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在“自知”与“共知”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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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在“自知”与“共知”之间

——欧洲哲学中“良知”概念的结构内涵与历史发展

内容提要:本文致力于对欧洲哲学中“良知”概念进行结构因素描述和历史发展追踪。从作为“共知”的社会伦理良知,到作为“自知”的个人道德良知,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灵异之声”,到当代海德格尔的“缄默的呼唤”,整个分析始终在纵横两个方面交叉进行。作者的研究表明,如果欧洲哲学史上的“良知”意味着一种处在自知和共知之间的实践律令,那么它首先不是社会对个体的伦理要求,而更应是一种自发地产生于个体自身的道德欲望。

一、引子:苏格拉底的“daimonion”

在公元前399年,也就是在近2400前进行那场著名审判中,苏格拉底被他的雅典同胞以360票对140票的结果判处死刑,罪名大致是“蛊惑青年、不信国教、崇奉新神”[2]。苏格拉底在雅典法庭作下“申辩词”,宁死而不承认自己有罪。从同时代人色诺芬和柏拉图的记载中都可以读到,苏格拉底无论是在法庭申辩中,还是在被判死刑之后,都一再提到有神灵在指引他。他谢绝来劝他逃狱的克利同,声明自己只听从神的指示,“这些语音在我心中不断回响,使我不闻其他的话。”他昂然赴死,认定“这是神所指引的路”[3]。正是这个所谓的神灵,即:\"daimonion\",被雅典的法官认作是不同于“国神”的“新神”,成为苏格拉底的一个罪名。而苏格拉底则自辩说,“我只是说神明的声音向我显明,指示我应该做的事罢了,这怎么能说是引进新神呢?”[4]

从苏格拉底的案例中引出一个贯穿在欧洲哲学史之始终的重要问题:这个指引着苏格拉底的声音究竟是什么?它是内心的良知之声,抑或是外在神灵的显明?倘若我们认为一个看法是正确的,坚信一个要求是合理的,主张一个道德是有益的,那么我们从何获得我们所需依据的标准?公众的、普遍的、流行的、权威的、外在的与私人的、个体的、特有的、传习的、内心的尺度在这里形成一个明显的对立。

在《申辩词》和《克利同》中可以看出,苏格拉底对内心声音的诉诸与他对外在评判标准的拒斥是一致的。他并不认为包括审判官、元老、议员在内的大众意见能够代表真理或智慧,而是高呼:“雅典人啊,我敬爱你们,可是我要服从神过于服从你们。”他以雅典的“牛虻”自称,批评雅典人只是专注于“积聚钱财、猎取荣誉”,“而不在意、不想到智慧、真理和性灵的最高修养”[5]。也就是说,苏格拉底不仅自己始终把目光始终集中在自身,用心听取自己的心声,而且也要求他的同胞将人生的目标定于对内心安宁的追求以及对内心世界的充实。凡此种种,加上他对“认识你自己”之要求的一再弘扬,使得苏格拉底无愧为主体性哲学的第一个实际倡导者。

因此,总地看来,虽然苏格拉底并没有放弃“法律”或“神灵”的这些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普全有效性的名称,但他最终依托的还是本己的、个体的、只是未被明确道出的“良知”。因而以后许多良知理论的研究者常常把苏格拉底事件当作良知分析的第一个案例。

二、良知作为善意

这里所说的“良知”概念,在东西文化中都出现得很早,拥有很长的历史。然而在它的长期发展中,我们可以注意到它的不同走向。在古希腊文中,我们所说的“良知”是指

\"suneidhsiV\"[6]。它在古代希腊人那里是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如在孟子那里)所讨论的“良心”或“良知”相当接近的:\"suneidhsiV\"主要意味着一种与本己行为活动有关的知识。它与“自身意识”的概念是同义的。但这种自身意识从一开始就不单纯是对自身的一般性知识,而是对自身在实践活动、伦理道德方面的知识,并且带有具体的内容。这个趋向一直延续到拉丁文的哲学文献中,并规定了拉丁文“良知”(conscientia)概念的基本内涵。当然笛卡尔是一个例外。

从总体上说,古希腊和中世纪的“良知”概念都带有浓烈的道德色彩。虽然它们从词义上看无非是指一种自身意识,但这种自身意识并不是近代哲学中认识论意义上的自身意识,即对“我思”的自知,而更多是对“我做”的自觉。

古希腊文中的“suneidhsiV”:

按照文德尔班的考察,不仅在苏格拉底的行为实践中,而且在普罗提诺的理论阐释中,这种“自觉”或“自身知识”便带有伦理-宗教的色彩:“智慧(sunesiV)同时也是良知(suneidhsiV),也就是说,人的知识不仅是关于他自己的状况和行动的知识,而且也是关于这些状况和行动的的道德价值的知识,以及关于他所意图遵守的戒律的知识”[7]。以这种解释来看,那么苏格拉底毕生倡导的“爱智之学”,无非就是一种对“良知”的追求。

普罗提诺“自身意识”学说的伦理道德取向以后在基督教的教父学说中得到了一个展开:自身意识不仅被看作是人对自己罪孽的知识,而且还被看作是在与这种罪孽的积极斗争中的忏悔(metanoia)。“良知”在这个意义上主要是指一种对自己实践活动及其结果的自觉。在文德尔班看来,这个展开其所以可能,根本原因在于“基督教的观点更多地是在实践功能的形式下、而不是在理论功能的形式下来考察意识的活动。”[8]这个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基本取向。

拉丁文中的“conscientia”:

文德尔班在其哲学史研究中还提到另一位至关重要的良知论者是中世纪“给人印象最深和最有影响的思想家”的阿贝拉德[9]。可能正是在他那里,拉丁文以及在以后的英文和法文中的\"conscientia\"概念第一次获得“良知”的涵义。\"conscientia\"原先无非是指“意识”,确切地说,是指在行为进行时或行为进行后,对行为本身道德结果的一种“一同意识到”。如叔本华所说,\"conscientia\"是“意识到做错了事,想到犯罪而脸变得苍白”[10]。阿贝拉德突出“良知”的重要性,把道德的本质归诸于“良知”。具体地说,一个意志决定是善还是恶,并不在于通过法律而完成的外部的和客观的规定,而是仅仅在于做决定的个人内心中的判断规范:即看这种规范是否符合良知。一个行动符合决定者本人信念的便是善的,反之便是恶的。[11]这个意义上的良知所体现出的人与自身的关系是“自信”,它意味着对自身内部所具有的判断能力的坚定信念[12]。阿贝拉德将“良知”看作是个人内心的判断规范的做法实际上规定了“良知”在思想史上日后发展的一个基本走向。苏格拉底的生活实践在这里第一次得到了理论的说明。此后的托马斯·阿奎纳将“良知”的道德内涵与道德实践进一步加以分离,他区分作为实践理性的\"synteresis\"(亦即希腊文的\"suneidhsiV\")[13]和作为对此理性个别运用的\"conscientia\"。[14]

三、良知作为知识或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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