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管理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甘建设[2013]6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和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管理事项的通知(甘建设〔2013〕631号)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根据当前我省建设项目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我厅决定在保持勘察设计质量总体可控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和调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一、简化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事项(一)为大力支持工业项目建设,积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工业建筑的特点,简化工业项目的设计质量监管程序,对各类工业项目中的厂房类建筑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对工业类项目中配套的公共建筑等按本通知第“二”部分的规定执行。
(二)为积极推动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特点,简化中小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投资5千万元以下)的设计质量监管程序,不再对其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三)根据住宅类和公共建筑类的勘察设计技术发展现状和工作手段更新的实际,简化中型及以下住宅项目(居住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万平方米且单体建筑层数不超过20层)和公共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设计质量监管程序,对上述规模以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二、调整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事权(一)工程投资5亿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平方米且单体住宅建筑层数不超过30层的居住小区及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公共建筑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初步设计审批事项。
甘肃省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高宽比超限抗震设计措施20110831
甘肃省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高宽比超限抗震措施暂行规定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2011年08月目录前言一、适用范围二、设计原则三、总体设计四、抗震验算五、构造措施附录A 房屋宽度计算方法附录B 基础底面零应力区简化计算方法前言本暂行规定由“甘肃省抗震防灾协会”组织,“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和“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
高层建筑的高宽比是对结构整体刚度、抗倾覆能力、整体稳定、承载能力和经济合理性的宏观控制,由于近年来我省高度接近100米的高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住宅日趋增多,房屋高宽比较大(即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以下简称“2010高规”】限值大于1但不大于2者),各院设计人员因无相应的设计依据,采用的计算分析方法及措施差异较大;审查人员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也难以进行定量判断。
鉴于此,甘肃省抗震防灾协会于2009年9月22日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高宽比超限抗震措施暂行规定”编制组。
编制组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范、规程及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通过对十二个高宽比较大的实际工程的多种计算结果分析,注重概念设计并结合兰州市近两年来针对高宽比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的设计及审查经验和工程实践,经多次研究讨论和征求意见,编制完成了“甘肃省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高宽比超限抗震措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抗震验算及构造措施较全面、合理且便于操作,可指导甘肃省高宽比较大的高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框架-剪力墙结构超限工程的超限审查和工程设计。
本《暂行规定》由“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请各设计单位在执行的过程中,能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便进一步研究并补充完善。
主编单位: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写人:金建民张举涛黄锐杨忠平审查人:火宏莫庸冯文章王尔昌贺友双吕元光金德保冯立平陈斌钱元灵师杰孙崇绍一、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甘肃省抗震烈度为6度、7度、8度,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高宽比超限(即比“2010高规”限值大于1但不大于2者)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1、A级高度的全落地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2、结构为平面、竖向基本规则的非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注:房屋高宽比计算方法见附录A。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行超 限高层建 筑 工程 的建 设 时 , 建设单位应 当在 初步设计阶段 向 工程所 在地 的省 、 自治区 、直辖
市人 民政府建 设行政 主管部 门提
出专项报告 。 第六条 超 限高层建 筑工程 本 规定所称 超 限高层建筑 工 所在地 的省 、 自治 区、直 辖市人 是指超 出国家现行规范、 规程 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建筑 工程 的抗 震设 防管 理 ,提 高 程 ,
以1 万元 以上 3万元 以下 的罚款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 、勘察 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 九条 国家机 关工作人 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调、使用 的计 算程序 、结构计 算 单位 、设计单位应 当严格按照抗 性 能评 估等 。
第九条 建设单位 申报超 限
第八条
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 质的勘察、设计 、施工和工程监
的抗 震设 防专项 审查 内容包括 : 理单位 承担 ,其 中建筑设计和结 违 反本规 定 ,未按照 抗震设 防专 建筑 的抗 震设防分类 、抗 震设 防 构 设计应 当分别 由具有 高层建筑 项审查意 见进行超 限高层 建筑工 烈度 ( 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 、场 设 计经验 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 一 程 勘 察 、 设 计 的 ,责 令 改 正 , 处 地抗震性能评价 、抗震概念设计、 级注册 结构工程师 承担 。 主要结构布置 、建筑与 结构 的协
并将 审查结果通 知建设单位 。 第十一条
单位 应 当按 照规范要求 设置地震
超 限高层建筑 工 反应观测系 统 。 第十 七条 建 设单位 违反本 规 定 ,施工 图设计文件未经 审查
专家 委员会应 当 由长期从事 并精 程抗震设 防专项 审查费用 由建设 通 高层建筑工程抗 震 的勘察 、设 单位 承担 。 计 、科研 、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 , 相应 的审查责任 。
甘肃省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高宽比超限抗震设计措施20110831(最新整理)
附录 A 房屋高宽比计算方法
1、房 屋 高 宽 比 为 室 外 地 面 以 上 房 屋 高 度 H 与 建 筑 平 面 宽 度 B 之 比 。 当建筑平面为非矩形时,平面宽度可取等效宽度 Bt,Bt=3.5r,r 为结构 平面(不计外挑部分)最小回转半径,对突出建筑物平面很小的局部结 构,一般不应计算在内。
验算。
11、桩筏(箱)基础设计
罕遇地震下的桩筏(箱)基础的桩顶作用效应可按《建筑桩基技术
规范》JGJ 94-2008 第 5.1.1 条公式计算,桩基承载力和底板承载力验算
应符合以下 11.1~11.2 条计算原则。
11.1、桩基承载力验算
(1)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NEKmax≤ Quk
甘肃省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高宽比超限 抗震措施暂行规定
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 2011 年 08 月
目录
前言 一、适用范围 二、设计原则 三、总体设计 四、抗震验算 五、构造措施 附录 A 房屋宽度计算方法 附录 B 基础底面零应力区简化计算方法
1
前言
本 暂 行 规 定 由 “ 甘 肃 省 抗 震 防 灾 协 会 ” 组 织 ,“ 甘 肃 省 超 限 高 层 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和“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编 制完成。
1、A 级高度的全落地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 2、结构为平面、竖向基本规则的非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注:房屋高宽比计算方法见附录 A。
二、设计原则
1、一 般 采 用 常 规 抗 震 设 计 方 法 ,对 上 部 结 构 的 关 键 构 件 采 用 抗 震 性 能设计方法。
2、应 进 行 罕 遇 地 震 下 的 结 构 整 体 抗 倾 覆 验 算 ,对 地 基 基 础 的 关 键 部 位,尚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承载力验算。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006年4月日1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颁布日期2006-01-27生效日期2006-04-0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切实增强我省建设工程抵御地震灾害能力,有效保障全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震是威胁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之一,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难以预测等特点。
我省地处青藏块体东北缘,著名的南北地震带和河西走廊祁连山地震带基本贯通全省,是我国大陆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
汶川特大地震的教训及芦山地震灾情再次表明,地震对建(构)筑物的破坏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要原因。
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是实现科学减灾、有效减灾的重要手段。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稳步提高我省各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我省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幸福美好新甘肃建设的顺利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二、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的抗震防灾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本地区活动断裂、软土、易液化土层分布等抗震不利地段和崩塌、滑坡、滚石、陷落等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将调查成果及时运用到工程建设规划和选址中。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甘建设[2000]48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建设[2000]48号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计单位:建立政府对设计质量的监督审查制度,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是我国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一项重大举措。
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审查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结构安全、抗震、环保、消防、人防、节能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内容进行审核,合格的批准实施,不合格者责令修改设计,这是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开展设计审查,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有利益约束市场主体个方面的行为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也有利于与国际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接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
我委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事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函告我委勘察设计管理处。
省建委2000年3月13日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甘建设[2000]48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批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是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不可缺少的管理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遵守。
第三条凡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规定为四级和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相应等级的专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和审定批准后才能做为法定合格的设计文件。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臵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 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附录一。
第三条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臵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 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三) 审查后及时将审查信息录入全国重要超限高层建筑数据库,审查信息包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附录二)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表(附录三)。
(完整word版)甘肃省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高宽比超限抗震设计措施20110831
甘肃省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高宽比超限抗震措施暂行规定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2011年08月目录前言一、适用范围二、设计原则三、总体设计四、抗震验算五、构造措施附录A 房屋宽度计算方法附录B 基础底面零应力区简化计算方法前言本暂行规定由“甘肃省抗震防灾协会”组织,“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和“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
高层建筑的高宽比是对结构整体刚度、抗倾覆能力、整体稳定、承载能力和经济合理性的宏观控制,由于近年来我省高度接近100米的高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住宅日趋增多,房屋高宽比较大(即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以下简称“2010高规”】限值大于1但不大于2者),各院设计人员因无相应的设计依据,采用的计算分析方法及措施差异较大;审查人员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也难以进行定量判断。
鉴于此,甘肃省抗震防灾协会于2009年9月22日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高宽比超限抗震措施暂行规定”编制组。
编制组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范、规程及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通过对十二个高宽比较大的实际工程的多种计算结果分析,注重概念设计并结合兰州市近两年来针对高宽比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的设计及审查经验和工程实践,经多次研究讨论和征求意见,编制完成了“甘肃省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高宽比超限抗震措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抗震验算及构造措施较全面、合理且便于操作,可指导甘肃省高宽比较大的高层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框架-剪力墙结构超限工程的超限审查和工程设计。
本《暂行规定》由“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请各设计单位在执行的过程中,能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便进一步研究并补充完善。
主编单位: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写人:金建民张举涛黄锐杨忠平审查人:火宏莫庸冯文章王尔昌贺友双吕元光金德保冯立平陈斌钱元灵师杰孙崇绍一、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甘肃省抗震烈度为6度、7度、8度,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高宽比超限(即比“2010高规”限值大于1但不大于2者)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1、A级高度的全落地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2、结构为平面、竖向基本规则的非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注:房屋高宽比计算方法见附录A。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根据国家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确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归纳整理如下:一、房屋高度超过以下规定的高层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筑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4、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5、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6.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6.1.1条还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IV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规范条文说明规定“一般降低20%左右”)。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8.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8.1.1条还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IV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三)短肢剪力墙较多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第7.1.2条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短肢剪力墙较多时,应布置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形成短肢剪力墙与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墙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4.2.2.1(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中剪力墙结构的规定值适当降低,且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大于100M和60M;(2——8条略)第7.1.3条B级高度高层建筑和9度抗震设计的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采用本规程第7.1.2条规定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结构。
(四)错层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第10.1.1.3条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80M和60M。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设计导则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设计导则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密集度的增加,超限高层建筑的建设已成为现代城市的一道风景线。
因其高度和规模的特殊性,一旦发生地震灾害,给城市和居民带来的危害将是不可估量的。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结构抗震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二、超限高层建筑的特点和挑战1. 高度:超限高层建筑一般指高度超过规范规定的高度限制的建筑,其高度往往超过100米,甚至更高。
这样大的高度差异对结构的抗震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常常采用较为复杂的结构形式,如钢结构、混凝土-钢混合结构等,这些结构的抗震性能需要特别的设计和分析。
三、抗震设计的基本原则1. 法规合规:抗震设计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相关法规,确保建筑的抗震性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2. 等效抗震性能设计: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可以采用等效抗震性能设计方法,根据建筑的特点和地震作用的特点,确定建筑的抗震设计参数。
3. 抗震设防等级: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必须根据建筑的用途和地震危险性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等级,确保建筑在设计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
四、抗震设计的关键技术1. 构件设计:超限高层建筑的构件设计必须考虑结构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合理选择构件的材料、尺寸和连接方式,确保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2. 抗震控制:采用有效的抗震控制技术,如加筋剪力墙、剪力筋等,提高结构的抗震性能和整体稳定性。
3. 结构分析:采用先进的结构分析方法,对结构进行非线性动力分析、地震响应谱分析等,确保结构在设计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
五、抗震设计的实际应用1. 工程案例:通过分析已建成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案例,总结其中的抗震设计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抗震设计提供参考。
2. 技术应用:采用先进的模拟软件、结构分析工具和抗震设计技术,对超限高层建筑进行抗震设计,确保结构在设计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
六、结论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程,对设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建质[2015]67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对不规则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 可依据抗震设防烈度和高度的不同有所区别。
主楼与裙房间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适当加大或采取其他措施。 (四) 应避免软弱层和薄弱层出现在同一楼层。 (五) 转换层应严格控制上下刚度比;墙体通过次梁转换和柱顶墙体开洞, 应有针对性的加强措施。水平加强层的设置数量、位置、结构形式,应认真分析 比较;伸臂的构件内力计算宜采用弹性膜楼板假定,上下弦杆应贯通核心筒的墙 体,墙体在伸臂斜腹杆的节点处应采取措施避免应力集中导致破坏。 (六) 多塔、连体、错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 规则的程度;应注意分析局部区域或沿某个地震作用方向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分 别采取相应加强措施。对复杂的连体结构,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施工), 确定是否补充不同工况下各单塔结构的验算。 (七) 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 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可取结构整体模型和分开模型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 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 (八) 注意加强楼板的整体性,避免楼板的削弱部位在大震下受剪破坏;当 楼板开洞较大时,宜进行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 (九) 出屋面结构和装饰构架自身较高或体型相对复杂时,应参与整体结构 分析,材料不同时还需适当考虑阻尼比不同的影响,应特别加强其与主体结构的 连接部位。 (十)高宽比较大时,应注意复核地震下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和稳定。 (十一)应合理确定结构的嵌固部位。 第十二条 关于结构抗震性能目标: (一) 根据结构超限情况、震后损失、修复难易程度和大震不倒等确定抗震 性能目标。即在预期水准(如中震、大震或某些重现期的地震)的地震作用下结构、 部位或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变形、损坏程度及延性的要求。 (二) 选择预期水准的地震作用设计参数时,中震和大震可按规范的设计参 数采用,当安评的小震加速度峰值大于规范规定较多时,宜按小震加速度放大倍 数进行调整。 (三) 结构提高抗震承载力目标举例:水平转换构件在大震下受弯、受剪极 限承载力复核。竖向构件和关键部位构件在中震下偏压、偏拉、受剪屈服承载力 复核,同时受剪截面满足大震下的截面控制条件。竖向构件和关键部位构件中震 下偏压、偏拉、受剪承载力设计值复核。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
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二章勘察、设计和施工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9号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应邀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
专家委员会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专家委员会应由国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科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
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应邀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
专家委员会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专家委员会应由国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科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
冀建质[2014]2号文件附件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规定目录1.一般规定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程序和要求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主要内容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5.建设单位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报告书—1—1.一般规定1.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适用的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布置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按照有关规范及管理规定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1.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时,除应遵守现行的技术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1.2.1 超限高层建筑超限程度的控制和结构概念设计的要求;1.2.2 结构抗震体系的要求;1.2.3 结构性能化设计的要求;1.2.4 结构计算分析的要求;1.2.5 结构抗震措施的要求;1.2.6地基基础抗震设计的要求;1.2.7 必要时应包括结构抗震试验的要求。
1.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3.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工程,一般都要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抗震性能化设计是以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前提的。
需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设防烈度、结构不规则程度和类型、结构发挥延性变形的能力、工程造价,震后各种损失及修复难易等因素。
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应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
1.3.2. 本规定倡导建筑形体多样化与结构受力合理性统一、建筑师应增强抗震设计理念的原则,使建筑物既满足建筑功能和形体美观要求,又保证地震作用下结构安全;本规定体现了抗震结构的概念设计与计算分析并重的原则,有针对性的抗震措施必要时应进行抗震结构试验验证,以满足结构工程抗震设计时的特殊要求。
1.4在当前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下,结构安全与建筑美观之间发生矛盾时,应以结构安全为重。
当建筑方案影响结构整体和局部安全时,均应服从结构—2—安全的需要。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管理限额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管理限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甘建设[2011]315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管理限额的通知(甘建设[2011]315号)各市(州)建设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随着我省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市(州)建设项目大量增加、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建设管理工作逐渐加强、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为充分发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简化建设项目设计管理流程,更好的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并明确行政管理责任,我厅根据现阶段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在《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甘建设[2010]4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权限,请遵照执行。
一、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限额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各市(州)建设管理和技术力量分布的情况,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的管理限额调整为:(一)省属和中央在甘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上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行政或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在限额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具体限额如下:1、兰州市(1)住宅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且单体建筑不超过25层(或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80米)。
(2)公共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且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50米、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60米。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作者:-----------------------日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
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条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