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归责原则角度论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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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知识领域内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受到严格保护。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以下是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的详细介绍:1.知识产权侵权的定义知识产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销售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产品的行为。

2.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侵权者应立即停止侵犯行为,消除侵权影响,并向权利人道歉。

此外,还需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有实际损失、侵权所得利益、合理费用等。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侵权者获得的利益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

4.行政责任对于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5.刑事责任侵权行为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刑事责任的追究需满足一定的侵权行为标准和损害结果。

6.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程序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权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诉讼途径。

7.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和维权建议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权利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注册知识产权,签订保密协议等。

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应妥善保管侵权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权。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体现。

了解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综述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综述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综述可见,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普遍采取的是挂靠式。

由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具有复杂性与综合性,而科技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兼顾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事宜下很难有足够的精力投人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同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而科技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通常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很难有效的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全国性文件,仅有教育部1999年《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2年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与2004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三部。

而全国10%的高校尚未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已有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计不周全、不严密,更多的只是在重复一些法律条款,在智力成果的归属问题、专利的申请与维持、利益的分配等问题上还不完善,缺乏可行性,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高校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各环节管理失衡1.知识产权获得管理阶段首先,在智力成果研究之初,缺乏调研,忽视专利文献检索,造成重复劳动。

专利文献是科研重要的参考资源。

全世界每年出版的100多万份专利文献中,记载了全世界95%的新发明、新技术,而且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信息,要比其他媒体的报道早5-10年。

在研究工作的各环节,充分地利用专利文献有利于熟悉有关领域的最新动态,启迪开发新思路,节约研究时间、降低研究成本,减小风险。

但我国大多数高校在研究课题立项时,忽视专利文献检索,造成重复立项、低水平研究,新技术开发成效低。

其次,在智力成果完成时,缺乏严格的制度调节,发明人优先发表论文导致智力成果丧失新颖性而无法申请专利。

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在制定教师、科技人员与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与职务聘任等业绩标准时,较少考虑到专利问题。

发明人投人巨大的智力劳动,申请专利所获得的收益却不如在不一致级别期刊上发表论文获得的奖励。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还有艺术还有科学作品这些作者的著作权,这些权利是不容许任何进行侵犯的,一般我国的知识产权是有专利权还有著作的权利,同时还有商标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

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讲座学称谓,也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矛盾,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

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

从归责原则角度论知识产权保护

从归责原则角度论知识产权保护

从归责原则角度论知识产权保护【摘要】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而归责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从法律依据与原则、防范侵权行为、促进创新保护平衡和具体应用等角度探讨了归责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归责原则不仅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更有助于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社会创新和发展。

在实践中,归责原则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帮助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

归责原则的应用将为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为知识产权创造更加良好的保护环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归责原则、法律依据、原则、侵权行为、创新、平衡、具体应用、理论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践、重要性、作用、防范、建立、健全、意义。

1. 引言1.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核心,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动力。

只有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激励创新者进行更多的研发工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出现抄袭、盗用等行为,导致市场竞争失衡,损害正当竞争者的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还对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好的商品和服务,享受更高品质的生活。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的必要措施。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

1.2 归责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归责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归责原则是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原则,即责任追究的对象应该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归责原则可以起到制约和警示的作用,对维护知识产权权益和促进创新发挥着关键作用。

归责原则可以有效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通过明确责任的界定,侵权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和经济损失,从而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之探析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之探析
视。 ( ) 侵权 损 害 的赔 偿 原 则 一
【】 刘永. 2 论我 国知 识产权侵 权损害赔偿 的 归责原则 【] 宿州学院学 报, J.
2 5,8. 00
[】 崔玲蛾 . 知识 产权的侵 权损 害赔 偿 制度 【] 法制研 究, 0 , . 3 论 J. 2 48 0 [J 闰曙光 , 4 王安峰 . 浅论侵 害知 识产权 损害赔偿 的 归责原则 [】 东 南 J.
根 据我 国 民法 以及 知识 产权 理 论 , 识产 权侵 权 损害 赔偿 通 常包 括 以 知 下 三方 面 的含 义 : 首先 , 是指 一 种权 利 人 和加 害人 之 间 的权 利义 务 关系 , 它
即公 民、 人 和其 他 民事 主体 依法 享 有 的著 作权 、 法 专利 权 、 标权 等 知识 产 商
硕 士研 究 生,研 究方 向为 企 业法;
2 6 3
中 子商务 . 00. 1 国电 I 1 1 2
要 意 义。
【 关键 词 】侵权 损 害赔 偿 归 责原 则 赔 偿 范 围
中 图 分 类 号 :D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0 7 2 1 ) 一 3 - l 3 0 9 4 6 ( 0 1 2 6 0l 0 l 随着 时代 的进 步和社 会 的发 展 , 识在 现代 社会所 占比重越 来越 大 , 知 与 人们 的 日常 生活也 越来越 联系 紧密 , 信息 社会 要求法 律对于 知识 产权给 予更
还 是过 失 , 不论 行为 人 是否 受 刑事 、 也 行政 制裁 , 应 当就 财产 损失 的多少 均
确定 民事赔偿 的范 围 。 罚性 原则 是指基 于行为 人故 意实施 的恶 意行 为或者 惩 重大 过 失行 为 , 以处罚 行为 人 、 求抑 制 效果 、 追 对受 害 人和 社 会提 供法 律 救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之归责原则的探讨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之归责原则的探讨

法 发 明 的 主要 组 成 部 分 ) , 且 明 知 所 出 售 的 物 品 是 为 的 而
侵 犯 专 利 权 而专 门制 造 或 专 门 改 造 的 , 明 知 上 述 物 品 不 也
属 于 基 本 不 构 成 专 利 侵权 用 途 的 生 活 必 须 品或 商 品 的 , 应 当承 担 连 带 侵 权 责任 。 以 专 利 问 接 侵 权 理 论 为 基 础 , 国 美 版 权 法 也 确 立 了 间接 侵 权 规 则 , 国 版 权 判 例 , 谓 “ 接 美 所 间 侵权” 指行为人 本身 并没 有从 事 直接 侵犯版 权 的行 为, 是
2 1 年第 3 00 期
河北大学学报 (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 u n l f b iUn v ri Ph lsp ya d S ca ce c ) o r a He e ie st o y( ioo h n o ilS in e
V .3 o 5 N .3
第3 5卷 ( 第 1 3期 ) 总 5
责 任 。二 是 “ 代 责 任 ” vcr u a it) 即 当 某 人 具 有 替 ( i i slbly , ao i i
监 督 他 人 行 为 的能 力 和权 利 , 没 有 及 时 发 现 和 制 止 他 人 却 的 侵 权 行 为 , 从 中 获 得 了 直 接 经 济 利 益 时 , 应 为 他 人 并 也
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
侵 权 。但 是 Wo duf 官 没 有 采 信被 告 的抗 辩 理 由 , 定 o rf法 认
被 告 已经 制 造 和 销 售 了专 利 发 明 所 有 重 要 部 分 , 认 为 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并 种行为是“ 种 引诱他 人 非法 使用 原告 发 明的行 为” 一 。法 官认为 , 如果 有 这 样 的 情 形 : 告 与 第 三 方 合 谋 制 造 和 销 被 售改进 的煤 油灯 , 告制 造灯 头 , 三方 制造 灯罩 , 么, 被 第 那

关于从归责原则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初步探讨

关于从归责原则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初步探讨
影 响 到 知 识 产 权 人 的利 益 与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 响 到 我 国 履 行 与 害人 权 利 的 同 时兼 顾行 为 人 的行 为 自 由 , 利 于 鼓 励 人 们 的 创 影 有 贸 易 有 关 的知 识 产 权 协 议 ( r s 议 ) 达 到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新 精 神 , 利 于 经 济 的 发 展 。 因 此 , 错 责 任 原 则 作 为 民事 责 任 Ti 协 p 应 有 过
水 平 , 而很 有研 究 价 值 。 因
分 析
基 本 归 责 原 则 的地 位 是 不 容 动摇 的 。一 种 侵 权 责任 要脱 离过 错
笔 者 认 为 . 错 责任 原 则 是 侵 害 知 识 产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过 31 过错责任原则能够 最好地 实现知识 产权 法的立法 日 .
责 任 , 是 出 于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的 要 求 。严 格 说 来 , 人 类 所 在 社 基 本 归 责 原则 , 要 以下 i 方 面 原 因 : 这 在 主 而 导 致 的 损 害 也 就 在 所 难 免 。 为 此 , 律 要 求 侵 权 行 为 人 承 担 的 。过错 责 任 原则 的 含 义 是 以 行 为 人 主 观 上的 过 错 作 为 构 成 责 法 责 任 的 前 提 不 仅 仅 是 损 害 , 且 应 包 含 其 他 理 由 , 就 是 可 归 任 的 必 要 条 件 , 过 错 即有 责任 , 过 错 即无 责 任 。过 错 责 任 原 而 这 有 无 责 性 。过 错 即 为 可 归 责 性 。 由 于 具 有 过 错 , 使 追 究 侵 权 行 为 则 的 基 本 精 神 , 是 要 求 对 有 关 行 为进 行 社 会 性 的 价 值 判 断 , 就 就 即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在各类 知识 产权案 件 中 , 侵犯 知识 产权 案件 占相 当 比重 , 归责原则 是 司法人 员处 理侵权 而 纠纷所 应遵 循 的基本准 则①, 因此 , 知识 产 权 侵权 的归 责 原则 对 正 确 解决 纠 纷 、 法 合 理 保 护 合
当事人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 该问题也因此受到了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 引 起 了热烈的讨论② 。但从理论界 , 特别是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论述来看 , 由于未将归责原则 置于民法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宏观把握和准确理解 , 因而出现 了各种各样 的观 点 , 中有些观点甚至不能 自圆其说 , 其 这种现象势必不利于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正确审理。 因此 , 笔者 不揣浅 陋 , 对 知识 产 权 司 法实 务 中这 一 重 大且 急 待 澄 清 的法 律 问题 提 出一 些 看 试
作者简介 : 玮 (9 7 , 江苏 睢宁人 , 魏 16 一) 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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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 年第 4 06 期
多提到, R P 协议的规定及国外立法学说与司法判例也大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 T IS 事实上, 就是这些有着鲜明立场与观点的论述者们有时也不是非此即彼。他们常常用“ 主 要归责原则” 或是“ 基本归责原则” 等词语承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两种或多种原则的同时适用。 当我们不能用一个 自 自终的逻辑清楚地表达我们意欲表达的思想, 始 当正确与错误 的东西缠 绕在一起, 我们就很难立刻判断出到底哪些正确 、 哪些错误 , 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归责原则问 题的讨论就是如此 , 这也是为什么参与讨论这一问题的人越多而问题越模糊的缘故。 笔者以为 , 在讨论问题之前 , 我们有必要明确 以下一些概念及前提性问题 : 1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含义的界定 .

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探究
谭冰涛;李剑雄
【期刊名称】《广东法学》
【年(卷),期】2001(000)006
【摘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我国法律所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侵害知识产权,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一种,并无专门法律条款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此而论,知识产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似乎没有疑问,但由于这几年,一些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于是,侵害知识产权应适用怎样的归责原则,似乎相应地成了一个“新”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正是准备对此问题作一廊清。

【总页数】4页(P25-28)
【作者】谭冰涛;李剑雄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J], 汪世虎;路德虎
2.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问题的实质r——以日本违法性理论为视角重构知识产权救济体系 [J], 郑路
3.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研究 [J], 李宴
4.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研究 [J], 李宴
5.浅论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J], 闫曙光;王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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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归责原则

浅论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归责原则
论 侵 犯知 识产 权 的 民事 归责原则
费 弘 霞
( 黑龙 江省 木 兰县 法 律援 助 中心 , 龙 江 木 兰 1 10 0 黑 590 )
摘 要 : 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是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 的核心 问题。 侵犯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 责任 的归责问题 , 主要有三种学说 : 过错责任说、 无过错说 、 混合说。在认定上 , 普遍采用的原则是二元 归责原 则, 在采 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 , 补充适 用其他 归责原则。 关键词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归责原则 ; 过错责任 权行为 的分类 、 责任任构成要 件、 举证责任 的负 明其发行 、 出租的复制 品有合法来源的 , 应当承 知识产权 的侵权行为是指擅 自 行使知识产 担 、 免责条件、 害赔偿等, 损 是在处理侵权纠纷所 担法律责任。” 权 人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 给权利人的其他利 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或 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商标法》第 五十六 条规 益造成损 害的不法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 。 关于侵害知识产 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 的赔偿数额 , “ 为侵权人在侵 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 问题。 权的赔偿责任的归责问题 , 主要有三种学说 : 过 权期 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 或者被侵权人在被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错责任说 、 无过错说 、 混合说 。 理论中之所 以出现 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 的损失 , 包括被侵权人 1 .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概述 如此悬殊 的观点的根本在于: 立法中混淆了知识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与一般 的侵权行为有 产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不同。 前款所称侵权人 因侵权所得利益 ,或者被 着 相同的法律性质及 一定程度上相似的法 律后 21 .过错责任说 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 , 由人民法 果。 但是 , 由于侵害对象的不同 , 知识产权 的侵权 过错 责任说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使用 的一 院根据侵权行为 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 行为又有其独有 的特点。由于 目 , 前 对于知识产 种归责方法 。 说认为 , 该 知识产权侵权为一般侵 的赔偿 。 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标准。 权行为 , 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及知识产权部门法没 销 售不知 道是侵 犯注册 商标专 用权 的商 在—个国家被认定为是侵权的行为 , 在另外一个 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 品 , 能证明该商品是 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 明提供 国家有可能是合法 的行为。 则的情况下 , 就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 者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 在我国 , 大部分通说认为知识产权 的侵权 2 . 2无过错说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6 条第 2 3 款 “ 行为是指, 自 擅 行使知识产权人所享有 的排他性 般说来 , 在知识产权的侵权构成上 , 使用 规定 :为生 产经营 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 权利, 或给权利人的其他利益造成损害的不法行 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 即无论侵权人是否知道他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 的专利产品或 为。其特点表现为: 人的权利 ,也无论侵权人是否知道他人的权 利 , 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 能证 明其产品 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侵害行为表现的特殊性 .1 1 也无论他在侵权是是否具有主观的故意或过失 , 合法来源的 , 侵 害财产的行为 , 往往表现为对有形财产 只要发生了侵权的事实 , 就可 以认定 为侵权。 同时 ,RP T IS协议第 4 5条规定 :涉及知识 “ 的占有、 使用 、 妨碍或损害。 知识产权 的客体是无 23混合说 . 产权侵权损 害赔偿 的归责原则及私法救济诸多 此说主张对 于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 问题 , 对各缔约方相关 国内立法具有普遍 的指导 形的, 这就决定了对 客体侵害行为 的特殊性 。它 往往表现为剽窃 、 修改和假 冒, 其侵害的对象是 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 即对直接侵权行为应适用 意义 。” R P 协议第 4 条 的标题是损害赔偿, T S I 5 对于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 该 条第 l 明确规定 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 款 作者、 创作者或传播者 的思想 内容或思想表现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 , 式, 与客体所依附的物化载体 无关 。 任原则。此说的依据是 : 世界上大多数 国家在确 提是“ 已知或有充分理 由应知 ”即主观过错 , , 也 1 .侵害行为手段的技术性 .2 1 认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并要求侵权人停止有 就是说 , 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 以侵权人有过 由于知识 产品含有相当程度 的技 术含量 , 关侵权活动时 , 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在确定是 错为归责原则, 这一条款肯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是 适用过错责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使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必须凭借相应 的技术手 否赔偿被侵权人或确定赔偿额度时 , 段才能实施侵权行为,因而较一般 的财产侵权 , 任 。 参考 文 献 【】 1王建平. 民法学( 【 . 下)M] 成都 : 四川 大学 出版 更具有技术性和隐蔽性 。 3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2o. 虽然我 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侵 社 .0 5 1 .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3 1 普遍存 在的侵 害行为 主要 有两个 重要 表 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存在很大的分歧 , 但是在知识 [] 2刘春 田. 识产权 法【 . 知 M1 北京 : 高等教 育 出版 这方面的工作却做得非 社 、 京 大 学 出版社 ,00 北 20 . 现: 一是个体侵权行为的普及化。二是高科技 侵 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常成功 。在我 国修改后 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著作 【1 3郑成 ̄- R P .I S协议逐条讲解【 . T M1 北京 : 法律 出 权行为国际化。 20. 1 _侵权行为类型复杂化 .4 1 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 民共 版 社 .0 1 和《 4吴 知识 北 中国政 法 大 学 出 这三个知识产权法 , 实际上采取的 『1 汉 东. 产权 法唧 . 京 : m 按照侵权人 的行为方式及其在侵权 中的 和国专利法 》 2 1 作用 , 可以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 是在各 自 侵权行为 的判断上 , 采用的 版 社 .o0 . 在对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损 b .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 可分为一般侵权行 是过错推定原则 ; 害赔偿 匕 则采取的是过错原则。 , 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 据我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16 第 0 c . 根据侵权行为主体 的数量进行划分 , 可分 更 正 条规定 , 我国民法据此确立 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 为单方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 1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 2 主导 、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 的侵权归责任原 本 刊 20 09年第 2 4期 ( 8月下旬刊)7页 5 同时 , 据第 l 8 1 条规定 , 确立了知识产权法是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一般 认为包括对著 则。 企业人 事薪资信 息管理 系统的开发 与 作权 、 商标权 、 专利权 、 商业秘密权 、 反不正 当竞 民法的特别法地位 。在我国, 对于侵犯知识 产权 刊发的 《 实现》 文 , 一 作者 : 于清峻 , 单位应 为: 尔滨电 哈 争权等智力成果权的侵害行为。 知识产权法相对 的普遍采用的归责原则 , 是二元归责原则 , 在采 补充适用其他归责原 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冷作 分厂。 于民法来讲, 属于特殊法。民法概括性的规定 了 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 ,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保护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知识产权法第1页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归责原则的特殊性:根据责任形式确定1.停止侵害: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

2.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情形:1)侵害著作权方面(《著作权法》第52条)(1)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者有合法授权的;(2)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3)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出租的复制品的合法来源的。

2)侵害商标权方面《商标法》第56条第3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

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

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D.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答疑编号506060040101]【正确答案】该选项正确,当选。

【答案解析】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应承担侵害商标权责任。

3)侵害专利权方面《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

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3-15)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答疑编号50606004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试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石磊法学院 法律系 法学专业(学号**********)指导老师 朱谢群 副教授【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已的话题,其焦点问题在于无过错原则的适用。

具体而言,便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否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若应该,又应如何适用?本文从归责原则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体系及我国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及其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论述,以求读者对此问题有较为全面的认识与了解。

【关键词】: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教师点评】:本文在较系统地介绍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捕捉到我国民事立法在相关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并予以阐释;进而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相关立法例以及学界代表性观点,针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及其具体适用,有理有据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该文内容饱满充实,旁征博引,主题突出;结构安排严谨,脉络清晰,层层推进;论证过程中既有演绎推理,又有实证分析;同时表达流畅,引注规范。

当然,文中对有些问题的论述失之稍浅。

但瑕不掩瑜,本文堪称一篇优秀的本科毕业论文,同时也反映出作者具有较扎实的法学基础和较强的逻辑思辨能力。

一、前言当今世界,人类正走向知识经济的时代。

科技的突飞猛进为人们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但由此也引发了许多问题。

一方面,它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传播,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和思想观念;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而且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更为严重。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愈发显得重要。

一方面,我们强调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另一方面,若过分强调这种保护,又将不利于信息的广泛传播。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必须兼顾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涉及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与社会公众信息获得自由的利益平衡,有待于在法律上设置这样的一个平衡点,以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过错”与“无过错”之争

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过错”与“无过错”之争
中图分 类号 : 93 D 2. 4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 9 83 70 10.5 220 ) —2 —2 0
已有 的法律 规定 中体 现过 错责任 原 则的条 款主 要有 : 知识产 权侵 权 归责 原则 的确 定 是知 识产 权 法 理论 研 究中 的 1 《 RP . T j S协议 》 4 条第 1 规定 : 第 5 款 若侵 权者 知道 或应 当 个十 分重要 的 问题 , 它直接 影 响到 知识产 权 人利 益与社 会公 众 利 益 的平衡 。 然而 , 国学术 界和 实 务界 对这 一 问题 的认 识一 直 知 道其 从事 了侵权 活动 , 么司 法部 门有权 责令侵 权者 向权利 所 我 那 存 在纷 争 , 要存在 “ 主 过错 责任 原则 ” 点 与“ 过错 责任 原则” 观 无 观 有 人支付 适 当的赔 偿费 , 以便补 偿 由于其侵犯 知识 产权 而给权 利 而 侵权 者 知道或 应 当知道 其从 事 了侵权 活动 ” , 点之 间 的对立 现 对此 两大 观 点结 合 已有 的法 律 规定 分 别进 行 人 造成 的损 害 。 “

评述, 以期 在 比较中得 出平 息纷 争 结 论 。

显 然表 明侵 权者 在行 为 时存在 过错 。 2 我 国《 . 著作权 法》 5 条规 定 : 第 2 复制 品的 出版 者 、 制作者 不 对“ 过错 责任 原则 ” 观点 的评 述 制 复 持“ 过错 责任 原则” 点 的代 表 是冯 晓青 教授 , 观 他认 为 : 识 能 证 明其 出版 、 作有 合法 授权 的 , 制 品的发 行者 或者 电影 作 知 计 录音 录 产权本 身具有 公共 性和政 策性 , 而过错 责任 原 则恰 恰是 公共政 策 品或者 以类 似摄 制 电影 的方法 创作 的作 品 、 算机 软件 、 出租 的复制 品有合 法 在侵权 法 中的体现 , 因此知 识产 权侵权 归责适 用过 错责任 原则 应 像 制 品的复制 品 的出租 者不能 证明其 发行 、 当是 理性 的选择 。 然 而, 者认 为 , 0 笔 片面 强调 知 识产权 的公共 性 来 源 的,应 当承担 法律 责任 。 而不 能证 明有合 法授 权或 合法 来 0 显然 表 明侵权 者 在行 为 时存在过 错 。 和政 策性 而 忽视其 私权 属性 是 不妥 当 的 。如 果在 发 生知 识产 权 源 , 3我国《 . 商标 法》 5 条 第三 款规 定 : 第 6 销售 不知 道 是侵犯 注 侵权行 为 时只能适 用过错 责任 原则 , 么 行为 人主 观上 没有过 错 那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分析论文一、学术界主要观点1.过错责任说。

此说主张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

理由是:知识产权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在我国民事基本法及知识产权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应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说。

有学者认为,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第2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持相当明确的态度,如果我国加入该协议,就必须履行有关的国际义务,我国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与协议内容相衔接,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归责体系也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

3.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有学者认为,在侵犯无形财产权诉讼中,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应为二元归责原则,两者共同行使认定侵权责任的使命。

这种归责体系的具体运行模式是:法律授予作为原告的权利人一种选择权,即假定权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有权”选择自己举证,以便有力地、有针对性地向侵权人追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权利人也可以放弃这种举证的“权利”,法院即责令侵权人举证,举证不能或举证证明不成立的,推定侵权人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二元归责说。

还有学者从实务角度出发,认为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而言,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目前仍属于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责任范畴。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规定处理。

目前在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专门法中没有规定侵犯知识产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就应当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但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可以对一些难以确定当事人主观状态的行为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

5.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协调说。

有学者认为,分别直接侵权、共同侵权、间接侵权不同情况,规定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认前者或后者。

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讨论的反思

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讨论的反思

责侄的 责任 形式 不限于 损 害赔偿 ,那 么其 他形 式的侵 权责 任有 没 有确 定 责任 归属 的依据 呢 ?当然 也要 有 ,否 则就无法 落实 侵权责 任, 然而 如果 有 , 它为什 么 能称 为 ” 贡原 则” ?如 果不 能称之 归 呢 为归 责原则 , 种确 定归属 的依据 又应 该 叫做什 么 ?可见 , 逻辑 这 在 上 , 权责 任” 责原则 ” 侵 归 的存在 是一种 比较 独 特 , 至是 尴尬 的现 甚 象。 在 其 自身 的构架 上 , 权 责任 中的 ” 责原 则” 侵 归 同样存 在 问题, 般学 者 认为, 在损 害赔 偿责 任 的归责 原则 中, 有过 错责任 和无过 错 责任 , 一 点 乎 在所 有 的教 学 资料 』都有表 述 , 而过错 责任 这 L = 然
都存在误解 , 却使得那场讨论更值得 关注。 关 键 词 : 识 产 权 侵 权 归 责原 则 过 错 责 任 知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问题,我国学术界十年前曾经有 过 一次 争论 , 讨论 由郊成 思先 生发起 , 著文称 , 知识产 权侵 权 他 往 中有 必要全 面 引入无过 错责任 ① ; 诸多 学者予 以积 极 应 . 主张在 知识 产权侵 权领 域 仍应 当全面 适用 ~般过 错责 任原 则 。当时争 论


实 际上过错 责 任原 则 , 对应 的是 无过错 责任 原 则, 同理 也就是 在损 害赔偿 责任 中, 者适用 过错 责任 原则 , 或 或者适用 无过错责任 原则。 然而 , 究竟什 么足” 则”简要地 说 , 原 , 即人们 说话 或者行 事的标 准或
者 依据 , 一个 具体 的物 质范 围 内, 在 可能存 在 并列 的原则 , 比如 民 法 巾有 若干基 本原 则 , 而在 一个 既定 的价值 体系 内, 然 是否可 能存 在 两个 直 接对 赢 的 原则 ,比如 ” 过错 责 任 原则 ” ” 过 错 责任 原 和 无 则” 过错 ” ” ?” 和 无过 错” 是直接 对立 的 , ~个人 在为 某种行 为时 , 不 可 能既 有过错 , 又没 有过 错 , 因此 在对 损害 赔偿 责任进 行 归责时 , 或 者 以过 错责 任为 原 则, 特殊 情况 ‘, 有过错 也 要承担 责任 ; 在 F没 或者 以无 过锚 责任为 原则 , 在某 些情况 F, 须行为 人有过 错方 能承 担责任 , 应 该存在 两种 归贲 原则 并列 的情况 。 不 也许 有学 者指 出 无 过错 责任 原则 是在 某些特 殊类 型侵 权 中 的适 用 , 个 原则所对 这 应 的并非全 部损 害 赔偿责 任发 生的情 况 ,然而 同样 的逻辑 就可 以 得 出, 过错 责任 原则 过错 责任原 则 的效 力位 阶不 同 , 么在分 无 那 类 的时 候 , 不存在 无过 错 责任原 则 与过 错责任 原则 的并列 , 就 如果 二 者并列 , 则过错 责任 原 则就 不能作 为损 害赔偿 责任 的归责 原则 , 而只 能 足特殊 情况 以外 案件 的原 l , 么这 个原 则就没 有太 大意 J 那 = ! 【 J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
问 题 上 我 国 理 论 与 实 务 界 仍 未 取 得 共 识 而 有 进

与损 害后果 之间具 有 因果关 系。 知识产权 侵权无 疑属 于侵权 行为 的范 畴。但 是 。 统 上关 于侵 权行 为 的构 成 理论 对知 识 产权 传 侵 权 的适 用 , 能简 单套用 。一般认 为 , 不 知识 产权 侵 权与侵 犯知识 产权 的行 为具有 同一含 义 。根据 学 者 的观点 , 它是 “ 反法 律规 定 , 自行 使或 利 违 擅 用 知识产 品所有 人专有 权利 的行 为” 】 加笔 者认 。2 ” 为 . 识产 权 侵权 行为 与 负载 知识 产权 的 有形 物 知 侵权不同 , 侵权 边 界 难 以确 定 , 界定 知识 产 权 在 侵 权概 念 时 ,不应 拘 泥于 主观 过错 与损 害 行 为 , 而应 重点 关注行 为 的违法性 。知识 产权 侵权 是一 种 违反 法律 规定 的行 为 , 是违 反 了法 律 的规 定 凡 而损 害 知识 产 品所有 人 的专 有权 的行 为 , 是 侵 都 犯知 识产权 的行 为 。至于该 行为是 否造成 损 害后 果 、 为 人 主 观 上是 否存 在 过 错 等 , 知 识 产 权 行 是 侵权 责 任 的 问题 , 影 响对 知识 产 权侵 权 行为 的 不
关 键 词 : 识 产 权 侵权 : 责原 则 ; 求 权 : 错 责任 原 则 知 归 请 过
中图 分 类 号 : 2 . D9 34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1 8 2 2 1 0 — 0 7 0 1 0 — 6 X( 01 )2 0 8 — 8
知 识 产权 侵 权 归责 原 则 是 当前 我 国知 识 产 权法 理论 与实践 中的热 门话题 。笔者感 到 在这一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简要: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要件。

只有当损害导致赔偿责任的时候,过错才成为责任构成的一个要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德国学者耶林曾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的浅显明白。

”耶林讲的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这在采用单一的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强调过失的必要性,用化学上的原理作比喻很生动,耶林的这个比喻至今仍然传为佳话。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多种责任方式,过错不再是各种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也不是各种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而是以损害赔偿为前提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归责原则。

如果说《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一般条款,应当将其解释为以损害赔偿为前提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而不是全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则无赔偿。

一、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辨析: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仅需行为的违法性这一个要件。

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结果是对实际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者,所导致的结果不限于对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可能还包括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消除妨碍、妨害防止等责任形式。

这也是我们所熟悉的观点:侵权导致的是责任而不是债(或者说不仅仅是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以主观过错和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

下面主要从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关规定的角度简要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即实际发生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上的损失或精神上的痛苦。

对此,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如下若干规定:(1)《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行为、汇编行为,第46条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的录制行为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人只是复制、汇编、录制,既没有使用、也没有出售或赠与,当然不会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保障措施的补偿性特点,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QA i I N Qn g ( ec i l e i unZg n a i a dteio n esy i n ,63 0 ,C i ) Tahn pa ,S ha i gR do n l s nu i rt,Zg g 4 0 0 hn g c c o evi v i o a
和行 政 执 法 水 平 的提 高 。
权 、商标 、专利等 权益 不受侵 害 ,一直 以来知识产 权侵 权 责任的归责原则 虽然 作为 知识产 权法 律保 护制度 的核心 问 题之一 ,但具体确定 侵害 知识 产权 的责任原则应 当采用 何
种归责原则 ?不仅仅 是知 识产权 理论界 争执 的中心 问题 之
e o o n l o sd r d,d t r n d t e it l c u lp o e t g t rg tif n e n e p n i i t u n v r t e rs o s i t c n my a ge c n i ee e e mie h n e e t a r p r f hs i h n r g me tr s o sb l y t r s o e o t p n i l y yi i i h e bi p n i l st e mi a e r s o sbl y p n i l i r c p e i h s k p n i i t r c pe,b tn tn n—mitk r c pe o x p n il . t e i i u o o sa e p i i l rm r cp e n i i

要 :知识产权侵权 责任 的具体适用归责原则一直是专 家学者争议 的论题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应
当以 是 否 坚持 侵 权 法 和 知 识 产权 法 的 宗 旨 、是 否 坚持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是 否 坚持 社 会 的 公 平 正 义 、 是 否 有利 于社 会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探析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摘要: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认识一直存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纷争。

本文阐释了争议的本质问题并评析了无过错责任主张的理由,从而得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一、知识产权归侵权责原则的争论(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先行知识产权立法中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

持”无过错责任原则”观点的代表是郑成思教授,他认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及时限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领域被他人无意或者无过失闯入的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得多。

因此,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会有很多。

[1](二) 过错责任原则持”过错责任原则”观点的代表是冯晓青教授,他认为: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公共性和政策性,而过错责任原则恰恰是公共政策在侵权法中的体现,因此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理性的选择。

[2]二、争论的实质(一) 我国现有的立法情况--兼述主张无过错责任学者的主要理由诸多坚持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大多会援引我国《专利法》以及《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文来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性。

《专利法》第63 条第2 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这一临时救济措施的运用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两则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要求对侵权人行为主观状态的证明,而只需要相应的客观事实。

这样就确定了停止侵权行为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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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归责原则角度论知识产权保护摘要: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进行规制,立法的完善应当从概念的掌握入手,了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切含义,才可以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才能够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解决各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上的疑惑,以期完善侵权责任法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作为民法的部门法,它承担着从否定的角度为民众行为划定范围、制定规则的功能,“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却无不处于枷锁之中”[1],限制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知识产权作为民法中权利的一种,其受侵害的普遍凸显着受保护的急迫,这种保护不仅体现在行政机关的各项具体的活动中,更深远的源自于立法的诸项规则甚至每个概念的运用中。

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中,甚有争议的便是归责原则的问题。

究竟采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讨论由来已久,甚至有对知识产权侵权之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分别讨论,认为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后者适用过错责任,针对这些争议,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归责原则的含义。

在当事人一方权利受侵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哪些方式进行救济,从《民法通则》第134条及《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侵权的救济方式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防卫性的请求权,也包括对损害进行赔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者的内容不同,目的不同,于是构成要件也相应不同,这些区别在物权法上体现为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则体现为对侵害人要求停止侵害,返还利益等内容的请求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没有专有的名词,所以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请求权[2]。

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这样的区分在知识产权领域似乎尚未系统化,相比而言,在物权领域的区分由来已久,并形成更为一致的观点,我们可以透过物权领域来看出这两种请求权的不同。

(一)两种请求权的差异。

在物权领域,物权请求权是以排除非法状态以恢复受害人权利行使为目的,这一目的下,当事人权利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是行使的条件;与此不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在于对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在于损害的转移,由受害人转向侵害人的原因在于侵害人行为的可归责性,于是,受有损害及侵害人有过错为这一请求权行使的条件,而仅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不需要侵害人有过错,即侵害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一原则支撑它的理念在于危险的分担。

总之,“物上请求权或准物上请求权体现的是权利(这里是广义的权利,包括一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保全规则,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体现的是责任规则。

”[3](二)归责原则所指向的请求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会赋予两种不同基础上的救济方式,这两种是并存的,只是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不尽相同,而我们通常所说的侵权责任,特别是在论述归责原则时所指的责任,仅仅是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包括保全规则下的请求权。

“‘侵权责任’概念的本来含义表明,该制度并不是对私权进行救济的完整制度,它只是私权保护中的一种方式———进取性保护,而没有涵盖私权防卫性保护的内容。

”[4]也就是说,我们讨论归责原则只是在讨论是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才涉及,其他情况下原本就不存在所谓归责原则的讨论。

这一点我们在阅读关于归责原则的有关法律和论著中都可以发现。

1.立法上的依据。

在民法条文中,表述多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时,负损害赔偿责任。

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

”[5]第1383条亦有在过失责任下应对损害负赔偿责任,并在后面的条款中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等,都仅描述了所有人负的是损害赔偿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6]另外在《日本民法典》第709条[7]、《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8]、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第一款都做了类似的规定,表明行为人在过错时负的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我们一直以来讨论的过错原则和非过错原则是针对损害赔偿的,学者们讨论归责原则时引用的法律条款也都是指过错或无过错时的赔偿责任,“认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原则,可以从侵权法的发展历史中找到依据。

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此后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均作如此规定。

所以这些国家和地区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均是就损害赔偿请求而言的,这一点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也不例外。

”[9]2.理论上的指向。

在说明归责原则这一问题时也是直接指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其他侵权的责任方式并不涉及,例如王泽鉴先生在说到过失责任时指出“关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首先应提出的是过失责任,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应就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10]谈到归责原则时即损害指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上直接有以《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为题的文章,更显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所以笔者认为讲到归责原则并不是针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而仅仅针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中通常所认为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实际上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11]对这一点的明确是问题的关键。

二、知识产权法上两个层面的争执。

在知识产权领域,关于侵权责任首先讨论的便是有关归责原则的问题,作为责任承担的基础和前提,这一理论问题变得重要起来,于是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过错原则或无过错原则的观点,并形成了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争议十分激烈的讨论,似乎各自成理,难分伯仲。

阅读一些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争论主要体现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一部分是认可损害赔偿需要过错的要件,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采用何者却有争论,这一部分学者的争议问题在于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解不一;另一部分则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是否需要过错作为主观要件进行争论,也就是说,这一部分学者明确了归责原则的含义,但是对采纳过错与否形成争议。

笔者将从这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侵权归责原则含义的确定。

在这一争论下主要不是集中于对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的认定上,甚至可以说很多学者在这一要件上认识是一致的,他们认同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发生时,如同上文所述,法律赋予了两种救济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返还利益等保全性的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前者不需考虑侵害人主观过错,而后者则要求只有在侵害人过错的情况下才规定要付出赔偿。

但争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出现了混淆:认为侵权行为认定上不需要过错要件,并举某些防卫性的侵权救济方式不需要过错为例,来说明归责原则上采用无过错责任,是概念上的不清晰。

如同前文所述,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我们同意后者,即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上才有所谓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之讨论,对于前者与这一问题的讨论根本无关,也就是说,我们以过错原则为依据,去否定某个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侵权赔偿责任时,并不是否定它是侵权行为,并不认为它不需要停止侵害。

明确了这一问题后,可以发现在这一层面上学者的一些争论实质上并不矛盾,主张过错原则的学者认为不能放弃主观上这一要件的考虑,以免扩大侵权责任的适用,动辄涉及侵权将有碍人们行为的自由,而侵权赔偿责任确定的确是以过错为要求的,主张无过错原则的学者认为只要有侵害事实就应当制止,以保护易受侵害的知识产权,而侵权行为的认定确实是以损害事实发生为依据的,对使用的概念理解尚不相同时,从立法目的上进行争论,会变得各自成理且毫无头绪,而在概念的使用取得一致的含义后,接下来的争论才可以在同一个层面上而不显得混乱。

(二)损害赔偿要件的确定。

在这一争论下,不是对侵权归责原则的含义进行争论,而是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需要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产生了不同看法,从上一点可知,侵权归责原则意指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所以对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的争论也就是对侵权责任要件的争论,这里才涉及到侵权归责原则的实质性争议。

侵权归责原则的分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分辖不同领域,在这两个领域里支撑两种原则的理念完全不同,采用过错原则为损害赔偿的要求系以行为人之可归责性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侵权法上可谓是一般性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无过错原则的理念在于损失的分担,这主要在于一些特殊领域,王泽鉴先生将这些领域归为三类:“①由特定危险事物享受利益,就此危险所生损害赔偿责任。

②基于法律特许,利用他人物品所生损害赔偿责任。

③基于法定担保义务,尤其因自己行为创造之信赖要件,而产生之损害赔偿责任。

”[12]特别是针对第一项,从危险的来源、危险的控制者、获得利益者的角度,系于公平正义的考虑,法律在这些特殊情形适用无过错原则,所以这一原则被视为特殊侵权行为下的适用原则,如《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对于损害赔偿要件的讨论,我们需要判断的是在这一讨论的领域,支撑起损害赔偿的理念采用哪一种相对而言更为普遍合理,是行为人过错抑或损失的分担,而在知识产权这一领域里,我们发现它作为权利的一种而不是某个特别的行业,我们讨论高空高危行业归责原则、讨论医疗纠纷领域归责原则,但我们不去讨论物权归责原则、人身权归责原则,是因为损失分担的理念源自于这些行业具有危险性等特点,却不在于它保障的客体、保障的权利有所不同,知识产权与物权、人身权一样是法律保护的权利,“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因既有保护他人法律的存在,行为人自有注意之义务。

由此可知保护他人法律的违反非属无过失责任,从而依该当保护他人之法律的内容,无过失亦得违反时,仅于行为人有过失时,始生损害赔偿责任。

”[13]因此,笔者认为,此处自当采用过错原则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

虽然在特殊的行业、特殊的情形下可以适用过错推定或是无过错原则,但是这只能是作为过错原则这一一般原则下的,补充性的例外规定,只能是基于某些特殊行业上的特点,而不能混淆到侵权防卫性请求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区分清楚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前提下,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原则。

三、知识产权侵权分类讨论。

除了上述争论之外,也有学者从知识产权领域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种类别,提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实质上与上述争论的内容也相差无几。

(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了知识产权法明确禁止的、侵害知识产权人权利的行为。

对应的间接侵权则是指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而是参与到他人侵权的某个环节,在美国,将间接侵权行为又分为辅助侵权行为和替代侵权行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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