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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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谋划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糊口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减少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共同防治第三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四章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第五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第六章扬尘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第二章共同防治第六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2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人口规模,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产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减少生产、生活带来的污染。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分析,推广应用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4.01•【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4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排污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第四条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环境管理制度-新五项制度

环境管理制度-新五项制度
确定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 198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水污染防治法细则》第9、34条中规定。至
此,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已经确立。 2000年3月,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细则》第4、44条中仍有规定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
–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推行的作用:
促进了“三同时”制度 增强总量控制的观念 深化环境管理工作 促进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管理素质的全面提高 促使老污染源的改造,实现污染负荷的消减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44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创造一定的条件、形成一定的规模,实行集 中生产或处理以使分散污染源得到集中控制 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程序
责任书的制定 责任书的下达 责任书的实施 责任书的考核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 核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城市环境综 合整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公布结果,直辖市、省会 城市和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 果,由国家环保总局核定后公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定量考核的结果作为各城市政府进行城市发展决策, 制定环境规划的重要依据。
环境目标是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在经 过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目标责任制通常是由上 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签订环境目标责任书体现的。
各级政府为了实现环境目标,通常要进行目标分解, 把目标所定的各项内容分解到各个部门,甚至下达到 有关企业逐一落实。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条 本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上级 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人民政府与所 属有关部门之间,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下一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 门与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必须签订《环境保护目 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各级行政负责人为目 标管理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目标和各项具体指 标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并 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机动车尾气污染领域,省级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 准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要报国务院批准。 目前,北京和上海已经制定实施了地方机动车尾气排放标 准。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 制度,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相应排污费。超标 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处1-10万罚款。
Ⅰ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 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 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排污交易:排污指标交易、排污权交易、可交易的许可, 交易的是污染物排放许可。
第二节 物质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形式对 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单选】
(一)一般规定:四个制度、一个管理体制
1、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 保部门)与分部门监督管理(对机动车船污染由各级公安/ 交通/铁道/渔业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统一规划。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 务院环保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 门和有关省级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有关省级政府环保部门会 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编制,经省级政府审 核,报国务院批准。

环境法学综合测试题1-3

环境法学综合测试题1-3

环境法学综合测试题1-3第一篇:环境法学综合测试题1-3环境资源法学综合测试(一)一.单项选择:1.下列选项哪个不是环境要素的特点?()A.最小限制律B.集体效应律 C.相关律 D.等差律 2.下列选项哪个不属于人工环境?()A.城市B.原始森林C.植物公园D.水库 3.最大的生态系统是()A.生物圈B.生产者C.食物链D.分解者 4.下列哪个不属于生态系统中的非生物部分()A.水B.土壤C.微生物D.空气 5.下列哪项不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A.加强整治B.同步建设C.同步发展D.同步规划 6.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什么?()A.生态环境B.人文环境C.人类环境D.社会环境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保护方法的多样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哪一特点的体现?()A.社会性 B.共同性 C.技术性D.综合性 8.下列哪项不是环境法律事件()A.森林大火B.地震C.环境保护行为D.洪水9.下列哪些不是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A.综合性 B.严厉性 C.独特性D.复合性10.下列哪项不是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类型()A行政处分B.罚款 C.警告 D.赔礼道歉二、多项选择题:1.生态学最基本规律有哪几项()A.物物相关律B.相生相克律C.协调稳定律D.地时制宜律 2.人们对如何处理环境和发展问题提出了以下哪几种观点?()A.消极论B.悲观论 C.盲目乐观论 D.可持续发展论 3.环境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时间 4.下列哪项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A.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C.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原则 D.公众参与原则5、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包括()A、治理污染源费用B、恢复被污染环境的费用C、人身损害费用D、财产损失费用E、环境的生态价值费用6.下列哪些是关于“三同时”制度的正确表述?()A.任何自然开发项目,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B.只要是新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项目,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C.建设项目试生产已超过3个月,仍未向相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企业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保障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对其排污许可日常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全覆盖原则:排污单位应全面覆盖各类污染物排放,确保所有污染物排放均纳入许可管理。

(二)全过程管理原则:排污单位应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从生产、治理到排放各环节均应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三)主体责任原则:排污单位应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各项管理要求。

第四条管理机构与职责(一)企业环保部门:负责企业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计划和措施,确保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落实。

(二)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排污许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管理(一)申请与核发: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内容:排污许可证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要求。

(三)排污许可证变更:排污单位如需变更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控制(一)排放标准: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排放。

(二)排放总量: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

(三)排放方式:排污单位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放方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自行监测与记录(一)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环境管理台账: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备检查。

第八条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监测结果等。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标准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标准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业的排污行为管理。

第三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业排放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进行许可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包括排污许可的取得、更新、变更、停止等程序和要求,以及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内容。

第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促进企业合理使用资源,减少排污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

第七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履行排污手续。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当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章排污许可的申请第九条企业排污许可的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排污情况、排污治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条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污许可申请进行初审,审核资料齐全后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排污许可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公布企业排污许可的批复信息,包括批准的排污量、废水处理设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履行排污许可手续,如实报告排污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排污许可的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排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环保人员负责排污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的要求进行排污,超标排放应当立即停止,并报告环保部门。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排污记录等资料,对不履行排污许可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当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对达标排放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惩罚。

第四章排污许可的变更和停止第十九条企业排污许可发生变更应当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污许可的变更进行审查,经批准后发文通知企业。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规划课件 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

环境规划课件 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

环境规划原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一、概念:1.定义:对规定环境单元之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排放某一种或多种污染物的数量实行控制的制度2.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容量总量控制环境容量所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从环境质量要求出发,运用环境质量模型计算,根据环境允许纳污量,反推允许排污量;通过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优化分配污染负荷,确定出切实可行的总量控制方案。

容量总量控制的特点——将污染源的控制水平与环境质量直接联系。

(2).目标总量控制根据环境目标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削减量的控制。

它是从现有的污染水平出发,针对特定环境的质量目标要求,确定分阶段的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量,循控制一削减一再控制一再削减的程序,将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到预期目标。

目标总量控制的特点——将环境规划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环境目标作为总量控制的基础。

(3).行业总量控制3.三者区别目标总量控制以排放限制为控制基点,从污染源可控性研究人手,进行总量控制负荷分配;容量总量控制以环境质量标准为控制基点,从污染源可控性、环境目标可达性两个方面进行总量控制负荷分配;行业总量控制以能源、资源合理利用为控制基点,从最佳生产工艺和实用处理技术两方面进行总量控制负荷分配。

二、中国实施的总量控制1.现状:主要采用目标总量控制,辅以部分的容量总量控制。

在全国范围这一宏观层面上实施目标总量控制。

2.目标总量控制优缺点(1)优点:不需要过高的技术和复杂的研究过程,资金投入少;能充分利用现有的污染徘放数据和环境状况数据;控制目标易确定,可节省决策过程的交易成本;可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和法规,易获得各级政府支持。

(2)缺点在排污量与环境质量未建立明确的响应关系前,不能了解污染物徘放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及对人体的损害和带来的经济损失目标总量控制的“目标”实际上是不准确的,由此造成所采用的目标总量控制法的整体失效。

3.总量指标(1)选择原则:A.对环境危害大的、国家重点控制的主要污染物;B.环境监测和统计手段能够支持的;C.能够实施总量控制的。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共同防治第三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四章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第五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第六章扬尘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有效、严防严治的原则。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措施。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降低大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重点,坚持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排放标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加快削减排放总量。

第二章共同防治第六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改进能源结构,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渔业、铁路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建设、市容环卫、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 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本辖区的主要来自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实施方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可以对国家和本省尚未实施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根据有关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及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拟定有关 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 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实行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制度,逐步开展预报工作。
第四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重大、特大大气污染事故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并对事故进行调查 处理。第四十二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采取必要 的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封闭部分道路和区域,疏散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条新建、扩建排放⼆氧化硫的⽕电⼚和其他⼤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在酸⾬控制区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国家⿎励企业采⽤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

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释义】本条是对控制⼆氧化硫排放、除尘和国家有关⿎励政策的规定。

本条强化了对有关企业控制⼆氧化硫排放和除尘的要求。

对新建、扩建的有关企业,不论是否在酸⾬控制区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都应当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对于位于两控区内已建的企业,如果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就不再属于采取控制措施的问题,⽽应当限期治理。

另外,本条还对氮氧化物的控制扩⼤其适⽤范围,只要是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的氮氧化物,企业都应当采取控制措施。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对新建、扩建企业的要求 本条第⼀款规定,新建、扩建排放⼆氧化硫的⽕电⼚和其他⼤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根据这⼀规定: 1.本款规定适⽤于所有排放⼆氧化硫的⽕电⼚和其他⼤中型企业。

从我国⽬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电⼚或者其他排放⼆氧化硫的⼤中型企业对⼤⽓污染的分担率相当⾼,尤其是酸⾬的产⽣,主要来⾃⽕电⼚和其他⼤中型企业排放的⼆氧化硫。

另外,这些企业资⾦和技术相对雄厚,如果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其建设配套的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是基本可⾏的。

从⽴法本意来看,作这样的规定还隐含着⼀个煤炭政策引导的⽬的。

⽬前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仍然以煤炭为主,这⼀格局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有根本性的变化。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4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削减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

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环境规划与管理考试重点题答案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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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与管理考试重点题答案2022第一章1.可持续发展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事件(哮喘)、米糠油事件、富士山事件(骨痛病)第二章1.环境保护的“32字”方针即“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针。

2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内容:(1)实行持续发展战略。

(2)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

(3)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城市“四害”。

(4)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结构。

(5)推广生态农业,坚持不懈地植树造林,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6)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强环境科学研究,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7)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

(8)加强环境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

(9)健全环境法规,强化环境管理。

(10)参照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精神,制定我国行动计划。

3.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政策(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策(2)“污染者付费”政策(3)“强化环境管理”政策4.所谓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侵害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合法环境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5.环境规划与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实现环境立法的目的,并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作出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单项法规或规章所具体表现的,对国家环境保护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来监督实施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环境保护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

6.八项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一)“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系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系指对排放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排污费,用于污染的治理。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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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包括哪些
内容?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
容:
1.在宏观上,国家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包括要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污染防范及治理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2.在具体作法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确定对哪几种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因为大气污染物有许多种,在经济、技术条件上都不允许对所有的大气污染物都实行总量控制制度,而只能是首先对几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二是划定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区域,即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是由国务院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推行涉及面很广,操作比较复杂,需要按照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由国务院结合实际制定较完善的实施办法,循序渐进,逐步稳妥地推行。

四是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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