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专利创造性评判
专利申请中的创新性评价与技术水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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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创新性评价与技术水平分析在今天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中,专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专利不仅是企业创新的产物,也是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的利器。
而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创新性评价与技术水平分析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一、创新性评价的意义创新性评价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之一,它对于确定该发明或技术是否具有创新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创新性评价的目的是评估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与现有技术差异明显,是否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
只有通过创新性评价,并获得了专利局对其发明的肯定,才能为申请人带来专属权利的保护。
创新性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包括与现有技术相比的差异、技术水平等。
只有具备了独特的技术创新,才能够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获得更高的评价和审批通过的可能性。
二、技术水平分析的重要性技术水平分析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技术水平分析,我们可以评估目标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差距,从而判断目标技术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技术水平分析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技术的市场前景、技术的发展方向、技术的应用领域等。
只有通过对技术水平的准确评估和分析,才能为专利申请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创新性评价与技术水平分析的方法在进行创新性评价和技术水平分析时,我们可以采用多种方法。
常用的包括文献检索、专家咨询、市场调研等。
文献检索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通过检索相关领域的技术文献,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已有的相关技术成果和专利情况。
这可以帮助我们准确评估目标技术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同时,与专家进行咨询也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见解,对目标技术的创新性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另外,市场调研也是创新性评价和技术水平分析的一个重要手段。
通过调研目标技术在市场中的潜在需求和竞争情况,我们可以更好地评估其创新性和市场前景。
四、创新性评价与技术水平分析的作用创新性评价和技术水平分析在专利申请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发明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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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发明的创造性
曲燕;朱颖;姚云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09(000)012
【总页数】3页(P63-65)
【作者】曲燕;朱颖;姚云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发明创造性评判中的关联性考量 [J], 代玲莉
2.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法律适用 [J], 赵炜楠;
3.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法律适用 [J], 赵炜楠
4.创造性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量——从技术视角评析"铁素体不锈钢"无效案 [J], 王良猷; 周珑
5.创造性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量——从技术视角评析“铁素体不锈钢”无效案 [J], 王良猷; 周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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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意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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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意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认定作者:石必胜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04期《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相关章节规定了“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其中包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为什么要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什么时候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不是充分条件?如何认定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文拟结合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为什么要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之所以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因为专利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守综合原则。
综合原则是指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要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按照专利创造性判断综合原则,发明创造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或者技术效果中只要有一项是非显而易见,技术方案整体上都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
按照综合原则,在有的情况下,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见的技术手段实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可能使得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整体上具备创造性。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符合专利创造性判断的综合原则的。
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很明显地体现了前面所述的综合原则。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但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按照综合原则来看,这种用途发明在整体上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例如,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用途使得该发明在整体上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备创造性。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2845266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f4.png)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专利创造性是评价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专利法律的框架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专利申请的成败。
那么,什么样的创造性才能被认定为专利创造性呢?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首先,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考虑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的技术文献中不存在。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结合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来进行评估,只有相对于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其次,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技术方案的整体设计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性,能够解决现有技术方案所存在的问题,或者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进行全面的评估,只有在技术方案的整体设计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此外,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还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非显性特征上具有较大的创新,能够通过合理的推理和分析得出,而不是通过简单的组合或者替换得到。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进行深入的评估,只有在非显性特征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最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还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价值。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推动技术进步。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估,只有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和实际应用价值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专利申请中的创新性和技术水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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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创新性和技术水平评估随着科技进步的不断加速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专利保护对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变得越发重要。
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创新性和技术水平评估成为了关键的环节。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创新性和技术水平评估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创新性评估的重要性创新性评估是专利申请中的首要环节,其评估的对象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备独创性和可区分性。
专利法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有创造性、有实用性”的要求。
而创新性评估正是检验发明是否符合这些要求的重要手段。
创新性评估不仅对于判断发明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权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且对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创新性评估可以帮助企业筛选出具有商业价值和差异化优势的技术和产品,从而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的失败;另一方面,创新性评估也可以为企业的研发投入提供指导,使其研发方向更加精准,降低研发风险。
二、创新性评估的原理和方法创新性评估的核心在于确定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具体而言,创新性评估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考察:首先是与已有技术的比对,通过查阅专利数据库、检索同类技术和文献综述等方法,找到与申请专利的发明相似的先前技术;其次是对发明与先前技术的差异进行评估,确定发明是否具有独创性。
在寻找与申请专利的发明相似的先前技术时,可以利用专利数据库进行全面的检索,并进行技术文献的综述和分析。
同时,还可以借助专业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帮助,对申请专利领域的技术现状进行调研和了解。
通过综合多种信息来源,可以全面了解已有技术,为后续的创新性评估提供有力的参考。
在与先前技术的差异评估中,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工具。
常见的方法包括对比分析、实际测试和专家评审等。
对比分析是一种直观有效的方法,通过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先前技术的差异进行对比,可以揭示出发明的创新点和技术突破。
实际测试则可以通过样品制作、实验验证等方式,对发明的技术效果进行评估。
13.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13.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27fe65c48bd63186bcebbc39.png)
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案例2000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0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本决定涉及申请号为88106540.4、授权公告号为CN1029582C、名称为“防治稻田杂草的除草剂”的发明专利权,申请日为1988年8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8月30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0.5至10克/公顷式I的化合物:图其中:X是CH3;Y是OCH3;Z是N。
2.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2,4-二氯苯氧乙酸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2,4-二氯苯氧乙酸的比例为4∶125至1∶625。
3.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苄嘧磺隆的比例为1∶2至1∶50。
4.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4-氯苯基)甲基]二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4-氯苯基)甲基]二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比例为1∶60至4∶2100。
5.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1-甲基-1-苯基乙基哌啶-1-硫代甲酸酯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1-甲基-1-苯基乙基哌啶-1-硫代甲酸酯的比例为1∶60至4∶3000。
6.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苄基-N-乙基-N-(1,2-二甲基)-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S-苄基-N-乙基-N-(1,2-二甲基)-丙基硫代氨基甲酸酯的比例为1∶60至4∶2100。
7.一种防治稻作物中不需要的草木生长的方法,包括对移栽或发芽后的作物施用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1-(((,(-二甲基苄基)-3-对甲苯基脲的混合物,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与1-(((,(-二甲基苄基)-3-对甲苯基脲的比例为1∶60至4∶2100。
浅析非显而易见性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论文
![浅析非显而易见性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1863d44b284ac850ac02428a.png)
浅析非显而易见性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论文浅析非显而易见性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论文一、引言在发明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规定: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非显而易见性,则认定发明具备创造性;同时,《审查指南》还规定: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应认可发明的创造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发明创造性判断得出不同结论,那么,应该如何认定发明创造性。
或者说,如果发明似乎不具备“非显而易见性”,却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认定发明的创造性。
就此,目前实践中存在各种观点,笔者根据《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并结合一个案例,从专利法立法宗旨方面就此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如何评价发明创造性提供一点思路。
二、《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关于“非显而易见性”,《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了利用“三步法”进行判断,其为领域所熟知,此处不再对其进行赘述。
关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鉴于实践中对其关注通常不如上述“三步法”,笔者此处将《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梳理如下。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 节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应当根据本章第3.2 节所述的审查基准进行审查。
应当强调的是,当申请属于以下情形时,审查员应当予以考虑,不应轻易做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其中的5.3 节进一步规定: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其中的6.3 节还规定:按照本章第5.3 节中所述,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通过本章第3.2 节中所述的方法,可以判断出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此种情况不应强调发明是否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https://img.taocdn.com/s3/m/044bf99771fe910ef12df83c.png)
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者姓名:刘兵,陈小莲作者单位: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通常是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审查员争辩的焦点所在。
在一些非显而易见性相比现有技术不显著的发明中,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论证至关重要。
本文站在申请人的角度,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对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中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了阐述,以期给业界同仁一点参考。
关键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非显而易见性 审查意见通知书 陈述意见一、引言在某些技术效果难以预期的技术领域,例如医药化学领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一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虑因素在创造性审查中被普遍使用。
另外,在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时,申请人为了证明其发明具有创造性,往往需要证明其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非显而易见性不显著的发明,如何活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其创造性的争辩至关重要。
二、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相关的概念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2节以及5.3节规定: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3节规定: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
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
通过审查指南的规定可知,如果能够证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证明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三、什么时候考虑“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可知:当发明为选择发明、转用发明、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或要素变更的发明时,对其创造性进行判断时,需要考虑“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而在实践中,通常是在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非显而易见性不显著,使得申请人或代理人往往难于从非显而易见性方面来说服审查员改变其观点时,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上进行争辩,有时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7f1e90a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f0.png)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1.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调研社会主体需求、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指南》全面修改工作。
二、修改过程2020年5月我局启动《指南》全面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涉及内容较多且在时间进度上有一定的层次性,因此分两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于9月30日至11月15日面向社会发布,在收到相关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审议后的修改内容于12月14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公告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涉及《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主要对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化合物新颖性的审查标准、化合物和生物领域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一)与补交实验数据有关的修改(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本次修改旨在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呼吁,进一步明晰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
一方面,将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相关修改内容移至第3.5.1节,作为补交实验数据的一般“审查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发明专利的实审中的三性判断
![发明专利的实审中的三性判断](https://img.taocdn.com/s3/m/a861c697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e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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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0
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 概念 (2)
反之,一般(上位) 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 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 “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 颖性。又如,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 件的区别仅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选用了“氯” 来 代替对比文件中的“卤素” 或者另一种具体的卤素 “氟”,则对比文件中“卤素” 的公开或者“氟”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 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 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 的审查原则(参见本部分第三章第3.1节) 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 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的公开并不导致用氯对其作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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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0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 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 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 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 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 则该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1审查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 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 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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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0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 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 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创造性的判断(含很多实例)
![创造性的判断(含很多实例)](https://img.taocdn.com/s3/m/04ac0d6af12d2af90242e6b2.png)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 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 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 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显著的进步的要求是我国专利法的特点,比较容易满足和 判断。
二.创造性审查的的原则和基准
2、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判断的主体) 为了使判断标准尽可能客观统一———引入的
一个假想的人
i. 知晓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前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 ii. 能够获知申请日(优先权日)以前的本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 iii. 具有应用常规试验的手段和能力; iv. 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可以获知相关领域的技术常识、现有技
(b)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主要是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 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 显著的进步:
(1) 发明比现有技术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 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采用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其从属权利要 求必然具有创造性。
(二)创造性审查的基准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看发明是否具备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基准)。
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 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a)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判断通常按以下三 个步骤进行,又称三步法:
对比文件2:
如下图所示,其中箱体通过螺栓固定到家俱上,使保险箱不易被搬走。
结论: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螺栓从墙的另一侧通过垫板、
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fe7a686c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d0.png)
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应该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后作出总体上的评价,其中一个因素的存在并不一定足以确认或否定创造性。
在审查实践中,国内外都将效果 ( 特别是意想不到的效果 ) 作为创造性判断的一个重要因素。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5.3规定: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此部分对发明取得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了解释,即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
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
例如,现有技术公开了某化合物,而申请请求保护该化合物的立体异构体,则只有当该立体异构体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才认为该立体异构体具有创造性。
此处涉及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可以是:某一对映异构体的活性出乎预料地好;或者某一对映异构体与其外消旋混合物活性相当,但毒性非常低;或者某一对映异构体具有与其外消旋混合物完全不同的活性。
作为发明具有创造性依据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当是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具有的。
即使说明书中记载了某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如果导致该效果产生的技术特征未记载在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则不能认为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如,说明书记载了含有活性成分A的注射液,当注射液的pH调解至4.5-5.0时,所述溶液具有澄清且稳定的技术效果,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所意想不到的。
然而,当独立权利要求只保护含有活性成分A的注射液时,由于其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未记载导致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pH调解至4.5-5.0”,因此,该权利要求保护的A的注射液因显而易见性而不具备创造性。
只有将“pH调解至4.5-5.0”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补入才能使该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72c6af44afe04a1b071de7c.png)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对于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本领域的技术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其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其不具有创造能力。
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如果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照此审查基准判断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应当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2 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其主要有以下表现。
(1)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发明创造性评判中的关联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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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2016年第4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发明创造性评判中的关联性考量代玲莉摘要:“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非创造性评判中一个独立的考虑因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本质上是发明客观上获得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三步法”的评判中应当作发明客观产生的技术效果予以考虑,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当作发明客观产生的技术效果中的一种因子在“三步法”的使用中予以考量,而不将其独立于“三步法”的判断进行单独考量,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法律逻辑,这样的评判方式也更为合理和有效。
在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纳入“三步法”判断中进行考量时,应将区别技术手段、所应用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应实现的技术效果,这四个方面当做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综合化考量,从而得出更为合理的评判结论。
关键词:创造性;三步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非显而易见性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6)04-0698-12作者简介:代玲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副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698目次一、引言700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三步法”的法律关系辨析701三、从创造性评判实践面临的困扰看“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纳入“三步法”的合理性702(一)据以分析的案例——“一种微波调谐复合陶瓷材料及其制备方法”702(二)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纳入“三步法”判断中进行考量的合理性分析704四、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具体考量方法704(一)从《指南》规定看“预料不到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关联因素705(二)通过案例演绎展示关联因素的具体考量方式706五、结论708699科技与法律2016年第4期一、引言基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3节1中“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这一规定,“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已成为申请人争辩发明具备创造性时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争辩理由。
专利申请中的创造性和技术进步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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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创造性和技术进步评价方法在专利申请中,创造性和技术进步评价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创造性和技术进步的评价方法,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创造性评价方法专利的创造性评价主要用于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
以下是常用的创造性评价方法:1. 先前技术文献调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相关技术领域的先前技术文献进行广泛的调研是非常重要的。
这样可以确保申请的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具有差异,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创新性。
2. 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对比通过对发明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可以评估发明的创新程度。
这包括对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等方面的比较和分析。
3. 创造性评审专家评审是创造性评价的关键环节。
由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和评估发明的创新性来决定是否通过专利申请。
二、技术进步评价方法技术进步评价主要用于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技术上的突破和进步。
以下是常用的技术进步评价方法:1. 技术比较分析通过对发明与现有技术的比较分析,可以评估其在技术上的突破和进步。
包括技术方案的先进性、独特性、实用性等方面的比较和评估。
2. 技术指标评估通过对发明涉及的技术指标进行评估,可以判断其在技术上的进步。
这包括技术指标的改进幅度、技术指标的达到程度等方面的评估。
3. 技术验收技术验收是评估技术进步的一种重要方法。
通过对发明进行实际应用和验证,以验证其在技术上的突破和进步。
三、创造性和技术进步评价的关系创造性评价和技术进步评价在专利申请中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创造性评价主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而技术进步评价主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技术上的突破和进步。
创造性评价是技术进步评价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在发明具有创新性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进行技术进步评价。
而技术进步评价则是对发明创造性的一种进一步确认和加强。
创造性评价和技术进步评价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对发明的全面评价。
结论在专利申请中,创造性和技术进步评价方法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和技术突破的重要手段。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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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6期技术创新科技创新与应用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Application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技术领域之间的关系分析张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湖北武汉430073)1概述《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1]中规定“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可见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
在审查实践中,对于创造性的判断通常适用《指南》中规定的“非显而易见性”,那么若通过上述两种不同的判断方法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此时应该如何认定发明的创造性呢;尤其是在化学领域的组合物发明,其技术效果的预测性低,如何对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考量。
2以实际案例入手进行分析案例1:本发明涉及一种粉体涂料组合物,现有技术中存在涂装PE/HAA 系的粉体涂料而烧结的涂膜在涂装具有螺丝部的部件的情况,因此本发明通过在现有粉末涂料组合物的基础上加入诺伊堡硅土以提高涂膜硬度和螺丝拧紧性;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记载了实验数据证明了加入诺伊堡硅土后的涂层硬度和螺丝拧紧性都得到了提升。
发明权利要求1为:粉体涂料组合物,其含有组分A 和B ,以及诺伊堡硅土(C ),其中相对于A 和B 的固体成分合计100质量份,含有1-50质量份的C 。
审查员通过检索,给出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固性粉体涂料组合物,其含有A 和B 。
还检索到一篇公知常识证据,公开了诺伊堡硅土硬度高,可作为涂料添加剂。
在此基础上,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审查员基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涂料的硬度。
之后在对该区别进行评述的过程中,引入上述公知常识证据进行说理,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涂料的硬度,有动机选择加入组分(C )。
浅谈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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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思路摘要:对于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补充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首先初步审查补充实验数据的证据资格是否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其次重点审查补充实验数据对于申请具备创造性的证明力。
如果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并且能够证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可所述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关键词:补充实验数据创造性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于生物或化学领域属于实验科学,技术效果的可预测程度较低,通常需要依赖实验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在生物或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经常会针对审查员发出的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提交补充实验数据,特别是提交补充的对比实验数据,以期证明本申请由于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然而,对于这类补充实验数据在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如何考量,现行的《专利法》和《专利专利审查(2010)》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专利审查中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审查标准难以统一。
本文简单探讨了补充实验数据在实际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应当考量的因素,并结合多个复审案例进行分析,以期给生物或化学领域的审查员提供一个可参考的审查思路,同时为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公开的程度提供一定的指引。
我国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规定《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文称“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4节第(2)项记载了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1]。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七十四号公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在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中新增第3.5节,将第3.4节第(2)项移至第3.5节并作修改,第3.5节的内容如下: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专利创造性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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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铁素体系不锈钢案不同审级呈现的不同评判方式说起李越王轶杜国顺[1]摘要: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评判中扮演着何种角色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何厘清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显而易见性判断之间的关系、掌握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方式以及对比实验的审查方式均对创造性评判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针对上述问题在认识上的分歧直接导致创造性评判标准在专利行政和司法的不同审级中执行上的不一致,甚至评判结论大相径庭。
本文拟由铁素体系不锈钢案入手,透过该案所涉及的两审法院和复审委合议组之间观点的异同,结合国内外专利审查实践,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发明创造的智慧贡献为目的,探究对上述争议问题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创造性预料不到技术效果显而易见性“三步法”对比实验一、引言在铁素体系不锈钢专利无效宣告案中,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65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中,基于争议专利实施例C1的最大侵蚀深度比对比例C16的效果提高了44%,认为其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从而推翻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
早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实施例Cl 与比较例C14-C16相比多种元素的含量均存在差异,并不足以证明仅是由于Mn 和Ti含量的区别使之具备了较好的耐间隙腐蚀性,即没有证据证明这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由区别技术特征所致,因而不能认可其创造性[3]。
两级法院针对此专利的创造性判断的结论完全相左,且判决书中对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效果的认定和针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判断采用的标准也不一致,而上述判决思路又均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第18653号决定存在分歧。
在专利审查以及专利诉讼实践中,发明产生的技术效果与其创造性判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不理清二者的关系,则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发明作出的智慧贡献。
本文拟从铁素体系不锈钢案出发,结合国内外专利实践,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创造性之间的关系角度入手,探讨如何客观地评价发明的创造性。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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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在某些技术效果难以预期的技术领域,例如医药化学领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一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虑因素在审查中被普遍使用。
但是,审查实践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以及如何认定“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尚存在困惑和分歧。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非显而易见性的关系1.二者是有机统一体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下称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应当根据审查基准进行审查。
当申请存在某些辅助判断因素时,例如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这些因素应当予以考虑,而不应轻易作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
从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按照审查基准判断属于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其必然通过特定技术手段解决了特定技术问题,也因此会产生某些有益的技术效果,此时,通常不需要再专门考察发明技术效果的进步性。
而对于技术方案与已有技术接近,实质性特点不突出的发明,需要特别关注发明的技术效果,如果技术效果出乎意料的好,则能够使发明具备创造性。
可见,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考虑发明的技术效果有利于正确评价发明的创造性。
有学者认为,辅助判断因素考量的是发明的技术贡献,当判断者对发明技术信息和发明背景信息掌握不完全时,只能通过辅助判断因素来综合衡量创造性的高度。
辅助判断因素,一方面可以用于帮助判断者获得完整的技术信息,另一方面实际上是利益平衡的一个筹码。
笔者认同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应当是创造性判断的单独因素,而应通过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的确定,蕴含于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过程中,或在非显而易见性的初步判断后,用作衡量发明人所做出的技术贡献与其获得的保护是否相称的辅助考虑因素。
通常而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体现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影响技术启示的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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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铁素体系不锈钢案不同审级呈现的不同评判方式说起李越王轶杜国顺[1]摘要: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评判中扮演着何种角色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何厘清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显而易见性判断之间的关系、掌握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方式以及对比实验的审查方式均对创造性评判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针对上述问题在认识上的分歧直接导致创造性评判标准在专利行政和司法的不同审级中执行上的不一致,甚至评判结论大相径庭。
本文拟由铁素体系不锈钢案入手,透过该案所涉及的两审法院和复审委合议组之间观点的异同,结合国内外专利审查实践,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发明创造的智慧贡献为目的,探究对上述争议问题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创造性预料不到技术效果显而易见性‚三步法‛对比实验一、引言在铁素体系不锈钢专利无效宣告案中,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653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高行终字第1754号行政判决书中,基于争议专利实施例C1的最大侵蚀深度比对比例C16的效果提高了44%,认为其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从而推翻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
早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实施例Cl与比较例C14-C16相比多种元素的含量均存在差异,并不足以证明仅是由于Mn 和Ti含量的区别使之具备了较好的耐间隙腐蚀性,即没有证据证明这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由区别技术特征所致,因而不能认可其创造性[3]。
两级法院针对此专利的创造性判断的结论完全相左,且判决书中对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效果的认定和针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判断采用的标准也不一致,而上述判决思路又均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第18653号决定存在分歧。
在专利审查以及专利诉讼实践中,发明产生的技术效果与其创造性判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不理清二者的关系,则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发明作出的智慧贡献。
本文拟从铁素体系不锈钢案出发,结合国内外专利实践,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创造性之间的关系角度入手,探讨如何客观地评价发明的创造性。
二、案情简介第200780016464.X号发明专利涉及一种耐腐蚀性优良的铁素体系不锈钢,其中争议的权利要求7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附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高温强度优异的铁素体系不锈钢。
二者元素组成相同,并且,复审委和两审法院均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7中Mn、Ti的含量范围落入附件4公开的上述元素的含量范围内。
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基础上,复审委与上述一审、二审法院有关创造性评判的主要观点如下:复审委认为,本领域公知Mn和Ti在铁素体不锈钢中的作用,且附件4同样公开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节Mn和Ti的用量,但不能超过其下限值和上限值;此外,附件4中多个实施例中Mn和Ti含量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容易根据实际性能需要、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选用Mn、Ti的含量,即权利要求中限定的Mn、Ti的含量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也是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本专利中也没有证明该小范围的选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基于所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4]。
针对专利权人争辩的本专利的比较例C16能够证明因Cr含量的不同导致本专利耐间隙腐蚀性优异的观点,复审委认为,比较例C14、C15、C16的产品最大侵蚀深度均在800μm以上,耐间隙腐蚀性差,其中C14和C15中Cr含量分别为14.86%和15.22%,同时在本专利和附件4所述的范围之内,故该实验数据不足以证明C16产品的性能结果是仅由Cr含量的不同所致,且Cr含量范围并不是权利要求7与附件4之间的区别特征,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4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5]。
一审法院认为,发明具备创造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于其是否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其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是确认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因此,需要考虑本专利说明书中是否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7具有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使不锈钢具有耐间隙腐蚀性的效果,方能以此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耐间隙腐蚀性。
如果专利权人无证据证明这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该区别所致,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为了获得‚高温下具有优异强度‛这一效果,在附件4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同样可以得到与权利要求7完全相同的铁素体系不锈钢[6]。
本专利说明书中只有编号为Cl的钢涵盖在权利要求7的范围内,但其与比较例C14-C16相比,由于多种元素的含量均存在差异,并不足以证明仅是由于Mn和Ti含量的区别使之具备了较好的耐间隙腐蚀性,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高温下具有优异强度‛这一效果,在附件4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以得到与权利要求7完全相同的铁素体系不锈钢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7]。
二审法院认为,涉及到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的创造性判断中,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测技术方案中组分及其含量的变化所带来的效果时,不能机械地适用‚三步法‛,应当根据技术方案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为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方法。
本案权利要求7属于附件4的技术方案的选择发明,该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7的发明目的在于合成一种具有耐间隙腐蚀性铁素体系不锈钢,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可知,本专利实施例中C1的最大侵蚀深度为516μm,而对比例C16的最大侵蚀深度为925μm。
对比例C16属于落入附件4中而未落入权利要求7中的具体技术方案。
从效果上看,本专利实施例的最大侵蚀深度比对比例C16的效果提高了44%,可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8]。
三、三种不同的创造性评价方式在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上述三个审级的评判过程呈现了有趣的三种不同方式,使得审查实务中有关创造性判断的不少争点被集中反映出来。
笔者将三个审级的创造性评判方式具体对比如下:复审委遵循‚三步法‛进行判断,认为附件4中给出了进一步选择Ti和Mn 的含量范围的技术启示,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亦不认可本专利通过对该小范围的选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没有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正面分析和认定,相应地也没有正面认定本专利相对于附加4产生的是何种技术效果以及回应专利权人所强调的提高耐间隙腐蚀性的效果和有关二者发明目不同的争辩。
一审法院认为,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发明具备创造性的重要考虑因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是确认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关键,且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当是区别技术特征所致;相应地,用于证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对比试验的设计也应当与区别特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代表本专利的C1与代表现有技术的比较例C14-C16因多种元素含量均存在差异,不能证明区别技术特征Mn和Ti含量的不同带来了耐腐蚀性的改善,不能证明发明实际解决了改善耐腐蚀性的技术问题,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范围内进行选择是显而易见的。
二审法院主张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判断作为一项独立的创造性评判方法来替代‚三步法‛,即,认为只要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就应当认可其创造性。
在认定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过程中,仅将落入本专利范围内的C1与落入附件4范围的C16的效果数值进行对比,由C1比C16耐腐蚀效果数值提高了44%,而直接得出本专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结论;其间,没有考查所比较的C1和C16方案之间的差别是否体现争议专利和附件4的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区别特征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未对判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因素进行分析,似乎将数量上有差异等同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整体实际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同于基于区别特征产生的技术效果。
首先,因本案涉及的各审级以及双方当事人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均一致,故本文将有关区别技术特征认定的问题排除出本文探讨范围。
然而,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三者在‚三步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审查中的地位、如何认定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实验的审查等方面存在分歧。
这些分歧的存在也常常导致在不同程序中审查标准执行不一致,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发明的创造性及其智慧贡献,本文拟对上述焦点问题作一探讨。
四、焦点评析本案涉及创造性审查基准之争,体现了不同审级之间有关‚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创造性关系的不同观点。
复审委认为,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主要是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一审法院认为,发明具备创造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于其是否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其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是确认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关键所在。
而二审法院认为,涉及到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的创造性判断中,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测技术方案中组分及其含量的变化所带来的效果时,不能机械地适用‚三步法‛,应当根据技术方案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为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方法。
其中,尽管二审法院措辞上采用的是‚不能机械地适用‘三步法’‛这样的表达方式,似乎可理解为,在判断创造性时不应仅考虑适用‚三步法‛而不考虑其它判断方法或者在适用‚三步法‛过程中不要机械教条,而非杜绝适用‚三步法‛;但由于判决同时又指出在上述情形下‚应当‛采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判断方法,如此说来,其厚此薄彼之意则昭然若揭;可见,上述二审法院观点是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为独立的创造性判断方法与‚三步法‛并列,并设立了‚三步法‛适用的禁区,这与实践中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为‚三步法‛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之一的普遍做法出现了分歧。
下文将在对本案的具体案情的研究基础上,由‚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概念、设立的本义以及指南的相关规定出发结合其他国家相关规定来诠释‚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三步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当如何在创造性评价中把握‚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1、‚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概念要厘清‚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显而易见性判断(‚三步法‛)的关系,首先应当区分‚技术效果‛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创造性的判断过程的第二步被称作技术问题的构建,考虑发明的‚技术效果‛是该步骤的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事实基础,于是,‚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9],指南此处规定的‚基础‛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发明产生的技术效果的认定就成为创造性评判的一个不可缺失的环节,而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认定相对于创造性的判断而言则显然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