐的区别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导读:盗伐与滥伐的区别辩护词在书写必须要阐明可以减轻处罚或者是不受处罚的理由,并且为了使得该辩护词在书写之后,可以影响司法机关最后的判刑,是必须要提供能够佐证自己在辩护词之中言辞的证据的,否则盗伐与滥伐者一定会受到处罚。

一、盗伐与滥伐的区别辩护词应该怎么写?盗伐与滥伐的区别辩护词在书写必须要阐明可以减轻处罚或者是不受处罚的理由,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

这两种犯罪都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在行为上都必须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时,在其他方面还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是作为《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二、盗伐林木罪的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浙江浦源ls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并派我担任本案被告李某某的辩护人。

现辩护人就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观点,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合议时充分考虑并采纳: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 款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所谓盗伐林木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要构成盗伐林木罪,还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第二,主观态度必须是故意;第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第四,客观上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发林木罪,高能辩护词

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发林木罪,高能辩护词

****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所接受被告人****爱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涉嫌非法收购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担任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查阅案卷材料了解了案情,并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掌握。

因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涉嫌的非法收购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罪名始终认可,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时也当庭认罪悔罪,因此辩护人对被告人****涉嫌的非法收购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现仅就****犯罪情节及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涉嫌非法收购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不持异议,但部分犯罪情节上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一)****在沙沟乡收购滥伐林木时,并未提供过油锯,通过李庚志四位现场的伐木工人的证人证言足以证实油锯是因为****提供的两把红色油锯坏了一把,为了不影响工作,就从****住处借用了****的一把白色油锯。

(二)****到案方式为现场传唤到到案。

(三)****并非是在明知****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的滥伐林木,因为被告人****一直以来是沙沟乡的村警,正是基于对其身份的信任,当****说办证的事情他自己搞定的时候,被告人****才没有任何的怀疑。

故被告人****在平安区沙沟乡的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二、****自愿认罪认罚,并出具具结书被告人****自到案后侦查机关第一次作笔录时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内容自始至终保持一致,从未避重就轻,更未隐瞒或反复,《量刑建议书》认定了以上情节。

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家庭的伤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认罪悔罪,并出具具结书。

根据《刑诉法》15条以及2019年10月出台的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规定,特别是根据“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的规定,被告人****在量刑时应得到较大幅度的从宽。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辩护词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辩护词

⾮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辩护词当前社会中,就算是犯罪嫌疑⼈,也有为⾃⼰辩护的权利。

有些犯了⾮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嫌疑⼈,想要获得轻判或是⽆罪,于是就会请律师来给⾃⼰辩护。

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跟着店铺⼩编来看看⾮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辩护词范本。

⼀、⾮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刘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辩护⼈。

辩护⼈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危害后果的发⽣系被告⼈疏忽⼤意引起,被告⼈没有犯罪的故意。

根据案卷材料反映出的情况以及被告⼈本⼈的供述,20XX年XX⽉上旬,被告⼈刘某某在征得合⽥林场负责⼈同意后,雇请伐⽊⼯⼈到指定场地砍伐杂柴。

被告⼈砍伐林⽊的⾏为是得到了林场负责⼈许可的,⽽其⽬的也是为了砍伐杂柴。

伐⽊⼯⼈在被告⼈未到场的情形下,失⼿砍伐了XX株⾹樟。

被告⼈最⼤的失误在于,因当时其他事务缠⾝,忘了叮嘱伐⽊⼯⼈哪些树⽊是不能砍伐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事后,这些被误砍的⾹樟并未运离砍伐地点,⽽是由林场⽅⾯进⾏了处理,被告⼈没有通过这些⾹樟牟利。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被告⼈并没有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故意,也没有对被误砍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进⾏销售和利⽤。

被告⼈最⼤的错误就在于⼀时疏忽⼤意,忘了叮嘱伐⽊⼯⼈⼀些注意事项。

辩护⼈认为,⾮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系故意犯罪,被告⼈刘某某在本案当中,既没有授意,也没有放任伐⽊⼯⼈砍伐⾹樟的⾏为,因此其⾏为并不符合该罪名的犯罪构成,⼀审法院对该案件的定性显然存在问题。

⼆、危害后果发⽣之后,被告⼈刘XX主动投案⾃⾸,积极赔偿损失,这些情节在⼀审量刑中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审法院认定,案发后,刘某某到XX县森林公安投案⾃⾸。

滥伐林木罪如何辩护

滥伐林木罪如何辩护

滥伐林⽊罪如何辩护在我国,砍伐林⽊要经过林业部门的批准,滥伐林⽊是犯罪⾏为,那么犯滥伐林⽊罪如何辩护,其辩护词是什么,关于滥伐林⽊罪如何辩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滥伐林⽊罪如何辩护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滥伐林⽊罪如何辩护接受当事⼈的委托,北京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陈XX的辩护⼈参加诉讼,经过阅卷,会见当事⼈,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并和承办法官进⾏了必要的沟通之后,发表辩护词如下:⼀、本案应该确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主体应该是单位。

其主要理由如下:(⼀)刑法第三百四⼗五条“滥伐林⽊罪”⾥,已经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

(⼆)依据司法解释,排除以下情形的⾮单位犯罪,余下的皆为单位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之盗⽤单位名义】“盗⽤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然⼈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本案不在其列,故应该确定为单位犯罪,以个⼈犯罪进⾏审理和处罚是适⽤法律错误。

⼆、单位犯罪和个⼈犯罪的处罚标准不⼀样,单位犯罪的被处罚标准设定较⾼。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私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都针对⾃然⼈与单位不同的犯罪主体确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因此,本案对于犯罪主体的正确认定,⼀⽅⾯是严格遵守法律的应然态势,另⼀⽅⾯对于被告⼈的处罚具有现实意义。

三、本案鉴定⼈不出庭接受质询有违法律的规定。

根据本案的判决情况来看,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是海南省林业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该⽂书内容具有重⼤瑕疵:(1)和法庭认定的其他证据既不能相互印证,却存有众多的相互⽭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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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滥伐林木罪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研究了本案卷宗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并依法参加了法庭审理。

现根据庭审情况和案卷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本辩护人对本案基本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针对量刑提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小。

本案中****及其他两位嫌疑人、证人多次提及采伐证已委托他人办理,不论证最终办理与否,至少****没有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最多认定为没有及时核实,轻信他言、导致结果发生的过失。

并且由于杉树木材价格低廉,****出卖所采伐木材没有获利,甚至亏本。

因此,****伐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本案中***具备自首等法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检察院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鉴于****的自首表现,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三、****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砍伐的林木既不是自然保护区内树木,也非珍贵树木,而是本在采伐计划内的普通杉树。

且只因****轻信采伐证已办,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采伐证办理情况以至构成犯罪。

因此,****的犯罪情节与主观恶意较轻。

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的法律观念淡漠,未按规定办理采伐证就进行采伐的行为追悔莫及。

案件审理期间****积极配合案件审理,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并且,此前****一直遵纪守法,不但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在其生活的村里勤奋劳动、乐于助人经常帮助邻里乡亲,受到本村村民的一致好评,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

且****身患疾病,家中又有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是当地经济困难户。

作为家中唯一劳动力****为了养家糊口,无意中触犯了法律,望法庭本着教大于罚的精神,结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希望法庭对**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滥伐林木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且其具备自首、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希望法庭对****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再次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律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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