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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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

运输 过程 中的 染疫 畜 禽及 其排 泄 物 、病 死或 死 因不 明 的畜 禽尸 体 ,应 当委 托途 经 地病 死畜 禽 无 害化 处理 场 进行 处理 ,
所 需 费用 由货主承 担 。运 载工 具 中 的畜禽 排泄 物 以及 垫料 、包 装物 、容器 等 污染 物 ,应 当在 畜禽 卸载 后进 行 无害 化处理 。
县级动 物 卫 生监督 机 构报 告 ,并接 受监 督检 查 。
七、畜 禽 屠宰 加 工企 业 应 当按 照《生猪 屠 宰 管理 条例 》等 法规 规 章查 验 入 厂(场 )畜 禽 的检 疫证 明 ,不得 收 购 、屠宰 未 附 有 效检 疫 证 明的畜 禽 。发现 畜禽 染疫 或 疑似 染疫 的 ,应 当立 即向所 在地 畜牧 兽 医部 门报 告 ,并 配合 做好 封 锁、隔离 、扑杀 、销
发生 口蹄 疫 、高致 病性 禽流 感 、小 反刍 兽疫 等重 大动 物疫 情 时 ,疫 区所 在县 为该 动 物疫病 的高风 险 区 ,其 他地 区为低 风
险 区。其 他动 物 疫病 风 险区划 分 由农 业部 进行 风 险评估 后确 定 并公 布 。
三 、畜 禽 养殖 场 (户 )出售 或者 运输 畜 禽前 ,应 当按照 《动 物 防疫 法 》《动 物检 疫 管理 办 法》规 定 ,向当地 动 物卫 生 监督 机
构 申报检 疫 ,提 交动 物检 疫 申报单 和相 关 动物 疫病 检 测报告 等 申报 材料 。经 检疫 合格 的 ,方可调 运 。
动物 疫病 检测 报 告应 当由动物 疫病 预 防控 制机 构 、通过质 量 技术 监督 部 门资 质认 定 的实验 室 或通 过兽 医 系统 实验 室
考核 的 实验 室 出具 。
五、运 输 畜禽 的单 位和 个人 应 当凭检 疫 证 明承运 ,装 载前 、卸 载后 对运 输车 辆进 行清 洗 、消毒 。详 细记 录检 疫证 明号 码 、 运 载 时 间、畜 禽种 类 、数量 、启 运地 点 、到达地 点 、车辆 消毒 以及运输 过 程 中染疫 、病 死 、死 因不明 畜禽 处置 等情 况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高宝邵伯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高宝邵伯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高宝邵伯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苏农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高宝邵伯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农规〔2020〕3号沿高宝邵伯湖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了加强高宝邵伯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高宝邵伯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高宝邵伯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组织制定了《高宝邵伯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经征求地方意见、公示无异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月6日附件高宝邵伯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为了保护高宝邵伯湖渔业资源,维持湖区生态环境平衡,切实执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高宝邵伯湖(非养殖区)禁渔期、禁用渔具渔法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禁渔期每年12月16日零时至次年6月15日24时为高宝邵伯湖封湖禁渔期。

在此期间,非经许可禁止入湖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

每年6月16日零时至8月9日24时为梅鲚、银鱼禁渔期,禁止兜网、滩网、扳网捕捞。

二、禁用渔具渔法全湖全年禁止电鱼、炸鱼、毒鱼、地笼网、鱼鹰、高踏网、闸口套网、密眼网簖、划耙子、机吸螺蚬、索、花篮、叉罩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渔法。

不得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不得宣扬、传授禁用的捕捞方法。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30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阜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09〕34号)文件规定,高邮湖大银鱼湖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江苏省高邮市、金湖县的高邮湖,范围在东经119°15′-119°22′,北纬32°53′-32°56′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号

混合 型饲 料 添
加 剂
畜 禽
Livestock,
Feed Additives Poultry M
ixture
生产厂家
有效期限
(台湾)贸立实 业 股份 有 限公

2018 O4

More—standing Enterprise Co., 2023 04
Ltd.,Taiwan
特此公 告 。
附件 :1.进 口饲 料 和饲料 添加 剂产 品登 记证 目录 (2018—03) 2.换 发进 口饲 料 和饲料 添加 剂产 品登 记证 目录 (2018—02)
农 业部
附件 1
2018年 4月 24日 进 口饲 料 和饲料 添 加剂产 品 登记证 目录 (2018-03)
1ate
A 混合 型饲 料 添 养殖动物
加 剂
All
瑞 士 帝 斯 曼 营 养 产 品 有 限 公 司
species or
DSM Nutr itional Products AG,
A Feed Additives categories of an—
Switzerland
Mixture
混合 型饲料添加剂
混合 型 饲料 添
(2018)外 饲 香味物质
安 福 乐
加 剂
家 禽
准 字 158号
Feed Additives Mix. AFL0RIN P L ture Flavoring Sub-
Starices
F Meied Additives Poultry
ture25—。Hydroxy Vila-
r ain D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关于制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关于制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关于制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日期:2018-05-20 13:33文号:第20号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法律

农业法律

现行农业法律与法规有25部、农业部门规章72部。

一、农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二、农业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植物检疫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8.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1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2007.10.91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1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2007年12月1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20日15.土地复垦条例部门农业规章综合1.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4.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种植业5.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7.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8.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9.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1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11.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1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1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14.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15.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16.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18.蚕种管理办法1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2.农药安全使用规定2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24.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5.农药标签的说明与管理办法26.农药广告审查标准2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8.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31.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44号33.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5号科技教育3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35.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36.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37.农业植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38.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3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40.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4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42.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4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4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市场与信息4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46.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47.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48.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49.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0.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5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5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5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5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56.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知农村合作经济57.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58.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59.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6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6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6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计划财务6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6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65.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66.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67.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68.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9.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70.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71.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72.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动物检疫试题题库及答案解析全套

2024动物检疫试题题库及答案解析全套

2024动物检疫试题题库及答案解析动物卫生监督错题集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进行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国将炭疽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正确)开具检疫证明时〃种猪〃的用途可选择〃饲养〃,请问是否正确?(种猪)养殖场户发现动物大量死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动物疫病预防机构)报告。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下列关于检疫申报事项表述正确的是(ABC)A.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B.出售、运输乳用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C.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应当在起运5天前申报检疫D.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15天内申报检疫7.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的(AD)A.病历B.培训记录C,收据D.处方笺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ABC)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A净化、消灭区检测、隔离C.无害化处理D、免疫、消毒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措施)10.兽医专业人员受(B)指定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A.兽医行政主管部门B.动物卫生监督机构C.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D.乡镇政府I1.诉讼过程中,(八)负有举证责任A.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B.当事人和被告C.被告上级机关D.当事人12.《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

第一周内应每两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含答案)

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含答案)

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含答案)单选题1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改正。

A、警告B、罚款C、警告和罚款D、拘留参考答案:A解析:《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IOO元以下罚款。

2.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O 内申请复检。

A、2小时B、4小时C、8小时D、24小时参考答案:B解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遵守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规定。

具体规定由()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A、部B、省C、市D、县参考答案:B解析:《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钓区等水域禁止垂钓。

其他天然水域可以休闲垂钓。

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遵守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规定。

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禁止下列垂钓行为:(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或者视频辅助装置垂钓;(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纵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四)其他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行为。

我国现行的兽用抗菌药相关现行的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的兽用抗菌药相关现行的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特别策划我国现行的兽用抗菌药相关现行的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9年5月,农业农村部汇总了现行的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予以公布。

兽药相关政策有52条,具体如下。

1.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2.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4.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5.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7.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0.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1.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1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5.加强氟虫腈管理(2009年2月25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157号)16.氟虫胺管理措施(2019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48号)17.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2年2月9日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18.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02年4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193号)19.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2003年1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242号)20.兽药注册资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442号)21.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449号)22.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兽药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农医发〔2005〕3号)23.兽药品种编号(2005年3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472号)2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农办医〔2006〕48号)25.农业部关于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原料监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农医发〔2006〕10号)26.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农医发〔2008〕1号)27.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农医发〔2008〕24号)28.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2009年6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29.进口兽药管理目录(2009年12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312号)30.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2010年12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3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2011年2月15日农办医函〔2011〕12号)3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出口兽药使用外文标签和说明书问题的函(2011年10月13日农办医函〔2011〕30号)33.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公告(2013年2月16日农业部公告第1899号)(下转第55页)12中国动物保健 | 2019.10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上接第12页)34.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35.食品动物用兽药产品注册要求补充规定(2015年3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23号)36.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等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脂及各种制剂的公告(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37.新兽用生物制品研发临床试验靶动物数量调整(2015年11月24日农业部公告第2326号)38.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4号)39.兽医诊断制品注册规定修订(2015年12月10日农业部公告第2335号)40.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6号)41.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5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337号)42.停止硫酸黏菌素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2016年7月26日农业部公告第2428号)43.《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及其监督检查相关要求(201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464号)44.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2016年10月27日农业部公告第2465号)45.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2016年11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471号)46.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变更工作要求(2016年12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47.宠物用兽药说明书范本(2017年4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512号)48.停止生产使用狂犬病活疫苗(2017年4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2514号)49.农业部兽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507号公布)50.兽药注册评审工作程序(2017年10月30日农业部公告第2599号公布)51.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1日农业部公告第2611号)52.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18年12月4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文章内容根据公开数据整理或有遗漏)力,一般情况下一两个月便能出栏。

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及时掌握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计划。

一、任务分工2024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包括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两部分。

(一)部级监测1.病原微生物监测。

重点针对跨省流通产品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病原微生物风险监测,包括冷却肉和热鲜肉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猪肉表面和屠宰环境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部屠宰技术中心”)负责河南省和辽宁省共200份微生物样品监测任务,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以下简称“动卫中心“)负责吉林、山东、湖北、广西、四川、陕西、青海等7省份共1000份微生物样品监测任务。

2.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

重点针对跨省流通产品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

对猪肝、牛肝和羊肝开展7种B-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违法添加监测、6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残留监测。

监测任务由部屠宰技术中心、动卫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共同承担(监测任务见附件DO (二)省级监测重点针对省内流通产品的猪、牛、羊屠宰企业开展水分监测、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

1.水分监测。

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开展水分监测。

2.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

对猪肝、牛肝和羊肝开展7种B-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和妥布特罗)违法添加监测、6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残留监测。

原则上省内生猪屠宰企业数量在10家及以下的全部抽取,10—200(含)家的抽取15%(最少抽取10家),200家以上的抽取10%(最少抽取30家),年屠宰20000头(含)以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全部监测企业的70%o省内牛屠宰企业数量在10家及以下的全部抽取,10—100(含)家的抽取25%(最少抽取10家),100家以上的抽取15%(最少抽取25家),羊屠宰企业抽取规则同上;年屠宰3000头(含)以下的牛屠宰企业或年屠宰30000只(含)以下的羊屠宰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全部牛或羊监测企业的70%。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1.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形成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立法协调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7日。

农业农村部2021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决定对13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应当填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并报申请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0号——关于延长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0号——关于延长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0号——关于延长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9.09.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0号
•【施行日期】2019.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10号
关于延长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要求,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近期,有较多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反映,目前旧版标签库存量较大,在规定日期前完成新旧标签过渡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经调查核实,针对宠物饲料行业的实际情况,为减少资源浪费,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6个月。

2020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二、2020年3月1日前,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继续使用旧版标签的,应当粘贴或者附着附加标签。

附加标签上应当标明以下内容: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通用名称,《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应当标明、而旧版标签上未标明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

附加标签应当粘贴或者附
着于旧版标签的显著位置,通用名称字号不得小于旧版标签中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三、自2020年3月1日起,各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对宠物饲料标签开展监管执法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2日。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

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存出保证金;(四)货币市场基金;(五)国债、金融债券;(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40%部分;(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内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五)非自用型房产;(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

2022我国禁限用农药品种目录

2022我国禁限用农药品种目录

2022我国禁限用农药品种目录近些年,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有效预防、控制和降低农药使用风险,我国对于农药方面的监管越来越严,农业农村部及相关主管当局陆续发布了许多禁用和限用的农药产品清单。

截至2022年3月底,我国已禁限用50种农药(详细禁限用农药名录及相关依据见下文)。

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随着风险评估的引入和国家对安全、高效、经济农药的鼓励和支持,会有越来越多的高风险农药产品被列为禁限用农药。

企业需更好地了解农药禁限用知识,同时也要注意开发新的农药产品,淘汰高风险的农药产品,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

1、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50种)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

澳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2、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3、其它注意事项《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农药禁限用方面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企业应严格遵守该规定,如使用禁用的农药或者超出农药登记批准使用范围的农药,均按照假农药处理,除面临罚款外,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通告汇总(完整版)一、农业部、化工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酸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自2000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除草醒、撤销除草叫农药登记证。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29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规章和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修改的规章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2月3日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对其审批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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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日期:2018-05-20 13:33文号:第20号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
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
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饲料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类别应当分别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品种应当分别标示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配合饲料、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七、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
取得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
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应当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
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

八、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不适用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要求执行。

九、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制定产品标签,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产品卫生指标的控制,2 01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十一、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有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相关产品的批准文号、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宠物饲料检查、执法的依据和内容。

十二、本公告规定的有关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展宠物饲料监管执法工作,应当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或者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附件:1.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2.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3.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4.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5.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6.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农业农村部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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