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减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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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
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减免上缴收益申请报告

减免上缴收益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向贵单位提出减免上缴收益的申请。

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本单位基本情况本单位成立于20XX年,主要从事(此处填写本单位主营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本单位已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为我国(此处填写所属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减税降负工作,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发展活力,本单位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二、减免上缴收益的原因及依据1. 减免上缴收益的原因(1)受国家政策影响: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降低企业税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单位作为一家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有权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2)受行业环境影响:我国(此处填写所属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生存压力较大。

为提高市场竞争力,本单位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投入了大量资金,导致企业收益水平下降。

减免上缴收益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受自然灾害影响:20XX年,我国(此处填写所属地区)发生了(此处填写自然灾害类型)灾害,给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严重影响。

灾害发生后,本单位积极应对,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灾后重建,导致企业收益大幅下降。

减免上缴收益有利于企业恢复生产,保障职工生活。

2. 减免上缴收益的依据(1)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2)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对企业减免税政策给予了大力支持。

(3)企业实际情况:本单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企业收益水平下降。

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本单位有权申请减免上缴收益。

三、减免上缴收益的具体措施1. 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本单位将积极争取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8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府法呈[2003]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发[1991]37号)中“为个人生活自用采煤,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等条件,具体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需要,可以在未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域采挖零星分散的少量煤炭资源,但必须具备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附: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2003年10月16日黔府法呈[200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省煤炭资源丰富,但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远离煤矿企业,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需要采挖少量的煤炭,其中有的地方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导致事故频繁发生。

最近,国家在治理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明确提出贵州要妥善解决地方小煤矿的管理和整改问题,其中涉及农民为家庭生活自用采挖煤炭的安全问题。

为妥善处理农民采挖煤炭与安全的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特请示:一、《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其中的“矿产”是否包括煤炭。

二、对农村家庭为生活自用采挖煤炭应具备的安全条件,《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未作具体规定,《煤炭法》以及根据《煤炭法》制定的有关煤炭安全规程也只规范了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资源费减免申请报告

资源费减免申请报告

尊敬的审批部门:我代表XXX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就我公司近期发生的资源费减免事宜,特向贵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报告,恳请审批。

一、申请背景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主要从事XXX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的推动下,我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生产效益逐年提升。

然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我公司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消耗,导致资源费支出较大,给公司财务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我公司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广节能技术、优化生产流程等。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资源价格波动较大,给公司成本控制带来困难。

2. 部分资源采购渠道单一,导致资源价格较高。

3. 部分生产工艺尚需改进,资源利用率有待提高。

针对上述问题,我公司特向贵部门申请减免部分资源费,以减轻公司负担,助力企业持续发展。

二、申请减免资源费的具体情况1. 申请减免的资源类型本次申请减免的资源类型包括:水、电、天然气、煤炭等。

2. 申请减免的资源费金额根据我公司近三年的资源费支出情况,经测算,本次申请减免的资源费金额为XXX万元。

3. 申请减免的原因(1)国家政策支持:近年来,国家为推动节能减排,对资源消耗较大的企业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我公司作为节能减排的积极参与者,理应享受相关政策。

(2)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公司已采取多项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资源浪费现象存在。

减免部分资源费,有利于我公司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

(3)缓解财务压力:减免部分资源费,有助于缓解我公司财务压力,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申请减免资源费的措施为确保申请减免资源费的效果,我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1. 持续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积极拓展资源采购渠道,降低资源采购成本。

3.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争取更多政策支持。

4. 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资源消耗。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
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8年8月12日国土资函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结束——。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有关法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有关法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有关法规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1994年4月23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财务监督,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从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

现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及会计核算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基础(一)采矿权人开采或生产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以提供移交使用量,依据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二)采矿权人销售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后的当日。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移送使用矿产品的当日。

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归属和预算科目(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为简化手续,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20•【文号】国法秘函[2002]174号•【施行日期】2002.09.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9月20日国法秘函[2002]1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法函[2002]160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是指申请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采范围与其他采矿权人的开采范围不存在争议,同时该开采范围应当经过批准。

至于具体如何审查批准、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你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年7月16日粤府法函[2002]16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办代表政府依法受理的河源市龙川枫树坝旅游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不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称被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龙川矿泉水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因申请人和第三人这两家私营企业,以及他们之前的国营企业龙川县矿泉医疗所和龙川县矿泉水厂,从六十年代中期起,上述四家都曾经先后共同使用现争议的座落在龙川县黎咀镇梅子坑龙川1号矿泉水资源,现在该矿泉水资源由申请人和第三人共同使用。

该案是因被申请人的发证行为引发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把“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作为开办矿山的条件之一,而本案被申请人把《采矿许可证》单方颁发给了第三人,从而引发了共同使用该矿泉水资源的争议。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收到申请时间批准时间及文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书项目名称许可证号申请人(签章)市民邮箱填表时间填表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跨省的项目每省加一份),要求打字或用钢笔填写。

2、申请人:应为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

3、项目名称:指勘查或开采项目名称。

4、面积:指探矿权的勘查范围面积或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面积。

5、地理位置:指勘查、开采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齐所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6、勘查(开采)主矿种:凡共、伴生矿产资源只填写主要矿种。

7、矿业权首次设立时间:指探矿权或采矿权设立的初始时间,矿业权只要未经注销程序,无论其是否经过转让、变更,矿业权设立的初始时间不变。

8、矿业权使用费缴纳情况:矿业权使用费缴纳的年份的计算从首次设立时间起计。

新申请登记的项目不填写此栏。

9、主要理由: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情况填写,并同时提交证明减免理由的文件。

许可证证号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项目名称面积km2地理位置勘查(开采)主矿种矿业权首次设立时间年月日矿业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份应缴费额(人民币元)减缴率(%)实缴费额(人民币元)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减免申请主要理由年份应缴费额(人民币元)申请减免率(%)申请减免缴费额(人民币元)实缴费额(人民币元)第年附件:⑴许可证领证通知书或勘查(采矿)许可证(包括拐点坐标表及区块登记图)复印件;⑵有关减免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⑶申报材料清单。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审查人意见:审查人(签字)年月日年份应缴费额(人民币元)申请减缴率(%)申请减缴费额(人民币元)实缴费额(人民币元)第年签发人(签字)年月日。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问题的复函-地函39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问题的复函-地函39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问题的复函正文:----------------------------------------------------------------------------------------------------------------------------------------------------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问题的复函(1995年2月13日地函39号)广西地矿局:你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如何理解“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是指对补偿费使用的整体而言。

其中,中央所得部分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地矿部正与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共同制定中,基本确定是中央所得大部分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地方所得部分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鉴于当前执行的平均费率仅1.18%,负责征收补偿费的市(地)、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费渠道尚未理顺,以及中央所得补偿费绝大部分将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情况,故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所得部分的使用办法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况,首先保证补偿费征收机关的工作经费,再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所需资金作适当考虑。

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具体予以确定。

二、关于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48号)明确“管理国拨地质勘探费和各类地质勘查基金”是地矿部的主要职责之一。

作为省(区、市)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区、市)人民政府授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进行具体管理,财政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结束——。

煤矿材料费减免说明范文

煤矿材料费减免说明范文

煤矿材料费减免说明范文
尊敬的领导:
我是贵单位煤矿的杨某某,作为生产班组的负责人,我向您申请对煤矿材料费进行减免。

近期,由于市场行情的不稳定以及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我们煤矿的生产成本大幅增加。

煤矿作为能源供应的重要来源,承担着社会的重要责任,因此必须保证持续稳定的生产。

然而,由于材料费用的持续增加,给我们的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导致生产效益下降,甚至有可能影响到煤矿的正常运营。

我认为,煤矿材料费的减免将极大地缓解我们目前的困境,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完成生产任务,提高生产效率,保证煤矿的正常运营。

通过减免材料费,我们能够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共同应对当前的困难。

同时,减免材料费也能够减轻煤矿的经济负担,为其他方面的投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为了确保减免材料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我们将严格按照行政规定和公司政策执行,确保所有的费用减免都是合法合规的。

同时,我们也将严格控制材料的使用,通过精细化管理和节约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确保减免费用的有效利用。

在此,我恳请领导能够审慎考虑我们的申请,为煤矿材料费进行减免,给我们渡过当前困境,实现煤矿生产的持续稳定。

我们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为煤矿的发展
贡献我们的力量。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此致
敬礼
杨某某
日期。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长广煤矿公司煤矿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地函299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长广煤矿公司煤矿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地函299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长广煤矿公司煤矿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长广煤矿公司
煤矿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函299号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
安徽省地矿局:
你局《关于征收长广煤矿公司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地矿〔1995〕48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长广煤矿公司在你省境内生产的8对矿井,是《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8〕42号)发布前的生产矿山,此类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矿山,均系合法矿山企业,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属补办性质。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长广煤矿公司在你省境内的8对矿井至今虽未补办采矿登记,但不属非法采矿。

应按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浙土资厅函[2011]573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土资厅函〔2011〕573号)松阳县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松土资〔2011〕48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及《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经过开采形成的原矿或者经过采选形成的精矿为矿产品,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

《请示》中提到矿石收购后直接再销售,属于流通领域的增值部分,不应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因为采矿权人第一次销售时已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应重复征收。

二、矿石收购后用于选矿形成精矿,单独从事选矿的选矿企业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其费用按其最终产品的销售收入计缴,扣除采矿权人已缴纳的部分。

三、如果采矿权人为逃、漏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的,应按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向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如采矿权人伪报销售价格,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责令采矿权人补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减免税收的申请报告

减免税收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税务机关领导:我单位(单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特向贵局申请减免相关税费。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我单位成立于XXXX年XX月,注册地为(详细地址),是一家从事(主营业务)的企业。

公司成立以来,始终秉承“(企业理念)”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主营业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单位已成为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竞争力的企业。

二、申请减免的税费项目及原因1. 申请减免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2. 申请减免原因:(1)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和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我单位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压力。

为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我单位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

(2)我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但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财务状况紧张。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单位符合减免税费的条件。

三、申请减免税款的依据1. 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2. 企业实际情况:根据我单位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逐年下降,企业盈利能力较弱。

3.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相关证明材料名称)。

四、申请减免税款的数额及期限1. 申请减免税款数额: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共计(具体金额)元。

2. 申请减免期限:自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

五、保障措施为确保减免税款的合理使用,我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法经营。

2. 优化内部管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3. 积极拓展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4.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敬请贵局审批,并对以下事项给予关注:1. 审核我单位申请减免税款的合法性、合规性。

资源税减免申请报告

资源税减免申请报告

资源税减免申请报告篇一:国税免税申请书减免税申请书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一份归入纳税人户管档案。

附件1-2:减免税受理通知书地税减受〔〕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

地方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告知事项:本减免税申请批准或备案前,你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相应税款。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2—附件1-3: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地税减补〔〕号(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经审核,需要补正以下材料:1.2.3.4.5.请将上述材料补正后,再向我局提出申请。

地方税务机关(章)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附件1-4:减免税不予受理通知书地税减不受〔〕号(申请人):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审批/备案)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具体理由如下:1.;2.;3.。

地方税务机关(章)年月日告知事项:你(单位)若不服本决定,可以在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地方税务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流转归入减免税管理档案。

—4—附件1-5:减免税调查报告地方税务局:按照《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襄樊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工作规程》的规定,我局(分局)对(申请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进行了调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人近三年的税款缴纳情况;三、申请人的减免税事由是否真实。

地方税务机关(章)调查人(签字):年月日篇二:减免税申请报告范文减免税申请报告范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行业经营许可证、行业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有关部门的资格证件资料(4)申请报告(5)其他所涉及减免税项目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可以写些如下内容:营业收入经营利润利润总额计税依据税率(税额)应缴税金已缴税金欠缴税金上年实际本年计划本年实际前三年减免税情况项目减免期限减免幅度减免税额批准机关减免税款用途申请减免理由:地址职工人数退休人员财务负责人电话单位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表一式一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用此表.2.本表不够填写,可另用纸书写,附于表后.3.本表计税依据,应缴税金,已缴税金,欠缴税金是仅指申请减免税种.关于安置待业青年集体企业免缴所得税的申请XX地税局:我公司于二ooo年五月正式成立,隶属市计委。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5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5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8年10月5日国土资函259号)
河南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地函字〔1998〕3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请示中提到的“紫红色厚层中粒石英砂岩、紫红色细砂岩和粉砂岩、夹薄层紫红色页岩”都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固态矿产资源,属于砂岩类和页岩类。

二、《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亦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上述规定表明,开采矿产资源、销售和使用矿产品是采矿权人的权利,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因此,开采上述矿产资源,不管其用途如何,都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补偿费的费率为2%。

——结束——。

资源占用费减免申请书模板

资源占用费减免申请书模板

资源占用费减免申请书尊敬的XXX部门:我单位(个人)因特殊情况,特向贵部门提出资源占用费减免的申请。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申请单位(个人)基本情况申请单位(个人)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二、资源占用情况1. 资源类型:________________2. 资源占用量:________________3. 资源占用地点:________________4. 资源占用时间:________________三、申请减免资源占用费的理由1.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如贫困地区、残疾人、老年人等;2. 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资源占用;3. 资源占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等;4. 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情况。

四、申请减免资源占用费的依据1.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 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3. 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或批复。

五、申请单位(个人)承诺1. 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2. 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减免资源占用费后,将继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六、申请单位(个人)提交的资料1. 资源占用费减免申请书;2. 申请单位(个人)资质证明文件;3. 相关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4.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敬请XXX部门予以审核,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减免资源占用费的审批。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申请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有需要,请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进行修改。

减免索赔申请报告

减免索赔申请报告

一、标题关于我公司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申请减免索赔的报告二、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XX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5678三、申请事项1. 请求减免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2. 请求减免因灾害导致的设备损坏赔偿;3. 请求减免因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

四、申请理由一、灾害情况概述XX市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主要从事XX行业的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

近期,我国XX地区遭遇了罕见的自然灾害,导致我公司生产车间、仓库及办公场所遭受严重损失。

二、具体损失情况1. 生产车间:灾害导致我公司生产车间部分设施受损,包括生产设备、生产线、电气设施等,直接经济损失约XX万元。

2. 仓库:仓库内部分原材料、成品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XX万元。

3. 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设施受损,包括电脑、办公桌椅等,直接经济损失约XX万元。

4. 停工损失:灾害导致我公司生产线停工,停工期间,我公司损失了约XX万元的订单。

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公司在遭受自然灾害损失后,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公司在遭受自然灾害损失后,有权申请减免税费。

五、证据材料1. 自然灾害发生时的新闻报道及政府公告;2. 公司受灾现场照片及受损设施清单;3. 公司受灾损失统计报表;4. 保险公司出具的索赔报告;5. 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协议;6. 公司财务报表及损失证明。

六、申请减免税费金额根据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在遭受自然灾害损失后,有权申请减免以下税费:1. 增值税:约XX万元;2. 企业所得税:约XX万元;3. 城市维护建设税:约XX万元;4. 教育费附加:约XX万元。

七、结论综上所述,我公司因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特向贵机关申请减免索赔。

恳请贵机关在核实情况后,尽快审批我公司申请,以减轻我公司损失,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地质矿产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8.09
•【文号】地函[1994]192号
•【施行日期】1994.08.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8月9日
地函(1994)192号)
安徽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地法[1994]253号《关于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收悉。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部认定你局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的“地下水资源”仅指该细则附件所列的“地下水”这一矿种而言,不包括地下热水(为地热资源的一种)、矿泉水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均是国务院行政法规。

这两部法规在其附件和附录中均很明确地将地热(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列为并列矿种,与地下水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因此《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的“地下水资源”仅指上述两部行政法规附件和附录中所列的“地下水”,
不包括地下热水、矿泉水。

故开采地下热水、矿泉水只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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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
国土资源局:
经贵局对我公司2010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核查,依2010年度的精矿销售收入乘2%费率计算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70.125万元,已缴55万元,还应补缴15.125万元。

我公司提出减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求,理由如下:
1、直接以加工后的产成品65%精矿的市场销售收入乘2%费率作为资源补偿费的计算基础不合理,我公司在产品的加工过程中从原矿石到精矿投入了大量的人工、物料、设备等加工成本, 2010年发生直接人工298万元、间接人工196万元、设备折旧费用431万元,共计925万元。

如果把这些间接投入也并入计费基数征收资补费的话就不是很合理。

目前国内比较大型的矿山企业征收资补费时,就是将销售收入剔除中间成本后,再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

2、依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尾砂回收及低品位的产品销售收入可以不计算征收资补费范围。

我公司2011年尾砂回收折算65%钨6.5吨、钼金属量1.5吨、铜金属量14.6吨。

这些产品符合减免征收补偿费的条件。

3、根据2006年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的武宁钨矿开发利用方案核定我矿开采回采率为90%,经核查,我公司实际开采回采率为95%,因此,计算出开采回采系数为0.9474。

4、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勘探力度,延长矿山服务年限,2010年我公司投入1.5亿元进行探矿,2011年又将投入1.5亿元,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鉴于上述理由,请贵局给予重新考量,我们申请减免资补费15.125万元,也希望贵局为我公司核定以公司间接投入的人工、折旧等间接成本在销售收入的基础上剔除后再计算资源补偿费,作为今后的计算原则。

现再次恳请国土资源部门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帮扶企业发展,减免2010年度欠交的资源补偿费15.125万元,我公司衷心感谢国土资源部门对我们企业的关怀和厚爱。

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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