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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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适当性

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适当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

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

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证券市场大事记

证券市场大事记

2003年证券市场大事记周菊荣2003年1月2日由权威组织发布的内地市场第一个交易所国债指数——上证国债指数(代码000012)以静态(通过报刊、网站等形式)正式对外发布,一段时间后将开始实时动态发布。

2003年1月2日企业债回购正式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其中三天回购品种证券简称RC-003,证券代码131900;七天回购品种证券简称RC-007,证券代码131901.深交所债券交易费率新标准也于同日开始实施,比原费率平均降低幅度达50%。

2003年1月6日《中国证券报》信息数据中心统计:2002年券商股票市场承销业务总量为778.4亿元,较2001年缩水三成;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独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32家券商承销。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将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10日上证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开始实行,正式开展大宗交易业务。

2003年1月11日第七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在京举行。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

2003年1月12日国内首家中外合资基金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

2003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目前已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三家外资银行的上海分行从事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QFII制度的引进是我国向外资开放国内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

2003年1月14日财政部发出《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作出的重大变化有,招标方式在原先单一的“荷兰式”基础上增添“美国式”招标方式,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2003年国债承销团成员都可以跨市场参加国债招标活动。

2003年1月14日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证监会将继续加强证券期货法治工作,大力推进诚信建设,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不断改善市场结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8.18•【文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为进一步强化证券交易监管,切实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及信息披露监管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100%以上或下跌50%以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临时停牌时间不超过30分钟,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二、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A股,连续2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如期间同一营业部净买入(净卖出)该股数量占当日总成交股数的比重达到30%以上,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ST股票、*ST股票和S股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对其实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异常波动指标自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对出现上述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股票,本所于下一交易日分别公告该股异常波动期间(盘中临时停牌为异常波动当日)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五、对出现上述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的股票,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六、本通知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八月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上证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1.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证发〔2015〕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市制度改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3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

同时,本次修订一并将此前本所发布的《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单项业务通知的内容分别纳入前述退市配套规则。

前述3项退市配套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前的3项退市配套规则及前述3个单项业务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1月实施2015年1月第一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证券交易表格

证券交易表格

1) 1986.8,沈阳,企业债券转让业务2) 1986.9,上海,股票柜台买卖业务3) 1990.12.19沪、1991.7.3深交易市场开业4) 1992年初,上海B 股5) 1999.7.1《证券法》实施6) 2004.5,中小板7) 2005.4底,股改试点启动8)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9) 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10) 2002年底,启动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11) 2001. 6.12,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2002.12.27,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12) 2007.4.20,《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13) 2005.10,修订《证券法》取消了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14) 2006.12,《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将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一次性切换给交易单元15) 1998.4.1,上海证交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16) 2002.5.1,《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A 、B 股、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17) 2003.5.8,《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8) 2006.11,《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19) 2007.7.25,《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1. 业务范围:1) 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 注资5000万元以上,从业15人以上3) 财务顾问:4) 证券承销与保荐:5) 证券自营:6) 证券资产管理: 注资1亿元以上,多项业务5亿元以上 从业50人以上71.1.法律责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9条规定1)《证券法》205条:客户资金不足而买入委托,或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30万元罚款2)《证券法》208条: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30万元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3)《证券法》210条: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责令改正+1-10万元罚款+赔偿客户4)《证券法》219条:超范围经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30-6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关闭;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10万元罚款5)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3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产品销售活动②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6)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30万罚款;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3-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②朱按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③推荐的产品或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④未按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⑤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⑥未按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⑦未按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⑧未按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7)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20-50万元罚款;对主管和直接两便人,1-5万元罚款8)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6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3-30万元罚款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提供融资或担保②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③等4条9)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①从事业务未向客户祟证券人证书②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③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2.《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3条,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期纠正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10-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许可。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四)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有关风险揭示书(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警示股票,系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系指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简称为“退市XXX”,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为“XXX退”。

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设风险警示板,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上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退市整理板,包含深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第五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特征

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特征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 送红股后的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1+ 每股送红股数)
例如: 某股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是24.75元,每10股送3 股,,即每股送红股数为0.3,则次日股价为 24.75 ÷ (1 + 0.3) = 19.04(元)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易所规定 2021/8/6 的其他情形。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3)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停止上 市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2.4.2 证券交易所
➢ 定义:依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2.3 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

2.3.1 证券发行市场概述
1、定义
证券发行人进行证券募集,以筹集资金 的市场。
2、组成
发行人
3、发行方式
中介人
投资人
按发行对象划分 按发行过程划分
2021/8/6
私募发行 公募发行
直销 承销
代销
包销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全额包销 余额包销
2021/8/6
广东金融学院 张文云
(1)特别处理 (ST,Special Treatment)
1998年深沪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状况 异常期间的特别处理》。
1)特别处理的措施
➢ “ST××”;
➢ 另板公布交易行情,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为5%; ➢ 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须审计
2)特别处理的条件:上市公司状态异常,即出现以下 情况之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

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完善本所自律管理,维护本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一)在本所上市或转让的证券和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本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三)本所上市或转让证券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上市推荐人;(四)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五)本所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本所市场投资者;(七)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纪律处分由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监管措施由本所指定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所监管部门”)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主体决定并实施。

第六条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

第七条监管对象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

监管对象未按本所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第二章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种类第一节纪律处分的种类第八条本所纪律处分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五)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六)取消会员交易权限;(七)取消会员资格;(八)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九)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十)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意思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意思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意思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什么意思股民常常会看到股评中出现“退市风险警示”“*ST”字眼,其实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一些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是在原有“特别处理”根底上增加的一种类别的特别处理(也就是ST 股票),其主要措施为在其股票名称前加上“*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在股票交易方面,*ST股票和ST股票的日涨跌幅限制一样,都是为5%。

那么什么样的'股票会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呢?一般来说分为以下5类:(1)上市场公司在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过失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展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过失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展改正的;(4)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

其中第(1)类情形,原来实行特别处理,现改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根据《公司法》有关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为了向投资者充分警示上市公司存在的终止上市的风险,同时又与其他异常状况实行特别处理的风险警示区别而制定的。

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士介绍,上述问题2中的第(1)、(2)类情形是考虑到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因此在其年报显示连续两年亏损时,有必要进展“退市风险警示”;而上述问题2中的第(3)、(4)类情形那么鉴于上市公司没有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当其出现此类情形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也存在退市风险需加以警示;上述问题2中的第(5)类情形是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方法(修订)》,上市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交易后,如其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仍面临终止上市,故在此期间应向投资者提醒可能退市的风险。

股票投资的特征和股票种类

股票投资的特征和股票种类

抵抗股: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其影响不大,收益稳定,如公用事业、水电、煤气等。
蓝筹股:最佳股票。一般是大公司发行的热门股股票,是具有业绩优良,稳定成熟,红利丰厚的公司股票。
循环股:收益随经济周期性波动而波动的公司的股票,如房地产业。
成长股:是指销售额和收益额迅速增长的公司股票,但其净利往往用于公司的扩大再生产,所以股息红利较少,但由于公司成长,所以股票价格上涨。
(二)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1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2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 公司的业务管理工作
3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关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体系
A
D
B
C
资本总额平分为相等金额的股份
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股东人数有限制
承担有限民事责任
自然人企业制度本身存在的局限性:
01
投资人对企业负有无限责任
02
投资人兼有直接控制和具体经营企 业的双重职能
03
企业对投资人存在很大的依存性
04
一 、 股份制的产生
股份公司的概念
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
二、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份公司的概念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是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典型的企业财产制度,是通过发行股票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的企业组织形式。
01
分为:A股、B股、H股、N股、S股。
02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03
根据2005年11月05日商务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战略投资者可购买A股 。

控制权转移对绩差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

控制权转移对绩差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

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 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是在 ,
原有“ 特别处理 ” 基础上增加 的一种类 别的特别处理 , 其主要措 施为
在其股票简称前 冠以( 字样 。 n s 至此 , 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 市风险 的特别 处理( T和其他特 别处理( 1 ) s S 。理论 上讲 , 论是 S T 无 T
引言
19 年 3 1 98 月 6日, 了保 护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 、 强对上市公 为 加 司的监督治理 , 中国证监会发布《 关于上市公 司状 况异常期间 的股票 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将对 财务状况和其他财 , 务状况异常 的上市 公司的股 票交 易进行特别 处理( ei r tet S c l e m n, p aT a
21 年 第 1 00 7期
经 济研 究导 刊
E CON0MI S ARCH GUI C RE E DE
No.7, 01 1 2 0
总第 9 期 1
Sf1 . e a 9l i No
控 制权 转移对 绩 差公 司经 营绩 效 的影 响
周 梦 星
( 苏州大学 商学 院 , 江苏 苏州 25 0 ) 10 6
处 的。
还是 *T 都标志着上市公司有严重的财务问题或经营问题, S, 其投资 风险增大、 投资价值降低。 特别是当上市公司被实施 *T的特别处理 S
后, 意味者企业如再不扭 亏为盈就会存在终止上市 的风 险。 上市公司 被终止上市不仅有损上市公 司的形象 , 而且将 会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 , 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 以 , 所 摘帽保壳 已成为特殊 处理 上市公 司的一大重要任务 。
现, 虽然财务境促使企业改善了经营业绩 , 但这种经营业绩的改善并 未被市场上的投资者所认同,因为这种业绩的改善只是报表表面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3.28•【文号】上证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15号)各市场参与人:退市整理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为确保上市公司退市工作平稳运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就退市整理期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公告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三、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四、本所对退市整理股票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单一账户(含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单日累计买入单只退市整理股票超过50万股,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二)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三)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价格的;(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与风险警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同时废止,相关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安排如下: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

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二、新《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12.4.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1.09•【文号】上证会字[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2号)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市场参与人:《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开始施行。

自2013年1月4日风险警示板正式运行以来,大部分会员遵照要求,向客户提示了风险,但是仍存在个别会员客户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超过50万股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此类股票的交易管理。

为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会员单位务必按照本所《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准备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字〔2012〕25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关《风险揭示书》的签署工作,向客户揭示交易风险。

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不得接受其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委托。

各会员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会员专区“函件往来”模块上传。

本所将根据需要对《风险揭示书》签署情况进行检查。

二、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投资者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申报。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劝阻,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四、投资者违反规定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经警示无效后,本所将给予限制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

会员疏于客户管理,未有效警示和劝阻客户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本所将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政策新风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政策新风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营业 收 入方 面 , 市公 司最 近 两年 营业 收 入均 低 于 10 元 的 , 上 00万 对其 股 票 实施 退 市 风险 警示 : 近 三 最
年营业收入均低于 10 万元的, 00 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 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 10 万元的, 00 其股票应终止
上 市等 。 上市 公 司如果 出现净 资产 为负 和 营业 收 人过低 或 基本 没有 营业 收入 的情 形 . 明公 司持续 经 营 的基础 表
均低于股票面值的( 中小企业板为连续 2 个交易 日)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0 , 新增 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是借鉴 国际证券市场 的通行做法 , 以反映
市 场效率 的指 标作 为退市 条件 , 有利 于促进 上市公 司退 市 的市场化 运作 , 提高 退市 标准 的客观 陛。
《 西部金 ̄)02 2 1 年第 9期
退市风险警示 ; 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 的, 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 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 , 公 首个 会计 年 度期末 净 资产仍 为 负值 的 , 或首个 会计 年 度期 末净 资产 为正值 但 其扣 除非 经 常性损 益 后 的净 利 润 为 负值 的, 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证 券 交 易所 《 于改 进 和 完善 主 板 、 小 企业 板 上 市公 司退 市制 度 的 方案 ( 求意 见 稿 )的 基 础 上 , 陕 西省 上 市公 司 的 关 中 征 》 对
相 关退 市风 险 和 存在 I题 提 出 了可行 对 策和 政 策 建 议 , 促进 和 引导 资本 市场 健康 有 序 发展 提 供 参 考 。 - ' - ] 为 关键词 : 资本 市场 ; 市制 度 ; 险警 示 退 风
示意 见 . 被暂 停上市 后未 在法定 期 限 内披 露首个 年报 。 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0.16•【文号】上证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0.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0〕7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适应上市公司监管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新《证券法》实施要求,以“分类监管、精准监管”为目标,进一步提升监管透明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相关纪律处分的实施,提升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实现精准监管、科学问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标准。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相关监管对象包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相关人员;(三)上市公司的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相关人员;(四)存托凭证持有人,存托人或者托管人;(五)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六)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七)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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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

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

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处理》第七条规定情形和《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到该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但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公司改正后的净利润仍然为正值,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的,本所于公司披露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的第一个年度出现《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之一的,本所按照《上市规则》第十章的规定做出暂停上市决定。

五、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有关责令改正决定的次日做出公告,本所自公告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在规定的改正期限内,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自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所自期满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如在两个月内披露经过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如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所自期满次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暂停上市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本所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决定。

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股票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恢复上市的决定。

六、上市公司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情形的,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

在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到期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并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自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定期报告,且不存在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自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公司仍未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自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暂停上市的决定。

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股票应予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未披露定期报告的,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七、上市公司存在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款情形的,自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不存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自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本所做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

八、本《通知》自二ОО三年五月八日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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