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基本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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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基本原则

[日期:2008-05-22]来源:嘉兴电大作者:lzj[字体:大中小]

立法就是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立法的活动的进行,在宏观上首先要确立、遵循正确的指导思想,贯彻一定的立法基本原则。没有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是无法实现法治化、理性化的。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所谓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根据,是指立法中所要遵循的普遍性的根本性的系统性的主导思想,是体现主权者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并形成高度系统化的理论形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所涉及和解决的是立法的性质和方向问题,表明立法和立法者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宗旨来制定法律,以及要制定的法律是什么样的。显然,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法的内容、目的、目标和功能就截然不同。

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人们主观任意选择和决定的,而是由一定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来确定的,并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状况和社会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等因素的影响。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的创制同样如此。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国家的根本任务有所不同,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状况和程度、文化发展状况和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程度、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会有很大的差异,立法指导思想当然也有巨大的差别,甚至出现根本对立。在以人为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关系建立在血缘纽带基础上,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专制独裁等形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自然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的形式,支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神学宗教信条、道德和宗法思想;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借助于最普遍的商品货币交换的物化形式出现,人的所有、所作所为都商品化、市场化,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市场化的权利化的理性化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由此可知,一个国家的立法指导思想总是相对稳定的确定的明确的。

当代中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

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是对当代中国的根本任务、中心工作、政治发展目标的理论总结和法律概括,

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我国立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理念。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立法的基本原则,又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整个立法活动中贯穿始终的、立法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守,受其指导的总体准则。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和体现,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目的、目标的总体的系统的概括。一般来说,立法的基本原则凝集着一定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利益的期待和追求,体现着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建设和巩固的需要和要求,反映着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理想和法律目的,浓缩了一定社会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现实。因此,立法指导思想必须与人们的利益、权利的要求和实际相协调,必须与一个社会、国家的现实相适应,必须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和规律相符合。

立法基本原则是法律的灵魂,立法活动的指南针和支柱。立法基本原则实质上是立法所遵循和追求的目的、价值、理念、精神,它构成了法律的灵魂之所在,形成了立法工作的指南和基础。“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因为,人们把原则看作使这些基本目的始终如一、紧密一致、深入人心,从而使其完全理性化的东西。因此,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麦考密克语)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使立法者明确自己要遵循哪些标准来制定法律,要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这些法律的目的、目标何在,结构、功能、作用是怎样的。确立了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性的东西,就为将要进行具体的立法活动确立了方向,规范了目标、目的,使之循着这个基本的方向和前提来进行规范化的活动,从而使立法活动的形式和结果不致偏离立法者所希望的目标和结果,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立法活动中的每一具体步骤、具体工作都要受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显然,一国立法活动科学与否,成功与否,与一国所确立的立法基本原则大有关系。

立法的原则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分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成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有一些独特的性质。这些条件和性质主要为:⑴严密的科学性;⑵系统的整体性;⑶结构的规范性;⑷高度的概括性;⑸较强的稳定性;

⑹一定的操作性;等等。这些特征使立法基本原则既有别于立法指导思想,又区别于立法的具体原则,成为立法及其各个环节的基石。

《立法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立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六条)。

三、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很多,从现代法治的整体体系和要求来说,当代中国立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

人类社会、人的生存的基础和核心是利益。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1715-1771)说:“河水不会向河源倒流,人们不会逆着利益的浪头走。”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利益的享有、实现和保护及限制可以通过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宗教的方式来进行,也可以诉诸法律来进行。法律与利益密切相关,以法律的方式来促进、保障、维护或限制利益,是文明社会的标识之一。

与人类其他活动一样,立法及其活动也是以利益为基本动力、基本目的和基本任务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是利益的表现和配置。马克思说:真正的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法律的创制必须体现、反映一定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法律是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

人民利益至上原则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主要有:⑴、“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 ⑵利益兼顾原则。⑶少数利益保护原则。⑷利益优化原则。⑷利益配置公平原则。这些基本的内容和要素是立法必须认真对待和处理的核心问题,要求立法活动要始终坚持、贯彻和实现。

2、权利本位原则

权利是法律的最基本细胞,是法学中最基本的范畴。“权利是建造法律的基本材料”(弗里德曼语)。可以说,任何法律规范及其核心都是围绕着权利这一概念而建立、展开的。某些国家的语言中,“权利”与“法律”甚至就是同一个字词。古典自然法学甚至宣称“法即权利,权利即法”。德沃金(R?Dworkin)也指出:“不认真对待权利,就不会认真对待法律。”由此可见,权利在法律中受到极度的推崇。作为产生法律规范的活动——立法,当然应该注重这一法律的基本细胞、基本范畴和基本元素。

在当代,“权利本位”的观念已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推崇,成为现代法律精神、法治精神。人们认识到,在法律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法律中的核心问题,它们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运作的纽带,但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和地位不是对等的,不是半斤对八两,而是有主要和次要,先导和后至之分的。权利相对于义务,是更为根本的,更能把法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的范畴。在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是出发点和基础,一切义务的设定都是为了权利的真正实现,而不是相反。不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禁止性的或是义务性的,还是授权性的,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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