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过程控制技术
过程控制技术:通 过优化生产工艺和 设备,降低挥发性 有机物的排放。
废气处理技术:采用吸 附、吸收、冷凝、催化 燃烧等方法处理废气中 的挥发性有机物。
末端治理技术:通过 末端治理设备对排放 的废气进行处理,减 少对环境的影响。
破坏生态平衡。
人类健康危害: 长期接触高浓度 的挥发性有机物 会对人体健康造 成危害,如引发 呼吸系统疾病、 神经系统疾病等。
政策法规体系
排放标准制定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政策与标准概述 排放标准制定背景和目的 排放标准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排放标准实施效果和影响
环保税的定义和目的
环保税政策
环保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环保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环保税对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的影响和作用
源头控制技术
减少或替代: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减少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
优化生产工艺: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密闭与收集:将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密闭在系统中,并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将其收集起 来。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政策与标准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案例分析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建议与展望
重点行业分布情况
重点行业:石化、化工、涂装、印刷等
技术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重点 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3.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2月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节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预警和应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采取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2019年8月目录1 项目背景 (3)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5)3 国内外VOCs 监测标准及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状况研究 (7)4 标准制订的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16)5 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 (18)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18)7 性能指标验证 (29)1 项目背景1.1 项目来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项的通知》(苏环办[2018]25号),下达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17016。
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本课题的制定任务,合作单位为苏州工业园环境执法大队。
之后,2019年2月《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列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三年建设规划(2018-2020年)。
1.2 工作过程2017年12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成立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项目研究组,完成了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填报签订。
研究组初步拟定了标准编制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讨论了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与任务分工。
2018年1月,根据《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承担的“江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编号:2017016)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经质询和认真讨论,通过开题论证,建议尽快启动实施。
2018年2月-2018年5月,收集省内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等政策文件,掌握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要求及安装情况。
收集在线监测系统测试原理、系统性能指标、安装要求、验收标准、数据审核、联网报送、运行管理模式以及日常管理考核等情况以及在江苏省的适用性。
赴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科院、苏州监测中心等相关科研院所、环保组织开展专家座谈,深入研讨在线监测先进技术、标准内容以及实施情况,广泛吸取了国内先进地区的标准编制与实施先进经验。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9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2019年1月22日目录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3)(三)背景空气质量监测 (5)(四)酸雨监测 (7)(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8)(六)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 (9)(七)京津冀及周边区域、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典型城市颗粒物组分网自动监测 (11)(八)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光化学网监测 (13)(九)2019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5)(十)“2+26”、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 26 (十一)地方建设的空气自动监测站与超级站数据联网 (27)(十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28)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30)(十三)地表水水质监测 (30)(十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34)(十五)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5)(十六)地表水生物监测 (39)(十七)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42)(十八)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47)(十九)太湖、巢湖、滇池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48)(二十)白洋淀、丹江口水库、洱海监测 (51)(二十一)南水北调工程专项监测 (53)(二十二)水环境质量预报 (56)三、土壤环境监测 (56)(二十三)土壤环境例行监测 (56)(二十四)污染企业(区域)和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的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 (58)四、生态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61)(二十五)生态状况监测 (61)(二十六)生态地面监测 (63)(二十七)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65)(二十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69)(二十九)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71)(三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 (72)(三十一)声环境质量监测 (76)(三十二)典型流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 (79)五、污染源监测 (80)(三十三)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81)(三十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83)(三十五)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试点 (84)(三十六)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85)六、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86)(三十七)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87)(三十八)国家环境监测网量值溯源/传递 (87)(三十九)国家环境监测网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89)(四十)资质认定与持证上岗考核 (98)(四十一)实验室能力考核 (98)(四十二)开展区域质控工作 (99)七、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 (100)(四十三)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 (100)(四十四)中日韩国际合作沙尘网监测 (102)(四十五)中俄界河联合监测 (103)(四十六)中哈界河联合监测 (105)八、环境质量报告编制 (106)(四十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106)(四十八)其他环境质量报告 (107)九、卫星与无人机遥感监测 (108)(四十九)大气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08)(五十)水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10)(五十一)土壤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12)(五十二)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 (114)(五十三)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监管 (116)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119)(五十四)海水水质监测 (120)(五十五)渤海海洋环境质量专项监测 (121)(五十六)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 (124)(五十七)部分沿海城市海水浴场水质监测 (126)(五十八)核设施周边海域海洋放射性监测 (127)(五十九)近岸海域海洋垃圾监测 (128)(六十)海洋倾倒区 (129)(六十一)海洋油气开发区 (130)(六十二)西太平洋环境质量综合调查 (131)(六十三)重点监控区海水水质自动监测 (132)十一、陆域及近岸海域辐射环境监测 (133)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计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2020-2021学年江苏省苏州市虎丘教育集团六年级(上)期中语文试卷
2020-2021学年江苏省苏州市虎丘教育集团六年级(上)期中语文试卷试题数:16,满分:1001.(填空题,7分)读拼音,写词语。
(1)台上那个年轻的zhèng wěi___ 略显xiū sè___ ,讲话的内容gǔ wǔ___ 人心,他那幽默的演讲,顿时让台下的气氛fèi téng___ 了起来。
(2)xiōng yǒng péng pài___ 的江水从xuán yá___ 峭壁上páo xiào___ 着冲下来,令人心惊肉跳。
2.(单选题,2分)下列题中有一个字的读音是错的,选出来。
()A.笨拙(zhuó)B.花蕾(lěi)C.模糊(hu)D.悬(xuán)崖3.(单选题,2分)下列题中有一个字的读音是错的,选出来。
()A.抡(lūn)起B.弹(tán)簧C.宾(bīng)客D.山涧(jiàn)4.(单选题,2分)下列题中有一个字的读音是错的,选出来。
()A.旗帜(zhì)B.点缀(zuì)C.恍(huǎng)然D.怨(yuàn)恨5.(单选题,2分)下列题中,有一项词语有错别字。
()A.喜悦B.屹立C.酒脱D.绿毯6.(单选题,2分)下列题中,有一项词语有错别字()A.壮列B.照耀C.奋战D.险要7.(单选题,2分)下列题中,有一项加点字或词语解释是错误的。
()A.群马疾.驰(快速)B.参差..(长短高矮不一)C.顾.影自怜(照顾)D.孤.芳自赏(单独)8.(单选题,2分)下列题中,有一项加点字或词语解释是错误的。
()A.苍穹.(天空)B.擎.着红旗(拿着、举着)C.旧时茅店..社林边(茅草盖的旅舍)D.明月别枝..惊鹊(别的树上的树枝)9.(单选题,2分)根据题目要求选择正确答案。
回忆课文内容,下列表述有误的一项是()A.《七律•长征》的颔联运用夸张的手法,把巍峨雄伟、绵延不绝的大山写得微不足道,这样写更加突出红军大无畏的英雄气概。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采取更加系统、精准、严格的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治理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保在实现“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更大幅度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源头控制、结构优化、综合治理、总量控制为原则,通过采用结构调整以及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全过程污染控制措施,全面开展VOCs减排工作。
重点削减工业源、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化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全面建成VOCs综合防控体系,大幅减少VOCs排放总量。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和重点企业VOCs综合治理,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10%以上。
到2020年,重点行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有效运行。
全省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通过与NOx的协同减排,O3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
—1 —各设区市“十三五”三五市减排目标各地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定VOCs污染治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安排和保障资金,确保治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在化工、纺织、机械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
2019年底前,对不能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二)强制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代。
2017年底前,包装印刷、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2 —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
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抛(喷)砂、箱内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等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
苏州市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
苏州市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二〇一八年二月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8]5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制定苏州市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
本次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由苏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监测分为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两部分。
手工监测部分由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样品采集。
由于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目前不具备苏环办[2018]56号文件中规定的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能力,手工监测的样品分析委托具有相应分析能力的环境检测机构承担。
自动监测部分由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承担具体工作。
一、监测依据1、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通知,环保部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
2、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苏省环保厅苏环办(2018)56号。
3、江苏省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4、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保部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
二、监测点位布设(一)手工监测在苏州市区人口密集区、上风向或者背景点位、VOCs 高浓度点位、O3高浓度点位与下风向点位各布设1个手工监测点位,共计布设5个监测点位。
具体点位布设见表1,监测点位图见图1。
(二)自动监测在苏州市区选择南门大气超级站作为自动监测点。
表1 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点位列表图1 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点位图三、监测项目(一)手工监测苏州市共计监测70种物质,监测项目包括光化学反应活性较强或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VOCs,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挥发性有机物(OVOCs)、卤代烃等。
具体监测项目范围见表2(57种原PAMS物质)、表3(13种醛、酮类物质)。
表2 57种挥发性有机物(原PAMS物质)表3 13种醛、酮类物质(OVOCs)(二)自动监测监测项目根据目前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际具备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表2中除乙炔、乙烷、乙烯及十二烷以外的53中挥发性有机物;表3中所列13种醛酮类物质均无监测能力。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我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省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执行地区江苏省13个设区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一)新建项目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8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炼焦化学工业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时间要求如下: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三、其他要求2019年8月1日前,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沿江八市现有企业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环保部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重磅!环保部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2018-01-15 16:44近日,环保部印发了《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方案对于VOCs 监测的城市、监测项目、时间频次及操作规程等做了详细规定。
一、监测城市直辖市(4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15个):石家庄、太原、沈阳、南京、杭州、济南、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地级城市(59个):廊坊、保定、唐山、邯郫、衡水、邢台、沧州、新乡、鹤壁、安阳、集作、濮阳、开封、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阳泉、长治、晋城(京津冀及周边22个);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诵、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长三角21个);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珠三角7个);抚顺、锦州、营口、盘锦、铁岭、萌芦岛(辽宁中南部6个);鄂州、孝感、黄冈(武汉及同边城市3个)。
二、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包括光化学反应活性较强或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VOCs,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挥发性有机物(OVOCS)、卤代烃等。
各级城市监测项目范围见表2。
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监测117种物质(表3-表5),地级城市监测70种物质(表3、表4)。
三、进度安排2018年1月-2018年3月:经费由相关地方自行筹措,组织硬件釆购,做好测试方法开发及自动站点联网等准备工作。
2018年4月起:开展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各省、直辖市每月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上报监测总站,监测总站每月5日前,形成上月综合分析报告并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附件。
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
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一、背景介绍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当今社会,各地区纷纷出台了不同的排放限值标准,以保护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城市,苏州在环境保护方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
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就是苏州地区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标准。
本文将对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进行详细探讨。
二、排放限值标准表的制定背景制定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的背景是长期以来苏州地区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
作为一个拥有大量工业企业的城市,苏州的环境质量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苏州市政府决定制定一套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以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的内容和要求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共包括了若干个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排放限值•悬浮颗粒物排放限值•可吸入颗粒物排放限值2. 水体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生化需氧量排放限值•高锰酸盐指数排放限值•汞排放限值3. 噪声污染控制限值•工业噪声限值•建筑工地噪声限值•交通运输噪声限值4. 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氟化物排放限值•氯化物排放限值以上仅为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的一部分内容,具体的限值要求在标准表中有详细描述。
四、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的意义和影响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表的制定对于苏州地区的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它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求企业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强有力的激励,可以促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
2. 提高环境质量苏州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实施,限制了污染物的排放,有效地减少了环境污染的程度,提高了苏州地区的环境质量,使人民能够生活在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环境中。
3. 保护生态系统环境污染对于生态系统的破坏是毁灭性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制定保护了苏州地区的生态系统,维护了生物多样性,促进了生态平衡的形成和维持。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DB37 2801.6-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
2
DB37/ 2801.6—2018
3.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
3.7
表 1 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 VOCs 排放限值
行业名称 生产工艺或设施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化学反应、生物发
苯
4
2
医药制造 酵、分离精制、溶
甲苯
25
15
剂回收、制剂加工
(C27)
二甲苯
40
20
等使用和产生
VOCs 的工艺
VOCs
120
60
轮胎企业及其他
制品企业炼胶、硫
单位为 毫克/立方米(mg/m3)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酚类
15
氯甲基甲醚[1]
0.05
二氯甲基醚[1]
0.05
氯乙酸[1]
20
丙烯酸[1]
10
邻苯二甲酸酐[1]
5
马来酸酐[1]
10
乙酸乙烯酯[1]
20
丙烯酸甲酯[1]
20
丙烯酸丁酯[1]
20
甲基丙烯酸甲酯[1]
50
异氰酸甲酯[1]
0.5
甲苯二异氰酸酯[1]
4.1.5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 2 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 的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
DB3301T+0277—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8-12-30发布2019-01-30实施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5 监测要求 (8)6 实施与监督 (10)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方法 (11)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便携式仪器法测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 (14)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20)附录 D (规范性附录)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纺丝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2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和法规,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杭州市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涂装、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浓度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上述行业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江苏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Ⅰ
/3 3 2 1 5 1—2 0 1 6
前 言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 为贯彻《 等法律法规 , 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 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 促 条例》 进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 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 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 本标准是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 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 水污染物 、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 处理和处置适用 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本标准实施后 , 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 , 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 , 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 /T1. 本标准按照 GB 1—2 0 0 9 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附录 A、 附录 B、 D 为资料性附录 , C 为规范性附录 。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 。 本标准起草单位 :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 2 0 1 6年1 2 月 9 日批准 。 本标准自 2 0 1 7 年 2 月 1 日实施 。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 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3 2 1 5 1—2 0 1 6
目 次
前言 ………………………………………………………………………………………………………… Ⅰ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排放控制要求 …………………………………………………………………………………………… 3 5 监测要求 ………………………………………………………………………………………………… 6 6 实施与监督 ……………………………………………………………………………………………… 9 附录 A ( 资料性附录) 0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名录及排放限值 …………………………………… 1 附录 B ( 规范性附录) 3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 1 附录 C ( 规范性附录) 4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 1 附录 D ( 资料性附录) 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 1 5 企业建立 VOC
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
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2019-2024年)二○一九年十一月苏州市空气质量改善达标规划(2019-2024年)目录一、空气质量现状及存在问题 (5)(一)空气质量现状 (5)(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 (8)(三)大气污染来源解析 (9)(四)面临的主要问题 (10)二、污染防治成效与达标压力 (13)(一)大气污染防治成效 (13)(二)大气污染防治形势 (15)(三)空气质量达标压力 (16)三、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 (17)(一)规划原则 (17)(二)编制依据 (18)(三)规划范围 (21)(四)编制期限 (21)四、限期达标战略 (22)(一)达标期限与分阶段目标 (22)(二)总体战略 (24)(三)分阶段战略 (25)(四)可达性评估 (26)五、近期主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28)(一)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28)(二)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 (32)(三)推进工业领域全行业、全要素达标排放 (35)(四)加强交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41)(五)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48)(六)加强服务业和生活污染防治 (52)(七)推进农业污染防治 (54)(八)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 (55)六、近期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8)(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 (58)(二)严格考核评估,狠抓制度落实 (58)(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测能力 (58)(四)强化监督管理,提高监督质效 (60)(五)拓宽投入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60)(六)完善奖惩政策,强化政策支持 (61)(七)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全民参与 (62)(八)推进联防联控,凝聚治气合力 (62)附图 (64)苏州市地处长江三角洲核心区域,位于江苏省东南部,大气复合污染特征明显。
近年来,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指标中细颗粒物(PM2.5)、臭氧和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未达标城市需要编制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限期达标,制定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我市与河南省内郑州、新乡、鹤壁、安阳、濮阳、开封市等同属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须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
为避免设备不同引起的监测结果差异,以满足上级部门开展的实验室间比对等质控措施检查,满足环境管理要求,该套设备须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城市的监测设备的工作原理一致。
一、大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与样品预处理系统主要指标1.主要用途主要用于环境空气、应急监测、室内环境气体样品和工业场所空气中VOC的定量采集及处理。
并可作为气相色谱和色质联用系统的前处理装置。
2.工作原理采样罐在实验室被清洗和抽成真空,带到现场后无需电源、动力及辅助设施,即可迅速采样。
样品空气拿回实验室经过预浓缩仪进行多级浓缩处理,得到目标待测挥发性有机物,自动转移到气相色谱或气质联用仪中分析。
在分析过程中,需要配气装置把高浓度的标准气体稀释为低浓度气体以绘制分析的标准曲线。
3.工作条件3.1工作电源:AC 220V±10%,50Hz。
3.2工作温度:-5~50℃3.3相对湿度:≤90%4. 技术性能与要求4.1 为避免设备不同引起的监测结果差异,以满足上级部门开展的实验室间比对等质控措施检查,满足环境管理要求,该套设备须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城市的监测设备的工作原理一致。
4.2该套设备能符合环境标准HJ759-2015以及EPA标准方法TO-14、TO-15中样品采集、分析前处理及标样配制等的要求,可以较好地应用于大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包括甲醛、乙醛、丙烯醛、丙酮、丙醛、丁烯醛、甲基丙烯醛、2-丁酮、正丁醛、苯甲醛、戊醛、间甲基苯甲醛、己醛)的检测。
4.3该套设备中,预浓缩仪可对苏玛罐或气袋采集的空气样品进行浓缩处理和进样,空气样品在经过预浓缩仪前处理的过程中能有效消除空气中CO2、O2、H2O、N2等的干扰;稀释仪可对标准样品及内标进行配制或稀释;自动进样器能完成样品、内标、空白样品等自动进样功能;清罐仪可对采样罐进行清洗并抽成真空,以备采样使用。
苏州市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建设生态城市的对策与途径
4 建设生态城市的对策与途径
现代生态城市是当代城市发展方向的一个主流模 式, 生态城市有着人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丰 富内涵, 追求优美的城市环境、最适于人类居住的社 区, 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 不能出现生态负债、生态过渡破坏的现象[ 8] 。生态系
( 104t 标煤)
年份
2004
2003
2002
2001
பைடு நூலகம்
原煤消耗量 1147 12 962 55 883 91 763 68
总能源消耗量 2614 66 1965 75 1737 58 1469 46
所占比例 ( % )
43 9
49
50 9
52
* 数据引自苏州市统计年鉴 2001~ 2004 年。
苏州近年经济总量迅猛发展, 近 10 年 GDP 平均
Key Words: Suzhou;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trends; eco city; counter measures
1前言
苏州市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 地区, 由于工业的迅猛发展以及能源消耗量不断增加, 苏州市的大气环境承受了越来越大的压力, 必须综合 利用生态走廊和城市绿心网格建设, 引导自然环境进 入城市空间[ 1~ 3] ; 分类管理优化产业、能源结构[ 4, 5] ; 立法、规划、道路建设 相结合引 导交通 发展模式[ 6] ; 区域合作构架良性生态的整体空间等先进理论[ 7] , 才 能促进苏州现代生态城市的建设。
“车间外1米”VOCs超标!安徽、江苏立案处罚VOCs无组织超标省内
“车间外1米”VOCs超标!安徽、江苏立案处罚VOCs无组织超标省内首案!7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某玻璃钢叶轮生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不到位、现场气味刺鼻等情况,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成为严格按照新标准江苏省实施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超标处罚第一案。
7月29日,安徽省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对亳州谯城区某鞋服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8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对车间内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设施设备实施现场查封,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下一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这是安徽省VOCs综合治理行动中,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特别排放限值”作为执法标准,同时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快速检测方法,立案查处的安徽省厂内VOCs无组织超标排放第一案。
1 / 117月2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对亳州谯城区某鞋服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时该公司生产车间制鞋涂胶工序正在生产,对涂胶后的鞋子进行烘干的加热箱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气味刺鼻,车间北侧一排气扇正在向外环境抽排废气,南、北两侧大门均处于打开状态。
环境监测人员立即采用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在车间北侧大门外1米处,距地面1.5米以上位置监测发现,非甲烷总烃瞬时浓度值为29.36mg/m³,该公司涉嫌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不到位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超标。
为进一步固定证据,监测人员严格按照最新的无组织废气采样技术规范要求,分别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北侧排气扇外1米处、车间北侧和南侧大门外1米处,距地面1.5米以上位置用采气瓶取样。
DB37 2801.6-2018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4.1.5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 2 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 的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
表 2 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污染物项目 正己烷 环己烷[1] 氯甲烷[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机化工行业 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基础原料,生产各种有机原料及产品的工业。适用于本标准的有机化工行 业具体范围见附录 A。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3.3
基
Q总 Yi Qi基
实
.............................(1)
式中:
ρ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mg/m3; Q总 ——实际排气量,m3;
Yi ——第i种产品胶料消耗量,t; Qi基 ——第i种产品的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取值为2000 m3/t胶; ρ实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处理效率 treatment efficiency 污染物治理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基于吴江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的纺织行业企业管理初探
纺织报告| T extile Reports21投稿日期:2020-07-26作者简介:罗辑(1986— ),男,汉族,湖南益阳人,工程师,学士;研究方向:环境管理。
中国纺织业在世界纺织业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在纺织业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尤其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为了实现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的治理,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整治方案,例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指南》《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等。
近年来,低碳环保的理念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作为VOCs 重要来源之一的纺织行业,VOCs 的治理受到了极大重视。
随着严苛标准的实施,纺织行业VOCs 的治理成为了企业蜕变的关键,本文以吴江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对纺织行业日常管理的影响展开介绍和分析。
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概述VOCs 是指在常压下沸点低于250 ℃或者是能够以气态的分子形态排放到空气中,除了甲烷以外的所有有机化合物。
对环境来说,VOCs 是一类重要的臭氧前体物,也是光化学烟雾生成的主要因子,在VOCs 分子进入到大气层之后,会发生自由基化学反应,不断地消耗大气中的臭氧,进而造成臭氧层的空洞。
VOCs 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还会影响到人体的健康。
对于人体来说,大部分的VOCs 分子都具有一定的毒性,长期接触会诱发癌症,短时间内接触高浓度的有机废气会导致急性中毒,严重的还会对生命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此外,在工业生产的过程中,VOCs 还有易燃易爆的危险[1]。
因此,VOCs 的排放逐渐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导因子之一,VOCs 的污染防治已经刻不容缓[2]。
2 吴江纺织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源清单2.1 项目概况2018年,吴江生态环境局完成了苏州市吴江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及排放量核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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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二〇一八年二月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8]5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制定苏州市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
本次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由苏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监测分为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两部分。
手工监测部分由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样品采集。
由于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目前不具备苏环办[2018]56号文件中规定的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能力,手工监测的样品分析委托具有相应分析能力的环境检测机构承担。
自动监测部分由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承担具体工作。
一、监测依据1、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通知,环保部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
2、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苏省环保厅苏环办(2018)56号。
3、江苏省2018年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施方案4、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保部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
二、监测点位布设(一)手工监测在苏州市区人口密集区、上风向或者背景点位、VOCs 高浓度点位、O3高浓度点位与下风向点位各布设1个手工监测点位,共计布设5个监测点位。
具体点位布设见表1,监测点位图见图1。
(二)自动监测在苏州市区选择南门大气超级站作为自动监测点。
表1 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点位列表图1 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点位图三、监测项目(一)手工监测苏州市共计监测70种物质,监测项目包括光化学反应活性较强或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VOCs,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挥发性有机物(OVOCs)、卤代烃等。
具体监测项目范围见表2(57种原PAMS物质)、表3(13种醛、酮类物质)。
表2 57种挥发性有机物(原PAMS物质)表3 13种醛、酮类物质(OVOCs)(二)自动监测监测项目根据目前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际具备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表2中除乙炔、乙烷、乙烯及十二烷以外的53中挥发性有机物;表3中所列13种醛酮类物质均无监测能力。
四、监测时间及频次VOCs监测时间、频次具体要求如下:(一)手工监测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6天。
我国臭氧污染较重的时段通常出现在春夏或夏秋季,一般持续6个月。
在污染较重的春夏或夏秋季(共计6个月)开展手工监测,其余月份不监测。
监测时段为4月-9月。
手工监测采样方式分为罐采样和采样管采样两种方式。
罐采样方式主要采集表2所列的目标物,采样管采样方式主要采集表3所列的目标物。
两种采样方式的采样时间及频次见表4。
表4 采样时间与频次注:1次/6天为两次采样间隔时间5天,具体采样起始时间以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终对接结果为准。
(二)自动监测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1组监测数据。
苏州市报送数据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大气部并负责辖区内自动站点数据的审核及上传工作。
五、监测方法手工采样及测试方法参考表5或环境保护部统一下发的其他方法规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GC-MS法操作规程可参考附件1。
自动监测方法可采用GC-FID或GC-MS法等。
表5 手工采样及实验室测试方法依据六、样品分析分包及资金筹措由于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目前不具备苏环办[2018]56号文件中规定的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能力,手工监测的样品分析委托具有相应分析能力的环境检测机构承担。
根据询价,苏州市5个监测点位的样品分析共预算70万元,平均每个点位样品分析预算14万元。
其中姑苏区辖区内2个监测点位28万由市环保局负责筹措,高新区2个监测点位28万由高新区环保局负责筹措,苏州工业园区1个监测点位14万元由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负责筹措。
样品分析委托由市环保局统一委托。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手工监测部分: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在样品采集过程中、样品分析分包方在样品测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方法的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并编写相关原始记录表格,对所属站点数据有效性进行审核。
手工监测具体质控要求详见附件2。
自动监测部分: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应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操作流程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采用可溯源的标准样品进行质控,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溯源性。
自动监测设备应最大限度保证全周期连续运行,在线率不低于80%,数据有效率不低于85%。
重大活动保障或重污染时段设备不得无故停机。
自动监测具体质控要求详见附件3。
八、数据报送与传输手工及自动监测结果均通过监测总站大气室数据集成和综合分析平台上传。
苏州市监测数据应于当月上报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大气部,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于当月15日前报送辖区内所有点位上月的监测数据报表及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辖区内各城市VOCs浓度水平、主要物质种类组成及占比、污染来源分析等。
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各地监测结果上报的完整性、及时性等情况由省中心定期通报。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结果报送格式参见附件4。
九、组织实施及进度安排本次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市环境监测中心做好相关技术支撑,各单位职责分工见表6,进度安排如下:2018年3月:市环保局核定、下发监测方案,并报省中心备案。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做好手工采样、自动站点联网等准备工作。
2018年4月起:开展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结果,每月将当月监测结果上报省中心,省中心将上月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每月15日前上报监测总站,省中心每月综合分析报告上报总站前,将综合分析报告报送厅环境监测处。
表6 相关单位职责分工表附件1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GC-MS法操作规程1概述1.1方法依据本规范主要依据HJ759-2015和美国TO-15方法,采用硅烷化罐-大气浓缩仪-气相色谱-质谱法,对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测定。
1.2测定范围本操作规程可用于测定附表B.1中丙烯等前63种化合物。
附表B.1中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及附表B.2中化合物如果通过方法适用性验证,也可采用本规程测定。
注意:低碳类挥发性有机物及13种醛、酮类物质经验证后也可采用本方法测定。
当样品进样量为400ml 时,全扫描模式下,目标化合物的检出限为0.2 μg/m3~2 .0μg/m3。
详见附表A。
注:对于HJ759-2015标准之外的化合物,检出限为0.2nmol/mol所对应的μg/m3浓度。
2方法原理用内壁惰性化处理的不锈钢罐采集环境空气样品,经冷阱浓缩、热解析后,进入气相色谱分离,用质谱检测器进行检测。
通过与标准物质质谱图和保留时间比较定性,内标法定量。
3试剂和材料3.1 标准气:浓度为1 μmol/mol。
高压钢瓶保存,钢瓶压力不低于1.0 MPa,可保存1年(或参见标气证书的相关说明)。
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购买有证标准气体或在有资质单位定制合适的混合标准气体。
3.2 标准使用气:使用气体稀释装置,将标准气(3.1),用高纯氮气(3.8)稀释至10 nmol/mol浓度,可保存20 d。
3.3 内标标准气(有证标准物质):组分为:一溴一氯甲烷、1,2-二氟苯、氯苯-d5。
浓度为1 μmol/mol。
高压钢瓶保存,钢瓶压力不低于1.0 MPa。
可保存1年(或参见标气证书的相关说明)。
本标准推荐使用上述1~3种内标物,也可采用其他物质作为内标物。
3.4 内标标准使用气:使用气体稀释装置,将内标标准气(3.3),用高纯氮气(3.8)稀释至100 nmol/mol浓度,可保存20 d。
也可使用自动加载内标装置,直接使用无需稀释的1μmol/mol内标气,在每个样品分析时使用1mL定量环直接将标气加入聚焦冷阱。
3.5 4-溴氟苯标准气:浓度为1 μmol/mol,与内标标准气(3.3)混合在一起,高压钢瓶保存,钢瓶压力不低于1.0 MPa,可保存1年(或参见标气证书的相关说明)。
3.6 4-溴氟苯标准使用气体:使用气体稀释装置(4.6),将4-溴氟苯标准气体(3.5),用高纯氮气(3.8)稀释至100 nmol/mol浓度,可保存20 d。
3.7 氦气:≥99.999%。
3.8 高纯氮气:≥99.999%,带除烃装置。
3.9 高纯空气:≥99.999%,带除烃装置。
3.10 液氮。
4仪器和设备4.1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部分具有电子流量控制器,柱温箱具有程序升温功能,可配备柱温箱冷却装置。
质谱部分具有70 eV电子轰击(EI)离子源,有全扫描/选择离子(SIM)扫描、自动/手动调谐、谱库检索等功能。
4.2 毛细管色谱柱,柱长60 m,孔径0.25 mm ,膜厚1.4 μm(6%腈丙基苯基-94%二甲基聚硅氧烷固定液),或其他等效毛细管色谱柱。
如采用柱温箱冷阱技术,色谱柱为柱长60 m,孔径0.25 mm ,膜厚1.0μm,固定液为5%苯基-甲基聚硅氧烷固定液,或其他等效毛细管色谱柱。
4.3 气体冷阱浓缩仪:具有自动定量取样及自动添加标准气体、内标的功能。
至少具有二级冷阱,能有效去除水、CO2、N2、O2、CO等物质,同时对挥发性有机物有富集作用;若具有冷冻聚焦功能的第三级冷阱(能冷却到-180 ℃),效果更好。
气体浓缩仪与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连接管路均使用惰性化材质,并能在50 ℃~150 ℃范围加热。
备注:也可使用填充吸附型冷阱浓缩仪。
电子制冷,结合吸附剂技术,冷阱中填充专门的吸附剂组合,适合TO15+原PAMS或硫化物等不同化合物分析测试应用需求。
采用与固定吸附剂技术相结合,在-30℃~20℃条件下,高挥发性化合物捕集效果好;具有运行成本低,每个样品花费不高等优点。
4.4 浓缩仪自动进样器:可实现采样罐样品自动进样。
4.5 罐清洗装置:能将采样罐抽至真空(<10 Pa),具有加温、加湿、加压清洗功能。
4.6 气体稀释装置:最大稀释倍数可达1000 倍。
4.7 采样罐:内壁惰性化处理的不锈钢采样罐,容积6 L,耐压值>241 kPa。
4.8 液氮罐:不锈钢材质,容积为100 L ~200 L。
4.9 流量控制器:与采样罐配套使用,使用前用标准流量计校准。
4.10 校准流量计:在0.5 ml/min~10.0 ml/min或10 ml/min~500 ml/min范围精确测定流量。
4.11 真空压力表:精度要求≤7 kPa(1 psi),压力范围: -101 kPa~202 kPa。
4.12 过滤器:孔径≤10 μm。
4.13自动采样器。
5样品5.1 采样前准备采样罐清洗:使用罐清洗装置(4.5)对采样罐进行清洗,清洗过程可按罐清洗装置说明书进行操作。
清洗过程中同时对采样罐进行加湿,降低罐体活性吸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