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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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
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
二〇一八年二月
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8]5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制定苏州市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
本次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由苏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监测分为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两部分。手工监测部分由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样品采集。由于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目前不具备苏环办[2018]56号文件中规定的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能力,手工监测的样品分析委托具有相应分析能力的环境检测机构承担。自动监测部分由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承担具体工作。
一、监测依据
1、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通知,环保部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
2、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苏省环保厅苏环办(2018)56号。
3、江苏省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
4、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保部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
二、监测点位布设
(一)手工监测
在苏州市区人口密集区、上风向或者背景点位、VOCs 高浓度点位、O3高浓度点位与下风向点位各布设1个手工监测点位,共计布设5个监测点位。具体点位布设见表1,监测点位图见图1。
(二)自动监测
在苏州市区选择南门大气超级站作为自动监测点。
表1 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点位列表
图1 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点位图
三、监测项目
(一)手工监测
苏州市共计监测70种物质,监测项目包括光化学反应活性较强或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VOCs,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挥发性有机物(OVOCs)、卤代烃等。具体监测项目范围见表2(57种原PAMS物质)、表3(13种醛、酮类物质)。
表2 57种挥发性有机物(原PAMS物质)
表3 13种醛、酮类物质(OVOCs)
(二)自动监测
监测项目根据目前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际具备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表2中除乙炔、乙烷、乙烯及十二烷以外的53中挥发性有机物;表3中所列13种醛酮类物质均无监测能力。
四、监测时间及频次
VOCs监测时间、频次具体要求如下:
(一)手工监测
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6天。我国臭氧污染较重的时段通常出现在春夏或夏秋季,一般持续6个月。在污染较重的春夏或夏秋季(共计6个月)开展手工监测,其余月份不监测。监测时段为4月-9月。
手工监测采样方式分为罐采样和采样管采样两种方式。罐采样方式主要采集表2所列的目标物,采样管采样方式主要采集表3所列的目标物。两种采样方式的采样时间及频次见表4。
表4 采样时间与频次
注:1次/6天为两次采样间隔时间5天,具体采样起始时间以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终对接结果为准。
(二)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1组监测数据。苏州市报送数据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大气部并负责辖区内自动站点数据的审核及上传工作。
五、监测方法
手工采样及测试方法参考表5或环境保护部统一下发的其他方法规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GC-MS法操作规程可参考附件1。自动监测方法可采用GC-FID或GC-MS法等。
表5 手工采样及实验室测试方法依据
六、样品分析分包及资金筹措
由于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目前不具备苏环办[2018]56号文件中规定的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能力,手工监测的样品分析委托具有相应分析能力的环境检测机构承担。根据询价,苏州市5个监测点位的样品分析共预算70万元,平均每个点位样品分析预算14万元。其中姑苏区辖区内2个监测点位28万由市环保局负责筹措,高新区2个监测点位28万由高新区环保局负责筹措,苏州工业园区1个监测点位14万元由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负责筹措。样品分析委托由市环保局统一委托。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手工监测部分:
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在样品采集过程中、样品分析分包方在样品测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方法的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并编写相关原始记录表格,对所属站点数据有效性进行审核。手工监测具体质控要求详见附件2。
自动监测部分:
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应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操作流程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采用可溯源的标准样品进行质控,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溯源性。自动监测设备应最大限度保证全周期连续运行,在线率不低于80%,数据有效率不低于85%。重大活动保障或重污染时段设备不得无故停机。自动监测具体质控要求详见附件3。
八、数据报送与传输
手工及自动监测结果均通过监测总站大气室数据集成和综合分析平台上传。苏州市监测数据应于当月上报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大气部,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于当月15日前报送辖区内所有点位上月的监测数据报表及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辖区内各城市VOCs浓度水平、主要物质种类组成及占比、污染来源分析等。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各地监测结果上报的完整性、及时性等情况由省中心定期通报。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结果报送格式参见附件4。
九、组织实施及进度安排
本次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市环境监测中心做好相关技术支撑,各单位职责分工见表6,进度安排如下:2018年3月:市环保局核定、下发监测方案,并报省中心备案。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做好手工采样、自动站点联网等准备工作。
2018年4月起:开展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结果,每月将当月监测结果上报省中心,省中心将上月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每月15日前上报监测总站,省中心每月综合分析报告上报总站前,将综合分析报告报送厅环境监测处。
表6 相关单位职责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