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及其方法学问题
京都议定书 Kyoto Protocol
引言概述:京都议定书是一项全球合作协议,旨在应对气候变化。
该协议于1997年在京都市达成,并于2005年正式生效。
通过京都议定书,各国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达到防止全球气温上升超过2摄氏度的目标。
本文将从减排目标、机制、市场、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合作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以探讨京都议定书的内容和影响。
正文内容:一、减排目标1.1.背景及目标设定:介绍温室气体排放的背景,以及京都议定书设定的减排目标。
1.2.承诺减排量:解释各参与国家承诺的减排量,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1.3.比例分配:讨论减排目标的比例分配原则和方法,如基准年和参考线的设定。
二、机制2.1.排放权交易:解释排放权交易机制,包括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作。
2.2.清洁发展机制:探讨清洁发展机制的设立,以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清洁技术和资金。
2.3.贡献限额:说明贡献限额制度,包括减排单位的确定和时间段的分配。
三、市场3.1.碳市场发展:介绍碳市场的发展情况,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碳金融工具的出现和影响。
3.2.价格波动:研究碳市场价格波动的原因和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和政策措施。
3.3.国际市场:讨论国际碳市场的,如联合国碳市场系统(ETS)和其他区域碳市场的互联互通。
四、可持续发展4.1.可持续发展目标:阐述京都议定书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考虑。
4.2.技术转让:探讨技术转让的机制和实施,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排措施的推广。
4.3.资金支持:分析资金支持的来源和分配,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基金和其他国际合作机制。
五、国际合作5.1.合作框架:介绍国际合作的框架和机制,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其它相关安排。
5.2.达成一致:揭示各国共同努力和协商的重要性,以达成全球减排目标。
5.3.合作难点:分析国际合作面临的挑战和难点,如责任分担、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等。
总结:京都议定书作为全球合作协议,通过减排目标、机制、市场、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的努力,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机会。
《京都议定书》解读
《京都议定书》解读主讲人:周静教学目标:一、知识与技能: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京都议定书》产生的历史背景、内容,了解《京都议定书》产生的必要性。
以及各国对待《京都议定书》的态度。
二、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到在发展现代工业过程中,不注意环境的保护,最终要受到大自然的报复。
使学生认识到:《京都议定书》对我国现时粗放型的资源消费、生产模式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的经济发展模式将提出严峻的挑战。
发展“循环经济”,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已是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
使学生认识到:各国的不同态度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制定对外政策的依据。
三、过程与方法:通过教师简要介绍《京都议定书》的由来,让学生探寻《京都议定书》的产生背景、内容以及各国的态度,以及探讨各国的态度为什么不同。
了解各国的不同态度都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制定对外政策的依据。
一、《京都议定书》生效《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经济参考报讯:经过多数缔约方多年的共同努力,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只有在不少于55个缔约方,其中至少有占工业化国家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55%的发达国家批准议定书后,《京都议定书》才能生效。
由于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只有占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17%的俄罗斯批准,才能达到这一要求。
俄罗斯于2004年11月18日向联合国递交了批准书,90天后的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开始生效。
《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性、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
根据协议书的规定,30个工业化发达国家将要减少或控制它们的温室气体排放以达到量化目标。
《京都议定书》还使国际碳交易市场成为现实。
议定书中的“排放贸易”制度,使工业化国家之间可以自行买卖排放额。
(2005-2-17 方烨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二、《京都议定书》的内容《京都议定书》(或译“《京都协议书》”)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
_京都议定书_低碳经济_与二氧化碳绿色化
“京都议定书”“低碳经济”与二氧化碳绿色化王大全(中国化工学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北京 100010)摘要:阐述了“京都议定书”和“低碳经济”是为人类带来福音的抑制全球变暖的国际公约和循环利用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最新理悆。
贯彻执行“京都议定书”和䢖立“低碳经济”是给人类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可供生成、可持续发展环境的职责;采用高新技术,将造成“温室效应”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变为绿色高新精细化学品和功能新材料的技术创新,正在中国实现工业化、商业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实践证明:“二氧化碳绿色化”是中国贯彻执行“京都议定书”和䢖立“低碳经济”的最佳途径之一。
关键词:精细化工工程;京都议定书;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绿色化“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and“Economy of the Low Carbon”with The Greening of Carbon DioxideWang Daquan(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Fine Chemical Industry of Chemical Industry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Beijing 100011)Abstract:This article elaborates that “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and“Economy of the Low Carbon” are the International Treaty which inhibits the changing warm of the world and brings the glad tidings for the Human and the newest Ideal which makes cycle use of The Dioxide named the Greenhouse Gas . It is the duty that keeps a environment which can provide life for the descendants of human and can keep continuous development to carry out the “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and“Economy of the Low Carbon”。
京都议定书及其温室气体减排机制
《京都议定书》及其温室气体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为我国带来的可持续发展机遇张学勤杨芳曲建升(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信息中心兰州730000)2005年2月16日,举世瞩目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实际上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细则”。
它是联合国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防止全球变暖而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具有实际措施和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被公认为国际环境外交的里程碑。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社会在保护人类地球家园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
其政策内容特别是《京都议定书》三机制(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排放额贸易)的实施,不仅将对保护地球生态环境发挥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世界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各国政府和一些企业已纷纷采取对策,寻找新的发展机遇,采取新的发展策略。
那么,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此环境政策的影响下,将面临着怎样的挑战和发展机遇,需要采取那些对策和措施,尤其是怎样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开展好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工作,这是当前各级政府、企业和学术界高度重视并需要认真研究和迫切实践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认识《京都议定书》,了解其三机制。
一、《京都议定书》的由来《京都议定书》的主旨在于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抑制全球气候变暖。
它的产生和正式生效反映了工业化以来人类生存环境的严重性和世界多数国家应对环境问题的决心和意志。
应当说它是从科学家的全球气候变化科学发现到国际社会取得共识并采取实际行动(控制工业排放)以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明智抉择。
在认识全球气候变化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近代科学研究一再表明,全球气候在变暖,我们生存的地球“发烧了”,病因在于人类工业化生产活动过多地排放了温室气体。
1、温室气体增加导致全球气候的变化,碳循环的不平衡导致了气候变暖。
科学研究表明,地球的温度是由太阳辐射照到地球表面的速率和吸热后的地球将红外辐射线散发到空间的速率决定的。
《京都议定书》三机制对中国节能降耗的启示
【 键 词 】节能 降耗 ;京都议 定书 ;节能交易机制 ;可交 易节能信 用 关 【 作者简介 】 杜增华 ,同济 大学经济与管理 学院博士研究生 , 究方向:循环经济与可持 续发展 。 研
外部性的内在化是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 之一。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理论提出用市场来解决 污染外部性问题 。经过1多年的酝酿和争论 ,排污 O 权 交易 首先 在美 国得 到运 用 。2世 纪7 年代美 国创 0 O 立 了以补偿 、气泡① 、银行和容量节余为核心手段
2 1年 5月 01
经 济 论 坛
E o o c F r m c n mi o u
Ma .2 1 y 01
总第 4 0 9期
第 0 期 5
G .9 . en4 0 NoO5
《都 京 议定书》 机 对中 节能 耗 启 三 制 国 降 的 示
文, 杜增 华
【 摘 要】 节能降耗 具有很 强的正外部性 ,导致 其行 为供 应不足。在环境领域 , 《 京都议定 书》运 用清 洁
量 ,发展 中国家在解决发展问题 的前提下参与 国际 环境合 作 ,强调 ‘ 同但有 区别 的承 担责任 ”原 ‘ 共
则 ,充分 考虑 历史 因素与 现实 状况 ,区别各 国对环
附件一 与非 附件一国家 只有一方有减排义务
附件一国家之间 双方都有减排义务
附件一国家之 间 双方都有减排义务
合作
类 型
项 目级合作
经 核实 的减排量 C R E s 温 室气体减量
发 展 中 国家 的可 持 续 发 展
贸易合作
分配数量单位A U A s 温室气体减 量
点是 ‘ 外减 排 ” 境 ,因此 ,也 被称 为境 外减 排机制 。
京都议定书履约机制
京都议定书履约机制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重要文件,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达成,旨在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为确保各方认真履行其减排承诺并达成约定的目标,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一套履约机制。
本文将对京都议定书履约机制进行具体探讨。
一、核心原则京都议定书履约机制的核心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方根据其历史排放责任和经济能力,在减排目标上存在差异性。
发达国家承担更大的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减排目标。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旨在维护公平和公正,同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排放减少承诺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
各方应在第一承诺期末提交国家排放量清单,清单中包括各种温室气体的实际排放量。
这些数据将作为评估各方履约情况的基础。
对于没有达到排放减少承诺的国家,将面临一定的制裁措施,如支付罚款或采取实质性的弥补措施。
三、柔性机制为促进各方减排目标的实现,京都议定书引入了柔性机制,包括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实施和排放权交易。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减排项目来弥补本国减排不足的部分,并获得减排认证和相关减排额度。
联合实施则允许发达国家与其他发达国家合作开展减排项目,并分享减排成果。
排放权交易允许各方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排放额度的买卖,以更经济高效地达成减排目标。
四、履约监测与评估为确保各方履行减排承诺,京都议定书建立了完善的履约监测和评估机制。
各方应定期提交排放清单,并受到独立审计的审查。
同时,各方需按照国际公认的方法和指南,报告减排行动和成果。
秘书处负责对各方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向各方提供关于减排行动的建议和指导。
五、履约支持和财务机制为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努力,京都议定书设立了履约支持和财务机制。
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其采取减排行动和适应气候变化。
京都议定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承诺
京都议定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承诺京都议定书是一项全球性的国际协议,旨在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该协议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市达成,并于2005年正式生效。
在京都议定书中,各个签约国同意在特定时间内减少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本文将探讨京都议定书的背景、重要内容以及对气候变化应对的影响。
一、背景京都议定书制定的背景可以追溯到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会议。
该会议的成果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气候变化。
然而,公约没有具体规定各国的减排目标和措施。
面对日益严重的气候变化问题,国际社会呼吁更具约束力的减排措施。
为此,京都议定书应运而生。
二、重要内容1. 签署国承诺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这些国家被称为“发达方家”,根据历史责任和能力建设的原则,负有更大的减排责任。
他们需要制定和执行国家层面的减排目标,并提交年度报告以监督实施情况。
2. 温室气体种类和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将温室气体分为六类,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全氟化物(SF6)、硫氟化物(NF3)和氢氟碳化物(HFCs)。
各个发达国家需要制定针对不同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
3. 弹性机制和减排手段为了促使发达国家达到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引入了柔性机制,包括“排放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和“共同执行机制”。
这些机制旨在增加减排成本效益,提供相应的减排手段,促进国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签约方大会(MOP)为了监督和推动京都议定书的有效实施,签约国每年都要举行一次会议,即签约方大会。
大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审查各国履约情况、制定新的减排目标和机制,并提出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的政策建议。
三、影响和挑战京都议定书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是显著的。
它使各国政府认识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性,并创造了一个多边合作的平台。
京都议定书主要为了解决什么问题
引言: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个重要文件,旨在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该议定书于1997年在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达成,并于2005年正式生效。
本文将深入阐述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目标和解决的问题。
概述: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降低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议定书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设定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建立国际合作机制、推动技术转移和提供财务支持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议定书主要解决的问题。
正文内容: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1.1设定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特定时期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
这些目标通常以百分比或绝对值的形式表达,并与1990年的基准值进行比较。
通过设定目标,议定书鼓励各国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产生,遏制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
1.2灵活机制的引入为了实现减排目标的灵活性和可行性,议定书引入了三个灵活机制,包括排放交易、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
这些机制允许国家之间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促进技术转移和投资,并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国际合作机制2.1京都机制为了支持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目标的实现,议定书建立了京都机制。
该机制包括国内排放交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旨在促进国际间、企业间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财务支持。
2.2技术转移和合作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经济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这包括技术转让、培训和知识共享等方面,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三、推动技术转移3.1清洁技术转移为了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议定书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清洁技术,包括可再生能源、低碳技术和节能措施等。
这些技术的转移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可持续发展。
3.2技术开发和合作议定书还推动各国在技术开发和合作方面加强合作。
这包括共同研发先进技术、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和促进合作项目等,旨在提高全球气候变化的监测、适应和减缓能力。
京都协议书的减排机制与市场化
京都协议书的减排机制与市场化2005年12月,京都协议书正式生效,成为全球最为重要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之一。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件,京都协议书通过约束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旨在减轻全球暖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中,协议书设计的减排机制和引入市场化思维的创新方式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减排机制的设立为了达到减排目标,京都协议书设立了三种减排机制,包括排放限额、碳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
排放限额是指各国根据自身情况设定的温室气体排放上限,旨在全球范围内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碳交易则是通过建立碳排放权市场,用市场机制调节和实现排放量的减少。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和实施减排项目,以获得减排额度。
在减排机制的设计中,市场化的思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引入市场交易和经济激励,各国能够更加灵活地进行减排,同时促进了技术和资金的流动。
市场化使得减排成本的分担更加公平,激励了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到减排行动中。
二、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碳交易市场被视为京都协议书实施的核心机制之一,它通过买卖碳排放权来实现减排目标。
随着京都协议书的实施,碳交易市场迅速发展起来,成为一个庞大的全球市场。
欧盟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的领导者,于2005年建立了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
其机制包括分配碳排放配额、碳排放许可证交易等,有效推动了欧盟成员国的减排行动。
此外,一些其他地区和国家也纷纷建立了碳交易市场,如美国的基于区域的碳交易系统。
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带动了碳金融的兴起,涌现出碳金融咨询、碳金融投资等一系列相关行业。
同时,也促进了技术创新和能源结构的调整。
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导,碳交易市场为减排行动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推动了低碳经济的发展。
三、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协议书中的重要创新措施,旨在通过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清洁技术和资金,推动发展中国家的低碳转型。
这项机制既促进了减排,也实现了发展与环境的协调。
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主要通过项目机制和摘要机制来完成。
论《京都议定书》三机制
论《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京都议定书》是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国际性公约,是《气候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
其主要目的是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即从2008年至2012年,使全球主要工业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低5.2%。
在《议定书》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同意承担对温室气体的减限排义务,同时又提出能运用灵活的政策和行动,比如在境外采取的减排行动,这种减排行动获得的减排抵消额还可以进行贸易。
经过谈判,在《气候框架公约》第4条第2款a段,允许发达国家"联合"执行政策和措施,以实现其义务和公约的目标。
这是第一次正式采用联合执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法律条款,也可以认为是京都议定书三机制发展的最初的思想,在后来于1996-1997年进行京都议定书谈判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以此作为基本依据,要求允许采用联合的政策和措施以通过低成本、高效率的"成本效率"原则实现议定书的目标和承诺,后逐渐发展成现在的三机制。
《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是指:议定书第六条所确立的联合履行(JI)、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排放贸易(ET)。
联合履行(JI)。
联合履行是京都议定书第6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
主要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即减排减量单位(ERUs),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JI项目针对那些需要依照《议定书》的规定减排并执行减排项目的国家。
这里主要是指欧洲和俄罗斯。
欧洲的情况比较特殊,他们的人口成负增长,低能耗,高产出,高效率。
而且科技发达,对于运用可再生能源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
因此其承担的减排义务也较轻。
而俄罗斯经济发展缓慢,人口增长也缓慢。
《京都议定书》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法律问题及研究
摘要为寻求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过程,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经过长期的谈判,1997年12月11日通过了《京都议定书》。
为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义务,《议定书》引入了三大灵活履约机制——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及清洁发展机制。
其中,清洁发展机制是唯一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履约机制,该机制通过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入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来实现双重目标,被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机会和作用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等研究已在国内展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业已出台,许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已在我国相继运行。
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制度仍比较单薄,尤其缺乏具体的、富有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本文已在研究国际气候谈判和清洁发展机制运行法则的基础上,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实施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如何完善。
第一章“《京都议定书》及清洁发展机制的法理基础”阐述了一些基本问题具体包括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谈判及《京都议定书》的产生、清洁发展机制定义和前景及清洁发展机制对我国的价值。
第二章“清洁发展机制基本运行规则”以《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大会相关决议的规定为基础,具体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的运行法则。
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成立的要件、项目的参与方及其主要职责、项目客体及项目周期。
并简要论述了CDM项目在我国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中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现状评析”介绍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首先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阐述了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实施的法律现状及其不足。
第四章“完善中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措施”结合第三章的分析及世界范围内清洁发展机制的运行现状、以“后京都时代”为出发点,提出了几项清洁发展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是完善中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措施,具体包括完善清洁发展机制可持续发展、温室气体减排及改善科技发展及立法的法律环境;二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体系,保障和推动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的良好运行。
京都协议书三机制
京都协议书三机制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京都协议书三机制的实施达成共识,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定义1.1 “京都协议书三机制”指《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IET)。
1.2 “项目活动”指在京都协议书三机制下实施的,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的活动。
第二条合作范围2.1 双方同意在京都协议书三机制框架内,就以下领域开展合作:a. 项目开发;b. 技术交流与转让;c. 资金支持与融资;d. 能力建设与培训。
第三条合作条件3.1 甲方应确保其参与的项目活动符合京都协议书三机制的相关规则和要求。
3.2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以促进项目活动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项目实施4.1 双方应共同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2 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应定期交流信息,共同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收益分配5.1 双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5.2 收益分配应公平合理,体现双方的贡献和投入。
第六条知识产权6.1 双方应尊重并保护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6.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作过程中获得的知识产权泄露给第三方。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至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10.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及其方法学问题
《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Ministry of Climate and Energy of Denmark灵活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的最为关键的部分,谈判历时漫长,直到2001年马拉喀什的缔约方会议上才终于成型。
它之所以被称为灵活,主要是它对缔约方国家或公司减少温室气体有所补偿。
对于整个地球的气候来讲,世界哪一个方位减少温室气体都是一样的。
灵活机制正是顾及这一特点,让缔约方国家或公司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部分减排目标,这一条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更重大的意义。
灵活机制同时涉及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资金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条款。
《京都议定书》引入三种机制——排放贸易机制《京都议定书》允许37个缔约国任何一方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方式转让给未能完成减排任务的一方。
一方如因利用更清洁的能源,超额完成“二氧化碳减排指标”,它就有权向其他任何一方出售其剩余二氧化碳减排指标。
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鼓励利用具体项目来减排温室气体,同时激发那些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实现这些具体项目的减排指标可以获得一些低成本的减排量作为回报。
主持CDM或JI项目的国家可向其他国家或企业出售其所获减排指标,而后者可利用这些减排指标来补充其国内的一些具体项目。
一个减排指标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的释放量。
CDM 项目是针对那些没有在《京都议定书》上纳入具体减排目标的国家的,这里主要指的是发展中国家。
JI项目针对那些需要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减排并执行具体减排项目的国家。
这里主要指东欧和俄罗斯。
到2008年夏季为止,已有1100个CDM项目被批准,相当于一年内可以减少1亿2千万吨二氧化碳类气体。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预计在2008至2012年间相当于27亿吨减排量的CDM项目将会启动。
JI项目相对来讲少一些,到2008年10月只有22个项目被批准。
清洁发展机制简介.doc
清洁发展机制简介《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合作机制,合作机制的设计目的在于帮助工业化国家(附件I国家)通过在其他国家而不是本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减排量,从而降低附件I国家实现其排放目标的成本。
1 国际排放贸易(IET): 允许附件I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排放配额单位”)2 联合履行机制(JI): 允许附件I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同等量的“减排单位”。
3 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I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
这些合作机制给予了附件I国家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只要减排成本最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选择机会,而这些产生的减排量可以用于抵减投资方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机制是其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参与的机制,即,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在发展中国家减排。
这种机制的合理性在于:在全球范围内,无论在哪里进行减排,效果都是一样的,而发展中国家减排所需的成本与难度显然更低些。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对清洁发展机制作了界定。
“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1 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举例来说,倘若一家日本企业要减排1吨二氧化碳,在不降低产量的前提下,它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在本土通过技术改造减排1吨,成本为54~81美元;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行CDM合作,购买1吨后者在其帮助下通过技术升级减排的二氧化碳,目前价格约为7~8欧元。
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发达国家的企业会到发展中国家购买二氧化碳数额。
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碳交易的需求量在这5年间预计为每年7亿~13亿吨,交易值可达每年140亿~650亿美元。
除美国以外,发达国家每年将需要通过CDM购买2亿~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
京都议定书主要为了解决什么问题(一)2024
京都议定书主要为了解决什么问题(一)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项重要文件,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市达成。
该协议旨在应对全球变暖问题,并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为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方向和框架。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京都议定书主要为解决哪些问题,并分为两部分进行讨论。
一、减缓气候变化的问题气候变化是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对全球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京都议定书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减缓气候变化的进程。
具体来说,议定书规定了工业化国家应该分别设定和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其中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氟氯碳化合物等主要温室气体。
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各国采取措施来推广清洁能源、加强能源效率、发展低碳经济等。
二、适应气候变化的问题除了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也是京都议定书的重要内容。
随着气候变化的加剧,各地区和各国都面临着来自极端天气事件、海平面上升、生态系统变化等方面的挑战。
议定书要求各方加强适应能力,采取行动减轻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包括提供财务、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以及加强知识共享和技术转让。
就减缓气候变化而言,京都议定书主要通过设置和实施各国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来解决问题。
通过共同努力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可以达到全球变暖的抑制和温室效应的减缓。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工业化国家需要在特定期限内减少特定百分比的温室气体排放,以达到制定的减排目标。
这不仅要求各国设定具体的减排目标,还要求建立监测、报告和验证机制,确保各国的减排行动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此外,议定书还规定了弹性机制,如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为各国提供了实现减排目标的灵活途径。
至于适应气候变化,京都议定书鼓励各国加强适应能力,并提供财务、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支持。
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义务,以帮助他们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此外,议定书还创建了适应基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适应项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
《京都议定书》之排放权交易机制初探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京都议定书》之排放权交易机制初探姓名:王惠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指导教师:林灿铃20070301内容摘要内容摘要本文对京都议定书三个灵活机制之一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了详细分析探讨了该机制出现的背景及原因该机制的基本涵义以及与其他两机制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的区别和联系并在分析中主要论及该机制的规则设置这些规则如何达到促进附件一缔约方减排温室气体的目的及现存的问题和发展趋势最后基于对排放权交易机制规则的分析和理解认识到该机制虽然现阶段只有发达国家缔约方能够参与交易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但是随着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大趋势的到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利用排放权交易机制与其他两机制的联系参加到控制全球变暖的行动中同时争取在后期谈判中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文章一共分为三个部分前言正文和结论在前言部分主要是简单地介绍了现在人类面临的重大全球问题之一气候变暖这一问题危及当代人和后代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应对这一危机但是由于气候变化其自身的特征以及一些历史原因需要发达国家率先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这时矛盾就凸显了部分国家减排义务与短期经济利益损失的矛盾于是旨在降低减排成本的灵活机制应运而生当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后国内对三机制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研究还呈现空白本文试图通过对国际环境法大气领域这一新问题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正文首先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内涵谈起其中穿插了本机制与其他两机制的简要区别和联系然后论及确立该机制的法律基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和最近谈判对规则完善的新发展正文第二章和第三章是主体重点介绍分析了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规则设置和机构保障第二章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就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机构设置遵约体制参与主体交易客体与交易限度进行介绍重点分析了排放权交易机制中非常关键的两点交易的限度承诺期储备量和遵约体制与排放权交易的联系而第三章从进行排放权交易的程序角度对交易前分配数量的计算国家登记册的建立以及如何通过国家登记册进行转让和获取信用额度进行了阐述基于前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京都议定书之排放权交易机制初探面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分析正文第四章重点关注的是现有规则对保障机制顺利运行的价值及有待完善之处具体来说包括补充性问题热空气问题卖空法律实体参与交易遵约体系修正案导致的困境等问题在结论部分基于文中的分析认识到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谈判和完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多方博弈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一机制无疑有利于调动发达国家参与减排温室气体的积极性对于发展中国家也有其价值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自身温室气体减排低成本的有利条件借助排放权交易机制扩大清洁发展机制的使用积极参与到控制气候变暖的全球行动中关键词排放权交易承诺期储备量分配数量信用额度前言前言纵观人类自身发展史从远古时期的刀耕火种到近代科技革命的兴起人类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物质生活和精神文明从量上衡量无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换位思考我们今天所处的世界是否真的更加文明更加完美了呢对此答案是模糊的社会发展到今天不容忽视的一个状况是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同时一系列严重的环境危机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酸雨淡水资源短缺物种锐减土地荒漠化海洋污染等已经成为威胁我们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敌已经跨越国界成为了需要世界各国和人民共同应对的全球问题因而环境保护成为了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关注的焦点之一与和平发展一起成为了当今世界的新主题而如何采取法律手段应对气候领域的危机更是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已成为人们重视的中心议题之一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立法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文简称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下文简称议定书是各国政府为应对环境恶化的挑战而第一次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2005年2月议定书的生效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趋势带来了更广阔的前景具有里程碑意义在议定书中规定的灵活三机制是该领域国际立法极具特色的制度作为灵活机制之一的排放权交易机制极大地减少了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减排成本有利于加快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步伐该机制在议定书中确立后在后续的缔约方大会谈判中其具体实施规则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完善发达国家缔约方在第一承诺期即2008 2012年将开始实施议定书所界定意义上的排放权交易现已展开了第二承诺期的后续谈判因此本文试通过分析探讨议定书中的排放权交易机制将国际层面上的排放权交易与国内层面上地区之间的排放权交易区分开来有利于纠正现在大量存在的把二者混淆的状况了解排放权交易机制如何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环境目标以及促进发展的目标在此意义上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此外对于准确把握气候领域国际立法发展的历程和动向积极参与第二承诺期的减排谈判并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则也能起到参考作用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工业生产中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其对今天全球变暖义不容辞地担负主要责任因此议定书在第一阶段并没有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现状并不容乐观中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京都议定书之排放权交易机制初探国现在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且温室气体排放量仍处于上升趋势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有类似的状况因此在关于2012年后的第二承诺期的后续谈判中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是否要承担减排义务也成为了气候变化讨论的重点之一针对这一挑战发展中国家如何进一步要求发达国家基于其自身历史原因继续承担强制减排义务而做出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谈判全面了解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方式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第一章排放权交易机制概述第一章排放权交易机制概述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环境保护局就开始实施一项政策按照法律规定的限度企业将其污染物排放降低至该限度以下就可以获得信用额度该额度可以用来在其他地方换取超量排放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企业能够在符合总量控制的条件下在国内进行交易抵消政策是指针对那些欲建立新的污染排放源的企业须通过更大程度上减少现存的排放取得排污削减量来抵消新产生的排放此后抵消政策的适用范围从一个企业的各个分支机构内部的适用扩大到了不同的企业之间的抵消尤其在八十年代后期排放权交易在国内得到了重大的发展如在全国范围内为二氧化硫的排放设置限制火力发电厂等污染企业可以投资研发新的能源燃料或者从其他超额完成减排任务并有权出售排放额度的企业处购买排放额度后来其在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计划等文件中都得到了运用经过实践的考验这项政策的实施带来了良好的环境效果1997年议定书首次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将其适用扩大到国际范围第一节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定义及内涵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的排放权交易机制Emission Trading简称ET与第六条确立的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以及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构成了议定书创立的富有革新性的灵活三机制议定书下的三机制均是以减排目标值的量化清单为基础附件一缔约方在为期五年的第一承诺期内的减排量Assigned Amount分配数量被划分为用全球增温潜势值计算的相当于一公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即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简称AAU )这些AAUs及议定书界定的其他单位构成了灵活机制运作的量化计量基础缔约方可通过承诺期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采取减排行动以获得排放减少单位和其他形式的额度单位来完成其自身的减排目标根据议定书第十七条的规定排放权交易是指一个公约附件一缔约方通参见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附录全球增温潜势值描述充分混合的温室气体的辐射特性的指数它反映了不同时间这些气体在大气中的混合效应以及它们吸收向外发散的红外辐射的效力该指数相当于与二氧化碳相关的在现今大气中给定单位温室气体量在完整时间内的升温效果参见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附录二氧化碳当量指对于给定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混合气体相当于多少能够引起同样的辐射强迫的二氧化碳的浓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京都议定书之排放权交易机制初探常也称为发达国家缔约方可能超量排放允许排放的额度的温室气体时通过向另一个有多余排放额度的属于公约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购买排放额度从而实现其减排承诺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中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ET是议定书第十七条所确立的附件一国家之间的一种减排合作机制在此首先需要强调的是ET自身的特点及其与另外两个机制的基本区别JI 是指附件一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排放减少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 也称排减单位简称ERU) 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单位上扣减相应的额度而CDM主要是指附件一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或其他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在发展中国家进行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投资由此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排放减少量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这个排放减少量在CDM中被称为核证的排放减少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ER首先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为何在议定书中ET与JI两机制中均使用排减单位ERU的表述而在CDM中使用的是核证的排放减少量CER的表述呢为何在CDM中的排减单位就需要经核证呢对这一问题的解释不能脱离两类机制对参与方资格的不同要求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承担的义务的不同这两点来考虑在ET中交易双方都承担着具有拘束力的减排义务二者地位相当都非常重视低成本的减排机会重视这种比较优势的实际价值所以对于排减单位ERU的计算都会使之尽量符合实际的排放削减量而与之形成对比的是CDM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第一承诺期内并不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可能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使实际减排量小于用以履行公约义务的减排量从而使发达国家逃避了部分强制性减排义务因此在CDM中更强调用以履行义务的减排额度的真实性即需要经核证certified而在ET和JI中直接采用了排减单位的表述ET与JI都是在发达国家缔约方之间采用的减排机制而只有CDM机制把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此即未列入公约附件一的非发达国家和非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纳入了机制实施主体因此这三机制要与国内层面的地区之间的减排措施分开前者是属于国际法调整范围后者由国内法进行规制此外ET并不需要基于具体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或碳汇carbon sinks吸收效果的投资项目或活动来实施这种合作而是直接基于附件缔约方之间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的交易而CDM和JI必须是基于项目级的合作通过获取具体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条库指气候系统内存储温室气体或其前体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汇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源指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或活动在此意义上如森林农作物等植物在生长过程中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并释放氧气的活动和作用被称为碳汇第一章排放权交易机制概述量或排减单位才能用于投资方作为其实现议定书的定量削减目标的组成部分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议定书后续规则的发展也允许发达国家缔约方政府授权其法律实体进行这种贸易其次由于国内的排放权交易机制相对成熟存在着以下三种类型排放权交易的类型上限交易型cap and trade基线和信用额度型baseline and credit抵消型offset上限交易型是在该种类型的排放权交易设置中规则制定者对排放量规定了一个上限即允许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方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某种污染物质的总量然后在该总的许可排放的上限之下确定额度allowance并对该额度进行分配额度分配的方式在排放权交易中是关键问题当这些额度分配完毕就可以自由交易了在履行期限内每个参与方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监控并计算其实际排放量然后在期限届满之日它必须向有关主管当局提交等于其实际排放量的额度典型的使用上限交易型的排放权交易机制包括美国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计划丹麦的二氧化碳规划等基线和信用型Baseline and credit在这种类型的排放权交易中参与方在交易之前必须挣取信用首先规则制定者为参与方划定一基线该基线根据个体的排放水平有所改变各参与方进行减排并按特定程序进行监测和计算其实际排放量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有关管理当局对该时期内排放源的实际排放和基线进行比较后那些实际排放低于基线的参与实体能够获得等于二者差额的信用额度并可自由交易所获得的额度如果某参与交易的实体的实际排放超过了为其设置的基线就必须购买相当于超额的信用以保证履行抵消型排放权交易是用来抵消新的排放源的额外排放以及现存排放源的扩大排放在该机制下那些对新的或扩大排放承担责任的实体可购买等于现存的排放源获得的减排量这种对新的或扩大排放要求抵消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现存排放源是否进行减排是自愿的实际上现存排放源获得了等于据以计量其减排额度的基线的免费额度对于新的或扩大排放源来说其基线是它们不需要进行抵消的许可排放额度美国清洁空气法案在空气质量低劣的地区为大型新的和扩大的排放源设立了抵消排放的义务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在基线及信用型和抵消型两种排放权交易类型中基线确定的量等于上限交易型中所确定的上限量然而这三者还是有重要的区别的在上限交易型中它是试图建立一绝对的界限如每年可排放多少吨污染物来确定所有参与方可以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而基线常常是See An emerging market for the environment: A Guide to Emissions Trading,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Published in Denmark, 2002.See An emerging market for the environment: A Guide to Emissions Trading,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Published in Denmark, 2002.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京都议定书之排放权交易机制初探以排放率的形式规定的如每单位产出可排放多少千克的污染物总体的可排放量是随着产出的变化而变化的此外在上限交易型中在期限到来之前就将可排放额度分配给了交易参与方而其他两种类型是在某一期限届满后当参与方的实际排放低于基线的情况下才发放信用额度的议定书中规定的排放权交易机制采用的就是上限交易型cap and tradeET和CDM JI三机制都不是在本国实施减排行动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境外减排因此有时也称为境外减排机制从经济角度看三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的减排成本和路径的结果其起源可追溯到公约的谈判和制订阶段在公约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缔约方率先采取承担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允许其采取灵活的政策履约这些灵活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是指其在境外采取的减排行动因这种减排行动获得的减排额度单位应该可以进行交易这一观点的经济学基础是基于温室气体本身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大气产生的影响都是一样的而在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即使采取同样的行动由于国家之间发展水平的不同劳动力成本的差异等其所需的减排成本会有较大的差异这种客观存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减排成本差异成为了一种推动力量推动了高减排成本的国家强烈要求允许其到具有低减排成本的国家实施减排行动以获得低成本的减排效益第二节排放权交易机制确立的基础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石地位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国际社会意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要求对气候变化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法律政策的呼声愈来愈高联大第45届大会于1990年12月21日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设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间举行了6次会议经过艰难的谈判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并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供与会各国签署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截至2006年11月共有189个国家成为公约缔约方公约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同时明确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之间负有共同责任各缔约方均有义务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但由于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和现实参见气候变化公约网站http://maindb.unfccc.int/public/country.pl?group=kyoto第一章排放权交易机制概述的责任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与消除贫困经过谈判公约第四条第2款a项允许附件一的缔约方可以同其他缔约方共同执行这些政策和措施也可以协助其他缔约方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特别是本项的目标做出贡献同款d项规定缔约方第一届会议应就上述a项所述关于共同执行的标准做出决定该条款由于使用了同其他缔约方的措辞从而表明该类活动既包括了发达国家缔约方之间也包括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的共同执行活动这是第一次正式采用共同执行的方式以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法律条款也可以认为是议定书三机制发展的最初起源第一次缔约方会议COP1第5号决定明确了到2000年为公约第四条项下共同执行的活动的试验阶段在这一阶段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关于信用credits的获取问题根据该决定任何缔约方都不得从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所致温室气体排放减少量中获取信用据此规定我们通常提及的信用即可计入缔约方履约义务的温室气体减少额度此外共同执行活动适用于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但在非附件一所列缔约方自愿并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与之进行联合履行的试验同时规定了这些活动的补充性即只能被视为实现公约目标的次要手段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试验阶段的AIJ的一些内容诸如补充性参与主体等内容在议定书的三机制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而关于非附件一缔约方的参与资格问题在后续谈判中得到了修改因此可以认为ET CDM JI 可以追溯到公约的这一条款由于公约的框架性特点其缺乏具体明确的实质性的关于附件一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的排放限制义务因此关于发展中国家是否需要承担新义务以及削减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具体数量和时间表成为19951997年召开的三次缔约方大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二京都议定书的里程碑地位1995年在柏林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COP1上通过了柏林授权决定谈判制定一项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2000年后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及时间表同时决定不为发展中国家引入除公约以外的任何新义务国际社会为制定议定书进行了多次谈判但由于减限排温室气体直接涉及各国的经济发展与会各方难以达成一致经过激烈艰难的谈判磋商在1997年COP3上终于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使得公约的实施向前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议定书不仅对发达FCCC/CP/1995/7/Add.1第5/CP.1号决定第一条第f款在试验阶段由于共同执行的活动而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应记入任何缔约方的减少额。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概况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升高1.4℃—5.8℃。
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
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要继续修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 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背景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共有84国签署,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
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目标《京都议定书》的签署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
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 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二、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三、CDM项目技术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术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温室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如煤矿甲烷、垃圾填埋沼气回收技术;废弃能源回收技术等等;四、小型CDM项目类型1可再生能源项目:规定其最大装机容量在万千瓦以内;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发电提供电力的形式,也可以是提供动力、机械能的形式;2提高能效的项目:其每年最大节能量应在1500万千瓦时以内;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3其他方面的项目:其应具有直接排放温室气体、同时其温室气体年排放量应少于万吨CO2;例如,燃料替代项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矿甲烷回收项目等;五、陶瓷金卤灯 Ceramic Metal Halide Lamp1高显色性、高稳定性得灯源一些补充一、 CDM是什么1、产生的历史背景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此外,京都议定书还规定,在2000年后一旦其生效起至2008年第一个承诺期开始这段时期内,CDM就可实施,参与CDM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就可获得由CDM 项目活动产生的经证明的减排量CERs;1998年11月,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通过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BAPA;该计划要求缔约方大会解决有关京都三机制,尤其是CDM在运行模式、规则、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学等所有悬而未决的细则,以便使京都机制在2000年前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历经几年艰苦的谈判,2001年7月在COP6续会上达成了"波恩协议",为CDM的付诸实施提供了政治基础;根据缔约方大会达成的有关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决议,围绕CDM开展的能力建设活动属于决议所规定的能力建设范围;通过系统的能力建设活动而建立和发展有效的CDM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规则,提高发展中国家开发、设计和实施CDM项目的能力,是CDM项目环境完整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CDM项目效率的重要前提,同时还是通过CDM项目获得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连带效益的重要条件;CDM产生的效益将在国际CDM项目投资者、承担国的有关经济部门和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中分享;2001年11月在马拉喀什举行的COP7上,围绕CDM的谈判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就CDM运行模式、规则、程序等重要问题达成了协议,使CDM的实施前景更为明朗;尽管由于谈判最终妥协的结果,使附件I缔约方对CDM所产生的CERs的需求量在第一承诺期比原来普遍预期的数量大为减少,但作为一种国际合作机制,在国际社会防止全球变暖的长期进程中,CDM的实施将具有长远的战略影响;因此,围绕CDM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京都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起正式生效,它是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的里程碑式的协议;它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2008年—2012年的减排义务;它将工业化国家分成8组,以法律形式要求他们控制并减少包括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和SF6六氟化硫等六种温室气体在内的排放;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应履行的义务有:1. 在2008年至2012年,将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2.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技术援助;3. 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根据日本AIM经济模型测算,在日本境内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美元/吨碳,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吨碳;当日本要达到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6%温室气体的目标时,将损失GDP发展量的%;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减排成本仅几美元至几十美元,如果是在中国进行CDM活动的话,可降到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工业化国家积极上发展中国家寻找项目,从而推动了CDM的发展;因为清洁发展机制CDM即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问题,又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问题,所以被公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2、核心内涵由工业化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而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简言之,就是“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指标;“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当采用新技术达到同样的效果而不产生出相应的温室气体当量或极小的温室气体量,这两个数据的差值即为此项目的减排量;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发展中国家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发电等领域,以及有潜力在钢铁、水泥、化工等大型工业建筑业进行节能的技术和项目,或者能够大量回收甲烷气的垃圾发电和煤层气回收领域,IGCC项目等都在CDM项目合作领域之内,都可以寻找发达国家进行合作;按照国际公认的CDM方法学计算,把替代下来的传统方式产生的温室气体量算为减少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严格核准和批准后与他们交换技术和资金;3、支持领域CDM支持的业务领域与GEF全球环境基金在气候变化领域支持的业务领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GEF着重能力建设,通常是多边机制,且是政府主导的项目;而CDM项目的重点是在实施可观察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通常是有投资主体实际项目,一般采取的是双边机制,尽管项目的实施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但是企业CDM项目实施的主体;二、CDM项目的自我评估初步判断是否符合 CDM 项目所必须同时满足的五个判断条件判断条件一:项目类型您的项目是否可以归为以下类型之一,如果是则符合 CDM 项目要求:高效洁净的发电技术及热电联产 , 如天然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超临界燃煤发电,压力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多联产燃煤发电等高效低损耗电力输配系统燃煤工业及民用锅炉窑炉 , 包括炼焦窑炉 , 高炉节能技术改造高耗能工业设备和工艺流程节能改造 , 钢铁 , 石化 , 建材工业等电力需求侧管理 DSM: 工业通用设备节电改造 : 如变频调速高效马达 , 高效风机水泵 , 绿色照明 , 非晶态高效配电变压器 , 电热炉改造等 ,城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 节能建筑设计 , 建筑能源系统优化 , 免烧砖新型建材城市交通节能示范项目 : 包括天然气燃料车 , 燃料电池车 ,高效车辆引擎等 , 混合燃料电动车 , 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应用北方城市推广天然气集中供热煤矿煤层甲烷气的回收利用 , 燃气发电供热 ,生物质能高效转换系统 : 集中供热 , 供气和发电示范工程风力发电场示范项目太阳能 PV 发电场示范项目城市垃圾焚烧和填埋气甲烷回收发电供暖水泥厂工艺过程减排二氧化碳技术改造二氧化碳的回收和资源化再利用技术植树造林和再造林等其它高 GWP 值氟化气体的减排项目 : 氢氟碳化物 HFCs, 全氟化碳 PFCs, 六氟化硫 SF6判断条件二:项目进展阶段必须为未建成运行的项目 , 已建成运营的项目基本不符合 CDM 项目要求 .判断条件三:项目建设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项目建设必须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判断条件四:环境评价报告项目必须已通过权威机构给予的环境评价, 以证实该项目是清洁能源项目,并且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促进项目所在地的可持续发展;判断条件五:项目建设是否面临障碍项目建设必须面临技术障碍或资金障碍三、CDM项目运作的基本规则和流程1、运作管理规则参与CDM项目活动的必须是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1. 缔约方自愿参与;2. 有政府批文;3. 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4. 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即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5. 属于东道国、地方政府的优先发展领域并带来技术转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下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和国家管理机构;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项目因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区别不同类型的减排气体,实行不同的分配比例;2、CDM项目运作流程CDM项目的全过程是: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准备技术文件→进行交易商务谈判→国内报批→国际报批→项目实施的监测→减排量核定→减排量登记和过户转让→收益提成;企业在进行CDM项目申报时,首先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再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之后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CDM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企业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根据荷兰CERUPT项目的经验;在招标的资质认定阶段,中方要以英文形式提供:1. 项目概念表;2. 项目认可书;3. 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4. 公司3年财务报表;5. 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证明;6. 公司财务信用状况证明;在招标的第二阶段,中方要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提供:1. 项目设计文件;2. 核准报告和结论;3. 购买协议;4. 提交时间安排;5. 项目批准书;CDM项目周期介绍:项目识别初步判断本项目是否为 CDM 项目;项目设计当项目符合 CDM 的标准,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 PDD ;设计文件的格式由联合国 CDM 执行理事会确定;项目批准CDM 项目需要得到东道国指定的本国 CDM 主管机构批准;目前我国的 CDM 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中国 CDM 项目需要获得发改委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项目审定项目开发者需要与一个指定的经营实体进行签约,负责其审核认证的工作;完成这项工作,这个项目才能成为合法的 CDM 项目;根据每个项目类型不同,寻找具有审核认证资质的指定的经营实体;项目注册签约的指定的经营实体确认该项目符合 CDM 的要求,签署审核认证报告,向联合国 CDM 执行理事会提出注册申请;审定报告中需要包含项目设计文件 PDD ,东道国的书面批准文件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在 CDM 执行理事会收到注册请求之日起 8 周内,如果没有 CDM 执行理事会的 3 个或 3 个以上的理事和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则项目自动通过注册;执行理事会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阶段 4 的审定条件;最终决定由 CDM 执行理事会在接到注册申请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作出;如果该项目被 CDM 执行理事会驳回,企业可以修改,修改后重新提出申请;项目的实施与监测监测活动由项目建议者实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检测计划进行;监测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指定经营实体报告;一般情况下,进行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核证的经营实体不能为同一家,但是,小规模 CDM 项目可以申请同一家指定经营实体进行审定、核查和核证;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 CDM 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计算 CDM 项目的减排量;核证是指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的核证报告,并且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CERs 的签发指定的经营实体提交给 CDM 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申请 CDM 执行理事会签发与核查减排量相等的 CERS ;在 CDM 执行理事会收到签发请求之日起 15 天之内,参与项目的缔约方或至少三个执行理事会的成员没有提出对 CERs 签发申请进行审查,则可以认为签发 CERs 的申请自动获得批准;如果缔约方或者三个以上的 CDM 执行理事会理事提出了审查要求,则 CDM 执行理事会需要对核证报告进行审查;在收到了审查要求的情况下, CDM 执行理事会会在下一次会议上确定是否进行审查;如果决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局限在指定经营实体是否有欺骗、渎职行为及其资质问题;审查应在确定审查之日起30 天之内完成;四、CDM项目的交易成本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经历额外的审批程序等,使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给开发者带来一些额外的交易成本;清洁发展机制是一个新的事物,很难准确估计交易成本的大小;据估计,对于一个大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交易成本有可能高达 20 万~ 25 万美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者需要承担的交易成本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项目搜寻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方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准备 CER 购买协定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注册费监测核查和核证费用适应性费用总 CERs 的 2 %——国家收取,详情参考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以及第二十四条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这其中的一些费用是一次性的,包括:项目搜寻、发展/选择基准线方法学并且估计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者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准备 CER 购买协议、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注册费等;而监测费用、核查和核证费用、适应性费用和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则是在整个项目过程中一直发生的;当然,有些费用的发生与东道国的要求紧密相关,如果东道国没有这方面的额外要求,相关的费用也不会发生;例如,如果东道国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没有与一般建设项目相比额外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则这个交易成本中就不会包括这部分费用;有些费用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降低;比如,如果东道国政府能够与投资国政府合作,采取适当的方式来促进两国企业间的合作,则项目搜寻成本可以大为降低;随着经过批准的方法学越来越多,项目开发者可以选择应用经批准的方法学,而不必自己开发新的方法学,从而大大降低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等的成本;随着国际碳市场上项目经验的逐渐增多,一些交易的 CER 购买合同有可能作为样本供其他企业参考,因此也就可以相应地降低与此相关的交易成本;越早进入碳市场的企业,因为相关的市场经验较少,面临的交易成本越高;晚进入市场虽然交易成本可以相应降低,但有可能会错失很好的项目合作机遇;考虑到第一承诺期的开始日期越来越近,加之项目的开发和建设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项目只有在开始运行后才能产生减排量,尽早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五、CDM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1、技术类问题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写,如项目设计文件PDD、项目识别文件PINCDM项目设计文件英文简称PDD是为CDM项目开发者提供编制CDM 项目设计书的内容指南和格式标准;项目设计文件是申请CDM项目以及项目合格性和减排量核实、核准的必要依据;项目设计文件已经缔约方会议批准,并已在网上颁布;项目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1项目的一般性说明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描述、项目参与方、项目技术说明、项目地点、项目类别、项目将采用的技术等;同时,还要简要说明所建议的CDM 项目将如何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估计年减排量以及说明减排的额外性;当项目使用了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时,应证明资金来源的额外性,即使用该资金并没有影响使用正常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2基准线方法参照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基准线方法, 说明本项目所选择的基准线方法和理由及其具体应用;如果采用新的基准线方法, 则要填写新基准线方法的申请表格;应说明本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如何低于基准线的排放水平, 说明该项目的边界是如何定义的, 从而解释为何本项目减排量是额外的;3项目活动期限及项目减排额计入期考虑到东道国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能源构成和政策等因素对基准线有重要影响,具体CDM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量将随上述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从而使CDM项目投资和减排效益带来种种不确定性和风险, 事先也难以界定;为此,CDM执行理事会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核算CDM项目活动期限和减排额计入期的方法:A、可更新的计入期:可更新两次, 每次最长7年;每次更新时需更新基准线;要求提供减排量计入期的开始日期和计入期长度;B、固定的计入期:只有一期, 最长不超过10年,不需更新基准线;要求提供减排量计入期的开始日期和计入期长度;4监测方法及其计划:项目业主需要提供项目的监测方法和计划以及详细的监测计划报告, 以便估算或测量项目边界内产生的排放量, 确定基准线和项目边界外的排放量的净变化;监测计划还应提供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障QA程序,经营实体将核实所提供的信息以及数据质量的精确性、可比性、完整性和有效性;5各种温室气体源排放量的计算:估算该项目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估算该项目边界之外由该项目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净变化称之为泄漏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计算该项目活动的排放量记为:= + ;计算基准线温室气体排放量所用的公式及其结果,记为;计算该项目活动的减排量记为: =-;6环境影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说明; 并提供结论和所有相关的参考资料;7各利益相关方的评价:提供请项目所在地各利益相关方所作的评价的总结报告以及说明如何考虑解决各方关注的问题;2、其他问题在识别潜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建议者需要考虑一系列的问题,包括项目的合格性、投资模式、交易成本和风险;项目总体可行性研究包括了对上述问题的评价,但可行性研究还需要考虑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合格性、增量成本和预期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获得的收益;1合格性在识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时候,项目参与者需要首先考虑的就是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潜在的合格性问题;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合格性:首先,项目是否可以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益,从而满足国际层面的要求;其次,该项目的一系列重要安排能否满足项目参与国政府,尤其是东道国政府的特定要求;不同东道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要求可能有很大的差异;根据中国政府已经公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要额外要求体现在如下方面:A、项目开发者的参与资格问题,即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或者中资控股企业可以与外方合作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B、发达国家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公共资金应该额外于目前的官方发展援助和其在公约下的资金义务;C、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D、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由中国政府确定,确定前归该企业所有;企业在项目识别和设计中应该逐条检查自己的项目,确保这些要求得到满足;否则,在后续的项目批准过程中,有可能不是很顺利;当然,中国政府也可能随着具体项目实践的增加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因此,企业应该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2项目模式一般而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有三种模式:单边模式:发展中国家独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没有发达国家的参与;发展中国家在市场上出售项目所产生的 CERs ;双边模式:发达国家实体和发展中国家实体共同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或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由发达国家获得项目产生的 CERs ;多边模式:项目产生的 CERs 被出售给一个基金,这个基金由多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基金的一个例子是世界银行负责运行的原。
《京都议定书》的背景及其相关问题分析
《京都议定书》的背景及其相关问题分析四、《京都议定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首先,全球合作对付全球变暖是很复杂的问题,因为严肃的响应将会深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一样,人造的二氧化碳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中化石燃料的消耗,以及森林的破坏。
能源消耗和经济的发展紧密相关,化石燃料工业构成了世界上一些最大和最强的工业。
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势必影响经济,而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强大是成正比的,削弱经济是政治家们最不愿的事。
《京都议定书》是在IPCC证实了全球变暖的事实,并指出了其潜在的对全人类及生态系统构成的危险,以及采取措施扼制地球升温不得不进行的情况下签署的。
但是全球变暖对各地的影响及世界各国对全球变暖的贡献和响应存在着广泛的差别。
这体现在几个方面:其一,气候变化对各地产生的可能影响存在广泛的差别,如低地岛屿国家与半干旱地区的国家最易受到影响,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易受到冲击。
其二,世界各国过去、现在及将来对温室气体增加的贡献不同,发达国家在历史时期及当代对温室气体的贡献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水平,尤其是人均水平,但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庞大的人口基数及快速的经济增长使之成为将来富有潜力的排污大户。
其三,根据目前各国的生产效率、经济实力及国内化石燃料资源和获取非化石燃料资源手段的不同,他们对减少排放的容易程度也不同,故在支付响应的经济力量和能力上存在巨大差异。
其四,国家之间对自然的态度,以及处理环境与技术关系形成的经验的不同而对全球变暖的态度也存在微妙的差别。
[23 ]因此,要在差异众多的全世界范围内达成一个对付全球变暖的共识是很难的。
其次,全球变暖是一个长期问题,几乎没有短期的政治风险。
因政治家们的无动于衷而导致的气候大灾难的出现的时候可能已是几十年以后的事———而他们也许久不在人世了。
但如果他们现在因对付全球变暖而搞糟了经济,将影响他们的政治生涯。
故在对付全球变暖的谈判中,他们必须尽可能减少对自身经济的不利影响,维护本国利益。
京都议定书》三机制
京都议定书》三机制《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三机制是指:议定书第六条所确立的联合履行以下简称JI)、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排放贸易(以下简称ET)。
下面先简要介绍三机制的基本含义。
JI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以下简称ERU) ,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以下简称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CDM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以下简称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
CDM 被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
CDM 的提出很富有戏剧性。
其源于巴西提交的关于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排放义务案文中“清洁发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简称CDF)。
根据巴西的提案,发达国家如果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承诺,应该受到罚款,用其所提交的罚金建立“清洁发展基金”,按照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比例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生产领域的项目。
在就该基金进行谈判时,发达国家将“基金”改为“机制”,将“罚款”变成了“出资”。
ET是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什么是《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三机制是指:议定书第六条所确立的联合履行以下简称JI)、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排放贸易(以下简称 ET)。
下面先简要介绍三机制的基本含义。
JI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以下简称ERU) ,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以下简称 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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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Ministry of Climate and Energy of Denmark灵活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的最为关键的部分,谈判历时漫长,直到2001年马拉喀什的缔约方会议上才终于成型。
它之所以被称为灵活,主要是它对缔约方国家或公司减少温室气体有所补偿。
对于整个地球的气候来讲,世界哪一个方位减少温室气体都是一样的。
灵活机制正是顾及这一特点,让缔约方国家或公司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部分减排目标,这一条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更重大的意义。
灵活机制同时涉及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资金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条款。
《京都议定书》引入三种机制——排放贸易机制《京都议定书》允许37个缔约国任何一方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方式转让给未能完成减排任务的一方。
一方如因利用更清洁的能源,超额完成“二氧化碳减排指标”,它就有权向其他任何一方出售其剩余二氧化碳减排指标。
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鼓励利用具体项目来减排温室气体,同时激发那些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实现这些具体项目的减排指标可以获得一些低成本的减排量作为回报。
主持CDM或JI项目的国家可向其他国家或企业出售其所获减排指标,而后者可利用这些减排指标来补充其国内的一些具体项目。
一个减排指标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的释放量。
CDM 项目是针对那些没有在《京都议定书》上纳入具体减排目标的国家的,这里主要指的是发展中国家。
JI项目针对那些需要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减排并执行具体减排项目的国家。
这里主要指东欧和俄罗斯。
到2008年夏季为止,已有1100个CDM项目被批准,相当于一年内可以减少1亿2千万吨二氧化碳类气体。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预计在2008至2012年间相当于27亿吨减排量的CDM项目将会启动。
JI项目相对来讲少一些,到2008年10月只有22个项目被批准。
第八章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及其方法学问题一、三机制发展概述三机制的发展可上溯到谈判制订气候公约阶段。
在气候公约谈判进程中,发达国家同意率先采取行动承担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同时也提出,应该允许发达国家有灵活的政策和行动,包括允许在其境外采取的减排行动,这种减排行动获得的"减排抵消额"还应该可以进行"贸易"。
主要理由是,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大气产生的后果,应该都是一样的,而在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即使采取同样的行动,由于国家之间发展水平的不同、劳动力成本的差异等,其所需的减排成本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
经过谈判,在气候公约第4条第2款a段,允许发达国家"联合"(Jointly)执行政策和措施,以实现其义务和公约的目标。
这是第一次正式采用联合执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法律条款,也可以认为是京都议定书三机制发展的最初的思想,在后来于1996-1997年进行京都议定书谈判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以此作为基本依据,要求允许采用联合的政策和措施以通过低成本、高效率的"成本效率"原则实现议定书的目标和承诺,后逐渐发展成现在的三机制。
(一)、气候公约提出的"共同执行活动"试验阶段1、"共同执行活动"试验阶段的由来和主要内容气候公约第4条第2款d段提出,气候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应就气候公约第4条第2款a段关于"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的标准做出决定。
在1995年3月于德国柏林召开的气候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各缔约方对这一议题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距。
发达国家认为这种"联合履行"是指在所有缔约方之间进行的;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这仅仅是发达国家之间的"联合履行",与发展中国家无关,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联合履行"其义务,但是,如果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则"联合履行"什么呢?实际上,分歧的核心在于应该履行的是谁的义务。
经过长时间、昼夜的艰苦谈判,最后各方同意采用一个新的名?quot;共同执行活动"(Activities Implemented Jointly,简称AIJ),其核心是把重心放在"活动"上,避免了在"义务"问题上的纷争,达成了气候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第5号决定"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的决定"(Activities Implemented Jointly under the Pilot Phase)。
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内容的核心要素包括: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自愿基础上参加共同执行活动;参加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必须得到缔约方政府的批准并通过缔约方政府向缔约方会议报告;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必须带来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这些减排量不得作为任何一方的减排抵消额;用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所需的资金,应该额外于发达国家的官方发展援助;每年的缔约方会议应该就共同执行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评并视必要做出相应的决定;应该在本10年(指到2000年)结束前就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的发展方向做出综合性的决定。
2、"共同执行活动"试验阶段的现状和发展趋势1995年后,很多国家纷纷就如何开展共同执行活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研讨,该议题的双边和多边讨论会也非常活跃。
从1996年开始,实质性的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开始实施。
1997-2000年是共同执行活动合作项目发展较快的时期。
目前,已经有约180个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得到了缔约方政府的批准并通过气候公约秘书处报告了缔约方会议。
1997年,经国务院同意,我国由科技部、国家计委、外交部和中国气象局共同制订和发布了我国参加"试验阶段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的暂行规定",规范我国对外开展共同执行活动项目合作。
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开展了5个共同执行活动项目:(1)首都钢铁公司干熄焦项目:与日本合作。
项目完成后,每年比基准将可以减少CO2排放6.8万吨。
(2)哈尔滨垃圾焚烧炉项目:与日本合作。
项目完成后,每年比基准将可以减少CO2排放约3万吨。
(3)辽阳铁合金技改项目:与日本合作。
项目完成后,每年比基准将可以减少CO2排放约3万吨。
(4)商丘热电联供项目:与挪威合作。
该项目建成后,每年将比基准方案减少CO2排放约8万吨。
(5)山东省寿光市高效温室大棚项目:与荷兰合作。
项目正在执行。
由于共同执行活动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不能够用于履行发达国家在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同时,京都议定书三机制尤其是清洁发展机制又规定了类似的机制,因此,从2001年以后,发达国家开展共同执行活动的热情下降。
近两年,无论是关于该议题的谈判,还是具体的项目合作,都不像刚开始那样吸引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参与。
同时,由于共同执行活动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则监督项目的实施,已经经过缔约方政府批准的项目,其质量和可信度经常受到质疑。
共同执行活动今后可能有三种发展前途:一是结束该项合作机制,完全以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代替;二是将试验阶段转为正式阶段,对项目所产生的减排抵消额允许发达国家用于履行其在气候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承诺;三是继续现在的试验阶段。
(二)、京都议定书提出的三机制1、概述1997年进行议定书谈判的过程中,一方面在谈判确定应该承诺何种减限排义务,一方面也在谈判可以采取行动的"联合机制"。
期间,在该问题上还存在对立尖锐的观点。
发展中国家和欧盟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应该基于国内的政策和行动实现温室气体减限排;其他发达国家则认为应该允许采取最联合的方式实现在议定书下的承诺。
三机制和减限排目标成为决定京都议定书谈判最后达成协议的核心内容。
2、联合履行联合履行是京都议定书第6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
主要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相对而言,该机制的谈判进展比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容易得多。
目前,该合作机制的具体规则也已经完成谈判。
3、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
其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由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
清洁发展机制应该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
清洁发展机制的提出很富有戏剧性。
其源于巴西提交的关于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排放义务案文中的"清洁发展基?quot;(Clean Development Fund, 简称CDF)。
根据巴西的提案,发达国家如果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承诺,应该受到罚款,用其所提交的罚金建立"清洁发展基金",按照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比例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生产领域的项目。
在就该基金进行谈判时,发达国家将"基金"改为"机制",完全改变了出资的实质。
目前,有关清洁发展机制实施规则的谈判已经基本完成,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将负责解决具体的技术细节问题。
4、排放贸易排放贸易是指京都议定书下第17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
该机制指的是发达国家间的合作。
最开始时的排放贸易,源于美国提出的谈判案文。
美国根据其国内成功实施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的贸易制度,试图将其国内成功的二氧化硫贸易办法引入议定书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
该条款是三机制中谈判最困难的条款,因为它还涉及发展中国家承担义务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反对引入该项机制,美国等伞形集团国家则坚持引入该机制。
在谈判的最后阶段,经过妥协,该机制只剩下一个排放贸易的概念,确立了该机制是在发达国家之间开展的缔约方对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合作。
二、清洁发展机制(CDM)(一)、概述1、CDM的由来和目的前面已述及,清洁发展机制源于巴西提出的通过征收发达国家未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而提交的罚金所建立的"清洁发展基金"。
经过谈判达成目前在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应该有双重目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及公约的目标、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在议定书第3条下的减限排承诺。
2、CDM的双赢机制清洁发展机制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理论上看,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项目级的合作,可以获得更好的技术,获得实现减排所需的资金甚至更多的投资,从而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发达国家通过这种合作,将可以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指标,节约大量的资金,并且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将技术、产品甚至观念输入发展中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