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单位资格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单位资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浙工商广[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单位资格检查的通知(浙工商广〔2008〕21号)省属各广告经营单位:根据《广告法》、《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09年1月开展2008年度省属广告经营单位资格检查,并对检查合格的单位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省属广告经营单位。
二、检查时间从2009年1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15日结束。
三、检查内容(一)是否正常开展广告经营业务;(二)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登记、合同、档案制度;(三)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进行广告经营价格备案;(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四、检查程序广告经营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填写《2008年度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并向省工商局广告处提交下列材料:(一)2008年度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二)广告媒介证明(新换发的);(三)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四)本单位职工广告法律法规培训结业证或广告审查员证复印件;(五)最新广告价格表;(六)经营杂志广告的单位须提交2008年度发行的所有刊物;(七)广告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八)其他有关材料。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结果将通过报纸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管部门接受检查的单位,我局将依法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省工商局广告处联系电话:88383388-7073。
联系人:陈笑伦。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浙工商广〔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工商广〔2017〕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概念和范畴本意见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并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等载体发布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的表面发布的广告,利用地铁设施、轻轨设施、地下通道以及在汽车站、火车站、公交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二、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监管职责本省户外广告监管采用省局、市级局、县级局、基层所(分局)四级监管体系。
各单位应明确自身管理职责,有效开展户外广告监管工作。
(一)省局监管职责。
省局负责拟订全省户外广告监管的政策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户外广告监管活动,组织监测巡查全省户外广告发布情况,指挥查处各地户外广告严重违法行为,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户外广告监管。
(二)市级局监管职责。
市级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户外广告监管活动,指导建立完善户外广告监管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指挥查处或直接查处辖区户外广告严重违法行为,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户外广告监管。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广告管理工作,采取措施,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广告审查机关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广告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广告协会按照本条例及其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协助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六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八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广告,应当明示有关事项:(一)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具体标明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者数额;(二)推销有专用附件的设备的广告,应当标明该种设备必须购买的附件;(三)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广告,应当标明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四)邮购商品广告应当在显着的位置标明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时间和方式、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的时限;(五)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及新工艺、新技术的,应当标明出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
杭州市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管理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第三章设置许可与备案第四章设置与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设置,维护户外⼴告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合理开发利⽤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建成区的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管理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告设施,是指利⽤建(构)筑物、场地、公共交通⼯具、低空飘浮物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条例所称指⽰牌,是指除依法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外,利⽤公共场地设置的指⽰牌、标识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作;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作。
市、区市容环卫监管机构负责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设置的具体管理⼯作。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对户外⼴告和招牌、指⽰牌的⽇常监督检查⼯作。
城乡规划、建设、国⼟资源、⼯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绿化、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管理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都有权对违反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管理规定的⾏为进⾏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户外⼴告设施和招牌、指⽰牌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特⾊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浙工商广[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广〔2012〕16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浙江省广告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重点加强对广告审查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1月5日浙江省广告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人员,完善广告发布审查程序,建立广告发布审查追责机制。
第三条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审查制度、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认真审查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社会风尚的导向性,确保广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有效防控虚假违法和低俗不良广告的发布。
第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明确广告审查责任,重视广告发布审查自律工作。
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复审,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核。
第五条广告审查的范围,是指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城市景观,规范广告行业发展,保障市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首先,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明确了广告牌位的设置和数量限制。
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功能要求,制定广告牌位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广告牌位,避免过度密集和随意设置的问题,确保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美观。
其次,该制度要求广告主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广告牌位。
广告主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广告牌位申请,包括广告内容、形式、位置等信息,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广告牌位使用权。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无证广告牌位设置和非法广告行为的发生。
此外,该制度还规定了广告内容的审查要求。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要求,不得包含虚假、违法、淫秽、低俗等内容。
对于违法广告,相关部门将会及时予以取缔,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还加强了广告执法力度。
相关执法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处理广告违规问题,并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将建立广告行业信用体系,对违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限制其获得广告牌位使用权。
最后,该制度还特别强调了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的意义。
广告设置和展示过程中,应对市民生活、休闲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予以充分考虑,确保市民的生活质量和权益不受影响。
同时,鼓励市民对违规广告行为举报,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总体而言,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市民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广告牌位布局、内容审查、法律执法和市民参与等多重手段,有效提升了城市形象,促进了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在推动城市发展、广告行业规范化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一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各个方面的管理和配套措施。
首先,需要加强广告牌位的规划和管理。
杭州市户外广告牌位的设置应该根据城市规划和功能要求进行科学布局。
根据不同区域的发展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广告牌位的数量、位置和布局方式,使得广告牌位与城市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影响公共空间的美观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实物模具以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宣传。
公益广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整治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以文字、声音等形式显著标明或者提示“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连续播出多个音频广告的,应当在首个广告播出前作显著提示。
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下列广告应当按照要求明示相关内容:(一)涉及优惠内容的广告,应当明示所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项目)、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二)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需要另行购买的附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提升我省广告产业集聚水平,发挥广告产业园对促进广告业加快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对浙江省广告产业园的认定和管理,省工商局制定了《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1月26日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浙委〔2011〕10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以及中央和省发展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广告产业园区对促进广告业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工商广字〔2012〕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指导广告产业发展职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和管理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三条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效能的原则,统筹兼顾,严格标准。
第四条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应当具备一定的广告产业规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对本区域乃至全省实体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推动引导作用。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认定应当有利于提高广告业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浙江省广告产业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广告产业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50%以上,或者已入驻广告企业以及广告直接关联企业达到20家以上;(二)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设立;(三)当地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四)有较为完善的建设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五)园区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建设和运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六)园区入驻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原创产品(作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产值、利税额、交易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同类园区领先地位,由较高的成长性,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七)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入驻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浙工商综〔2018〕10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浙工商综〔2018〕10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告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广告监管执法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我省广告监管执法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行为判定(一)通常所说的“绝对化用语”应规范表述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用语”。
应注意根据广告所用词语及其与商品(服务)的指向关联度、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等综合判定。
构成该规定禁止用语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广告中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与上述词语词义相同的用语。
二是所使用的广告用语须指向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
三是所使用的广告用语应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
以下客观表述,不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的情形: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明示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用语,特定行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用语,国家机关依法评定的奖项或称号。
(二)应对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消费者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虚假广告。
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广告所传递的信息会有实质性误导消费者的可能,并不要求必须有消费者被欺骗的事实发生。
二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实质性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意愿。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20修订)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实施日期】202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实物模具以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宣传。
公益广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整治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本文是关于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广告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二\\\)从事印刷品广告发布活动的;\\\(三\\\)从事网络网站广告经营业务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像、画面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帝王、贵族等称谓的;\\\(二\\\)宣传暴力和淫秽行为的;\\\(三\\\)具体描写、形容与性行为有关药品、滋补品的特征功能的;\\\(四\\\)宣传算命、相面、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五\\\)其他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体现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原则。
凡涉及妇女形象的,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歧视、侮辱妇女,损害妇女的形象和健康;\\\(二\\\)宣扬男尊女卑,伤害、排斥女性;\\\(三\\\)性行为、性挑逗的描述或展示。
第七条广告应当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
凡涉及儿童使用的产品或者儿童参加演示的广告,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儿童对长辈和他人不尊重、不友善或者不文明的举止;\\\(二\\\)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变相欺骗儿童及其他消费者;\\\(三\\\)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
管理与人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一)
管理与人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一)近日,浙江省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
该条例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告从业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为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本文将从管理和人事两个方面,对该条例进行分析。
一、管理方面1. 落实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广告委托方、承接方、发布方等广告主体应当对广告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社会效益负主体责任。
各个广告主体应当承担重要的监管责任,严格遵守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源头上确保广告信息的真实合法。
2. 加强广告审查和管理条例规定了针对不同广告形式的审查程序和标准,要求广告发布前进行严格审查。
针对违法和违规的广告,将采取纠正、暂停甚至撤下等一系列措施。
这将促进广告市场的规范发展,提升广告质量。
3. 设立新的规章制度为了更好地推进广告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该条例还明确了一些新的规章制度。
例如,广告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等。
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将更好地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人事方面1. 规范从业者的行为该条例要求广告从业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并建立从业者信用档案,以规范从业者的行为。
此外,对于广告公司和广告从业者,也有了更加明确的管理要求。
这将优化广告市场从业者质量,促进广告市场的发展。
2. 加强从业者培训和评价为了更好地培养广告行业的人才,该条例规定广告从业者要不断接受职业培训和考核评价。
这将改善广告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提高广告行业整体水平。
总之,《广告管理条例》为浙江省广告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广告监管、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管理广告从业者行为,是广告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未来,广告企业和从业者应当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制定更加严格的内部规范,努力落实《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共同促进浙江省广告市场良性发展。
浙江省广告规章制度
浙江省广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告行为,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广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广告、政府广告、社会广告等各类广告。
第三条广告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审查、备案等义务;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发布、检查等义务;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广告经营、管理等义务。
各广告主体应当依法开展广告活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浙江省广告管理部门是指省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广告管理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广告执法检查,协调解决广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县级广告主管部门的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广告管理,提高广告监管效能,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六条广告主体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广告道德自律,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性广告、霸王条款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广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广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广告主体依法享有发布广告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审查、备案等义务。
第八条广告主体应当制作真实、合法的广告,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虚幻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广告主体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道德性承担责任,对广告中涉及的产品、服务等承担品质责任;广告主体应当对广告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条广告主体应当保护广告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他人广告作品,应当尊重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广告发布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广告发布者依法享有发布广告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发布、检查等义务。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道德性承担责任,对广告中涉及的产品、服务等承担品质责任;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广告发布者应当保护广告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他人广告作品,应当尊重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根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第89号令)和《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的关于确认广告主体发布资质的一项重要登记事项,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依法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的各项工作。
(一)明确广告发布登记的登记机关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各地应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媒体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原则上省级媒体单位由省局登记,市级媒体由市局登记,县级媒体由县(市、区)局登记。
根据实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本级媒体单位授权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并授权该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二)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许可证,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无论单位性质属于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法人,均应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对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全省统一的《广告发布登记证》,并将广告发布登记信息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专业网站)向社会公布;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无法公布的,可以通过辖区内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广告管理工作,采取措施,为广告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广告审查机关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广告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广告协会按照本条例及其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协助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第六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
浙江市场监管领域相关事项告知承诺办法及告知承诺文本
附件3:市场监管领域相关事项告知承诺办法及告知承诺文本附件3-1浙江省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广告发布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是指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对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广告发布登记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广告发布单位实施告知承诺,告知承诺适用于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时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六)场所使用证明。
第六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广告发布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1),申请人提交申请单位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五条规定的第(一)(二)项资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材料正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准予登记,并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利用互联网+监管平台,采取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广告发布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浙工商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工商广〔2014〕10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0月28日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众媒介广告监管,推进浙江广告信用建设,规范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告信用,是指大众传播媒介从事广告活动所反映的公信度。
大众传播媒介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告信用评价,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媒介广告信用情况,以评分方式确定的信用指数评价结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广告信用评价对象为本省境内的报纸、电视、电台等大众传播媒介。
第二章广告信用评价第五条广告信用评价实行以年度为周期,按月累计扣分。
广告信用指数年度起始分值为100分。
第六条广告信用指数的评价指标包括广告违法率指标、广告违法量指标、公益广告指标、环比奖惩指标以及广告监管指标。
第七条广告信用指数评分标准:(一)广告违法率分为次数违法率、广告面积/时长违法率和金额违法率。
评分标准:次数违法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费用违法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时长(面积)违法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二)广告违法量评分标准:广告违法次数每15条次扣0.05分;广告违法金额每15万元扣0.05分。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有关广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有关广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浙工商广〔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有关广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浙工商广〔2014〕1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根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对有关广告经营许可及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登记事项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广告经营许可1.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事业单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中应当载明“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国内外广告”字样。
2.已经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事业单位,单独出资或与他人合资成立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该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中应当载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字样。
3.原先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目前已经改制为企业的,其已经领取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
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应当载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字样。
4.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企业,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当载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字样。
二、关于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登记1998年10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65号),规定在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以外200米范围内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省工商局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浙工商广[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的通知(浙工商广〔2011〕3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大众传媒广告的日常监管,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可预见性,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流程图(略)2.《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起草说明(略)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大众传媒广告监测监管操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监测与监管工作,强化广告监测与监管工作的衔接和联动,根据《广告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大众传媒广告进行监测与监管,应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大众传媒,是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
第三条对大众传媒广告的监测与监管,应遵循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
广告监测应服务于广告监管工作和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广告监测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的检查活动,主要包括广告资料的采集汇总、违法广告的证据固定、监测信息的发布、监测结果的处理等。
第五条广告监测的基本任务是发现违法广告,评价广告管理效能,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对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根据监测情况对广告行业进行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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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
浙江省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推动政府职
能转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广告发布登记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是指从
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对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广告发布登记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广
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广告
发布单位实施告知承诺,告知承诺适用于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时向县级
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第六条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广告发布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1),申请人提交申请单位盖章的告知
承诺书和第五条规定的第(一)(二)项资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材料正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准予登记,并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利用互联网+监管平台,
采取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广告发布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被检查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广告发布单位不符合承
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
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广告发布单位承担。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广告发布单位的准予广告发布登记信息、违法行政处罚信息;广告发布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同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1-1:
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号: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浙江省广告发布登记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现就广告发布登记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说明:经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责整合,原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由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下同)
二、法定条件
申请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三、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四、承诺方式、材料要求与流程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广告发布登记办理的,填写并提交申请单位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三条规定的第(一)(二)项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材料正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准予登记,并将准予登记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申请单位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与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登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七、诚信管理
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时作出虚假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广告发布登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