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前清代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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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清代政府机构
鸦片战争之前,清政府的行政机构主要有中央的行政体制,包括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与军机处等形式;此外,还设有地方行政机构,成省、道、府、(州)县四级体制
(一)中央行政体制
议政王大臣会议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早期的中枢机构,始创于努尔哈赤。凡有关军国大事,一般由议政王大臣会议集议,向皇帝具奏之后,再交职能部门执行。随着皇权的日益加强,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决策权日渐被侵夺,结束于康熙时代。
内阁
清朝内阁源于入关前设立的文馆,顺治十五年(1658年)正式参照明制改内三院为内阁,并开始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中枢机构。清代内阁仿效明代,主要任务是票拟或票签。清初官员奏事,公事共题本,私事用奏本,题本用印,奏本不用印。票拟就是代替皇帝预约官员的题本、奏本,并将处理意见写在一张小票上呈给皇帝裁定。南书房
康熙十六年(1677年),设立南书房,又名南斋,抽调一些翰林官到南书房办事,重要的谕旨都直接命南书房撰拟,南书房实际上成为皇帝的机要秘书处,它完全是由皇帝严密控制的一个核心机要机构,随时承旨出诏行令,这使南书房“权势日崇”。南书房广揽文士,有张英、高士奇、陈廷敬、叶方霭、王士祯、查慎行、张廷玉等,更有方苞“白衣入直南书房”。
军机处
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以后,议政王大臣会议变得有名无实,至乾隆五十六年被取消。军机处,设军机大臣和军机章京。军机大臣由满汉大学士、尚书等各部长官兼任,初设三人,后增至四或五人。军机章京,作为军机大臣的副手协助处理军政要务。军机处职权甚重,包括撰拟皇帝谕旨,处理官员奏折,办理重大狱案,侍从皇帝出巡等等,凡是国家军政要务及皇帝个人事务均在军机处的职责范围之内。
相关行政机关
清朝沿袭明制设立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部,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称为“三法司”,重大案件要有三法司会勘。六部长官分设满汉
尚书各一人,满汉侍郎各二人,实权多操于满官之手。增设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宗人府管理皇帝宗室事务,内务府管理宫廷事务。
(二)地方行政机构
地方行政机构上形成省、道、府、(州)县四级体制。清代一般行政区通称为直省,康熙年间全国有18行省,光绪末年为23行省。其地方行政机关为省、道、府、县4级。
省
省是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组织,总督和巡抚是最高军政长官,属封疆大吏。
道
道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个行政区,而是介于省和府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
府
府的长官为知府,管理一府民、刑、财政及统辖所属州县的长官,下设同知、通判等官。州(厅)和府本属同一级的行政单位。但州(厅)因为分直隶州、直隶厅和散州、散厅,故直隶州、直隶厅属府一级。州设知州,厅设同知。
州
州的长官方知州,厅的长官为同知或通判,县的长官为知县。他们管理州(厅)、县的一应事务,与其他官吏相比最为接近百姓,将朝廷的政令直接贯彻到百姓之中,故习称为父母官.清廷为统治人民和监视人民,在全国实行保甲制(或称保甲法)。它虽是城乡的一种基层组织,但不是正式的行政系统。按规定,每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甲。每户门上均悬挂一牌,上书户主姓名、丁数,并入官府册籍,以便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