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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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 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
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
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
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
管理。
1、强调了运行病历不得交于患者或家属。
2、明确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录入病历
的要求。“病区”改为“医疗机构”,说
明病历可能不再病区。
2013版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 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 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2013版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 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 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 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 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 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 者电子页码。
确定了病历编号的要求。
(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 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
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
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 病历档案。
2013版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 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 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强调隐私保护。
2002版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 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 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 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2002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 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 码。
2013版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 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 历。
新增条款:明确病历书写的要求。
新增条款:明确检查检验结果归入门急诊 病历的要求。
2002版
2013版
2002版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 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
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 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
1、扩大了病历质控机构和人员范围(卫 生行政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督导 检查提供法律依据。 2、科研、教学需要被列入医疗机构授权 部门或人员。
2002版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 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 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 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2013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 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 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新增两条: 一是明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
2002版
2013版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 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 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2002版 不分章共23条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 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 益,制定本规定。
虽取消了法律依据。而本次修订更注重与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衔接。
2002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 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明确归档病案排序。
2002版
2013版
2002版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 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 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 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 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 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 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 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1、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2、增加了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 书”。 3、将“近亲属”修改为“法定继承人”——法 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 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 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 式。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 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 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 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2013版
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 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 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 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 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 诊医疗机构。
新增条款:对其他医疗机构及人员查阅、 借阅病历的规定更明确、具体。 注意借阅也是在本医疗机构内(一般病案 室内或病区内),而不得带出医院。
(三)保险机构。
1、缩小申请病历复印或复制的范围,取 消了保险机构。后有对保险机构查阅病历 的单独规定。 2、更符合法律属性。
2013版
2002版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 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 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 进行审核。
新旧病历管理规定对比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 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 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 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 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 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1月20日
2013版
共七章32条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点: 1、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2、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完善。 3、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体现新 形势下病历管理工作特点。 4、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 5、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 方权益维护。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 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 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 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
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 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 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 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 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 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2002版
2013版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 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 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 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 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 (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 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 (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 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注意:检查检验结果入病历与病历归档可 能有时间差(节假日影响),医师有临时 保管之职责。 “24小时内”应该包括节假日。注意与前 条“及时”的区别。
取消了第8条第1款,调整门诊病历归档时 间——按工作日。
2013版
2002版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 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 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 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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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1、医疗机构保管门诊病历应经患者或代 理人同意。 2、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急诊留 观病历属于门诊病历的范畴,留观期间科 室保管病历应该实行告知、同意制度?
2013版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 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 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 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 历的质量管理。
2002版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 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 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 作。
1、删除了拖泥带水的文字。 2、明确要求开展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 反馈,确定医务部门负责病历质量管理。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 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
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 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
院病历。
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
把涂改病历与伪造等行为作了区分,给正 常修改病历提供法律依据。
2002版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 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 窃取病历。
2013版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 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 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 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 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新增条款:既明确运行病历排序,也规定 了病历的主要内容。 我院要根据此条,修订病历排序,重点: 术后病程记录要另页打印。
2002版
2013版
第九条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 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 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 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 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 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 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 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 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 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 录。
2013版
2002版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 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 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 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 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 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 院病历。
1、病历的定义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也是一致的。 2、运行时是病历,归档后是病案,“历” 史需要书写,档“案”强调保存、管理。
病案质控检查能带回家吗?
2002版
2013版
2002版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 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 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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