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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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

而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是众多投资者实现资产增值和风险分散的选择之一。

为了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定义与特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集合性。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规模较大的资金池,从而能够进行更为多样化的投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

其次,专业性。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的投资团队,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再次,灵活性。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广泛,可以涵盖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投资等多个领域,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适应不同的投资环境。

最后,风险性。

尽管信托公司会尽力控制风险,但投资本身存在不确定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不例外。

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

二、信托公司的职责与义务信托公司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承担着以下主要职责和义务:1、诚信义务信托公司应当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不得损害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信息披露义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的设立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风险状况、收益分配情况等。

3、风险管理义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

4、投资管理义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按照预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对信托资金进行合理的投资和运用,提高信托资金的收益。

信托法规汇总2016080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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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法律法规集(2012年1月版)(注:不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年金业务)2012年 (10)《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托增信及其远期收购等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四发[2012]4号,自2012年1月17日起施行)102011年 (11)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的通知(银监发[2011]92号,自2011年9月28日起施行)11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通〔2011〕199号,自2011年8月29日起施行) 13中国银监会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87号,自2011年8月11日起施行)15在2011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的讲话(银监发[2011]82号,自2011年7月28日起施行)21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70号,自2011年6月28日起施行)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号,自2011年6月17日起施行)40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45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自2011年3月31日起施行)4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自2011年2月9日起施行)5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自2011年1月27日起施行)66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号,自2011年1月14日起施行) 76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自2011年1月13日起施行) 792010年 (8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2010年12月16日起施行)8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8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自2010年11月12日)90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0]115号,自2010年10月21日起施行)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第309号,自2010年10月11日起施行)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提示房地产企业规避调控政策有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0]84号,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98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0]5号,2010年8月24日起施行)1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自2010年8月9日起施行)107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自2010年8月5日起施行)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自2010年8月2日起施行)110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124号,2010年5月18日起施行)11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2010年2月11日起施行)115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2010年2月10日起施行) 117转发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通〔2010〕4号,2010年1月5日起施行)1202009年 (124)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2009年1月10日起施行)124《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2009年2月2日起施行)1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银监发[2009]1号,2009年2月4日起施行)13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2009年3月18日起施行)135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2009年3月25日起施行) 141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自2009年4月14日起施行)145关于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尽职调查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34号,2009年7月23日起施行)147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2009年8月18日起施行)149关于限售股权受益权信托的风险控制要点(上海银监局非银处,2009年9月3日发布)150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2009年9月3日起施行)152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91号,2009年10月26日起施行) 15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2009年12月14日起施行)15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自2009年12月23日起施行)1572008年 (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2008年6月2日起施行)160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2008年6月25日起施行)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2008年10月29日起施行)168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2008年12月4日起施行)17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2008年12月8日起施行) 178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2008年12月10日起实施) 1842007年 (18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2007年1月5日起施行)18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第5号(2007年1月16日起施行)189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2007年2月14日起施行)195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2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10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07]4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21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2007年3月12日起施行)230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07年7月3日起施行)2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2007年7月19日起施行)255关于信托公司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部函(2007)65号,2007年8月28日起施行)258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2007年10月12日起施行) 2592006年 (2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2006年1月9日起施行)26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53号,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已废止)26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1号,2006年3月14日)26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2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合规监管的通知(银监会发,2006年4月4日起施行,已废止)301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守则(2006年5月1日起施行)303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2006年5月19日起施行)30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证券日报》为信托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年5月16日起施行)3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2006年7月22日起施行)3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5号,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31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监管指引(机构部部函[2006]431号,自2006年11月6日起施行)3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2006年12月31日起施行)3202005年 (323)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2005年1月5日起施行)323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1月18日起施行)3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卖出国债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5日起施行,已废止)39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45号,2005年2月6日起施行)3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原有负债清理及到期信托计划清算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87号,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3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后续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101号,2005年6月13日起施行)39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12号,2005年8月28日起施行,已废止)3962004年 (39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4]4号,2004年2月5日起施行)39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4〕5号,2004年2月18日,已废止)40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号,2004年2月5日起施行,已废止) 4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股市债市等风险监控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4〕14号,2004年3月28日起施行)4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7号,已废止,未找到)4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2004年6月23日,已废止)4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61号,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4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0号,2004年11月11日起施行) 4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2004年11月16日起施行) 4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1号,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已废止)4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2004年12月8日起施行,已废止)4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4]93号,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4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银监通[2004]88号,2004年12月24日起施行,已废止)4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7号,2004年12月28日起施行)4402003年 (442)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办发[2003]362号2003年9月16日起施行)4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银监通[2003]32号,2003年10月28日起施行)4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03]37号,2003年11月18日起施行)4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4472002年 (450)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2002年5月9日起施行,已废止)4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2002年5月9日起施行,已不适用)461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已废止)4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2002年10月8日起施行,已不适用) 4672001年 (4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48号,2001年5月18日起施行)470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主席令[2001]50号,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47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2001年12月21日起施行)48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101号,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4852001年之前 (486)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1993年3月8日起施行,已不适用)4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285号,1988年9月14日起施行,已不适用)487以下是附加文档,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删除,谢谢顶岗实习总结专题13篇第一篇:顶岗实习总结为了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学校的计划要求,本人进行了为期个月的顶岗实习。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发布日期】2007-01-23【生效日期】200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壹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运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俩个之上(含俩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壹)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和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壹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壹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壹,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壹)投资壹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于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中国经历的六次信托整顿

中国经历的六次信托整顿

中国经历的六次信托整顿中国的信托业,虽然仅仅诞生了三十年,却已经历了六次清理整顿,这是任何一个金融行业都不曾拥有的经历。

经历了六次“革命”的信托业,从高峰时期的1000多家,缩减到最近的50多家。

目前,这个一直被边缘化的行业,正在扭转众人眼中“坏孩子”的形象,成长为中国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

六次清理整顿国内信托行业自1979年复业以来,先后经过六次较大的整顿。

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

信托业诞生不久,便迎来了信托史上的第一次清理整顿。

1982年,国务院针对当时各地基建规模过大,影响了信贷收支的平衡,决定对我国信托业进行清理,规定除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各地区、部门均不得办理信托投资业务,已经办理的限期清理。

第二次清理整顿是1985年,国务院针对1984年全国信贷失控、货币发行量过多的情况,要求停止办理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业务,已办理业务要加以清理收缩,次年又对信托业的资金来源加以限定。

随后,信托业又经历了第三第四第五轮清理。

2007年3月1日,信托两新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信托业第六次整顿正式拉开帷幕。

根据通知,监管层将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信托公司或立即更换金融牌照,或进入过渡期。

新规下发之后,各大信托公司开始轰轰烈烈的实业清理,争取早日换发新牌照。

截至今年8月末,54家信托公司中,已有37家获准换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按照新的业务范围和规则积极开展信托业务,信托资产实现快速增长。

步入迅速发展阶段经历了六次清理整顿的信托业的发展正逐步走出边缘的灰色地带,迈入正轨,尤其是近两年证券市场的红火推动了这一行业新一轮发展。

信托公司不得保证最低收益的条文

信托公司不得保证最低收益的条文

信托公司不得保证最低收益的条文
1.《信托法》: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令(2007年第2号):
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3.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令(2007年第3号):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4.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第二条:“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投资者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风险损失。


5.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第七条:“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依法设立的,以集合方式吸收多个投资者的资金,按照一定的投资目标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和运用,并按照约定分配投资收益的信托计划。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与运作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制定信托计划文件,明确信托目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预期收益、风险等级、期限、费用等事项。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信托计划文件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者的资格和投资额度。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投资顾问,并对其专业能力、业务经验、诚信状况等进行评估。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分析,评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二)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确保信托计划的稳健运作;(三)合理设置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资产状况、收益分配等信息。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按照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并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按照约定返还投资者的信托财产。

三、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尊重投资者的意愿,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投资者购买或者继续持有信托计划。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信托计划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投资者了解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投资风险和收益分配等情况。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试题及答案(最新)1、[题干]英国( )专注于识别、监测和管理系统性风险,帮助英格兰银行实现保护和强化金融系统稳定性的目标,同时支持政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经济目标,承担起英格兰银行所担负的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与活力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

A.金融政策委员会B.审慎监管局C.金融行为管理局D.金融服务局【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英国金融监管体系。

英国金融政策委员会专注于识别、监测和管理系统性风险,帮助英格兰银行实现保护和强化金融系统稳定性的目标,同时支持政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经济目标,承担起英格兰银行所担负的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与活力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

2、[题干]2004年,C0S0委员会进一步发布《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该框架将风险管理框架分为( )。

A.事项识别B.风险应对C.内部环境D.控制活动。

E,目标设定【答案】ABCDE【解析】本题考查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2004年,C0S0委员会进一步发布《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

该框架拓展了内部控制,关注企业风险管理这一更加宽泛的领域。

将风险管理框架分为八大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

参见教材P192。

3、[题干]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 )。

A.重新定价风险B.收益率曲线风险C.基准风险D.股票价格风险。

E,期权性风险【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查利率风险分类。

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期权性风险。

4、[多选]全面风险管理模式体现了以下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 )。

A.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B.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C.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D.全新的风险管理办法。

E,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答案】ABCDE【解析】本题考查全面风险管理模式。

全面风险管理模式体现了以下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1)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2)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3)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4)全新的风险管理办法;(5)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影响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以2007年第3号主席令颁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以下简称老办法)不再适用。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在哪些方面作了修订?这些变化对信托公司经营将产生哪些影响?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信托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小改”不同,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属于“大改”。

其改动之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适用范围缩小。

老办法规范资金信托业务(包括集合、单一资金信托),新办法规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不适用上述特例之外的单一资金信托。

(二)篇章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调整。

老办法未分章节,新办法分为九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三章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第四章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第五章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六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七章受益人大会、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

其中第七章受益人大会是全新的内容。

显见,上述章节与资金信托业务操作流程前后顺序是一致的,与老办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三)新办法对原有规定进行了增、删、调三类实质性的内容修订。

对于具体内容,我们将新办法与原有规定(信托法律网-强调:不限于老办法)进行比对结果如下:1、新增内容共有28处,见附表1;2、取消原有规定共有6处,见附表2;3、调整内容共有8处,见附表3。

注: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二、新办法发布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影响1、适用范围收缩为后续政策调整预留空间。

正如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的“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只是规范集合信托业务”,“ 新办法规范的内容不包含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不能把集合资金信托的限制性要求套用在单一资金信托中”;而公募类信托基金,仅仅是“目前,由于条件不具备”,并未对信托公司“关门”,时机成熟可通过另行制定相应规则重新开放。

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业务介绍

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业务介绍

我行将对信托项目的信用、市场、操作和法律风险进行审查把 关,据此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投资者可获得更为客观、全 面的风险提示,投资更有保障。
对有融资 需求的客户
而言
通过我行代为推介业务,快速、顺利地实现融资目的。相对 地下融资常见的月息2分、3分的高利率,其融资成本大大降 低。
对信托公司 而言
委托我行代理信托计划的同时,还可换取我行信贷资源强化 彼此合作。
基础建设 投资信托
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 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
收益权 投资信托
信托资金投资股票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租赁租金收 益权、采矿收益权等。
13
目录
1 代为推介业务介绍
2
职能分工
3
业务流程
4
案例交流
14
职能分工
在《关于我行开展(区域)资产管理投资业务的通知(工银苏州办〔2011〕14 号)》文件中,明确了各个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能。
8
代为推介业务介绍
业务交易结构
信托公司
委托代理
工行
苏州分行
遴选优质项目
我行接受信托公司委 托,由我行选择合格投 资者进行信托计划的推 介并向投资者揭示信托 计划的风险。
合格 投资者1
合格 投资者2
合格
投资者3 …
认购信托计划
获得信托收益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合格 投资者n
无论是资金缴纳还是 收益兑付,均通过总行 理财产品销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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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推介业务推广思路
双赢理念
➢ 融资方通过信托平台实现资金融通的目的。 ➢ 我行代推介业务拓宽了理财产品新渠道。
上下联动
➢ 支行可以梳理出有融资需求、资信良好、具备实力的客户。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练习题(二)及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评,对商业银行的有利影响不包括( )。

A.促使各行更加注重结构优化B.有助于银行经营管理体系的统一C.可以准确地衡量企业经营业绩D.降低成本及经济资本占用【答案】 B2、下列不属于直接融资工具的是()。

A.政府发行的国库券B.企业债券C.人寿保险单D.公司股票【答案】 C3、2007年,( )颁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关联交易等一系列问题。

A.中国银监会B.中国人民银行C.信托管理局D.外汇管理局【答案】 A4、银行营销组织中,分行具有的职责不包括( )。

A.分销渠道建设B.本区域的广告策划与宣传C.全国市场定位分析D.协调、推动营销【答案】 C5、对每一个营业机构来说,风险评估每年至少()次,审计每()年至少1次。

A.1;1B.1;2C.2;1D.2;2【答案】 B6、金融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根据会计核算的( )原则确认的。

A.权责发生制B.谨慎性C.真实性D.及时性【答案】 B7、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的外币储蓄业务不包括( )。

A.活期储蓄存款B.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C.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D.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答案】 C8、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与( )沟通信息.掌握其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调整情况和相关意见。

A.商业银行董事会B.外部审计机构C.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D.理事会【答案】 B9、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可将理财产品分为( )。

A.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B.保本收益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理财产品C.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D.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答案】 C10、当商业银行面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业务,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这符合贷款分类应遵循的()。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将多个委托人的资金进行集合,通过信托计划进行管理、运作和投资。

为了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首先,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包括信托计划的公平、公正原则,信托公司应当以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其次,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计划的组织与管理。

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计划部门,负责信托计划的策划、组织、管理和运作。

信托计划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保障,确保信托计划的运作安全和稳定。

第三,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计划的划分和准入。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投资目标,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划分为不同类别。

同时,信托公司还需对委托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委托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投资。

第四,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的规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投资运作。

投资运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合规。

第五,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计划的风险控制。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信托计划的运作进行监测和管理。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投资限额、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分散原则等,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最后,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

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确保委托人了解投资情况和风险状况。

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综上所述,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指导。

该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信托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4•【文号】银监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实施。

为推动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通知如下:一、新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推动信托投资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力争在3至5年内,使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化金融机构。

银监会积极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加强竞争,实现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

二、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

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负责初审,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后,给予信托投资公司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各银监局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银监会审批。

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5题)1、商业银行应该指定()作为内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

A.稽核机构B.合规部门C.专门部门D.监管部门【答案】 C2、商业银行制定产品政策、客户管理和营销政策的前提是()。

A.市场细分B.产品定位C.银行形象定位D.目标市场分析【答案】 D3、2007年,( )颁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关联交易等一系列问题。

A.中国银监会B.中国人民银行C.信托管理局D.外汇管理局【答案】 A4、以下关于合规文化的实现说法错误的是()。

A.树立“合规从中层做起”的理念B.树立“主动合规“理念C.树立“合规人人有责”理念D.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理念【答案】 A5、( )年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附件“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中将操作风险的损失事件类型进行划分。

A.2010B.2012C.2013D.2015【答案】 C6、通过代理协议实现的综合化经营最大的特色是()。

A.银信合作B.银担合作C.银保合作D.银证合作【答案】 C7、下列不属于支付结算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

A.协议承诺原则B.恪守信用、履约付款C.银行不垫款原则D.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答案】 A8、( )的明显优势在于它能够减少客户寻求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需求,排斥竞争者,赢得客户对银行的忠诚。

A.扩大销售B.维护访问C.风险预防D.精准服务【答案】 A9、以下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信息披露的要求,说法错误的是()。

A.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B.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觉遵守"卖者有责"的原则,对所推荐产品涉及的风险,充分履行揭示和告知的义务C.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用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D.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以适当方式公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答案】 C10、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与风险合规部门是内部控制的()防线,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管理职能部门。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维护参与方利益,保护市场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通过集合方式,将不特定的参与方的资金进行信托投资并获取收益的信托计划。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具备充分的风险警示和透明度,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参与方能够全面了解风险和收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参与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特征,合理配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信托计划设置和运作第八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负责信托计划的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经过信托公司内部审批,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和运作规则,并向参与方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控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情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参与方可通过信托公司的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资金等信息。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参与方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参与方具备满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求的能力。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投资及退出机制,确保参与方在合理期限内享受投资的权益。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参与方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信托计划的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险收益指标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等制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负责合规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经济学:信托与租赁考试试题

经济学:信托与租赁考试试题

经济学:信托与租赁考试试题1、填空题买方信贷是由()所在地银行贷款给()或其银行,以给予融资便利。

正确答案:出口商;外国进口商2、问答题现在中国有多少信托公司?正确答案:目前在变动中,五十多家。

3、单选(江南博哥)因受胁迫而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

A、可撤消租赁合同B、无效租赁合同C、有效租赁合同D、不可变更租赁合同正确答案:B4、多选以下信托业务中属于他益信托业务的有:()。

A、贷款信托B、身后信托C、生前信托D、赡养信托E、宣言信托正确答案:B, D, E5、问答题何为受益人?正确答案:它是指享受信托助产本身的利益及由信托财产历增加的收益的人。

只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人,称为本金受益人。

只享受信托财产增值收益的人,称为收益受益人。

受益人是几个当事人时,称为共同受益人。

6、单选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

a、委托b、金钱c、股权d、信任正确答案:D7、单选公司债信托是()。

A、商事信托B、法定信托C、资金信托D、担保信托正确答案:D8、问答题信托的受益人可否变更?正确答案:可以,需到信托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9、单选杠杆租赁的核心是()。

A、出租人B、贷款人C、物主受托人D、承租人正确答案:C10、问答题关于私募阳光化,何为上海模式,深圳模式以及云南模式?正确答案:所谓“深圳模式”,以“深国投”、“平安信托”为代表,采用四方托管。

所谓四方托管即由受托人、托管行、投资顾问、证券托管人四方当事人管理运营信托资金。

“云南模式”目前仅云国投,采用三方托管。

云国投同时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的双重身份,采用由信托公司组建核心投资管理团队自主管理的模式。

以“上国投”和“华宝信托”为代表的“上海模式”兼备三方和四方两种托管方式。

比如,上国投的证券投资类的红宝石系列产品为三方托管。

上国投扮演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双重角色实行自主管理。

但其结构性产品的蓝宝石则引入了第三方投资顾问机构。

11、名词解释表决权信托业务正确答案:也叫商务管理信托,是指公司股东依据其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契约,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约定的权利,通过选举董事或其他方法控制公司业务活动的一种制度设计。

自我约束机制

自我约束机制

自我约束机制第一篇:自我约束机制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各方面约束条件的建立,都需要以自我约束为基础,其中包括职业道德的自我约束、遵纪守法的自我约束,信守合同、交往规范的自我约束等。

从管理服务机制来说,完善其自我约束的实质,就是要遵循自律性规律进行管理。

建立以下四个层次的约束机制对服务提供保障。

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健全的法制为物业管理顺利进行提供根本保证,政府部门制定出台的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是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东莞虎门港服务大楼管理处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管理服务工作在法规规范范围捏健康、有序开展。

同时定期举行行业法规知识宣传学习工作和行业先进管理经验教训的学习借鉴工作。

2、签订详细完善的《物业管理合同》若我公司能中标接管东莞虎门港服务大楼物业,我们将遵循市场化、法制化规则,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确保东莞虎门港服务大楼项目整个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3、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在公司统一管理前提下,对大楼管理处实施监督管,推行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力,规范管理处的管理活动范围及行为标准,给予管理处人力、物力及政策上的支持,监督管理处在协定范围内管理,不断增强管理处的自律意识。

4、管理处内部的自我约束⑴根据物业项目情况制定明确、严格、完善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服务质量标准及考核制度,对管理处的管理运作和员工的具体行为进行监控。

管理处严格自律,在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约定范围内为业主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不滥用权力、不推卸责任。

⑵公布管理目标,接受用户及大楼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监督。

⑶制订整合型管理体系实施计划,定期向公司汇报执行情况。

⑷制订、公布服务承诺,并要求全体员工坚决做到,接受监督。

⑸按“闭环+激励”控制系统,管理处“字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形成互相约束体系,公司质量管理部定期检查,确保管理体系正常运作。

⑹建立员工信息档案,将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公之于众,便于员工个人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促使每个员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从而增强工作的规范化及标准化,确保管理处自我约束机制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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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3号)来源:作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公布,根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认购风险申明书;(二)信托计划说明书;(三)信托合同;(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风险警示内容;(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三)风险揭示;(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五条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

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

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七条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三章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第十九条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

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五)保管费用;(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

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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