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存管银行)(2015年,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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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

(存管银行)

甲方:

地址: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对双方备付金账户存管合作事项共同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原则

1.1甲乙双方的合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监管部门规

章,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1.2甲乙双方在合作中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长期合作”

的原则。并尊重对方的制度和惯例,维护对方的形象和信誉。

1.3甲乙双方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

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二、合作事项

2.1甲方选择乙方(及平安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乙

方”)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2.2甲方需同时在乙方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风险准备金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可选择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甲方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乙方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2.3乙方选取甲方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后,不得再选择其他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2.4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存放客户备付金,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需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2.5甲方需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

2.6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应提供监管部门和乙方要求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7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客户备付金的划转,不可提现,不可申请支票簿,不可通兑。不得与甲方指定自有资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自有资金账户发生资金往来。

2.8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2.9甲方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本协议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乙方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甲方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2.10甲方每月在乙方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

低于上月甲方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2.11甲方可使用备付金汇缴账户接收现金及同行转账形式的客户备付金。除因客户撤销交易等原因需直接将资金退回至原转出账户外,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备付金汇缴账户所接收资金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后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2.12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2.13甲方向乙方提出划款指令时应附划款用途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人名称、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三十四条规定的信息。

2.14甲方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和指令,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其它异常情况,有权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乙方法人机构报告。

2.15甲方按规定以现金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先以其自有资金为客户办理备付金的赎回,再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从备付金存管账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从备付金存管账户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明细清单等资料。非因

客户原因导致甲方应当退还客户备付金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提出申请,说明退还客户备付金的事由、金额等。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乙方拒绝划转资金时应向甲方出具拒绝理由。

2.16甲方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乙方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2.17甲方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归集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结转证明,包括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结转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账户信息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文件。

2.18甲方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中包含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甲方需向乙方发送手续费金额和明细信息,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相关文件留存备查。

2.19甲方只能指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手续费的结转、风险准备金的划转、现金赎回、非客户原因导致的退款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交易。

2.20甲方办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备付金清算、头寸调整、结转手续费收入、备付金利息划转及其风险准备金的划转等资金划转业务所产生的费用,乙方通过甲方自有资金账户扣划。

2.21甲方可在乙方开立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等非活期账户,用于存放客户备付金。非活期存款只能由备付金存管账户转存,且到期后应当转回至原账户。

2.22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终止支付业务的,乙方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或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备付金划转及办理销户手续。

2.23甲方变更法人备付金存管银行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资金划转前需与乙方核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一致,并在约定的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办理资金划转。

2.24甲方拟撤销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先将备付金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在乙方开立的其他备付金存管账户。甲方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应先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备付金存管账户。

2.25甲方拟变更指定自有资金账户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后,方可另行指定自有资金账户。

三、备付金信息核对与报告

3.1甲乙双方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合作,应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

3.2甲方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后,向乙方提供与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的资金出入等信息,供乙方对客户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进行核对。

3.3甲方的交易系统与乙方备付金存管系统进行对接的由系统每日自动对账,保证甲方系统的账户余额与乙方备付金存管系统中余额信息完全一致,并依此更新乙方备付金存管系统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的资金出入、余额变动等信息,供乙方对甲方的整体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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