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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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县农村信用社(筹建即将开业的##农村合作银行)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水平,规范和加强即将成立的我县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管理,提高农村银行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强化对公司类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有效促进信贷资产质量稳步提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3号)、《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银监办发[##]284号)及《##省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陕农信联发【##】26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我县各社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级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履约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类信贷资产包括我县农村信用联社(筹建中的##农村合作银行)下辖各网点对公司类客户发放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各类信用垫款等),以及表外信贷资产(包括银行承兑、信用证、银行保函、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目标:(一)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我县农村信用社(即将成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公司类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

(三)发现公司类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充足依据。

第五条分类原则:(一)风险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性原则。

农村银行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客观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三)审慎性原则。

农村银行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8•【文号】银监办发[2009]284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是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农村银行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

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督促指导辖内农村银行机构做好此项工作,在农村银行机构完成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试分类工作后,对其开展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检查指导。

二、农村银行机构要认真学习《指引》,成立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标准严格、操作规范、认定准确。

要在银监局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实施细则,做好培训,并组织对2009年9月末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进行十级试分类。

三、自2009年四季度开始,农村银行机构按季开展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工作,填报《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统计表》。

各银监局负责审核、汇总,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后,于每个季度后第一个月的20日前报送银监会合作部,报送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顺延天数与法定节假日时间一致。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水平,加强对公司类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类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及其他规章,制定本指引。

银监发(2006)23号

银监发(2006)2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2006年3月22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银行信贷资产七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

银行信贷资产七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

银行信贷资产七级分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小企业风险分类方法》(银监发〔2007〕63号)、《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七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粤农信联发〔2013〕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信社信贷资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七级分类(以下简称七级分类)是以风险为基础来评估信贷资产质量的分类方法。

通过对借款人财务、非财务、现金流量和担保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动态、真实地反映借款人各个时期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贷款风险变化情况,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并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一、正常二、关注一、关注二、次级、可疑和损失等七类。

前四类合称正常信贷资产,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七级分类设置与监管部门(原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如下:(一)正常一、正常二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正常类。

(二)关注一和关注二对应原五级分类的关注类。

(三)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分别对应原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

- 1 -第三条信贷资产七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

(一)正常一:借款人能认真履行合同,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正常二:借款人与农信社往来情况正常,能够履行合同,但存在影响借款人未来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只是目前尚未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关注一:借款人可依靠正常经营收入偿还贷款,但已存在一些可能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四)关注二:尽管借款人目前尚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财务状况持续转差,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已较明显。

(五)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六)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七)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最新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6]2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银监发[]56号)、《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农信联[]9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是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五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信贷资产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呆账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五级分类采取“按季分类、按月调整”的原则,即各经营机构按季对所有信贷资产进行一次五级分类,同时将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变化情况进行按月监控和调整,按月统计上报五级分类结果。

第五条为及时掌握客户相关信息,规范五级分类操作,各经营机构要及时维护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系统,及时录入客户及贷款业务信息。

第二章核心定义第六条五级分类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前两类合称为正常信贷资产,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其定义分别为:(一)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债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二○○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农商村镇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农商村镇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农商村镇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农商村镇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各类个人类信贷资产(不包括个人信用卡透支的风险分类)。

第三条监管部门的分类类别及其核心定义(一)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二)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需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条个人贷款分类方法个人客户贷款五级分类采用批量认定和人工调整认定两种方法,以批量认定为主:(一)批量认定:根据实际违约天数结合担保情况批量分类认定。

(二)人工调整认定:对于批量认定结果无法真实反映贷款风险的,结合人工调整认定标准对贷款进行风险认定。

第五条批量认定标准个人客户贷款风险认定首先根据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况结合担保情况进第六条人工调整标准对于出现影响还款的因素,在批量认定的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进行人工认定。

个人客户贷款同时适用两项(含)以上调整标准的,应按照最低情形调整,不累计调整。

(一)违规信贷业务1、以下情况下调一类:(1)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一致;(2)超过本行授权(或转授权等)权限办理授信业务或违反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3)银行内部发生违法违规案件,或因内部管理原因造成对贷款的不利影响;(4)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务管理规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会[2007]29号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建立真实、全面、动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管理体系,增强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的质量;(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足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类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

(四)本指引所指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大类非信贷资产。

其中:安全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无风险或风险很低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有风险或风险程度较高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历年亏损挂账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三、分类原则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应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可得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资产风险程度。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最新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最新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信用社(银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五级分类的目的(一)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信贷资产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呆账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五级分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以信贷资产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和本操作细则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农商村镇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农商村镇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农商村镇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各类个人类信贷资产(不包括个人信用卡透支的风险分类)。

第三条监管部门的分类类别及其核心定义(一)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二)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需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条个人贷款分类方法个人客户贷款五级分类采用批量认定和人工调整认定两种方法,以批量认定为主:(一)批量认定:根据实际违约天数结合担保情况批量分类认定。

(二)人工调整认定:对于批量认定结果无法真实反映贷款风险的,结合人工调整认定标准对贷款进行风险认定。

第五条批量认定标准个人客户贷款风险认定首先根据本金或利息逾期情况结合担保情况进第六条人工调整标准对于出现影响还款的因素,在批量认定的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进行人工认定。

个人客户贷款同时适用两项(含)以上调整标准的,应按照最低情形调整,不累计调整。

(一)违规信贷业务1、以下情况下调一类:(1)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一致;(2)超过本行授权(或转授权等)权限办理授信业务或违反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3)银行内部发生违法违规案件,或因内部管理原因造成对贷款的不利影响;(4)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1•【文号】银监办发[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自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以培训为重点的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各地陆续进入分类操作阶段。

为确保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实现摸清风险底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初步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完善考核机制,做实资产和利润。

一是各银监局要及时了解并解决影响贷款五级分类的认识问题和制度性问题,对以账面利润为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考核的省联社,要督促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取消按账面利润考核盈利水平的做法,实行按经营利润(即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当年消化包袱)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因担心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增加造成拨备增提,账面利润减少,进而降低评级结果的问题。

二是为了客观真实地揭示贷款风险,各级监管部门2006年末可不按五级分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双降”考核,从2007年起,统一以2006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基数,对贷款质量进行考核。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分类质量。

一是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要求、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实施分类。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苏信联发〔2021〕76号目录第一章总如此2第二章分类方法及核心定义5第三章分类程序10第四章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12第五章大额自然人贷款分类标准25第六章小额自然人贷款的分类标准26第七章特殊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28第八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37第九章附如此40附表:1.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企事业类贷款〕412.大额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413.小额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414.大额自然人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415.小额自然人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416.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台账〔类〕417.自然人信贷资产台账〔类〕428.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情况月报表42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揭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促进各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金、增强抗风险能力提供依据,根据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银监办发〔2021〕284号〕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并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适用于各类信贷资产,其中表内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方案坚持以下原如此:〔一〕风险原如此。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以贷款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作为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如此。

农村信用社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四、分类方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90号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我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金、增强抗风险能力提供依据,现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苏信联发【2006】74号)、《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营业机构,适用于表内外各类信贷资产,其中表内信贷资产包括人民币贷款、贴现、垫款等,表外信贷资产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分类原则和分类频度第三条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以信贷资产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信贷资产,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信贷资产合并分类。

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信贷资产,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

(五)动态原则。

在定期进行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

借款人风险状况如有明显变化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四条分类时间。

根据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原则,针对不同的风险状况确定分类频度和时间。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分类:1.新发放贷款当日直接默认为正常,发放当月末重新认定。

其他贷款按季分类。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修订版)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修订版)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修订版)***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审慎经营的风险管理理念,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工作,不断提高分类工作的科学性。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ⅩⅩ〕23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ⅩⅩ〕54号)、《小企业风险分类方法》(银监发〔ⅩⅩ〕6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暂行办法(修订版)》(***农信联发〔ⅩⅩ〕***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农信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是指通过对借款人财务、非财务、现金流量和担保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适时分析,动态、真实地反映借款人各个时期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贷款风险变化情况,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并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的过程。

其中后三个类别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三条五类资产的核心定义为:(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条五级分类要实现以下目标:(一)促进农信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四)为判断和充分提取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五级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5-2-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

5-2-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06‟56号 2006年7月25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为了进一步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分类的操作性,现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方法作出调整,具体事项如下:一、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划分标准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定义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

微型企业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分类方法自然人其他贷款除额度较小的贷款参照•指引‣确定的农户一般贷款进行分类外,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和信用等级按矩阵方式进行初分类,然后根据借款人担保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要求如下:(一)信用等级的评定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的评定主要以借款人或其主要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品行状况、信用记录、与本行社的合作情况作为依据,并综合参考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的收入和资本增长情况、所属行业状况确定。

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信用等级的具体评定程序、频率、标准由省级合作金融机构统一制定,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

(二)初分类矩阵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按照下列矩阵进行初分类:贷款档次信用等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优秀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天-9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27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较好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天-9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一般或未评级贷款未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20天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21天以上具备•指引‣“(二)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初分损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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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2006年3月22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四、分类方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

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担保分析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

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五、核心定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六、分类标准(一)贷款种类。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1.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

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2.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

(1)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指引确定的矩阵分类。

(2)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3)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4)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

此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

自然人其他贷款中额度较小的贷款可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

(二)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风险状况作出基本判断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0)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8)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1)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三)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核心定义,结合借款人的农户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其中,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评定。

1. 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略)2. 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略)3.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或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略)4.具备“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划为损失贷款。

(四)信用卡透支的分类标准。

信用卡透支可按照以下标准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略)具备“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信用卡透支划为损失贷款。

(五)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分类标准。

正常类: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关注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次级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以内。

可疑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以上;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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