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管理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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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土地增值税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土地增值税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和缴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取得的土地增值额缴纳的一种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应遵循依法征收、合理税率、公开透明、便利纳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局是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纳税人和税率第五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税率为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税率为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税率为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扣除项目金额35%。

第三章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第七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

第八条土地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 = 转让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第九条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的成本、费用;(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四)其他扣除项目。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40% - 扣除项目金额× 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50% - 扣除项目金额× 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 增值额× 60% - 扣除项目金额× 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国税函[2004]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定期进行纳税申报的问题做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告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五、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等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按次或定期申报纳税、预征和税款结算等征收管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相关规定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相关规定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相关规定有哪些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在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认定上,税法规定过于简单。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有哪些1、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3)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

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是什么,以及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对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我们有了一些了解,大家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把要使用的材料准备齐全,然后在进行交土地增值税,这样不单单节省很多的时间,并且也少走很多的弯路。

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

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标 签】【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1995﹞25号【发文日期】1995-07-07【实施时间】1995-07-07【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土地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 为了促进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土地增值税的宏观调控作用,防止国家土地增值收益流失。

根据《》(以下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称《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5﹞4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和国内公民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规程办理土地增值税事宜,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持纳税申报表、转让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3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而难以在每次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于每季终了后十日内办理申报缴纳税款手续。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以取得转让转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本期收到价款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本期应收价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采用预收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收到预收价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与清算技巧及其经典例解费

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与清算技巧及其经典例解费

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与清算技巧及其经典例解发表于2009-06-07 16:58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与清算技巧及其经典例解(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国内其他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等。

有关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两方面,下面主要对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税务处理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技巧及其例解(一)征税范围和税率1、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①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国家,出让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凭借所有权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收取的租金,所以,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之列。

②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

③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即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或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

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让,因土地的市场价格上涨而获得的差价所应纳税的税款。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也日益重要。

2024年,我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以更好地管理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2024年,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转让行为,土地增值税税率统一为30%;而个人出售住房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20%。

此外,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也进行了调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为土地转让金。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流程和程序1.申报备案房地产企业在土地转让之前,需要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备案。

申报内容包括土地出让相关材料和企业基本资料等。

2.征收决定和纳税清算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并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征收决定。

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决定内容进行纳税清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

3.发放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票据纳税清算完毕后,税务机关会开具相应的税务票据,发放给企业。

三、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2024年,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备案延迟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导致延误纳税清算时间。

解决方案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大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重视和推进。

2.纳税清算不准确部分企业在纳税清算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或者遗漏,导致缴纳税款不准确。

解决方案是加强对纳税清算流程的审核和核对,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3.税务票据使用不规范部分房地产企业在使用税务票据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如少开或多开税务票据等。

解决方案是加强对税务票据使用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规范使用。

总结起来,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主要包括税率和税基的调整,以及申报备案、征收决定和纳税清算等流程和程序。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税务备案延迟、纳税清算不准确和税务票据使用不规范等。

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作业标准及流程

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作业标准及流程

1 目的为规范公司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管理,特制定本作业标准及流程。

2 适用范围本作业标准及流程适用于公司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各项业务。

由其他公司委托开发的项目参照执行。

3 术语和定义3.1 土地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3.2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目前成都市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以下的住宅为普通住宅,其他均为非普通住宅;对普通住宅的认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即时调整。

4 职责4.1 财务中心是公司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增值税的测算及配合税务机关进行预征、汇算。

4.2 经营成本中心负责提供土地增值税测算、汇算的有关成本数据。

4.3 对外联络中心负责提供土地增值税测算、汇算的有关证件资料。

4.4 计划与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土地增值税预征、测算、汇算的有关销售数据。

4.5 总裁办机要室负责提供土地增值税预征、测算、汇算的有关证件资料。

4.6 产品策划中心负责提供土地增值税测算的有关项目资源数据。

4.7 各中心在土地增值税预征、测算、清算中需配合提供以下资料(证件类需提供复印件),并保证资料的准确定。

具体明细如下:12 项目概算及决算成本经营成本中心根据财务要求不定期提供13 总包合同经营成本中心收到合同后10日内14 销售明细表、回款情况表计划与管理中心根据财务要求不定期提供(销售软件)15 项目销售资源产品策划中心根据财务要求不定期提供5 工作程序5.1 对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管理一般分为预征、滚动测算和清算三方面。

5.2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5.2.1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开发项目在达到清算条件前,采用预征的管理办法。

5.2.2 对公司在成都市内(含各区及县)转让房地产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目前按照不同的物业类别和不同的预征率进行预提和缴纳,即:商用房1.5%,非普通住宅1.2%、普通住宅0.6%;预征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即时调整。

(最新)土地资产管理与操作实务

(最新)土地资产管理与操作实务

土地资产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企业改革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和交易监管、中介管理和地价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市国土资源局地产科科长欧阳中科长给我们讲授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工作职责负责全市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以及土地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的具体工作;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审查土地储备计划、方案及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拟定并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方案;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出让方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等;参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组织发布土地供应信息;负责全市地产对外招商引资的组织工作。

1、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2、企业改革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3、土地市场和交易监管4、中介管理和地价管理供地政策、供地标准(工业用地管理)供地计划:总量、结构、布局、进度供地实施:供地方式、配置方式、产权设定合同履行情况、闲置土地处理、交易监管评估机构、交易代理机构、地价备案(底价、出让起始价、基准地价)如何进行土地资产管理,我理解主要是掌握和运用政策、标准。

二、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一)按规划、计划供地。

使用任何建设用地都必须符合规划、计划。

必须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这是《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按计划供应土地,也是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

目前的供地计划有两种,一种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200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修订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37号令)。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还需要预提一定
金额的土地增值税,以避免低估费用和负债、高估利润。预提该部分税 金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地增值税。此 处不宜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因为从税法角度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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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本文转载自金玛财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特殊性,在房屋开发过程中企业先获得对客户 的预售款,待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结算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 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 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预缴 土地增值税的核算、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汇算清缴土地增值 税的核算。 1.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不能确认收 入,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对于预收款,需要预 缴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 银行存款。此时,由于收入未能确认,不能将预缴的税金计入当期损 益。 2. 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预收 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对已缴纳的税金,计提土地增值税并 计入当期损益,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 税。 土地增值税是取得预收款时先预缴税金,清算时再汇算清缴、多退少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一、概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对于购置非自用的土地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转让、出让、赠与、调拨、置换或者竣工交付后的销售等情况下,依法应当纳税的,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和管理的过程。

本操作指引旨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流程、环节、责任等进行明确,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规范、透明和高效管理。

二、流程与环节1.土地权属确认:在土地转让、出让、赠与、调拨、置换、竣工交付等行为发生后,相关主体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权属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报后,进行土地权籍核实,确认土地权属。

2.土地增值确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权属后,将相关信息通知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接到通知后,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土地增值评估,确定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一般以土地调整前后的交易价格之差为依据。

3.纳税义务确认:税务机关根据土地增值额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纳税义务,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

纳税人收到通知书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将税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4.纳税责任确认: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实际纳税金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漏税、少税、错税等情况,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责任与要求1.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及时将土地权属信息通知税务机关,确保纳税对象的准确定位。

2.税务机关:负责对土地增值进行确认和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纳税义务,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

同时,还需要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核实和审查,确保纳税金额的准确性。

3.纳税人:应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权属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书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款。

四、注意事项1.纳税人应当保留与土地权属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使用。

2.纳税人应当密切关注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新的纳税义务,确保按时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清算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揽结算鉴证业务应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揽业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登记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继续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与否能够满足用户所分担鉴证业务的市场需求;评价事务所继续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否能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有关的内部掌控,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掌控评价制度的规定,展开自我评价。

在内部掌控存有关键性瑕疵、关键瑕疵和通常瑕疵时,应当考量明确提出退出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当高度关注调查的独立性维持情况与否受不理应的阻碍,鉴证人员与否存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与否存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揽结算鉴证业务前初步介绍业务环境,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工作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工作
[1993]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 字[1995]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 理有关规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
《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8]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2号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
鉴证业务提供了依据,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4)国税函(2008)318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 工作的通知》,明确部署对各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情 况进行督导检查。 5)国税发(2009)91号文件,总局发布《土地增值税清算 管理规程》该规程是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较完整 的规范性文件,特别强调了税务机关在清理中需要明确的管 理事项以及清算审核的重要关注内容。 6)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重新评 估
不征(无收入)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操作
(二)土地增值税的预交率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第5号公告规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 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 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 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 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1、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销售收入来源 1) 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 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 售房地产; 3) 直接土地转让取得的收入; 4) 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评估模式下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实务处理

评估模式下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实务处理

评估模式下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实务处理好吧,今天咱们聊聊转让旧房子的土地增值税,听起来挺复杂对吧?但别担心,咱们就像在家里喝茶聊天一样,轻松愉快地聊一聊。

土地增值税这个东西,听名字就有点儿高大上。

其实说白了,就是当你卖掉房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你交的一笔税。

这笔税是基于你房子增值的部分,也就是你当初买房的时候花的钱和你现在卖房的时候卖掉的钱之间的差额。

简单点说,就是你赚了多少钱,相关部门就要从中抽一部分。

有人可能会说,这样不公平,我辛辛苦苦买房子,最后还要交税!是啊,这就是生活,有得有失嘛。

不过咱们不妨想想,交了税,国家才能发展,基础设施才能修建,大家才能过得更好。

说到这里,很多朋友可能会好奇,这土地增值税怎么算呢?这个税的计算方式可不是随便来的,得按照相关走。

你得知道自己当初买房的价格,以及现在卖房的价格。

这就好比你买水果,买的时候一斤五块,卖的时候涨到十块,那你就赚了五块钱,相关部门就要你交一部分。

这听起来很简单,但其中的细节就多了,比如说,买房的时候,除了房子的价格,还有一些交易费用、税费等等,这些都可以从你卖房的收入里扣除。

简单说,就是你卖房赚了多少,扣掉那些合法的支出,剩下的就是你需要交税的基础。

再说说这个评估模式。

转让旧房的时候,往往需要进行一个评估,看看你房子的市场价值。

这时候就有评估师出场了,他们会根据房子的地段、面积、房龄等多种因素来给出一个评估价。

听起来像在拍卖一样,有点儿小紧张,但其实不必太担心,因为他们的工作是专业的,评估出来的价格通常是公道的。

有朋友可能会想,万一我觉得评估价不满意怎么办?这时候可以申请复议,但得准备好充分的理由,毕竟不是你想怎样就怎样的。

有些朋友在卖房的时候,常常会考虑到减轻税负。

比如说,房子是自己住的,卖掉后换个更大的,或者说有些特殊情况,比如继承、赠与等,这些都有可能影响税费的计算。

国家对于老百姓的关照也是不少的,有些是为了鼓励大家买房、卖房、换房的,像是首次购房的税收优惠之类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全流程操作实务与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全流程操作实务与案例

土地增值税清算全流程操作实务与案例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转让给他人时,根据土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

在实践操作中,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全流程操作包括了补偿款及税款的计算与支付、报税申报、税务审查与核定、税款缴纳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全流程操作实务与案例。

首先是补偿款及税款的计算与支付。

土地转让时,土地所有者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购买方支付补偿款和税款。

补偿款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土地的出让价格、土地增值率和补偿比例进行计算的。

例如,地的土地出让价格为10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50%,补偿比例为30%,则补偿款为1000万×50%×30%=150万元。

税款的计算是根据土地增值额进行计算的。

土地增值额是指土地的转让价款与取得土地的成本价款之差。

例如,地的土地转让价款为1000万元,取得土地的成本价款为500万元,则土地增值额为1000万-500万=500万元。

对于土地增值额,按照税率进行计算,并支付相应的税款。

其次是报税申报。

在土地转让完成后,土地所有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向税务机关递交土地增值税的报税申报表。

报税申报表中需要填写相关的基本信息、土地转让的交易信息、土地增值额及税款的计算等内容,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支持文件。

然后是税务审查与核定。

税务机关在接收到土地增值税的报税申报后,将对申报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与核定。

审查的重点是确认土地增值额和纳税义务是否准确计算,并核定相应的税款金额。

最后是税款缴纳。

土地所有者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款通知书后,需要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办理税款的缴纳手续。

一般来说,税款的缴纳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

下面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全流程操作。

地的土地所有者张先生将一块土地转让给他人,土地出让价格为1000万元,取得土地的成本价款为50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50%,补偿比例为30%。

根据上述案例,补偿款为1000万×50%×30%=150万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相关部门操作要点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相关部门操作要点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相关部门操作要点1.目的为了使财务人员能够全流程跟踪把控土地增值税税务情况,进一步挖掘税筹空间,给公司创造更大价值,编制此操作手册。

2.适用范围XX地区地产开发项目3.操作要点3.1投资拓展部3.1.1投资可研阶段⑴联合财务管理部、市场营销部沟通后确定项目基本假设条件、项目产品定位、项目规划指标。

⑵根据财务管理部提供的土地增值税不同测算数据,并入投资测算表中,计算土地增值税对权益现金流和净利润率的影响,完成项目经济测算。

3.2市场营销部3.2.1投资可研阶段,⑴明确项目价值体系,确认产品户型、价格定位及销售速度,提供于财务管理部,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测算、筹划。

3.2.2定价阶段⑴联合设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成本管理部召开税务筹划预沟通会,明确全案营销方案⑵销售合同在房管局备案为毛坯房,装修成本不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如要通过绑定装修来提高售价,可以修改小区公共配套设计方案,增加开发成本,从而降低土增税,同时也可提高产品竞争力。

⑶销售合同在房管局备案为精装房,装修成本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分别签订销售合同与装修合同,分开销售区别经营收入,可降低预售阶段的计税额,减少土增税的预缴金额,从而减少资金占用3.3.3销售阶段⑴如基于市场和供求关系,需进行价格调整,提供现实点价格及涨幅于财务管理部,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测算。

⑵涨价——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权衡比较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负⑶降价——降价超过30%,有纳税调增的风险,税务机关有自有量裁权3.3项目发展部3.3.1经营方案评审阶段⑴联合财务管理部梳理确认本项目需建设的配套公建类型、面积、是否移交、产权归属、未摊WT性质。

3.3.2测绘阶段⑴联合设计管理部共同配合,明确地下公建配套在测绘报告中的编号为未摊WT3.3.3产权移交阶段⑴制定产权登记移交移交计划,按计划执行配建移交,与相关部门签订移交协议后,将移交资料提供至财务管理部3.3.4清算通知书下达前⑴梳理尚未移交的配建,明确未移交原因,联合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找出解决方案,确保配套移交在正式清算期内全部完成3.4成本管理部3.4.1签约阶段⑴合同流转审批前,成本管理部联合财务管理部对税务相关风险点进行评审,成本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最终修改⑵合同命名、主合同协议及附件、工程清单、图纸名称等所有合同相关文件的文字,不体现“示范区、售楼处、样板间、展示区、红线外、场外、临时性”等税务敏感字眼⑶主合同协议、工程清单等重要合同要件中,尽量不体现能明显看出归属于示范区、售楼处建筑的楼号3.4.2施工阶段⑴建立合同管理台账——项目建设工程类及需成本复核的营销类合同,其内容至少包括合同号、合同金额、实际签约方、合同追加款(如: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实际或预计结算金额、实际已付款金额、发票金额、实际已付款不含税金额、扣款金额等事项,每季度与财务管理部对账3.4.3竣工验收后⑴联合项目部与财务管理部共同梳理确认本项目需要结算的合同件,制定结算计划,提供项目目标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指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讨论稿一、土地增值税的前期管理(一)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土、规划、住建、国税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臵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分期开发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分项目、分期,并在金三系统中进行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6)拆迁补偿费支付凭证、《房屋拆迁安臵补偿协议》及拆迁补偿费签收台账等;(7)总层平面规划图及分层平面规划图、地下停车场车位分布平面图;(8)工程监理报告、日志等监理材料;(9)工程竣工备案表;(10)项目预算、概算书及竣工决算报表;(11)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预算表、工程决算明细;(12)测绘报告及房屋分户(室)面积测绘图纸;(13)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情况明细表;(14)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金融机构贷款合同;(15)物业用房申请确认单、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盈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1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17)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及清算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完税凭证;(18)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19)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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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概述
土地增值税计算
第1步:确认应税收入 第2步:确认扣除项目金额 第3步:计算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第4步: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第5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适用速 算扣除系数。
7
概述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档次
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 系数
税额计算公式
2.国税发[2010]53号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
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 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 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 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 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 定适当的预征率。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进行了预征率 的调整 ①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②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③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④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17
房地产开发
第1项中“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 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纳税人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 出租、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比 例在85%以上;
第2项中“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是指清算单 位取得的最后一张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的情形。
18
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
15%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
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
扣除项目。
35%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8
房地产开发
一、土地增值税预缴
1.《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 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 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 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 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13
6.普通住宅认定:川地税函〔2005〕399号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
交易价格1.2倍以下。
14
7.风险提示
(1)未按规定申报预收款收入、足额申报预缴土地 增值税(隐匿收入、分解收入、收到按揭回款未及时申 报等);
*注意: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 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
4.南充市根据省局公告,对预征率进行
了明确:
①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②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 ③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④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3%;
5.预缴申报
纳税人应在每月15日前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营改 增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土 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分别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三类不同的预征率 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19
房地产开发
(二)清算受理
1.符合可清算条件的纳税人,自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 知书(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符合应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应清算不用下达清算通知)
说明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 100%的部分
40%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 200%的部分
50%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0%
增值额30%
扣除项目指取得土地使用
5%
增值额
40%-扣除项目金额5%
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 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
2.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产 权征税(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3.只对有偿转让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行为不 予征税。(赠与:直系亲属,公益性赠与)
3
概述
纳税义务人 包括各类机关、社会团体、 部 队 、 企业
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单位 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 外国机构及外国公民等。
土地增值税管理操作实务
2019年8月
1
主要内容
土地增值税管理
房地产开发
旧房转让
预征
清算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2
概述
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 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1.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对转让非国有土地和(纳税人发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得适用核定征收) ④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前(一)(二)款所称“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开发产品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 已开始交付购买方;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2)未分不同的房屋类型分别预缴土地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是否正确。
15
8.法律责任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 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 金。
16
房地产开发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清算条件 1.可清算(税务机关发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要求纳税人办理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 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 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4
概述
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 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 应按房地产的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5
概述
申报缴纳 1.房地产开发:“先预缴,后清算”(重点) 2.旧房转让: 按次申报纳税。在转让房地产合 同签订后的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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