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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标准化技术规范

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标准化技术规范

《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标准化技术规范》详细目录第一篇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求与达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通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煤矿六大系统的要求与达标第二篇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第一章煤矿监控系统设计方案第二章煤矿综合监控子系统第三章煤矿井下视频监控系统施工方案第四章矿井数字网络广播系统第五章 KJ71B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说明第六章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七章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三篇煤矿安全监测仪器第一章矿用分站与信息传输接口第二章矿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第三章矿用断电控制器与断电控制第四章系统软件第五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第六章矿井气体检测仪器第七章矿井通风与粉尘检测仪器第四篇矿井监测监控设备选型第一章便携式安全生产检测装置第二章供断电设备及其控制第三章分站式监控系统第四章矿用现场总线及其应用第五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第一章 KJ278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设计方案第二章煤矿人员定位管理系统(KJ236-2010)介绍第三章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暂行)第六篇井下移动目标精确定位理论与技术第一章无线定位和井下无线定位方法第二章直巷道中OFDM超分辨率定位算法第三章井下工作面超宽带TOA定位算法第七篇井下通讯联络系统相关准则第一章矿井通信联络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第二章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第三章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第八篇煤矿通信与信息化系统建设第一章煤矿调度电话通讯系统第二章煤矿漏泄通信系统(KDLT-Ⅳ)第三章矿井无线移动通信第四章模拟光纤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及应用第九篇煤矿安全监控与通信系统组建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离不开监控与通信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第三章煤矿供电监控系统第四章煤矿轨道运输监控系统第五章煤矿排水监控系统第六章煤矿工作面生产监控系统第七章煤矿瓦斯抽采(放)监控系统第八章煤矿图像监视系统第九章多基站矿井移动通信系统第十章矿井救灾通信系统第十一章矿用以太网第十篇井下无线视频通信关键技术第一章无线电波在井下巷道中的传播特性第二章数字矿山综合无线局域网络第三章无线视频传输中的QOS算法第四章运动分割和感兴趣区提取算法第十一篇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第一章避险硐室第二章井下避灾硐室系统研究第三章避灾硐室位置研究第四章避灾硐室设计第五章实例分析第六章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建设标准第十二篇自救器及压风自救装置的配备、使用与管理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过滤式自救器第三章化学氧自救器第四章压缩氧自救器第五章压风自救装置第六章自救器的配备与管理第十三篇压风自救系统建设第一章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标准第二章煤矿压风自救系统技术要求第三章压风自救系统实施方案第四章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第五章煤矿压风自救系统验收标准第六章义煤集团公司压风自救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七章某某公司压风自救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第十四篇供水施救系统建设第一章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第二章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第三章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第四章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管理规定第五章井下供水施救系统技术要求第六章井下供水施救系统设计提纲第七章 XX煤矿供水施救设计安装方案第十五篇矿井六大系统建设经验借鉴经验1:×××有限公司六大系统建设及隐患整改方案经验2:XX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方案经验3:青龙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第十六篇建设完善井下避险六大系统相关技术标准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精装上中下三册16开定价:780.00元。

智慧矿山建设与六大系统融合之综合分站 井下六大系统智慧矿山建设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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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矿山建设与六大系统融合之综合分站井下六大系统智慧矿山建设解决方案智慧矿山建设与六大系统融合之综合分站井下六大系统、智慧矿山建设解决方案地下物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智慧矿山建设与六大系统融合之综合分站井下六大系统、智慧矿山建设解决方案煤炭一直是我国能源工业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煤矿开采中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概念无处不在。

怎样才能让传统的煤矿开采走上技术的东风?我们一起讨论吧。

其实早在2021年国家安监局就发文要求煤矿必须安装井下六大系统,时至今日还在开采的矿山都已经安装了六大系统,现在六大系统在矿山的应用情况如何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又有没有一套综合的系统可以替代呢。

前六个系统通常由不同的制造商制造,有各自的布线、站点、服务器和数据维护。

这必然会带来几个主要问题。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诚信企业、系统集成资质、深圳市双软企业等多项重要荣誉地下物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1.井下布线冗余繁多,光纤、通信线缆和电源线交错,影响巷道通行及整洁度。

2.各系统基站摆放杂乱,占用道路空间,对维护没有影响。

3.这六个系统的数据不兼容,都是私有协议。

4.数据无法共享,大数据平台无法搭建。

5.设备种类多,成本高。

综合分站的开发研制解决了上述一系列问题。

井下只需建设一网一站,即可实现多系统合一。

“一网”是指井下光纤环网,“一站”是指综合分站,通过一网一站即可实现对监测监控、定位、通信、广播、工业电视、调度、自动化、安全监控监测等系统的统一接入,统一承载,统一管理。

综合变电所集所有系统、联动控制和集中管理于一体。

所有系统数据都存储在大数据平台中,为数据分析和建模提供基础,这必将成为智能矿山建设的里程碑。

深圳市翌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全球化的井下物联网综合服务商,紧密围绕矿山、隧道及地下管廊等领域的需求进行持续创新和研发,不断改善用户体验,并将井下物联网技术及产品用于持续提升客户的生产进行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10月9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完善井下“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完善井下“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_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_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包括:一、监测监控系统;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四、压风自救系统;五、供水施救系统;六、通信联络系统。

201110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6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将于近期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地下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建设“六大系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国发〔2010〕23号文件的明确要求,也是依靠科技进步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提升地下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措施。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六大系统”建设标准抓紧实施,全力推进。

二、积极推进“六大系统”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加强对“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实施。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确保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地下矿山企业是建设“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对策分析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对策分析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对策分析摘要:国家对于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安全第一、生产第二。

特别是相对于一些较危险的行业,比如说矿井工作,对此,国家安全监督局特制定了一套安全避险的“六大系统”,即紧急避险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安全监测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并且明文规定,六项系统没有做到位的禁止生产。

但是目前为止仍有许多正在发展扩建中的矿井,这很不利于我们实施“六大系统”,而我们的这个系统对这一块儿也没有很详细的规定,导致安全防护很不到位,使安全管理的效果降低了很多。

关键词: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1 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认识1.1“六大系统”的内涵和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重大意义刚才上面已经说过了,“六大系统”即指紧急避险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安全监测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

我们国家对于安全生产的统一方针一向都是“安全第一、综合治理、预防为主”。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就是就是我们建设并且完善“六大系统”的主要目标。

这个系统可以很好地让矿井工人们学会最基本的“避灾”和“减灾”的防身术,也起到了一个让矿井工人逃生、避灾和自救的功能,可以很好的在发生事故时大大的减少人员伤亡的现象。

1.2“六大系统”之间相互关系其中紧急避险就是“六大系统”的核心,它很好地为井下人员提供了紧急避险和安全避险的服务。

“六大系统”明确要求可移动式救生舱和避难所必须跟矿井内的通讯联络、人员定位、压风自救、监测监控、供水施救等系统紧密连接,以便于更好的完成安全避险系统。

把这六个系统适当的联系在一起,巧妙地提高了紧急避险的保护作用。

矿井内的三级避险体系是由自救器(个体防护设备)、临时避难所或者是永久避难所和可移动式救生舱三个部分组成,遇灾以后,受害人员可以使用自救器,也就是个体防护设备,马上逃离事故现场,并且进入附近的临时避难所或者是可移动式救生舱,这里面为避灾人员贮备的有足够的氧气和食品,并且在采矿区周围还有井下停车场设立的有永久避难所,同样储备的有足够的氧气和食物,为避险人员提供更大的避险空间。

矿井“六大系统”管理机构职责

矿井“六大系统”管理机构职责

矿井“六大系统”管理机构职责矿属各单位:为了规范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和通信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及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各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22〕33号)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完善全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闽煤安监综合〔2022〕4号)等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设立“六大系统”管理机构。

一、“六大系统”管理机构矿成立“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池昌洲副组长:谢章本邱金辉成员:余志前吴林煌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科,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值班与维护工作。

主任:余志前副主任:吴林煌成员:郑宜成池帮鲜方来友廖上彪王凤珠唐南花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管理系统、通信系统等“六大系统”的安装维护和日常运行管理,以及监控中心建立系统值守工作。

二、管理职责(一)管理领导小组职责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建设完善煤矿监控系统。

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专门维修班组并督促维修班组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督促修订完善“六大系统”规章制度,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确保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二)管理小组及相关管理部门职责1.管理小组必须做好监控系统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组织、协调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等技术指导工作和检查系统设备的完好情况,严格按照安监总煤装 [2022]33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和AQ1048-2022《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29-202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管理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2.安监科、机电科管理人员,负责监视、处理各系统终端机信息、检卡器、显示屏及主机的日常完好检查。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具体如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11月17日强调,我国已确定“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的时间表,最后期限是2013年6月底,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

此言或许预示,国内煤矿安全避难系统迎来集中建设时期,中国矿工在灾难面前无处求生的境地或许能从此改写。

要求达到的标准1、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

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人员定位、机房及监控系统地面设备检查从系统内选择一个重点采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及其控制的断电控制器和相应的馈电设备,通过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每次调校时的甲烷超限断电情况,检查当甲烷超限时,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控制的断电器的执行情况和相应馈电传感器反馈状态,另外,可通过曲线图的变化反应出断电与馈电稳定性。

模拟图显示。

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模拟显示;将实时监测到的模拟量数值在相应位置显示。

同时用红色等标注报警、断电及馈电异常。

点击设备模拟图或模拟量显示值,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3、通讯联络、通信距离系统的有效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km;无线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0m。

容量系统中信号装置数量、终端设备数量、信号装置或系统内终端设备并发数量由相关标准规定。

终端设备输出功率系统终端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信号设备输出功率系统信号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无线设备工作频率系统中无线设备的工作频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电网停电后,系统中设备的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

4、紧急避险、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所有矿井在各水平井底车场设置固定式避难硐室。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地下矿山安全“六大系统”建设规范Microsoft Word 文档

地下矿山安全“六大系统”建设规范Microsoft Word 文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六大系统”建设规范要点和建设期其它应注意的事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1年7月13日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明确了建设“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和建设要求。

“六大系统”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各系统建设的行业标准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是强制性标准,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没有达到“六大系统”建设规范的逐步完善,在延证前必须完成。

正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在现场验收前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一、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要求要点1、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2、各单位的井口翻牌制度是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一种形式,下井人员牌要和花名册相对应,如人员变动要及时更新。

做到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情况要一目了然。

3、矿山管理人员下井还要根据《关于建立矿山管理人员出入井登记制度的通知》逐一认真填写《矿山管理人员出入井登记表》。

二、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要求要点1、压风自救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并能在10min内启动。

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地点有效供风时,可以安装在风源质量不受生产作业区域影响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的井下地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六大系统16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六大系统16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10月9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条件,有效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3年4-12月在全国开展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的必要性近年来,地下矿山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据统计,2006年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共发生较大事故368起、死亡1426人,其中地下矿山所占比重高达64.1%和51.8%;重大事故14起,其中有10起发生在地下矿山,占71.4%。

在地下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中,因火灾和炮烟引起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超过40%,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位于地下矿山各类事故之首。

事故调查分析表明,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混乱;二是井下违规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三是井下部分设备严重老化,使用非阻燃材料;四是放炮作业后未按规定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作业人员擅自进入采掘工作面;五是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未携带个人防护用具盲目施救引发伤亡扩大。

因此,有必要立即开展专项整治。

二、重点整治内容本次专项整治以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为重点,突出井下火灾防范和通风安全管理,强制推行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加快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非阻燃材料,强化应急管理,切实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主要内容

第一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自救器 • 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 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入井 人员应随身携带。 • 国家认定有资质厂家生产、隔离式、在有 效期内、现行鉴定合格、额定防护时间大 于等于30分钟以上。
第二级“安全紧急避险系统”:移动式救生 舱
• 移动式救生舱是在各采掘工作面一定范围 内(自救器有效逃生距离内)或作业人员 比较集中的固定地点,在符合规定的合适 位置设置“移动式救生舱”。
智利紧急避险系统最成功的案例
• 2010年8月5日发生塌方事故以来,智利圣何塞铜矿33 名矿工已经在井下701米生活了1个月。 • 在智利人眼里,他们是创造生命奇迹的人。 • 为此智利展开了一场全国大救援,国际社会包括美国 宇航局也施以援手。 • 成就井下“生存奇迹”三大因素: (1)矿井坍塌事故成活率较高 (2)紧急避难所保证生命延续 (3)矿工自救素质冷静渡难关
智利矿业部发布的照片显示,一名救援人员9月4日与被困矿工进行视频对话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基本功 能
• 2011年月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 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 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 “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 有效。”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的三项安全紧急避险功能
(1)当 其外部供水、供电、通讯、监测、通风、行人 等保障系统没有受到破坏时,逃生到“永久安全避险 硐室”人员,能够依靠矿井原有系统维持生存,在有 逃生的条件下,灾区人员在进入稍事休息并更换自救 器后继续逃生。 (2)当其外部的上述安全保障系统受到严重破坏时, 灾区人员逃生到“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后,能够依靠 “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内配置的自身安全保障储备系 统,可以维持96小时的生存基本需求,在没有逃生的 条件下等待救援。 (3)在没有逃生的条件下: 依靠“永久安全避难硐室”内配置的自身安全保障储备 系统,安全避险超过96小时。 在有钻孔时应立即启动通向地面钻孔的各类避险功能, 维持遇险人员生存基本条件以等待救援。

六大系统

六大系统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上述要求,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如下:1、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设计按上述要求配备了“KJ76N矿用安全生产监控系统”。

2、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该矿设计选用一套KJ125人员定位系统,可满足上述要求。

3、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2024年“六大系统”建设情况汇报材料参考

2024年“六大系统”建设情况汇报材料参考

2024年“六大系统”建设情况汇报材料参考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某某部门的代表,今天非常荣幸向大家汇报2024年“六大系统”建设情况。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向大家介绍我们在“六大系统”建设方面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

一、基础设施建设在过去一年里,我们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特别是在道路、桥梁、电力、水利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善和扩建工程。

我们重点关注交通拥堵问题,推动了道路改造和建设工作,通过新建高速公路、提升公路通行能力等措施,有效减少交通拥堵现象,提升了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同时,我们还加大了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的改善力度,提升了农村的生活条件和发展机会。

二、信息技术系统建设在信息技术系统方面,我们积极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网格化”的建设目标,加强了对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改造,提升了设施的管理效率。

我们建设了一套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实现了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处理,为决策者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支持。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网络安全的保护,提升了系统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三、公共服务系统建设为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获得感,我们加大了对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力度。

我们在健康、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进和扩展工作。

我们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推动了社会组织、企业等力量的融入,提供了多元化、高质量的服务。

四、环境保护系统建设环境保护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过去一年里,我们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系统的建设和落地工作。

我们加强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治理,推动了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我们鼓励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五、社会管理系统建设社会管理系统的建设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至关重要。

为了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我们加大了对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等力量的支持和培育。

我们加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推动了公共安全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管理工作。

我们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了社会管理的效能。

六大系统责任制

六大系统责任制

关于印发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责任制的通知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公司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责任分工,结合我矿实际,经研究予以下发《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岗位责任制》,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岗位责任制第1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为加强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各系统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六大系统”安全保障能力,矿成立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生产矿长、掘进矿长、机电矿长、经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成员:各副总工程师及安监处、企管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机电科、通风防冲科、财务科、通防防冲巷修工区、运输工区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组长是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对六大系统全面负责,保证在人、财、物等各方面投入,确保“六大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生产矿长负责调配“六大系统”所需人员,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法律法规组织生产。

机电矿长分管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压风自救系统和供水施救系统的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全面协助机电矿长抓好其技术业务和现场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监控)主任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制度落实和现场管理;机电工区、通防工区分别负责水平大巷和采区供水、压风系统的运行维护;采煤区队负责两顺槽及工作面范围内的设施维护,掘进区队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设施维护。

总工程师分管监测监控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通防副总全面协助总工程师抓好其技术业务和现场管理;生产技术科(通防)专业具体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具体配置、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落实;生产技术科(监控)主任负责监测监控系统技术及升级改造、系统运行维护和监屏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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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7.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

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1)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

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2)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3)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

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

9.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10.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12.紧急避险系统应有整体设计。

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13.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

15.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16.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三、避难硐室17.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18.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

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19.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

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利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过渡舱作为临时避难硐室的过渡室时,过渡舱外侧门框宽度应不小于0.3米,安装时在门框上整体灌注混凝土墙体,四周掏槽深度、墙体强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护密闭门的安装要求。

20.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21.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

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

22.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23.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4.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四、可移动式救生舱25.选用的救生舱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数量和总容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26.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不设过渡舱时应有防止避险人员进入救生舱内时有害气体侵入的技术措施。

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米3,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及单向排气阀。

生存舱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间应不小于每人0.8米3,应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

27.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

舱体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

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2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00~500帕,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28.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

舱内颜色应为浅色,外体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29.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

在安装救生舱的位置前后20米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

30.接入救生舱的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讯线路应采取防护措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管路与救生舱应采用软联接。

31.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通过验收。

32.拆装、运输和移动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拆装、运输和移动过程中不损坏救生舱。

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和功能测试。

五、维护与管理33.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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