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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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北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依据《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7〕77号)、《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分为生产类和建设类。其中,生产类主要从事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建设类主要从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应该按照本规定申请登记备案,取得相应备案资格后,方可承担湖北省范围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

第四条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生产类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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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设计业绩。

3.技术人员构成:(1)采矿、地质灾害防治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2)环境工程、水土保持、土地规划、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4人。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够满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需要的软、硬件设施。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建设类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团体,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2.具备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编制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方案业绩。

3.技术人员构成: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够满足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需

要的软、硬件设施。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登记备案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及资质凭证(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参与人员的相关资料。参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或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相关工程规划设计的采矿工程、土地规划、环境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四)申请单位业绩简介。主要包括已承担的项目的数量、名称、投资规模及其审查通过情况。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硬件设施一览表。

第六条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登记备案的书面申请。

(二)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凭证。

(三)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四)由大专院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专

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通过审查和实地考察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由厅领导召开有关部门会审会议确定。

(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对申请单位的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批准登记备案,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七条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省国土资源厅每两年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实施年检制度,每年年检一次,年检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予以公布。

年检不合格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单位,予以取消备案资格。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予以取消备案资格。

第九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有关责任人不得再从事相关工作:

1.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经二次修改,仍未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

2.将承担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任务或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相关工程规划设计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完成的。

3.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成、修改土地复垦方案或相关工程设计方案的。

4.以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登记备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承担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在合同期内,可要求委托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

2.按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费用;

3.对土地复垦方案享有署名权;

4.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方提供土地复垦方案;

2.保证编制方案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根据审查意见,对编制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4.对通过审查的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5.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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