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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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

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

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摘要:一、引言二、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标准规定1.相关规定2.影响因素三、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实践应用1.工程案例分析2.间距调整策略四、注意事项与建议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建建筑与老建筑之间的基础间距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基础间距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稳定,还涉及到周边环境的影响。

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至关重要。

二、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标准规定1.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的基础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新建建筑的基础底面位于既有建筑基础底面之上时,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的基础间距不宜小于既有建筑基础宽度的2倍。

(2)当新建建筑的基础底面位于既有建筑基础底面之下时,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的基础间距不宜小于既有建筑基础宽度的1.5倍。

2.影响因素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确定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建筑物的类型和结构形式;(2)地基土的性质、承载能力及水位情况;(3)周边环境的影响,如道路、管线、绿化等。

三、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实践应用1.工程案例分析某城市一新建住宅小区,相邻地块为一老旧居民区。

在规划设计过程中,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调整,确保了两者之间的安全稳定。

2.间距调整策略(1)在设计阶段,充分考虑新建建筑与老建筑的基础间距,合理布局建筑空间;(2)根据实际情况,对老建筑基础进行加固处理,提高其承载能力;(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合规性。

四、注意事项与建议1.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合理性;2.建设单位应充分了解周边环境,合理规划用地布局,避免因基础间距问题引发纠纷;3.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的施工质量;4.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新建建筑与老建筑基础间距问题的监管,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间距的条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间距的条文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第二十一条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居住区楼间距规范要求

居住区楼间距规范要求

居住区楼间距规范要求
在城市的居住区中,楼房的间距是非常重要的规范要求。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楼房之间的间距需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设置,这样才能保证城市的建筑物布局合理、美观,同时也能够确保居住者的安全、卫生、健康等方面的需求。

为什么需要设置楼间距规范要求呢?主要是为了避免楼房之间相互影响,避免邻近建筑物之间发生事故。

当楼房之间距离太近时,将会对建筑物的采光、通风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而且,在城市规划中,如果楼房之间没有足够的空间,也会给交通、环保等方面带来一定的困难。

因此,建立合理的楼间距规范要求,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中之重。

那么,楼间距规范要求都有哪些标准呢?一般来说,楼间距规范要求会按照建筑物的高度来分类制定。

具体来说,对于高层建筑,楼房之间的间距应该不少于75米。

而对于低层建筑,楼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最大间距不超过24米。

此外,对于楼房之间夹杂着绿地、公园和大型休闲场所的情况,间距可以适当延长。

需要指出的是,楼间距规范要求的制定应该考虑到城市规划的多方面需求。

比如,在现代城市建设中,公共交通拥挤压力比较大,因此,楼房之间的间距设置合适,能够为城市交通提供更好的空间支持。

另外,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应该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适的楼间距规范要求,而不能简单地进行大范围的复制和割裂式的建设。

总之,作为城市规划中的重要要求之一,楼间距规范要求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美观,更是为了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居住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在进行城市建设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恰当的楼间距规范要求,以便让城市实现更加健康、舒适和宜居的发展。

广州建筑楼间距规范

广州建筑楼间距规范

广州建筑楼间距规范篇一:楼房与楼房之间的间距楼房与楼房之间的间距楼间距的大小一般是由冬至日楼底住户至少能接受到一小时以上的满窗日照为界定标准的。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楼间距的大小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也不一样,天津大致标准为1︰1.5(楼高在前,楼间距离在后),广州等南方城市大致为1︰1.1。

南北方由于纬度的原因,太阳高度不一样。

所以,楼间距要按照当地的冬至那天的光照时间确定。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1.5,南北偏东为1.3,东西朝向为1。

篇二:日照间距与楼间距日照间距与楼间距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楼间距是住房保证日照的一个考察参数,即以保证日照时间在每天1个小时以上为前提,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1.5,南北偏东为1.3,东西朝向为1。

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16层楼间距国家标准

16层楼间距国家标准

16层楼间距国家标准在建筑设计和规划中,楼间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数。

楼间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采光、通风、景观等方面,同时也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美观性。

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都有相应的楼间距国家标准来规范。

本文将介绍关于16层楼间距的国家标准,以便于大家在实际的建筑设计和规划中能够更好地应用。

首先,根据国家标准,16层楼间距的规定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对于高层建筑物的布局和设计,应当符合一定的楼间距要求。

具体来说,对于16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其楼间距应当不小于45米。

这一规定是基于对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对建筑物功能的考虑而制定的。

通过保证建筑物之间的一定距离,可以有效地避免建筑物之间的遮挡和阻挡,从而保证了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条件,同时也能够保证城市的整体景观效果。

其次,对于16层楼间距国家标准的规定,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安全性。

在城市中,高层建筑的密集程度较高,因此在设计和规划时需要特别关注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根据规定,16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其楼间距不仅要求不小于45米,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和疏散通道的设置。

这些要求是为了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保障建筑物内部和周围的人员安全,从而减少火灾和其他意外事件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另外,国家标准对于16层楼间距的规定还涉及到建筑物的美观性和城市的整体规划。

通过规定一定的楼间距,可以有效地保证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层次和视觉效果,使得城市的整体景观更加优美和宜居。

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建筑物之间的拥挤和压抑感,为城市居民营造一个舒适宜人的生活环境。

总的来说,16层楼间距国家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对城市建设、建筑物安全和城市景观的综合考虑而提出的。

通过合理规定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可以有效地保障建筑物的采光、通风和安全,同时也能够提升城市的整体美观性和宜居性。

因此,在实际的建筑设计和规划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国家标准,从而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提供保障。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住宅建筑间距规范篇一: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章建筑间距第⼀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防疫、环境保护、⼯程管线、⼈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75⽶;(⼆)、⾼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60⽶;(三)、不同建筑⾼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建筑⾼度执⾏。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确定。

(⼀)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3倍。

2、其它⽅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中折减系数进⾏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布置时建筑的最⼩间距不得⼩于18⽶。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控制,其最⼩值为9⽶。

(三)、多层居住建筑⼭墙间距不宜⼩于8⽶。

如⼭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墙宽度应⼩于或等于14⽶。

⼭墙宽度⼤于14⽶的,其间距按平⾏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居住⽤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款规定计算,但不得⼩于18⽶。

第四条不规则平⾯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出挑宽度不宜⼤于1.5⽶。

(⼆)、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于14⽶。

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

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武汉市建筑的间距要求

武汉市建筑的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电高压走廊、危险品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建筑间距。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
第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但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建筑距离设计规范

建筑距离设计规范

建筑距离设计规范篇一:建筑间距要求建筑间距城市规划要求,建筑应根据建设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①技术术语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距离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

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5°时),可按照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

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

用“L”表示。

②建筑间距系数K值的确定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的系数:是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日照标准进行确定的。

工程施工间距要求

工程施工间距要求

工程施工间距要求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定,以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在施工现场,各种工程活动都涉及到间距要求,如土方开挖、脚手架工程、吊顶工程、电梯工程施工等。

本文将对这些工程中的间距要求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土方开挖是工程施工的基础环节,人工开挖土方时,两人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

这是为了防止土方塌方、滑坡等事故,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同时,堆土要在1米以外,高度不得大于1.5米,以防止土方堆放不稳定导致的事故。

其次,脚手架工程是施工现场常见的工程类型,脚手架的搭建和拆除都涉及到间距要求。

如立杆和大横杆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为1.8m左右,小横杆的间距不大于1.5m。

立杆和大横杆的对接时需用对接扣件连接,且相邻杆件的接头要错开。

斜撑组成的剪力撑与地面的夹角在45-60度范围内,交叉的两个斜撑分别通过回转扣件扣在立杆及小横杆的伸出部分上。

此外,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用于外脚手架时,必须设置连墙件,将立杆与主体结构连接在一起,以防止脚手架的失稳与倾覆。

吊顶工程中的主龙骨吊点间距也有严格的要求。

根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

这是为了保证吊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电梯工程施工中,软管固定的间距应不大于1.0米。

这是为了防止电梯在运行过程中,软管发生磨损、断裂等现象,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

此外,在钢筋工程中,原定间距换算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如原定120mm间距200,现在换成100mm间距,需要进行等强度代换或等截面代换。

正确进行钢筋换算,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工程施工间距要求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

间距要求的合理设置,有利于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减少施工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各类施工人员应熟悉相关规范,严格执行间距要求,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和谐与安全。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间距规范建筑间距规范是指建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来确保安全、保护环境和满足功能需求的规定。

以下是建筑间距规范的相关内容。

1. 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以防止火势传播。

根据建筑物用途不同,防火间距也有所差异。

例如,楼房之间的间距一般要求大于6米,而住宅小区内的独立房屋之间的间距可以适当减小。

2. 疏散通道间距:为了保证人员疏散的顺畅和安全,建筑物之间的通道应设置合适的间距。

通常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以便消防车辆通行和人员疏散。

对于高层建筑或容易出现火灾的建筑物,疏散通道的间距要求更为严格。

3. 采光、通风间距:为了保证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效果,建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会影响阳光的照射角度和通风的畅通程度。

一般来说,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物高度的一半,以确保充足的采光和通风。

4. 道路、街区间距:为了保证交通流畅和道路安全,建筑物与道路、街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建筑物与道路之间的间距要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和道路拓宽的需求。

建筑物与街区之间的间距要考虑到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等因素。

5. 绿化带间距:为了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活质量,建筑物之间应设置适当的绿化带。

绿化带可以起到减少噪音、改善空气质量和提供休闲场所的作用。

一般来说,建筑物之间的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十分之一。

总之,建筑间距规范是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环境保护而设定的。

各种类型的建筑物,根据其用途和特点,对建筑间距有不同的要求。

建筑间距规范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防火、疏散、采光、通风、交通、环境等,以确保建筑物的持久性和人员的安全。

住宅南侧和另一侧建筑北侧间距标准

住宅南侧和另一侧建筑北侧间距标准

住宅南侧和另一侧建筑北侧间距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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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精编版

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精编版

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上海建筑间距规范

上海建筑间距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建筑间距规范篇一:关于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规定上海关于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规定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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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
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在一类居住用地新建、改建低层独立式住宅,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东西向的,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高层与高层之间,当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与多层或低层之间,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15米(高层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18米),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高层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1米。

高层住宅的侧面与高、多、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在旧区零星拆建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间距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但不应低于以上要求的0.8倍,并不得小于最小间距要求,且不得降低现有建筑的日照标准。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
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10.2控制。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修(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
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10.4控制。

非居住建筑的侧面与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按10.2控制。

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本章以下条款。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建筑性
质日照间距最小间距
托儿所、幼儿园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

学校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

除10.4.1与10.4.2 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1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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