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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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致使病人受到重大损害或死亡的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对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立案标准。

下面将就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病人受到重大损害或死亡;二是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是直接原因;三是医务人员应当对病人的损害负刑事责任。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对于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受理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有病人受到重大损害或死亡的事实依据;二是要有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的证据;三是要有医务人员应当对病人的损害负刑事责任的证据。

只有在具备了上述受理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医疗事故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再次,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的程度。

一般来说,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对于轻微过失或疏忽,并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只有在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的程度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对于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处理,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对于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医务人员的误判和冤枉。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对医疗事故罪案件受理条件和立案标准的规定。

在处理医疗事故罪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医疗事故罪案件的立案审查,确保医疗事故罪案件的依法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致使患者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医疗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下面将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立案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二是因此致使患者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在确定医务人员是否构成过失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时,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是否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等因素。

而对于患者的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违规行为有因果关系。

其次,医疗事故罪的证据标准是指对于医疗事故罪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调查时所需的证据标准。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罪案件的证据标准要求较高,需要充分的医学鉴定、医疗记录、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多方面的证据。

其中,医学鉴定是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需要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对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的损害程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估。

最后,医疗事故罪的立案程序是指在满足构成要件和证据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如何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

在接到医疗事故罪案件的报警或举报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介入调查,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查和证人询问。

在确定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医务人员进行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标准,公安机关在处理医疗事故罪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同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也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医疗水平,尽最大努力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摘要】从判例及实质的解释论的角度看,曾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而在法定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活动的,都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造成这种后果的属于理论上的结果加重犯。

医疗事故罪成立条件之一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指重伤以上的结果。

医疗事故罪案件中,控方只需证明被告方存在违规行为和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违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否及被告方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在于被告方。

根据现行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是新刑法增设的罪名。

关于这两个罪名的理解适用,学界有过一些探讨,但是探讨还不够深入。

笔者拟在本文中从实体及程序的角度对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问题,结合与非法行医罪的比较,做些尝试性的研讨,以求教于理论及实务同仁。

一、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笔者拟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别进行探讨:(一)主体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但是,医务人员到底指那些人还是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1](P850)有种观点甚至认为,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也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2](P662)但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不应包括医疗机构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3](P656)笔者认为,将医务人员限定为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承认的从事医务职业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防疫人员、药剂人员、医疗管理人员、麻醉人员等直接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较为合适。

换言之,不直接从事诊疗工作的,如党政管理人员、急救中心救护车司机等,不宜作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构成责任事故的,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医疗事故是现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现在的医患关系处于紧张的时期,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就会成为社会热点。

但是,不是所有医生与患者双方出现问题都算作医疗事故罪,我国相关部门印发了有关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现简介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四、侵犯财产案▲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第四十九条[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医疗事故罪法律规定(3篇)

医疗事故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1. 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观方面: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2)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

(3)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 犯罪形态医疗事故罪分为以下几种形态:(1)一般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重大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刑罚规定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刑罚如下:(1)一般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大医疗事故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免罪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 诉讼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自犯罪之日起计算。

三、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 证据认定在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是关键。

应当充分收集、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包括病历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以查明案件事实。

2. 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重要依据。

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为了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应运而生。

最新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医疗事故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和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一、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导致患者重大伤害的事件。

比如手术中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输错血型导致患者死亡等情况都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严重的后果,对医务人员的责任和处罚也相对较重。

二、二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严重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轻伤或者一般伤害的事件。

比如药物过敏、手术中术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手术失败等情况都属于二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虽然伤害程度较轻,但也需要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三、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暂时性轻微伤害的事件。

比如输液过程中发生渗液、术后感染等情况都属于三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虽然伤害程度较轻,但医务人员也需要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四、四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的轻微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暂时性轻微伤害的事件。

比如术后包扎不当、药物使用不当等情况都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伤害程度最轻,但医务人员也需要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总结。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对医疗事故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和处理。

对于医务人员来说,要严格遵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尽职尽责,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对于患者来说,要了解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求助并维权,使医疗事故得到公正的处理和赔偿。

希望通过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完善,能够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医疗相关法律

医疗相关法律

医疗(yīliáo)法律法规《刑法(xíngfǎ)》(1)医疗事故罪第三(dì sān)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jiù zhěn)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gòuchéng)要件:1、客体方面: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及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方面: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4、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2)非法行医罪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1、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观方面: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且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主体方面: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4、主观方面:行为故意。

明知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侵权责任法1)医疗事故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后果:患者的损害。

损害后果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无损害无赔偿。

4、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另:除考虑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外,还须充分考虑到现有医疗科学技术的实际发展水平。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医方适用“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

医疗事故补偿的法律规定(3篇)

医疗事故补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补偿是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事故的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医疗事故的定义、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对医疗事故补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赔偿原则1.公平原则:医疗事故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患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原则:赔偿数额应当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4.赔偿与实际损失相适应原则:赔偿数额应当与患者实际损失相适应。

四、赔偿范围1.医疗费:包括患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患者因医疗事故误工,按照其误工时间、误工地点、误工性质等因素计算。

3.护理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护理,按照护理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护理等级计算。

4.交通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就医,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5.住宿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就医,按照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计算。

6.营养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营养支持,按照营养费用标准计算。

7.残疾赔偿金: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残疾,按照残疾等级、年龄等因素计算。

8.死亡赔偿金: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按照死亡赔偿金标准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因医疗事故受到精神损害,按照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计算。

五、赔偿标准1.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患者误工时间、误工地点、误工性质等因素计算。

关于医疗事故法律规定(3篇)

关于医疗事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也对社会稳定和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医疗行为,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医疗事故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对医疗事故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2. 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3. 违反医疗设备使用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4. 违反药品管理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5. 其他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三、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是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的基本法规,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处理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法》对医师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1. 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救治患者;(2)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取得谅解;(3)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完整版)医疗事故罪

(完整版)医疗事故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定义: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1]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罪法律责任案例(3篇)

医疗事故罪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张某因胸部不适,前往某知名医院就诊。

经过一系列检查,医生初步诊断为“肺炎”。

然而,在后续的治疗过程中,张某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呼吸衰竭的症状。

经过进一步的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上患有严重的肺癌,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张某及其家属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医院误诊导致病情延误,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立案调查:张某及其家属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进行调查。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成调查组对医院进行立案调查。

2. 调查取证:调查组对医院的治疗过程、病历资料、医生资质、医疗设备等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过程中,发现医院在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初诊时,医生未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仅凭症状初步诊断为“肺炎”;- 治疗过程中,医生未及时进行影像学检查,导致病情延误;- 医院对医生的管理和培训存在不足,导致医生诊疗水平不高。

3. 鉴定结论:调查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张某的病情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构成了医疗事故。

4.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院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张某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本案中医院的违法行为:- 初诊时,医生未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仅凭症状初步诊断为“肺炎”,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治疗过程中,医生未及时进行影像学检查,导致病情延误,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院对医生的管理和培训存在不足,导致医生诊疗水平不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四、医疗事故的责任与赔偿
4.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医疗事故责任分为以下几类:
(1)直接责任:直接参与诊疗、护理的医务人员因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医疗机构管理不善、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等导致医疗事故的,承担间接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总则
1.1为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安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2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1.3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2.3医疗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失;
(2)患者受到损害;
(3)过失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
3.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3.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5.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
六、医疗事故的监督与管理
6.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6.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
6.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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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1X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X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1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标准(2017最新)

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标准(2017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重新做了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

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目前,我国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学(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论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疏忽、违规操作或者技术不到位等原因,致使患者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医务人员刑事责任的标准。

下面将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证据要求、追诉时效等方面,对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疏忽、违规操作或者技术不到位等原因,致使患者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立案时,需要证明医务人员的行为存在过失或者违规操作,并且这种过失或者违规操作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原因。

此外,还需要证明医务人员的行为属于过失、违规操作或技术不到位,而非正常的医疗风险和意外事件。

其次,医疗事故罪的立案还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医疗影像资料、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医疗人员的证言等。

这些证据需要能够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违规操作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原因。

同时,还需要证明患者的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是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违规操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立案追究医务人员刑事责任的时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医疗事故罪,追诉时效为15年。

也就是说,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在15年内向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构成要件、证据要求、追诉时效等方面。

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证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违规操作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原因。

同时,还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并在追诉时效内提起刑事诉讼。

只有符合这些立案标准,才能有效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务人员的规范执业和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

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第一,医疗事故犯罪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只有医务人员行使其法定职责,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或者护理时,对病人造成损害或者死亡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犯罪,没有发生在此过程的死亡,不属于此罪所定义的范畴。

第二,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

根据卫生部1988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医师和护士。

根据卫生部1993年3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护士是指按照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199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也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为医师。

第三,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必须是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都有法定的操作规程,有的方面还有国家法律规定。

目前在医疗机构执行的操作规程主要是卫生部1982年4月7日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以及各级医院根据该制度结合本医院的情况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行业规范。

构成医疗事故罪所违反的必须是这些工作制度。

并且违反这些操作规程的程度是严重的。

这种严重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明显违反有关规定,违背一般医学常规;(2)采取的方法是明显容易造成病人伤害的,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的方法,或者是医学界明确禁止的方法。

(3)这种行为在当事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中经常性的发生。

第四,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的后果是病员的"死亡",刑法典的规定已经把后果的范围扩大,不仅仅局限于"病员的死亡",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也构成犯罪。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热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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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热门下载】现实中, 并不是只要一发生医疗事故, 那么就必然构成医疗事故罪, 这个时候还要看实际的情况是否达到了法律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规定, 如果不符合, 自然此时无法按照医疗事故罪来定罪处罚。

那现在我国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二、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医疗事故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法律《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 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 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隐私, 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立案追诉标准当中就明确对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 其中在发生了医疗事故的情况下, 要是同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那么此时才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犯罪, 接下来, 也才能够依法追究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

办理医疗事故法律规定(3篇)

办理医疗事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办理涉及法律、伦理、医疗技术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办理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二、医疗事故的认定1. 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构成要件:- 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后果: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 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1. 报告: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3. 鉴定:调查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4. 处理:- 医疗机构的处理: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5. 调解: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6. 诉讼: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1. 医疗机构的责任:- 直接责任: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 间接责任: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间接责任。

2. 医务人员的责任:- 直接责任: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 间接责任:医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间接责任。

3. 赔偿范围:- 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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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一、概念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

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

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

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

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

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

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最新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9.html∙最新拒传、假传军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8.html∙最新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7.html∙最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696.html∙最新叛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5.html∙最新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4.html∙最新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3.html∙最新私放俘虏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2.html∙最新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1.html∙最新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90.html∙最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 /y/zm/954689.html∙最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8.html∙最新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7.html∙最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6.html∙最新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5.html∙最新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4.html∙最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3.html∙最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2.html∙最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1.html∙最新抢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80.html∙最新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9.html∙最新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8.html∙最新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7.html∙最新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6.html∙最新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5.html∙最新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4.html∙最新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3.html∙最新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672.html∙最新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1.html∙最新贪污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70.html∙最新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9.html∙最新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8.html∙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7.html∙最新虐待俘虏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6.html∙最新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5.html∙最新间谍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4.html∙最新侵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3.html∙最新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2.html∙最新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1.html∙最新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60.html∙最新逃避追缴欠税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9.html∙最新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8.html∙最新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7.html∙最新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6.html∙最新非法搜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5.html∙最新虚假广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4.html∙最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3.html∙最新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2.html∙最新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1.html∙最新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50.html/y/zm/954649.html∙最新分裂国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48.html∙最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47.html∙最新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46.html∙最新非法组织卖血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45.html∙最新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44.html∙最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643.html∙最新阻碍军事行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42.html/y/zm/954641.html∙最新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640.html∙最新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39.html∙最新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38.html∙最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37.html∙最新抗税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36.html∙最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y/zm/954635.html∙最新战时临阵脱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y/zm/954634.html∙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y/zm/130390.html∙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89.html∙妨害清算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88.html∙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认定 /y/zm/130387.html∙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86.html∙贪污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85.html∙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84.html∙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y/zm/130383.html∙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82.html∙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81.html∙商检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80.html∙强奸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79.html∙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78.html∙聚众斗殴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77.html∙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76.html∙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75.html∙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74.html∙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认 /y/zm/130373.html∙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 /y/zm/130372.html∙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71.html∙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 /y/zm/130370.html∙遗失武器装备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69.html∙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68.html∙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67.html∙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66.html∙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65.html∙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64.html∙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2017最新版) /y/zm/130363.html∙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62.html∙资敌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61.html∙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y/zm/130360.html∙间谍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59.html∙叛逃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58.html∙投敌叛变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y/zm/130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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