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吉高法〔2022〕108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吉高法〔2022〕10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建设“长春智慧法务区”的决定,推动在全省形成环境资源案件“1+10”管辖模式,结合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省高院制定《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规定内容,做好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宣传工作,在立案大厅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案件管辖的调整内容,对当事人进行指引和释明。
非指定管辖法院要加强与指定管辖法院的沟通联络,建立收案立案沟通协商机制,及时沟通立案有关情况,避免引发重复立案、互相推诿或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指定管辖法院要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做好指定管辖后的司法便民利民工作。
非指定管辖法院要密切配合指定管辖法院,做好环境资源案件跨域立案、巡回审理、庭审保障、法律文书送达、办理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等各项工作,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合力。
指定管辖法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通过司法协同、府院联动等方式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指定管辖法院要做好指定管辖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案件及时稳妥受理、公正审判。
审判过程中,要注重总结积累经验,对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高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助力实现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法〔2022〕87号)精神,结合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指定部分中基层法院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制定本规定。
铁路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第四条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各地法院受案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7.1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铁路公、检、法机关通过管理体制改革,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其中,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
在管理体制改革以前,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基本不涉及驻在地的普通民事案件。
转为属地管理后,应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重新确定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重要的司法力量的积极作用,实现管理体制改革的预定目标。
为此,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于2010年12月7日会签了《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政法(2010)238号〕,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铁路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管辖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规定。
新规定出台前按原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铁路法院二十余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全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体现了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属地管理、平稳过渡的宏观思路,考虑了管理体制改革中各地的不同情况,兼顾铁路法院的历史、现状和今后发展,对管理体制改革后确定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充分发挥铁路法院这支审判力量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各地法院准确理解《规定》精神,在此作简要阐述。
二、理解与适用(一)管理体制改革前铁路法院管辖情况的整体回顾1.铁路法院恢复设立时确定的管辖范围铁路法院于1982年开始恢复办案,在恢复之初,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有关部门就结合铁路法院恢复设立的目的,先后就铁路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一、当事人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民事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5、第三人:(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
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行政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如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C、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民事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刑事诉讼法: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石家庄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
⽯家庄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
河北省⾼级⼈民法院
冀⾼法[2013]78号
河北省⾼级⼈民法院
关于指定⽯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通知
⽯家庄市中级⼈民法院,⽯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家庄市桥西区、
桥东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民法院: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千
规定》(法释[2012710号)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我院经报请最⾼
⼈民法院批准,现将指定⽯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
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家庄市桥西区、桥东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内发⽣的下列民事⼀审案件: (1)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当事⼈协议选择由⽯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
确定。
三、⽯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上述第⼀条,第⼆条所列案件的
级别管辖,按照⽯家庄市辖区基层⼈民法院受理第⼀审民商事案
件级别管辖标准执⾏。
四、⽯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就本规定第⼀条.第⼆条所列民事案
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提起上诉的⼆审案件,由⽯家庄市中级⼈民法院受理
五、⽯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就本规定第⼀条,第⼆条所列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的执⾏由⽯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负责。
河北省⾼级⼈民法院对本级及下级⼈民法院的执⾏案件,可
以指定⽯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六、本规定⾃2013年 10⽉1⽇起施⾏。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管辖法院及管辖范围(一)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原由哈尔滨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原由齐齐哈尔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三)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原由牡丹江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四)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原由佳木斯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五)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管辖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不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铁路运输基层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
二、管辖实施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开始按上述管辖范围实施管辖。
哈尔滨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分两步实施管辖: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对哈尔滨市南岗区、道里区、香坊区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管辖;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对哈尔滨市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尚志市、五常市、依兰县、方正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管辖。
三、其他有关事项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实施后,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辖区基层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但继续负责本辖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管辖正文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一、《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明确了集中管辖法院及其管辖范围:(一)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在全省确定18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全省范围内的应当由以下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黄河流域44个县市区。
郑州市:巩义市、荥阳市、中牟县、金水区、惠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封市:兰考县、龙亭区、顺河区、祥符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洛阳市:偃师区、新安县、孟津区、洛宁县、栾川县、宜阳县、嵩县、伊川县、洛龙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涧西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阳市:滑县;鹤壁市:浚县;新乡市:长垣市、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焦作市:孟州市、沁阳市、温县、武陟县、博爱县;濮阳市:濮阳县、范县、台前县;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义马市、渑池县。
2.灵宝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小秦岭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山区2个县市区。
三门峡市:灵宝市、卢氏县。
3.罗山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淮河干流及大别山生态功能区10个县市区。
信阳市:平桥区、浉河区、息县、罗山县、潢川县、淮滨县、固始县、光山县、商城县、新县。
4.确山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桐柏山生态功能区4个县市区。
南阳市:桐柏县;驻马店市: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
5.淅川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南水北调干渠沿线11个县市区。
南阳市:淅川县、邓州市、镇平县、宛城区、方城县、卧龙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平顶山市:叶县、鲁山县、宝丰县、郏县。
6.新郑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南水北调干渠沿线7个县市区。
郑州市:新郑市、管城区、二七区、中原区、航空港区;许昌市:禹州市、长葛市。
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四、延伸服务合同的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
1、铁路运输延伸服务的经营主体
五、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合同相关问题
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中,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如何理解;二 是“有关的合同纠纷”包括哪些。
1、铁路及其附属设施
目前,尚未查到有关“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明文规定,从专业概念上讲,铁路应当包括铁路线、桥、隧、站,铁 路道床、路基,以及铁路电气化铁自动报警装置)等固 定设施,还应包括为满足检修需要,建立的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生 产辅助车间和必要的生产房屋。
三、铁路企业的认定标准
“新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一)项里都有铁路运输企业的概念。按照2009年修订的《铁路 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而今铁路分局已撤销,铁路运输企业由 国家出资到与地方合资等多种形式,数量也不仅止于十八个铁路局。如何界定铁路运输企业,成为适用上述规定的前 提。
2、短途运输服务的认定
这种夹杂站到门、门到站的运输能否认定为铁路与公路的多式联运合同?还是单纯认定为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适 用铁路专属管辖规定?
经过调研,我院认为应为铁路运输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一是从这类合同约定的法律适用上看,属于铁路运 输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约定的索赔时效、赔偿标准均为铁路货规、铁路保价等铁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由此看出这类纠纷有较强的铁路专业性,铁路法院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优势。二是从运营模式上看,它属于铁路 行李、包裹运输加铁路的延伸服务。属于专门法院管辖。铁路延伸服务中的发送、到达的综合服务包括货物的短途运 输。这种门到站、站到门的揽货、送货服务并非是短途的公路运输,而是铁路货物运输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铁路货 物运输与铁路延伸服务都属于铁路法院专门管辖范围。三是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目前,铁路企业在货运改革中,为 了更好的适用市场需求,货运模式将从传统的“站到站”的运营模式,逐步改变为这种“门到门”的运营模式。近期,铁道 主管部门进行运价调整,延伸服务等辅业回归主业等改革计划也在逐步推行。由于立法滞后性,使得法律意义上的铁 路货运运输概念,远离现实的铁路货运业务。从能动司法的角度考虑,将其认定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更符合经济社 会发展的需要。
铁路旅客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铁路旅客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那么,铁路旅客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来告诉大家。
铁路旅客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可以理解为铁路旅客运输纠纷分为合同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
就合同纠纷而言,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于始发地可理解为初始发地和因换乘时的列车始发地;目的地可理解为车票所记载的最终目的地和因故终止旅行地。
被告所在地中的被告是指纠纷发生时所在的车站或乘坐的列车所属单位。
车站和列车所属单位所在地为被告所在地。
由此可见,铁路旅客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沿途铁路企业单位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凡属铁路运输的案件都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铁路分局所在地均设有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铁路局所在地设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铁路法院的管辖范围与铁
路分局或铁路局的工作范围基本一致。
一般铁路旅客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铁路旅客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法释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法释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0号,为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的管辖范围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旨在保障铁路运输领域的司法公正和权益维护。
本文将对该法释的主要内容和对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铁路运输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然而,由于铁路运输事故、纠纷不时发生,因此对于铁路运输案件的管辖范围进行准确明确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释的主要内容1. 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根据法释10号,铁路运输法院对于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行政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
此外,对于因铁路运输而引发的刑事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也可以协助配合相关机关进行侦查与审判。
2. 案件管辖范围的具体规定法释10号明确规定了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案件的管辖范围。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乘客运输合同纠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安全事故责任纠纷、铁路行政管理行为合法性纠纷等。
3. 具体职权和审判程序法释10号还对铁路运输法院的具体职权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其在涉及铁路运输案件中的审理权力,并规定了相应的审判程序。
三、法释对铁路运输案件的影响1. 增强司法公正法释10号对铁路运输案件的管辖范围进行了明确,避免了在案件管辖上的争议,从而有利于铁路运输领域的司法公正。
当事人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增加了司法工作的预测性和稳定性。
2. 便利司法程序铁路运输案件在过去常常涉及多个法院的管辖,导致诉讼程序繁琐。
而法释10号的颁布使得铁路运输案件可以在专门的法院中进行审理,减少了程序上的繁杂,提高了审判效率。
3. 维护权益与安全铁路运输法院在案件管辖范围的扩大后能够更好地维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与安全。
对于乘客运输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将有助于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而对于铁路安全事故责任纠纷的审理,有助于及时追究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总结通过对法释10号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其为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增强了司法公正、便利了司法程序,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与安全。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看吧。
⼀、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审刑事案件的分⼯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类。
⼆、⽴案管辖⽴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的案件;(4)监狱依法⽴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案侦查。
四、⼈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关注:⼈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共有12个罪名。
法律刑事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管辖权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到案件由哪个法院、哪个审判组织进行审判的问题。
正确理解和运用刑事案件管辖权,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类型、法律依据、行使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检察、侦查等权力的范围和权限。
具体而言,包括:1. 地域管辖权:指司法机关依据案件发生地、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等因素确定案件审判权。
2. 专门管辖权:指司法机关依据案件性质、罪名等因素确定案件审判权。
3. 交叉管辖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确定由哪个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4. 共同管辖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但只有一个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类型1.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地理位置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如果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地不在同一地区,则由犯罪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罪名等因素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恐怖活动案件;(3)毒品犯罪案件;(4)走私犯罪案件;(5)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案件。
3. 交叉管辖交叉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确定由哪个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交叉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2)两个不同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3)一个人民法院与一个人民检察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4.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但只有一个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规定-川高法[2005]11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规定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范围的规定(川高法[2005]11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151号通知的精神,结合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工怍实际,对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的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指定如下: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所属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纠纷案件:1、各类合同纠纷案件;2、债权债务纠纷案件;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房地产纠纷案件;5、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6、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可以受理除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等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业务所发生的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
三、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
四、当事人就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既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向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五、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0)103号《关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至三千万元以下的,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一百五十万以下的,由基层法院受理。
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 管辖
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管辖第七章管辖第一节立案管辖一、管辖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另一个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在审判管辖下面,又分普通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法院的审判管辖等。
在理解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它们是重合的,即合二为一的。
对于公诉案件,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质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
首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一先一后,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其次,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或引起审判管辖。
有的案件并不进入审判程序,不发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二、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
Take action, and then get to know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如果要进行民事诉讼是要到当地管辖的法院进行的,其实,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并不是这么简单直接的,民事诉讼管辖包括了一些细节要我们注意的。
那么,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内容?下面,就让介绍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鲁高法〔2021〕73 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进一步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由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下列环境资源案件。
通知如下:一、集中管辖案件范围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省下列环境资源案件: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不含司法确认案件);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黄河、大运河流域发生的跨设区市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范围同鲁高法〔2021〕72号文件确定的环境资源案件范围)。
二、集中管辖分工1.济南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黄河、大运河流域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德州、滨州、聊城、菏泽10市辖区的下列案件:(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县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2.青岛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青岛、烟台、潍坊、威海、临沂、日照6市辖区的下列案件:(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县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3.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案件:(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省、设区市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3)黄河、大运河流域发生的跨设区市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4)济南、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上诉案件。
三、工作要求(一)强化工作指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交发[1990]8号
发布日期:1990-6-16
执行日期:1990-6-16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第460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二、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三、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六、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八、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九、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十、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一、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