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热点案例分析ppt课件
刑法案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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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意见] 意见为:夏某不送包去单位的行为虽然有错误,但尚不构成犯 罪,不能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 (1)被告人不具有盗窃的故意。(2)被告人把包拉回家中的行 为尚不能认为是盗窃行为。( 3 )被告人是有错误的,被告人由 于自己的主观疏忽而忘记自己交包的地点后,开始虽然去问警察, 但后来既不再积极寻找,也不向有关单位报告,这违反了他应尽 的义务。同时,他把包拉回家因也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情况只 有通过单位或公安部门,才能迅速解决。在夏妻两次催促他把包 送到单位的情况下,夏借口不送也是错误的。被告一错再错,应 当给予必要的、适当的批评教育。
程某是故意还是过失? [案情] 程某,某生产队农民。1995年6月14日,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私自在人民胜利渠地段放水浇地。引黄管理段的同志在检查时发 现了这一问题,立即派人通知程某,因当晚上游要放水,要程把 缺口处加固。程某听后把缺口堵小了些,继续放水浇地。当晚11 时许,河水急剧上涨,从程某所 的缺口处冲毁提防8.7米,淹没秋 田四百多亩,冲毁麦场13个、鱼塘1个,冲走小麦18000斤。案发 后,程某依法逮捕。
误将假币当真币盗窃
她是否构成犯罪
2001年10月,农民沈某(女,28岁)在秋收结束以后,和同村几 名妇女一起到某市打工。沈某受雇到肖某家做保姆。2001年12月10 日上午,雇主肖某夫妇走后,沈某在收拾房间时发现写字台的抽屉 未锁。沈某出于好奇,拉开抽屉,发现里面有三捆百元面值的假币, 总计三万元,以为是真币,便将三万元假币放进一个手拎袋并迅速 离开了肖某家。返回老家后的第二天,沈某便到当地银行存款。银 行工作人员发现沈某竟持有三万元假币,便立即报警。在公安机关, 经过耐心的政策教育,沈某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很快,假币被盗 后十分懊恼却又不敢声张的肖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来,这 三万元假币是肖某用4000元人民币从贩卖假币的犯罪分子手里买来
刑法热点案例分析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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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鼓励防卫人向不法侵害作斗争,刑法第 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对正在 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只要遭遇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是生命的经验而不是逻辑。 法律人要有逻辑推导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常识。 法律人要学会谦卑的听取民众的朴素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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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观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 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 即正当防卫的目的。 (五)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 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 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 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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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
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案例分析过程】
构成正当防卫。
满足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
重点分析限度条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衡量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主要看这种是否是 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而“是否必须”又可综合 考虑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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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一】 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又名昆山案)
【本案关键术语】 正当防卫 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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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之二刑事案件ppt【精品共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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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从法条的规定 来看,“犯罪的人”当然是指经过审判被 确定为有罪的人,另外,窝藏无罪的人也 不会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实际的侵害和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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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相反的,第二种观点的理由是,不将犯罪 嫌疑人包括在内的话,就难以对正常的司 法活动予以切实有力的保障,而且,如果 将“犯罪的人”理解为“经过审判被确定 为有罪的人”的话,那么,在窝藏行动成 功,被窝藏的人顺利逃脱了司法机关的制 裁的场合,因为对被窝藏的人无法经过审 判确定为罪犯,那么,窝藏者的行为就永 远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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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因为其符合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窝藏罪的宗 旨。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窝藏罪属 于妨害司法活动秩序的犯罪,其侵害的客 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 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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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因此,一切以窝藏嫌疑人的方式,妨害国
家的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都
应当说是对本罪保护客体的侵害,具有社
会危害性。就本案而言,王甲在明知王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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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因为,就实施窝藏行为的人而言,即便在最 后证明其实施了窝藏罪犯的行为,但成立本 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 认识到自己所窝藏的对象就是“刑法意义上 的罪犯”,即完全合乎窝藏罪的犯罪构成四 个方面内容要求的人。这种要求,对于刑事 法律专家来说,可能并不过分,但对于通常 犯窝藏罪的一般人来说,显然是过分的要求 ,一般人哪里会知道成立窝藏罪,还有这么 多具体要求呢?其结果必然是,一般人就会 以没有该种程度的认识即没有犯本罪的故意 为借口而逃避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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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相反的,要求窝藏罪中的“犯罪的人”一 定是指刑法意义上的罪犯即“经过审判被 确定为有罪的人”的见解则是不妥当的。 因为,所谓“刑法意义上的罪犯”,就是 符合成立犯罪所要求的客体、客观方面、 主体、主观方面这四个方面的要件的人。 但是,这种要求对于绝大多数犯窝藏罪的 行为人来说,显然是过分要求。
法律案例分析内容PPT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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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主讲人:时间:20XX年X月X日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针 一样的 刺。记 得上次 妈妈刚 买回的 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针 一样的 刺。记 得上次 妈妈刚 买回的 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针 一样的 刺。记 得上次 妈妈刚 买回的 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针 一样的 刺。记 得上次 妈妈刚它买生回活的在仙沙人漠掌里,,不不知需道要是水谁源把也它可放以在生凳存子,上它了的,形我状也像没手注掌意一一样屁,股并坐且上满去身了长疼着得细我细嗷的嗷像大针叫一。样的 刺。记 得上次 妈妈刚 买回的 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针 一样的 刺。记 得上次 妈妈刚 买回的 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它针生一活样在的沙刺漠。里记,得不上需次要水妈源妈也刚可买以回生的存仙,人它掌的,形不状知像道手是掌谁一把样它,放并在且凳满子身上长了着,细我细也的没像注针意一一样屁的股刺坐。上记去得了上疼次得妈我妈嗷刚嗷买大回叫的。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它针生一活样在的沙刺漠。里记,得不上需次要水妈源妈也刚它可买生以回活生的在存仙沙,人漠它掌里的,,形不不状知需像道要手是水掌谁源一把也样它可,放以并在生且凳存满子,身上它长了的着,形细我状细也像的没手像注掌针意一一一样样屁,的股并刺坐且。上满记去身得了长上疼着次得细妈我细妈嗷的刚嗷像买大针回叫一的。样仙的人刺掌。,记不得知上道次是妈谁妈把刚它买放回在的凳仙子人上掌了,,不我知也道没是注谁意把一它屁放股在坐凳上子去上了了疼,得我我也嗷没嗷注大意叫一。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针 一样的 刺。记 得上次 妈妈刚 买回的 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它针生一活样在的沙刺漠。里记,得不上需次要水妈源妈也刚可买以回生的存仙,人它掌的,形不状知像道手是掌谁一把样它,放并在且凳满子身上长了着,细我细也的没像注针意一一样屁的股刺坐。上记去得了上疼次得妈我妈嗷刚嗷买大回叫的。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它针生一活样在的沙刺漠。里记,得不上需次要水妈源妈也刚可买以回生的存仙,人它掌的,形不状知像道手是掌谁一把样它,放并在且凳满子身上长了着,细我细也的没像注针意一一样屁的股刺坐。上记去得了上疼次得妈我妈嗷刚嗷买大回叫的。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针 一样的 刺。记 得上次 妈妈刚 买回的 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它生活在沙漠里,不需要水源也可以 生存, 它的形 状像手 掌一样 ,并且 满身长 着细细 的像针 一样的 刺。记 得上次 妈妈刚 买回的 仙人掌 ,不知 道是谁 把它放 在凳子 上了, 我也没 注意一 屁股坐 上去了 疼得我 嗷嗷大 叫。
常见犯罪 刑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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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损害自己健康的,
不构成此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 人健康的行为,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 亡三个层次;主体方面,指人轻伤的,已满16周 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导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已满14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表现为 主观故意 案例《中学生硫酸毁容案》
看视频案例《讨债》,分析讨论:这样的行为怎么也构 成抢劫?
据法院最后查明:从2004年10月到2005年3月份, 26名 来自湖南益阳的男女不到半年内疯狂作案,分别在天河石 牌、员村、白云区京溪街、佛山南海等地,连续作案了16 次,抢劫得手20万多元。据悉,在所有的抢劫中,有多名 受害者曾被要求说出银行密码,迫于形势,这些人都乖乖 地说出了密码,从而让歹徒轻松地到银行取走了钱。但在 两起抢劫案中,两名男子因为“拒绝合作”死于非命。
邱兴华案
2006年6月18日至7月2日,邱兴华与妻子何某先后两次
到安康市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期间,邱兴华与道观管理人员
发生争执,并认为道观住持熊万成有调戏他妻子的行为,因此心生愤
怒,产生杀人灭庙的恶念。2006年7月14日晚,邱兴华赶到铁
瓦殿,见道观住持和其他4名工作人员与另外5名香客在一起烤火。
当日深夜,他趁所有人熟睡之机,用弯刀将5名工作人员和5名香客
各砍数刀,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个人头部砍击,致10人全部死亡。
而后,他又对住持熊万成的尸体进行了附加伤害,并写下借据拿走道
观的722.2元,并放火燃着作案工具后逃离现场。2006年7
月20日至8月1日间,邱兴华逃至湖北省随州市为抢钱杀死1人,
看视频案例 《铁路大盗》, 归纳其特征和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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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7.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 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 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 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 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 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 选项?
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
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
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
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
害罪
11、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 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 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 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 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 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6、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 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 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 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9.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 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 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 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10、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某日,甲开车正常行驶途中。乙突然从 右边路旁的树林中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 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但仍 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 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 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树林, 自己开车逃逸。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 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 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 死亡。 请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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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
对于丙的行为应当按照不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对
于丁的行为应当按照帮助毁灭证据罪定罪处罚,对于
戊的行为应当按照滥用职h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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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首先,丙的行为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
条增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救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
主体,即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矿山解
释》)第五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观点一:
对于丙、丁、戊的行为,均应按照《刑法修正案 (六)》的规定,按照不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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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econd:பைடு நூலகம்
For the behavior of C, D, shall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safety accident crime, for E behavior should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buse of sin.
观点二:
对于丙、丁的行为应当按照不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 罚,对于戊的行为应当按照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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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hird:
For the behavior of C shall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safety accident crime, for the behavior of D shall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e of helping to destroy the evidence and punished for e behavior should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buse of 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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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lty/not gui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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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Analysis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任何 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 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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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es his behavior constitute a crime?
Judgement of the court:法院判决认为,被告 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 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 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 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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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 限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被告人乔甲 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 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 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 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 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三,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 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所以, 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 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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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的 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两种意见:
ß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30万元系婚姻存续期 间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纠集他人采用暴力 手段抢为己有,构成抢劫罪;
ß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主体较为特殊,张 某是王某的丈夫,其指使他人抢劫自己的 钱,没有侵犯他人财产,而法律对这种行 为的定性也不明确,不宜定罪。
ß 其次,如果坚持后者(占有说),即认为盗窃罪既遂的成立, 只要发生剥夺他人对财物的平稳占有状态的实害结果就足够了, 但本案中也没有发生上述结果。从表象上说,好像商场管理人 对财物的平稳占有状态被侵害了,但综合案情考虑,应当从实 质上认为警察帮助管理人在封闭的商场空间内确保了其对财物 的占有,因而他人对财产的平稳占有状态也没有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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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综上,在警方的监控下,本案申某成立盗 窃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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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被判无罪的人的行为能否构 成窝藏罪
ß 案情:王甲系王乙的父亲。2003年5月的一
天,王乙在家中告诉王甲,他杀死了邻居
刘氏。王甲听后,立即将3000元钱和写有
王乙大姨家地址的纸条交给王乙,让其到
东北大姨家藏匿。致使公安机关10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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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首先,如果坚持前者(本权说),即认为盗窃罪既遂的成立, 必须以剥夺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实害结果发生为 前提,但本案中并未发生上述结果。考虑到本案中警方对申某 的行为已采取了严密的监视措施,充其量可以说财物的占有状 态暂时从商场管理人转移到了申某手中,但警察可以随时回复 财物的占有进而确保商场管理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从这个意义 上讲,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并没有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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ß 第三,本案与一般抢劫案件存在量的区别, 额不应像一般案件简单 地予以全部认定,而是应将张某自有部分 (一般为夫妻平均分担)予以扣除;说其 “没有质的区别”,是指虽本案主体较为 特殊,张某的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一样均 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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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课件(部分)主讲人付立庆刑法案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与中国的死刑废除一、故意杀人罪的定罪()自杀与杀人罪的成立与否2009年4月19日CCTV-12《法律讲堂》【命案疑凶】(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与罪过【案例1=北京出租司机案】被告人程海明于2006年12月4日3时30分许,驾驶出租车(京BF7649)行驶至朝内小街时拉载了乘客张歧明(男,殁年48岁,北京市人),张歧明说不清乘车目的地。
当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口时,张歧明所乘坐的出租车副驾驶位置起火,程海明随即下车后用中控锁将车门锁住以防止张歧明逃跑,然后拨打110报警(3时41分)并等待警察处理。
在出租车内火势增大以后,程海明拨打119报警(3时43分),但仍未施救,张歧明自行打开副驾驶车门,倒在车门旁死亡。
其间,另一出租车司机见状先后持自己的车载灭火器和程海明车上的灭火器灭火,一群众拨打110报警(3时47分)。
被告人程海明在现场归案。
问:被告人程海明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如何量刑?【百度视频】【案例2=山东出租司机案】2006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在聊城市新华路新世纪鞋店附近,张某某和王某、王某某三人搭乘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通达公司鲁P23908的运营出租轿车,行至永青路十小学北面时,三人要求下车,被告人钱某某将车停下后,坐在前排的王某随即下车,双方因乘车费用发生争执。
被告人钱某某在王某某、张某某没有下车的情况下,开车加速行驶,王某某、张某某先后在出租车右后门跳车,被告人钱某某在明知二人跳车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行驶。
张某某跳车后被摔至颅脑损伤,直至早6时许被路人发现并报警,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
问: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三)交通肇事向故意杀人罪的转化【案例3】被告人韩正连,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初中文化,驾驶员。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逮捕。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韩正连酒后驾驶苏GJ9118解放牌货车,行使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桃林社区岛山巷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徐寿华撞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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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前提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和存在。 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或 权利 的侵袭和损害。 2.应当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 然人的行为。4.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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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一】 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又名昆山案)
【本案关键术语】 正当防卫 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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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括】/RFzcQdu
近日,一段视频刷爆朋友圈。视频中, 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 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 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两 人任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 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 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 躲避,但仍被砍中。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 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砍 向宝马车司机,宝马车司机躲闪,仍被砍中,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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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鼓励防卫人向不法侵害作斗争,刑法第 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对正在 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只要遭遇到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是生命的经验而不是逻辑。 法律人要有逻辑推导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常识。 法律人要学会谦卑的听取民众的朴素的声音。
【案例分析过程】
构成正当防卫。
满足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
重点分析限度条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衡量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主要看这种是否是 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而“是否必须”又可综合 考虑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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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
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 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 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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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观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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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 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即 正当防卫的目的。 (五)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 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 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 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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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
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