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沪府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八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推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努力实现“四个率先”,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中介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一)中介服务业是服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介服务业是指介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提供居中专门服务,发挥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监督、公证等功能的行业总称。
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现有64个门类(详见附表),从业人员近50万,已成为支撑和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重要产业。
但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与国内部分大城市相比,在企业活力、体制创新和政策环境等方面尚有一定的差距;与国际现代化大都市相比,在规模总量、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差距更为明显。
(二)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中介服务业具有涉及领域广、智力密集程度高、经济拉动力强等特点。
面对当前本市调结构、促转型的艰巨任务,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有利于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三、二、一产业融合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有利于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管理创新;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集聚高端人才,加快人才高地建设;有利于发挥上海城市的综合功能和比较优势,进一步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精编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
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推进行业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等职责,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银监发[2010]3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1月,银监会颁布《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搭桥贷款,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决策部署,确保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支持作用。
根据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配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需要,现就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通知如下:一、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以下性质或用途的搭桥贷款:(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的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应收财政资金或补助为由,向借款人发放财政性质资金(包括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搭桥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含定向增发和私募)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
二、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取得项目核准手续前,以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前期贷款以及搭桥贷款的名义直接或变相向项目业主、项目发起人以及股东发放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专业、理性的原则开展搭桥贷款业务。
(一)搭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展期。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申请搭桥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足额的抵质押担保,但不得接受借款人以约定的融资协议为搭桥贷款提供质押;已有约定融资义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发放搭桥贷款,也不得为借款人向第三方申请搭桥贷款提供担保。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对自身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整改;已经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视作项目资本金到位,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自行补充资本金,并提前收回贷款;尚未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继续发放。
沪金融办: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和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点要求与工作步骤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切实为本市“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本市部分符合条件的区(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每区(县)1~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一)准入资格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
其他股东原则上为所在试点区(县)的投资人。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试点期间,有限责任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崇明县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崇明县2000万元)。
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
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得超过1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银行办法】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银行办法】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xxxx〕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坚持“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一)准入资格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
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
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与主要发起人无关联关系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推进上海地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推进上海地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沪银监通[2011]26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推进上海地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沪银监通〔2011〕26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地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促进在沪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分散授信风险,提高信息透明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在沪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在沪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各项信贷监管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合作共赢、规范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一)融资额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的大型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二)融资额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房地产项目。
(三)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的10%,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的融资项目。
(五)监管部门要求组建银团贷款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一)融资额超过10亿元的非房地产项目融资。
(二)大型集团客户超过20亿元的融资。
新政发〔2010〕92关于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小企业是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新疆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力量。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繁荣经济、活跃市场、促进就业、防范风险,是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为深入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政策措施,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到战略高度加以推进,加快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区内中小企业的产品。
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
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201O年底前执行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中的相关政策。
对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1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精神,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要在进一步做好内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需要抵(质)押物的,其股东可以将公司股权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能将其股权用于其它项目抵(质)押。
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业务时,相关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修改版)》(财金〔2010〕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当地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登记,按期报送财务信息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1 —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
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2 —为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金融办会同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中标股东持省金融办批准开业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徐府办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1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沪金融办通〔2010〕26号文,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要求(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切实为本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徐汇区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鼓励在小额信贷领域有经验、有影响的境内外机构在本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加强监管与风险防控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财预[2010]412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0]412号 颁布时间:2010-7-30发文单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36号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
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
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
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沪府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发挥金融促进科技产业化和支持科技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推动本市“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进程,根据科技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精神,现就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任务立足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优势,抓住建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契机,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创新试点,建立健全与上海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与政策环境,丰富业务产品体系,拓宽科技产业化投融资渠道,切实解决当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融资瓶颈,促进上海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初步把上海建成全国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发挥上海在我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完善科技企业信贷服务体系引导上海银行业建立符合科技企业成长特点的融资服务机制,制定专门的科技企业信贷政策。
鼓励商业银行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紫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等区域内,设立专门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金融支行,制定专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并形成相应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尽职免责机制,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将银监会有关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要求及差别化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上海静安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批复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上海静安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沪金融办[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上海静安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批复(沪金融办〔2013〕240号)静安区人民政府:你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上海静安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预审报告》(静府〔2013〕2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区申请设立上海静安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维信小贷公司”)批复如下:一、同意维信理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静安维信小贷公司,拟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555号3楼307室,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
你区应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沪金融办通〔2010〕2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制度的通知》(沪金融办〔2012〕277号)和我办批复(沪金融办复〔2008〕38号)的要求,切实承担对静安维信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好静安维信小贷公司为本地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作用。
二、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六个月内,请你区指导、支持、督促静安维信小贷公司发起人按要求抓紧做好办理验资手续,落实营业场所,建立公司治理机构,完成工商登记,组织公司人员参加上岗培训,向当地公安机关以及上海银监局、人行上海分行报备有关材料等开业前的各项筹备工作。
三、静安维信小贷公司开业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你区商务委(金融办)应向我办递交开业验收书面申请并附定稿的公司全套申请材料,我办将组织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到位、工作人员及岗位安排、营业场所、公司管理制度等方面情况进行验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沪人社就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加大融资支持,改善融资环境,现就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开业贷款担保(一)担保对象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二)担保额度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上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若干思考
对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若干思考作者:张卫红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06期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自2005年试行以来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本文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为使其可持续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和规范监管的策略。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督管理规范发展(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在我国于2005年开始试行,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以及解散和破产等作了规定,使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有了比较大的发展,在抵抗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突破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经济结构调整,阻碍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一大瓶颈。
由于各大银行严格的贷款审批手续和贷款抵押要求,势必将一大批具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挡在门外,而小额贷款公司却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保障。
在目前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具有诸多的灵活性,另方面,其审批的持续也相对比较简便,审批的期限也比较短。
小额贷款公司逐步破解民间融资的难题。
目前的现状是许多中小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和融资难的问题,但也有部分企业和个人的多余资金却很难找到出路。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是禁止的,也是违法的,因此,这些资金往往就会陷入“地下钱庄”和违规高利贷公司,造成融资市场的混乱。
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无疑对此局面会有比较大的改观,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具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均可以股东的身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使原来处于“灰色地带”的资金可以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平台使之处于“阳光运作”。
小额贷款公司也进一步拓展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的优势。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单笔贷款规模较小,有的仅在单笔五万元以下,作为商业银行这样的大中型金融机构由于运作成本较高,并具有一定的风险,且没有什么利润可赚,往往就不愿意从事小额贷款业务,而作为典当行,尽管可以操作小额贷款融资,但其往往需要融资者提供房产、车辆或贵重物品进行抵押担保,才能获得融资贷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2020年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
作者:非成败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时间:2020.12.13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全文有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发起人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发起人条件查询结果:9条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小额2010。
11。
25 贷款综合保险及附加险条款费率的批复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2009。
10.10 试点工作的通知3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2009.06。
094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2008。
12。
24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2008。
05。
04 意见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2008.04。
24 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7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2007.08.06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09。
209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2004。
07。
22 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小法规额贷款协会•2011。
04。
18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操作意见•2011。
04.13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7 号)•2010。
08.19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2010.01.08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2010。
01。
08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2010.01。
08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2010。
01。
08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融办通[2009]14号•2010.01。
08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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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
2010.08.19
为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融办通〔2009〕14号)实施情况和本市试点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修订意见。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组织指导
1、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统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新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推动作用。
2、市金融办、区(县)政府等应在推进小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例会制度的作用,及时总结交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经验和做法,协调推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问题。
3、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努力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中介服务机构等各方沟通合作的平台,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会员服务,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与规范发展水平。
4、区(县)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指导,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工作细则,认真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健全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市、区(县)相关部门等报送财务、经营、融资等有关信息。
区(县)政府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提出处理、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区(县)政府和市金融办等部门。
二、创造条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1、为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市金融办、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同文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日常文书样本。
区(县)政府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2、小额贷款公司使用本市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统一发票,财务管理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3、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区(县)政府应积极协调本区(县)房管、规土、工商等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该类业务提供便利。
涉及跨区(县)抵(质)押登记以及不动产抵押查询等问题,市房管、规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予以指导并协调解决。
4、为便于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效开展业务,防范贷款风险,人行上海分行应本着简化程序、便利操作的原则,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尽早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探索过渡的查询办法。
三、积极实施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扶持措施
1、区(县)政府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本地区“三农”和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
市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财政补贴政策。
2、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区(县)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经济小区等的合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顺利开展业务提供帮助。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管理培训、资金结算、技术开发、资信信息共享、客户信息沟通等全方面合作,对符合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范围内融资给予支持。
4、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积极提供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小额贷款公司安全放贷提供保险保障。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
5、经营规范、运行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区(县)政府预审并报市金融办等部门同意,可优先进行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和股权结构调整参照《实施办法》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
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各不得超过20%。
6、为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效果明显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成熟一家,报批一家。
在小额信贷领域有经验、有影响的境内外机构,可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所在区(县)范围内设点服务。
对运行良好、资本雄厚、成效显著、确有业务发展需要的小额贷款公司,研究开展跨区域经营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重要性突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的工作。
市金融办等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总结,进一步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和完善工作,积极协调解决运作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