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证券法
第八章第四节证券法
2、自愿、有偿、诚信
(1)自愿——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 参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 (2)有偿——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取得另一方的利益时,必须付 出代价。 (3)诚信——诚实守信,不得欺骗他人, 当事人之间必须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必须 保持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均衡。
3、合法——遵守法律、法规、禁止欺诈、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等非法行为。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第6条:“证 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 分别设立。但金融市场的融合已经成为发 展趋势
近几年,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货币政 策、措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如允许证券 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融资和用股票在 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等。1999年10月,经国务 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而间接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同时规定:保 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 司总资产的5%。目前中国保监会已根据保险 公司的资产结构质量、内控制度及人员素质 状况等对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进一 步放开,部分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 场比例已达10%以上。
3、承销团承销与承销期
1)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 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2) 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 组成 3)证券的代、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承销人的义务
1)正当获得承销业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 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 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2) 核查募集文件:证券公司在承销证券时,应 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 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 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3) 将证券先行销给认股人:证券公司在承销期 内,对所承销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股人 4)报告承销情况:证券公司包销的,应当在包 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监机构 备案;代销的,应在代销期满15日内,与发行人 共同将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备案。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 八条
第二章
第 十条
证券发行
证券发 行 之 核 准 或 审 批 " 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 !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符合法律 #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 部 门 核 准 或 者 审 批 & 未经依法核 准或者审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 参 见股票例第 ( )* +条 , 第十一条 ! 股票发行之核准及债券发行之审批 " 公开发 行股票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 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 文件 % 发行公司债券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审批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 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 参 ’ 见股票例第 -条 , 第十二条 ! 申请文件的格式及报送方式 " 发行人依法申 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 # 报送方式 $ 由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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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 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 " 应当作出说明 # 证券发行申请公开 %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 $ 者经审批 " 发行人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证券公 开发行前 " 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 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 发行证券的 信 息 依 法 公 开 前 "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 #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 参 ’ 见股票例第 ( )条 * 第十八条 $ 已核准或批准决定的撤销 %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 券发行的决定 " 发现 不 符 合 法 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予以 撤销 ! 尚未发行证券的 " 停止发行 ! 已经发行的 " 证; 要求发行人返还 # 风险 自 负 原 则 % 股票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 $ 营与收益的变化 "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新股 发 行 方 式 及 用 途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 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 " 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 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 上市公司对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资 金 " 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 资金用途使用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 必须经股东大 会批准 #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 "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的" 不得发行新股 #’ 参见公司第 ) + , -) . )条 * 第 二十一条 $ 证券承销%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 第 二十条 第 十九条 第十七条
【证券】证券法
【关键字】证券第八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民法上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其含义相当广泛。
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仓单、提单、存折、邮票、股票和债券等都可称为证券。
金券。
又称金额券是指具有一定金额并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
邮票、印花就是典型的金券。
资格证券。
是指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
资格证券的持券人可凭证券向义务人行使一定权利,义务人向权利人履行完义务后即可免责,故资格证券又称为免责证券。
实践中,银行存折、车船票、行李票等即是资格证券。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是证明证券特有人对其投资享有收益分配请求权的有价证券。
资本证券具有融资和获取收益的双重职能。
证券特征:(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二、证券法上的证券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
由于各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证券立法对证券的含义和范围的拟定存在差异。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我国学术界一般将证券法上的证券分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和认股权证等四大类:(一)股票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投资者通过购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其股东,股东凭股票行使股东权。
1、股票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股票是要式证券。
股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形式。
股票上一般须记载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和所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
此外,股票必须由发行公司和董事长签名并由发行公司盖章。
股票的制作与发行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2)股票是证权证券。
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因股东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法律事实而产生,股票的制作与发行只是对该种法律事实的证明和确认。
证券法第八章证券公司及证券业协会(2)
第⼆节证券公司设⽴和营业规则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在公司设⽴及运营上,存在较⼤差异,但必须同时遵守若⼲共同规则。
⼀、特许审批制 证券公司的特许审批制,是政府审批机构依照设⽴申请⼈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斟酌各种实际状况,个别地批准设⽴证券公司并确定其营业范围的管理制度。
与准则主义相⽐,特许审批制具有鲜明的特点。
即使设⽴申请⼈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设⽴条件并履⾏了法定程序,审批机构也可以根据各种实际状况,酌定是否允许其设⽴并在此基础上核定其营业范围。
在证券公司设⽴体制上,有直接登记制和审批登记制两种。
根据直接登记制,凡具备法定条件的设⽴申请⼈,均得申请设⽴证券公司;登记机构不得拒绝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
在理论上,直接登记制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归⼈公司设⽴的准则主义或核准主义。
所谓审批登记制,通常是指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必须获得政府机构的特别许可;在获得许可并筹备成功后,始得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续。
这种审批登记制与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特许制有所不同。
采取审批登记制的国家往往明确规定设⽴公司的实质条件,⽽传统特许制通常对公司设⽴条件不作实质规定,是否允许设⽴公司完全取决于政府机构的决定。
就政府机构拥有公司设⽴的批准权⽽⾔,审批登记制与传统特许制之间差异不⼤。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融业务的公司法⼈,依法享有⾃主经营的权利,也须遵守国家⾦融管制政策和制度。
综观我国⾦融管理制度,⽆论银⾏业、信托业、保险业及其他⾦融⾏业,⽆不采取特许制。
可以说,特许制是贯穿我国⾦融管制制度的核⼼制度。
国务院早在1986年颁布的《银⾏管理暂⾏条例》中,就明确将“审批专业银⾏和其他⾦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职责交由中国⼈民银⾏⾏使,并将中国⼈民银⾏规定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1985年4⽉2⽇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中外合资银⾏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在经济特区设⽴外资银⾏、中外合资银⾏,必须向中国⼈民银⾏提出申请;中国⼈民银⾏根据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和平等互利的原则进⾏审批”。
第八章第二节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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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构批 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 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
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 召开第1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确定工作 方案并对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安排。中 介机构开始进行现场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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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行股票中介机构的作用
➢ 主承销商负责召集会议,确定总体方案、撰写工 作建议书、组建承销团、制定发行方案、商定发 行价格、编制发行和上市文件等,在整个工作中 起一个总协调的作用。
国家审计二节 证券发行
➢ 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 证券发行制度; ➢ 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程序和发行价
格; ➢ 股票的二次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 公司债券、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 基金的公开发行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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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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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 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40 %;
➢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 利息;
➢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销商为惟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 票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 全额预交款方式: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将申购款存入主
承销商的专立帐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入冻结银行专户冻结, 对到账资金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发行量和申购总量 计算配售比例配售,余款返还给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发 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目录目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证券发行 (3)第三章证券交易 (9)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第五章信息披露 (20)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第八章证券公司 (30)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第十四章附则 (55)目录 原《证券法》(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证券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经济法8证券法
五、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种类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从业机构与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资格与经验。
2、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第八章来自证券法
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机构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与承销制度 第四节 证券上市、交易、收购与证券上市交易的 暂停和终止 第五节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1、证券概念
P132 是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设定财产权利,依照法定程 序,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账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 的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所表 彰的权利和利益。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 地位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禁止违法违规。 机构设立、业务、管理。
(3)合法原则
(4)分业经营与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 国家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 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根据需要其设立派出机构, 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 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 理。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进行审计监 督。
(2)是一种要式凭证
(3)是一种转让的权利凭证
(4)是标准化权利凭证
3、证券分类P133
经济法 第八章 证券法 笔记
第八章证券证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从广义上讲,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物证券。
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资本证券作多种分类。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2、证券的特征证券法的证券,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⑴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⑵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⑶证券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
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股票、公司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外国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等)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其实质是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募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证券市场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两部分组成。
1、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募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的场所。
2、证券流通市场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为证券持有人提供了随时卖掉所持证券进行变现的机会,同时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其中,证券交易所在我国特指国建专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1、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证券法-8
第八章证券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导语】证券违法行为可以归纳为两类: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
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应由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采取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方式解决。
《证券法》、《民事诉讼法》和《股票条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构成证券犯罪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因此,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共同构成证券法的责任体系。
根据行为的性质进行区分,证券违法行为可以分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和其他证券违法行为。
限于篇幅,本章重点分析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问题。
第一节概述一、我国有关证券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立法近10多年来,我国已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证券法》、《公司法》、《刑法》、《股票条例》、《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会计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
这些证券违法行为的立法构成了我国相对完整的证券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法律体系。
最高法院颁布的《规定》在主体资格、侵权行为认定、因果关系、主观归责、损失界定等方面更是填补了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的空白,具有重要的价值,并对司法实践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
二、证券违法行为的特点和种类证券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具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书所指的证券违法行为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一)证券违法行为的特点证券违法行为呈现复杂多样的形态,但它们仍然可以被抽象出以下一些共同特点:1.证券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大都属于当事人的故意行为。
证券法2022修订
证券法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2修订(以下简称“本法”)是针对调整证券发行透明度、提高防范市场风险的技术对接、优化监管机制等事项而启动的修订。
本法共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交易市场,第三章发行人和承销机构,第四章投资者,第五章证券投资基金,第六章中介机构,第七章期货,第八章行政许可、纪律处分和行政复议。
本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重点推进证券发行透明度改革,做到发行和发行机构充分披露,投资者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2、推动技术与监管的有机结合,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市场风险的及时防范和发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完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增强对金融市场运行的时空性调控,充分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态势、投资者守则等因素,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优化监管机制,实行多部门多层次协同监管,建立完备的规则和市场机制,确保市场秩序。
本法对于完善市场规则和秩序,提升证券发行透明度,加强市场技术对接和风险防范,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三个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3、证监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规章一、国家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1999-7-1 开始实施。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1、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2、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四是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1998-12-25 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2、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体高公司的运作效率①从总体要求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②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③强化监事会作用④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6)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1、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基金法的内容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2、基金法主要内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罪3、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入证券罪6、操纵证券市场罪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合补充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1、强化公司的独立性2、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预留空间3、加大中介机构责任4、实施预先披露制度5、取消了辅导期和增资扩股时限规定(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1、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2、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3、建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4、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2、规范收购人和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突出问题3、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利,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4、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5、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强化财务顾问的作用(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1、试点条件——7个2、业务规则——7个3、债券担保4、权益处理5、监督管理(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1)上海、深圳两所在风险基金达到上限后,交易手续费的20%纳入基金(2)所有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3)发行股票、可转债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2、基金的监督管理基金依法运作,接受证监会的监督。
经济法解读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经济法解读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范。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证券法中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解读,以期帮助投资者和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法律,其中第八章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
该章节包括了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券商、基金管理人等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并规范了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限。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的主体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券商、基金管理人等市场参与主体。
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
券商与基金管理人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也承担着信息披露的义务,应当保证其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证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治理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2. 经营管理信息:包括重大投资、资产重组、公司债券发行等;3. 财务会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4. 法律诉讼及仲裁情况:包括重大法律诉讼、仲裁事项及判决结果;5.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限证券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限。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传媒方式,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指定平台进行披露;2. 信息披露的时限: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即发生重大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
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五、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2. 监管措施:证监会可以采取警示、公开谴责、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证券业务许可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证券从业人员亲属买卖股票的相关法条
证券从业人员亲属买卖股票的相关法条《证券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三节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直系亲属包括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证券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证券,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证券从业人员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买卖行为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
同时,证券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章制度。
法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相关法条主要包括《证券法》,《证券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监管条例》等。
其中,《证券法》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证券市场的行为和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直系亲属包括证券从业人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证券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以及离任后一年内,不得利用自己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
此外,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证券市场中,证券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
《证券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第十六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当遵守证券公司或证券从业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违反以上规定的,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将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证券交易市场,内幕交易被严格禁止。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某些人在知道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卖股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规范秩序。
因此,证券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在买卖股票时严禁利用内幕信息。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也对证券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进行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经济法第八章 证券法
▪ 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时间 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集中竞价交易。
▪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 清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 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证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出现上述条款第(1)或 者第(4)项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出现上述条款第(2)、 (3)或者第(5)项情形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此外,公司 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交易。
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1、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
▪ (三)制造虚假信息
▪ 1、制造虚假信息概念
▪ 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 关人员,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程中凭空 捏造信息或者歪曲、篡改已有的信息,并加 以宣传或者行为人故意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及其相关活动的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 出公开的信息不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的要求。
二、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活动关系包括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形 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我国,狭义的证券法仅指《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除了《证券法》以外,还包括调 整证券活动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三、证券市场的概念
▪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 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要求;(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 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 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会计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决议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法-第八章 金融法之证券法
2、证券发行
•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 ①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②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并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④其他
2、证券发行
• 【例题】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2007年)
2、证券发行
• A、公司的股票被收购人收购达到该公 司股本总额的70%
• B、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 C、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 D、公司发生重大诉讼
2、证券发行
• 5、终止上市条件 • ①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 ②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 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 每股股票——代表股东对企业——拥 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
• 股票——可转让、买卖or作价抵押— —资金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2、证券发行
股票的特征 1.稳定性 ——一种没有期限的长期投资 一经买入——只要股票发行公司存在——
任何股票持有者——都不能退股 持有者——股票交易市场——股份转让给
其他投资者
2、证券发行
• A、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 B、上市公司董事会 • C、上市公司监事会 • D、中国证监会
பைடு நூலகம்
2、证券发行
• 3、上市条件 • ①股票——已公开发行 • ②股本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 •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25% • 公司股本总额≥人民币4亿元——≥10% • ④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判断题(附答案)
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答案分离版判断题1.《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对错2.新《证券法》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其核心旨在促进证券公司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错3.《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错4.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错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予以披露。
(对错6.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对错7.公开原则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证券法律制度体系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对错8.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错9.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对错10.证券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错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1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对错12.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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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
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
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 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1、证券发行的概念 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
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2、发行的方式:公开发行、私募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3、发行价格:溢价发行、平价发行、折价发行
2、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 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1、注重公开原则的注册制 2、注重实质管理原则的核准制 3、我国证券发行审核体制的特点 (1)明确审核体制的地位 (2)强调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的责任 (3)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
申请 (4)强化对审核机构的监督,对审核期限予以
限制:3个月 (5)明确补救措施 (6)明确投资者风险自负
四、证券发行保荐与承销
(一)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
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第八章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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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市场与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交易所 1、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
所的组织。 2、功能 (1)创造连续性的市场 (2)形成公平的交易价格 (3)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4)分散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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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形式 (1)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4、职责 (1)公布行情 (2)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 (3)交易监控和监督上市公司 (4)制定规则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 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五千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证券发行条件
(一)股票发行条件 1、首次发行(设立发行) 2、再次发行(新股发行) 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
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1、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2、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契约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四)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六)证券服务机构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等。
确认成交
确认成交
清算交割
行情公布
过户登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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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 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二)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业务 2、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 3、证券公司行为规则 (1)证券业务专门经营规则 (2)谨慎经营规则 (3)保护客户合法利益规则 (4)对证券公司的特殊标的众多投资者 的资金,由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 营,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风 险的基金。
(二)证券上市程序 1、上市申请 2、保荐 3、审核并签订上市协议 4、公告 5、挂牌交易
(三)暂停和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 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 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2)发行证券面值超过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 承销
(3)承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证券公司应当保 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 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 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 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5)承销期满后15天内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节 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上市交易的证券 2、交易的方式: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
权交易 3、交易的规则:集中竞价交易,实行价格
优先、时间优先 4、交易的限制
证券交易所交易过程简图
客户委托
证券公司报单
场内经纪人报价
计算机撮合过程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二)证券承销
1、承销方式 (1)包销(全额包销、余额包销) (2) 代销 2、承销协议
3、承销具体规则
(1)证券公司应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