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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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关税

第一节关税概述

—、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指国家海关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物品,就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货物是指以贸易行为为目的而进出我国关境的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携带的、个人邮递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入我国关境的属于个人自用的非商品。关境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故关境又称税境。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但两者不完全相同。当一个国家存在自由港、自由区时,国境大于关境。进入设在一国境内的自由港、自由区的货物免征关税,但该国仍具有对自由港、自由区的管理权。当存在关税同盟时,几个国家组成一个共同的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海关进出口税则,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和物品进出国境时免征关税,而只对来自及运往非成员国的商品和物品进出同盟国的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显然,在这种条件下,关境已超出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关境必然大于同盟国成员各自的国境。在我国,香港回归后,仍保持贸易自由港的地位,属于我国主权管辖下的一个独立关境,因而中国的国境就大于关境。而在欧盟等关税同盟中,则是关境大于国境。

关税壁垒是指用征收高额进口税和各种进口附加税的办法,以限制和阻止外国商品进口的一种手段。实行关税壁垒的作用是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能力,起到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极力反对,并主张通过谈判将其大幅削减。从目前来看,关税仍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壁垒:①关税较低的平均水平掩盖了某些商品的高关税。比如美国,虽然工业品的平均关税只有3%,但有些工业品的关税却高达30%?40%。②名义关税的较低税率掩盖了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在对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都征收关税的现实情况下,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和对最终产品的名义保护率是不同的。例如,日本关税的有效税率为名义关税率的2?2. 5倍。③较低的正常进口税率掩盖了较高的进口附加税。当一个国家进口商品时,除了按照正常公布的税率征收进口税外,在需要时,还可按照临时公布的税率另外加征一部分进口税,目的或是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或是为了防止外国实行商品倾销,或是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政策。比如1971年8月15日,美国为了减少进口、解决其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征收10%的进口附加税,使许多国家的出口受到重大影响。后来,美国政府在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下,不得不取消了这种进口附加税。

按照商务部的《投资贸易壁垒指南》,常见的关税壁垒有以下几种形式: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配额、从量关税、从价关税。

(1) 关税高峰(tariff peaks)是指在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少数产品维持的高关税。经过GATT八个回合的谈判,W TO各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已大幅下降,但一些成员仍在不少领域维持着关税高峰。

(2) 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是设定关税的一种方式,即对某一特定产业的进口原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甚至是零税率,而随着加工深度的提高,相应地提高半成品、制成品的关税税率。关税升级能够较为有效地达到限制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和制成品进口的效果,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贸易壁垒。关税升级在发达国

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例如,某国为保护国内加工产业或制造业,对适合做车的钢材适用5%的关税率,而用同种钢材做成的车身零件的税率为15%,成品汽车的税率则达到30%。这种关税升级限制了制成品的进口。

(3)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是指对一定数量(配额量)内的进口产品适用较低的税率,对超过该配额量的进口产品则适用较高的税率。实践中,关税配额的管理和发放方式多种多样,如先领、招标、拍卖、行政分配等。配额确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某些不当做法可能会造成对贸易的阻碍。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又称非关税贸易壁金,是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

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主要具有下列三个明显的特点:

首先,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措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措施具有一定的延续性。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的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措施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二、关税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关税进行分类。

(一)以通过关境的流动方向分类

(1) 进口关税,即海关对输入本国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关税。世界各国无论是采用国境还是关境征收关税,都以进口关税作为关税的主体。人们通常所说的关税一般是指进口关税,在各种国际性贸易条约、协定中所说的关税一般也是指进口关税。进口关税是执行关税政策的主要手段,一国的关税税款主要来源于进口关税。

(2) 出口关税,即海关对输出本国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关税可以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比如在19世纪以前,出口关税曾是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到了19世纪后期,一些迅速成长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扩大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逐步取消了出口关税。但是,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并没有完全取消出口关税,如一些国家对其独占资源或具有垄断地位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既不会影响独占资源或垄断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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