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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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674
知识来源:邹瑜,顾明 总主编;高扬瑜,郑杨 副总主编.法学大辞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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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代理。无权代理的具体情形各不相同,学理上一般又将无权代理区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民事立法上也分设不同的制度加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无权代理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区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但《合同法》区分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其主要区别是:(1)性质不同。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所谓代理;而滥用代理权则属有权代理,只是代理权行使不当。(2)情形不同。无权代理包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而滥用代理权则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本人利益的行为。(3)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而滥用代理权的后果情况较为复杂。

无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以本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他人。若不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则不属于代理行为,当然也不为无权代理。(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包括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应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经本人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字数:682作者:李仁玉,陈敦
知识来源:《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 编;魏振瀛,徐学鹿,郭明瑞 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法学||商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9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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