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取暖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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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东政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0日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委〔2014〕30号),设立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市卫生计生委承担的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3.负责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4.负责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工作。

5.负责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和服务业人才工程和人才项目。

6.与人民银行东营支行牵头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7.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综合管理、协调,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8.负责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9.负责为新疆群众来我市求学、旅游、务工经商提供全面服务。

(二)取消、下放的职责。

1.承担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的相关工作职责。

2.开展东营市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改革试点相关工作职责。

3.研究拟订支持油田存续企业改组改制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油田存续企业改制中涉及地方办理的事项等职责。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供热管理处等7个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供热管理处等7个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供热管理处等7个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东政字〔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供热管理处等7个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东政字〔2023〕21号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你局《关于批准东营市供热管理处等7个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请示》(东建字〔2023〕5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东营市供热管理处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勘察测绘院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供气站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转企改制方案》《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转企改制方案》。

二、同意你局所属事业单位东营市供热管理处、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东营市供气站、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转制为国有企业。

转制后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要求制定公司章程,按规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市政府批复东营市供热管理处、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东营市供气站、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转企改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基准日。

四、东营市供热管理处、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东营市供气站、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的国有资产经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办理划转审批、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

债权债务及相应资质,由转制后企业承接。

五、自转制基准日起,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撤销东营市供热管理处、东营市勘察测绘院、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东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东营市供气站、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东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经投局、财政局: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营市财政局2020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四章基准能耗确定和节能量审核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六章资金支付及节能效益分享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第八章附则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东政办发[2012]4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46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东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促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厉行节约、制止浪费,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租赁,是指各单位因原办公用房拆迁、机构新成立暂无办公场所,或现有办公场所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租赁办公用房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应当遵循勤俭节约、保证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核定财政负担办公用房租赁经费。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租赁面积、签订租赁合同及房屋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办公用房租赁标准第五条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含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4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临时机构需设立单独办公场所的,原则上由牵头部门负责解决。

牵头部门确无条件解决的,按照抽调人数和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计算确定办公用房租赁面积。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3日东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9号)精神,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进一步提升政府形象,建立现代诚信服务型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强化行政责任,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形成基本完善的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和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为打造山东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黄河入海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营造良好的政务和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政务诚信基础工作。

1.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强化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市司法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分别负责,持续推进)2.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4〕64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4〕64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4〕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编办牵头组织调整了《东营市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市政府决定,《目录》共保留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152项(含子项共计200项)。

为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公开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由市编办负责将《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目录》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单位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征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扎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强化审批责任,综合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抽样检验检测等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市编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项目公开工作。

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新增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有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编办,由市编办按程序调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1•【字号】东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1日东营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数据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和应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社会公益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共交通、运输、通信、教育、医疗、康养、邮政和其他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集约、规范共享、有序开放、有效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数据共享、开放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化管理。

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综合管理、调度和使用全市公共数据资源。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4]24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04
【实施日期】200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4〕24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四日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职工个人收入分配货币化和公用事业改革,促进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三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面积:一般工作人员及初级技术职务人员,科级及中级技术职务人员,县级及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市级干部2。

第四条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
(一)市级3750元
(二)县级2750元
(三)科级2250元。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东政办字[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字〔2012〕13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4日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商务车、越野车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车辆。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配备审批、监督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监察、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四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杜绝奢侈浪费。

第五条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企业负责人职数、经营规模、内设业务部门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企业,按一个企业核定。

企业负责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兼职的,原则上由其薪酬发放单位负责配备公务用车。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负责人的,执行《东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不再为其重复配备公务用车。

山东公务员取暖费标准

山东公务员取暖费标准

山东公务员取暖费标准山东省公务员取暖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务员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相关文件,山东省公务员取暖费标准如下:一、取暖费补贴对象。

山东省公务员取暖费补贴对象包括省直机关、市直机关、县直机关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构的在岗、离退休人员。

二、取暖费补贴标准。

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公务员取暖费补贴标准分为省级和市县级两个档次。

具体标准如下:1. 省级标准。

省级标准适用于省直机关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构的在岗、离退休人员。

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计算,取暖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0.6元/月。

2. 市县级标准。

市县级标准适用于市直机关、县直机关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构的在岗、离退休人员。

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计算,取暖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0.5元/月。

三、取暖费补贴发放时间和方式。

取暖费补贴按季度发放,具体发放时间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

发放方式为直接发放到公务员工资卡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四、取暖费补贴管理。

取暖费补贴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公务员取暖费补贴的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五、取暖费补贴监督。

取暖费补贴的发放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取暖费补贴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六、取暖费补贴的意义。

公务员取暖费补贴的落实,不仅是对公务员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更是对公务员工作的一种肯定和激励。

合理的取暖费补贴标准,能够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为公务员提供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总之,山东省公务员取暖费标准的制定和落实,体现了政府对公务员的关爱和尊重,也是为了更好地激励公务员,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东政办字〔2015〕5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东政办字〔2015〕5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东政办字〔2015〕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遵循市场导向、鼓励竞争、规范运作的原则,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和以信用体系、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实现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充分、收费合理、服务高效,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范围市直部门、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主要措施(一)严格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市直部门、单位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东营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收费依据标准、办理时限等内容。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纳入清单的事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5•【字号】东政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5日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预备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条市级预备费按照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四条市级预备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支出;(三)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四)当年预算执行中国家、省和市新出台政策形成的新增开支;(五)根据特殊需要,市政府决定应当从市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市级预备费原则上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一)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以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办公费等行政经费支出;(二)庆典、研讨会、论坛、晚会、展览、纪念会、节庆等活动支出;(三)修建楼堂馆所和装修办公用房支出;(四)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支出;(五)其他不符合预备费使用范围和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市级预备费动用程序:市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提出动用预备费意见,或者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初审并提出动用预备费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经市长同意后,市财政局定期汇总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能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能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能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东政办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能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东政办发〔2008〕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东营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东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为加强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全市节能降耗情况,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一)总体思路。

根据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

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能源统计制度。

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要建立适合本县区、单位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能源统计制度,有关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

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一)进一步完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东政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5〕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机关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建立起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措施(一)明确参保范围。

本次改革参保范围是,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鲁发〔2011〕1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确定缴费比例和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81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81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1日东营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为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环节、优化流程、压缩时间,切实降低企业开办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8年9月30日前,实现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办理、社保登记等事项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主要任务(一)推行“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

将企业依次向各有关部门分别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

依托市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山东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以下简称“一窗通”系统),整合相关部门与开办企业有关的业务资源,为企业提供开办企业一站式服务和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实现开办企业各环节“一网通办”。

企业通过“一窗通”系统提交设立登记、公章刻制、预约银行开户、涉税事项办理和社保登记等业务申请,相关部门并行启动信息共享、预审预核、业务办理等相关工作,实现五个环节“并行办理”。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人行、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二)推动工商登记便利化。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东政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0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市政府设立节能奖,参照《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每个奖项设1-2个名额):1.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2年评选1次;2.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选1次;3.东营市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二)优秀奖(每个奖项设10个名额):1.东营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2.东营市节能先进企业,每年评选1次;3.东营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第二条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单位、企业和成果获得当年省级奖励的,不再参加市级评奖。

第三条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人事、财政、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节能奖评选范围:(一)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东营市节能先进单位从全市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城市社区、政府及其部门中评选。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东政办字〔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6〕28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2日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根据中央、省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实施范围在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

二、实施时间争取2016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稳妥推进,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三)发扬民主,充分协商。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化解风险矛盾,实现平稳过渡。

四、阶段步骤(一)前期准备(4月30日前完成)。

1.成立工作机构。

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所属转制单位的转制工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2.做好资产清查准备。

主管部门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相关人员,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研究制定资产清查方案,做好业务培训、会计资料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3.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转制相关工作,统筹安排对转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4.测算转制成本费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东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东政办发〔2009〕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运作进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市区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社会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及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职责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实施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物价、公安、劳动保障、经贸、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心城规划区(含东营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市区联动、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全面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3•【字号】东政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0〕54号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会同市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15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15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9日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改革工作方案为加快市属企业公司制改制改革,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17〕1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8年10月底前,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公司制改制改革,加快形成底数清晰、产权明确、管理规范、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各企业主管部门是所属企业公司制改制改革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所属企业公司制改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把好政策关。

(二)坚持分类推进。

对具备公司制改制改革条件的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对长期无经营业务的“僵尸”“空壳”等不具备公司制改制改革条件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清理关闭、注销清算的意见并依法实施。

(三)坚持依法合规操作。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公司制改制改革各个环节在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

(四)坚持积极稳妥推进。

正确处理公司制改制改革与企业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和力度,确保公司制改制改革工作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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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取暖费补贴审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04]67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1
【实施日期】2004.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取暖费补贴审定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
(东政办字〔2004〕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取暖费补贴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取暖费补贴审定工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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