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致广大畜禽养殖场(户)的公开信
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致广大畜禽养殖场(户)的公开信1. 引言1.1 概述尊敬的广大畜禽养殖场(户)的负责人:在眼下全球疫情严峻的形势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议题。
因此,我们致这封公开信给您,旨在就病死畜禽处理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并呼吁广大畜禽养殖者共同面对挑战、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1.2 背景介绍众所周知,随着畜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生产水平的提高,相应地也带来了庞大数量的病死畜禽。
若不加以妥善处理,这些病死畜禽不仅会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潜在威胁,还可能导致传染病的爆发与蔓延。
因此,在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友好方面做出努力成为当务之急。
1.3 目的和意义本文撰写旨在分析当前病死畜禽处理现状,总结已取得的成绩并探讨遇到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建议与计划。
通过对广大畜禽养殖场(户)发出的倡议与号召,我们希望能够传达合作共赢的理念、推动互利互惠的合作模式,并构建行业共同发展的愿景。
我们鼓励广大畜禽养殖者积极响应并行动起来,共同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出贡献。
谢谢各位畜禽养殖者一直以来对这个问题所做出的努力与贡献。
我们相信,在广大畜禽养殖者的支持和行业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并开启畜禽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2. 病死畜禽处理现状分析:2.1 数据统计与趋势分析:根据最新的数据统计,我国畜禽养殖行业在病死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根据相关报告显示,每年因各类疾病和意外原因导致的畜禽死亡数量仍然相当庞大,并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以近五年为例,每年病死畜禽数量呈稳定上升态势。
这一情况不容忽视,对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一定风险。
同时,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社会对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视程度也在增加。
2.2 处理方式及存在问题:目前对于病死畜禽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填埋、焚烧、深埋和无害化处理等方法。
但是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传统的焚烧方式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排放,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其次填埋会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并且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此外,深埋的方式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成本,并且处理时间较长。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7]10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7]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意见》(长政发〔2014〕43号),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协作,有序推进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县农林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农林局、发改局、国土局、财政局、执法局、公安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环保局、城管局、水务局和各镇(街)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农林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格管理,明确责任。
1.各镇(街)对本辖区内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2.从事生猪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
3.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违法弃置在乡村或者城市非公共区域,由相关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清理;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清理;违法弃置在城市公共区域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并运送至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全县广大养殖户:
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省、市、县文件要求,对在畜禽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饲养者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更不得出售给不法商贩。
收集程序:饲养场(户)出现病死动物后,将病死动物送到镇收集点。
养殖户凭第三联在规定时间到收集点领取补助金。
盛源无害化处理中心每天在规定时间内到每个乡镇收集点回收病死动物,回收时填写《病死动物收集记录单》,并有监管兽医签字,监管兽医在现场要监督收集点责任人核查头数、拍照取证、填写记录表、电脑存档等。
补助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生猪饲养场(户)实行集中处理后,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不再给予饲养场(户)财政补助。
由无害化处理厂对生猪饲养场(户)每上交一头病死猪给予10元的损失补贴。
法律责任:对于随意丢弃动物尸体或出售给不法商贩的养殖场(户),根据《动物防疫法》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法收购、经营病死畜禽的个人和场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收集点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举报电话:
县畜牧兽医局。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养殖场(户)郑重承诺:
1、本场(户)本单位服从畜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养殖档案,做好生产记录,注明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
病死动物注明病死原因和无害化处理的数量。
2、本场(户)严格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报告病死动物的死亡情况、积极配合处理病死动物等法定义务;
3、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猪时,主动向保险公司或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告病死猪信息,保证所有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病死猪能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执行处理,不流出养殖场外。
4、养殖场发生病死猪时,如实记录病死猪数量、耳标号、死亡原因、经手人员等事项。
病死猪出场时如实记录承运人员、运输时间、病死猪数量、消毒方法等事项。
并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执行出具的相关单据。
5、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核查登记制度,
建立并完善登记台账,主动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电话抽查、现场核查和档案资料审查
6、本单位承诺绝不随意丢弃病死猪、非法经营病死猪和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猪行为;绝不虚报冒领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签名或盖章):
地址:
承诺人:
电话:
日期:。
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
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存根联)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检疫标准的规定,经检疫,你厂(场、点)有下列动物及其产品须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章)
货主签名:检疫员(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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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屠宰场联)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检疫标准的规定,经检疫,你厂(场、点)有下列动物及其产品须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章)
货主签名:检疫员(签名):年月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十政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畜牧业发展迅速,家畜家禽饲养规模不断扩大,受传统养殖习惯和投资不足的制约,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程度不高,饲养管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明显不足,畜禽发病死亡数量较多。
由于我市无害化处理机制尚未建立,处理设施不健全,畜禽生产经营业主随意丢弃或处置病死畜禽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有效预防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水源区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抓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按照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展病死畜禽信息报告、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努力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一)明确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宣传告知书
各社区和个人:
一、自20XX年X月X日起,我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将进入“全市覆盖、全面收集、集中处理”的新阶段,辖区内所有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全部交由XX环卫集团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动物携带病原体,必须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
不规范处置,会造成疫病传播、环境污染,危害产业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国家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出售、贩运、屠宰加工病死动物。
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动物养殖(包括家庭宠物)、屠宰加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相关单位应将病死动物置于厂内冰柜暂存,或直接将病死动物交所在辖区收集点。
家庭宠物发生死亡后,宠物主人应当将病死宠物交由所在辖区收集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掩埋、焚烧处置病死动物。
五、各病死动物收集点对病死动物进行收集暂存,统一交由XX环卫集团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各收集点应严格按照《XX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操作规范》(试行)熟练操作,确保安全有序运行。
并建立登记记录制度。
六、病死动物未按规定处理的按照《XX市动物防疫条例》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随意处置、经营、运输、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动物防疫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武政办[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5]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强化和规范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工作机制,完善部门联动治理机制和目标考核体系。
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立量化考核指标和定期考核通报机制,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实施问责。
二、落实业主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以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为抓手,强化畜禽生产、经营业主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生产、经营业主依法履行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大型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符合规定的与畜禽死亡量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建立畜牧生产、经营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红”、“黑”榜制度,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的企业,予以“红榜”公布,并进行奖励;对没有按照要求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予以“黑榜”公布,5年内不得享受各级财政项目支持政策。
三、明确收集处理职责,形成全面覆盖网络。
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编号:
:
你(单位)不明原因死亡的头(只)(动物种类)和其它公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之规定,依法作如下处理:
一、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要求作生物安全处理。
;
二、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
三、。
不具备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单位(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小型屠宰场点),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委托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处理。
如违反本通知要求,将依法予以处罚。
动物卫生监督站(公章)
年月日
当事人签收:官方兽医(签名):
备注: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各畜禽养殖场(户):
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严重污染环境,还可能传播重大动物疫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甚至引发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
为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XX市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二、动物饲养场(小区)、动物隔离场、屠宰场(厂)出现不明原因死亡的动物、动物产品,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时,要按规定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照“五不一处理”(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不丢弃,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要求进行无害化
处理。
四、不按规定处理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的,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或者出售、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检疫不合格等畜禽的,按《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有销售病死畜禽和违法犯罪记录的畜禽养殖场(户)纳入“黑名单”监管,取消其享受畜牧业扶持政策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XXXXX
年月日。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说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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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沪农委〔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2〕99号各区县农委:近期,媒体报道部分省市个别企业将提炼的动物油脂再加工成食用油进行销售的事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已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消灭传染源,防止疫病发生和扩散,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切实做好本市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本市畜牧业养殖规模化程度高,畜禽养殖相对比较集中,病死的畜禽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这些病死畜禽尸体极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对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做好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置,对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生产稳定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处置行为,确保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切实落实病死畜禽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各项措施一要加强宣传,强化养殖场(户)防疫和卫生安全意识。
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区县要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及发放明白纸等形式,普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识,强化养殖场(户)的防疫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意识。
二要强化收集,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统一收集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开展上门收集服务,全力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统一收集工作;要加强对收集队伍的培训,切实提高收集人员的主动性、责任性;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收集工作,认真做到及时收集、及时运输、及时处置;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严肃进行查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1.01•【文号】农办牧〔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近年来,各地加快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能力持续提升。
但是,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方式不规范、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等问题,增加了动物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
为落实《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
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等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处置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畜禽养殖、发病死亡等实际情况,按照“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的要求,立足可持续发展,完善优化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科学设置集中暂存点,稳步提高集中无害化处理覆盖率。
组织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指导生产经营主体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切实阻断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对于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以及畜禽养殖户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要在生物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基础上,组织制定针对性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禽收集规范要求告知书
病死畜禽收集规范要求告知书随着我县动物饲养量逐年增多,动物死亡数量也逐年攀升,对在畜禽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畜禽,按国家法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饲养者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更不得出售给不法商贩。
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省、市、县文件要求,我县在各乡镇建立了无害化收集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统一交由临沂市盛源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收集处理。
为防止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造成疫病的二次传播和污染,现将在收集运输过程中的一些规范要求告知如下:一、人员防护要求1、动物尸体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
2、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
3、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运载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4、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二、病死畜禽放置要求1、可采用冷冻或冷藏方式进行暂存,防止无害化处理前动物尸体腐败。
2、放置场所应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洗和消毒。
3、应定期对放置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4、应及时将病死畜禽交往收集暂存点。
三、病死畜禽的包装运输要求1、应用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的材料进行包装运输。
2、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体积、数量相匹配,包装后应进行密封。
3、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4、选择专用的运输车辆或封闭厢式运载工具,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
5、车辆驶离养殖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6、运载车辆应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7、若运输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8、卸载后,应对运输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四、养殖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1、养殖场养殖档案要做好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记录。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式样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非洲猪瘟危害大、传播快、防治难,是国家法定一类动物疫病。
自今年8月初首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以来,已有二十余省份发生,给生猪产业造成严重威胁,为切实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告知如下: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病害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等病死动物处置技术规程,严格执行“五不准一处理”的要求,科学规范处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病害动物和产品入场登记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无害化处理后物品流向登记制度、人员防护制度等制度;建立病死动物收集单、病害动物产品收集单、病死动物逐日登记表”、“病害动物产品逐日登记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记录表”等记录,做到来源可溯源,去向可追踪。
三、严格执行处理申报制度。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前,必须向驻厂官方兽医申报,经官方兽医或者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派遣人员查验记录和核算数量后,才可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人员教育培训。
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政策教育工作,规范收集、运输、处理行为。
要定期开展集中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技能。
五、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工作,配套各类防疫、消毒设施设备。
采用冷藏密闭运输车收集运输,收集人员穿戴防护服,携带必备的消毒设备,在病死畜禽暂存点、养殖场户或屠宰场固定的收集点,在装前和装后必须对场地和运输车辆严格进行消毒,工作人员进厂和出厂必须进行消毒。
六、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各项制度。
严禁将收集的病害动物及产品出厂和销售;认真填报无害化处理补贴记录,不得弄虚作假,违规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七、在收集过程中发现的动物不明原因大量死亡情况或者动物疫情的,要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市农业农村局。
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保险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是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我们郑重地提示您,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杜绝屠宰、加工、食用病死动物,保护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请您务必依法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勿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对于违反规定经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机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衷心感谢您对我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的通告
尊敬的各位居民:为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现对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工作进行通告如下:一、背景1.1 病死畜禽对公共卫生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易引发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1.2 为有效杜绝病死畜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需要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要求2.1 所有养殖场、屠宰场等单位应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确保病死畜禽得到及时、安全、无害的处理。
2.2 养殖场、屠宰场等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2.3 病死畜禽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避免病原体传播。
2.4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三、监督管理措施3.1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养殖场、屠宰场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
3.2 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测机制,严格把关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风险。
3.3 对违反无害化处理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社会公众参与4.1 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2 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4.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共同守护环境和公共健康。
五、结束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关乎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希望各级政府、养殖场、屠宰场等单位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共同落实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共同建设清洁、安全的生态环境。
特此通告。
谨启XX市农业局XX年XX月XX日尊敬的各位居民: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中,我们深知环保和公共健康的重要性,我们将继续对此工作进行扩展和强化,以确保环境的洁净与公众的健康。
六、加强技术支持6.1 增加对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保障处理过程的高效、安全和环保。
牲畜无害化处理说明书
牲畜无害化处理说明书一、牲畜无害化处理的意义1.防止疫病传播:死亡的牲畜或病死畜禽可能携带传染病病毒、细菌等,如果不进行无害化处理,这些病原体有可能通过媒介(如苍蝇、蚊虫)传播给其他健康的动物或人类,从而引发疫病暴发。
2.保护环境:死亡的牲畜或病死畜禽如果随意处理,可能导致土壤、水源被污染,影响生态平衡,对周围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风险。
3.防止食品安全问题:将死亡的牲畜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可避免它们被用于非法制造食品、饲料,从而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二、牲畜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步骤1.安全转移:将死亡的牲畜或病死畜禽安全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地,期间需要注意防止交叉感染和病原体的扩散。
2.环保无害化处理:常见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包括焚烧、化制肥料、填埋和腐蚀处理。
焚烧是指将畜禽尸体置于高温环境中进行燃烧,同时配以适当的污染治理设备。
化制肥料是将牲畜或病死畜禽经过处理,转化为有机肥料,再用于生产农作物等。
填埋是将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尸体埋入合格的地下密封设施,防止气体和液体外泄。
腐蚀处理是指采用放射性同位素、传统腐蚀剂等进行处理,使畜禽尸体变得无毒,不具备传播疾病的能力。
3.管理控制: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需设立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处理过程安全、环保。
同时,需要对无害化处理的场地进行排液管理,防止废液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三、注意事项1.防止交叉感染:在安全转移和处理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不同疫区或不同病种的动物混合在一起,防止交叉感染。
2.加强卫生防护: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等,同时要进行洗手消毒,避免接触致病源。
3.合理使用消毒剂:在处理畜禽尸体前,需要用具有杀菌作用的消毒剂对处理场地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体的传播。
4.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无害化处理工作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总结:牲畜无害化处理是一项涉及到疫病预防、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对病死畜禽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对病死畜禽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沪畜牧办[2003]第59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对病死畜禽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的通知(沪畜牧办[2003]第59号)各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及相关动物防疫法规规定,切实控制畜禽疫病发生,保护畜禽生产的健康发展,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各畜禽饲养场(点),对病、死的畜禽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病、死畜禽随意就地处置和抛入江河,造成对环境、水域的严重污染。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畜禽饲养场(点)必须及时把病、死或因病淘汰畜禽放入密闭的容器或不漏水的车辆直接送上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严禁将病、死或因病淘汰的畜禽尸体就地作深埋处置,不得随意抛入江河水域,更不得自行处理后出售。
一经发现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吊销畜禽饲养场(点)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各畜禽饲养场(点)要切实做好对畜禽动物的免疫和对饲养环境的消毒工作,有效控制畜禽疾病的发生,减少畜禽死亡。
三、饲养规模较大的畜禽场应配备小型焚烧炉,在发生少量病、死畜禽时,自行作无害化焚烧处理。
发生重大疫情时,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处理病、死畜禽和染疫畜禽。
四、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要及时作出规划,在本市设立若干个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收集点,定期收集焚烧处理。
五、市、区(县)兽医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点)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防疫条件的饲养场(点),要限期整改,对仍达不到防疫要求的场(点)必须关闭。
六、各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畜禽场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教育畜禽场认真执行“通知”要求,严禁将病、死畜禽随意处置、抛入江河水域等,整治好畜禽场周围的环境。
规范病死动物处置工作通知范文
规范病死动物处置工作通知范文
各街道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病死动物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病死动物特别是病死禽类的规范化、无害化处理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紧
急通知如下:
严格规范病死动物处置行为
各街道、成员单位一旦发现丢弃病死动物特别是禽类和生猪,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详细了解死亡动物种类、数量和相关临床症状,在1小时内上报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由区农业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指导各街道、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严禁未经采样检测就擅自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理病死动物。
妥善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
各街道、成员单位要对发现的问题果断处置,调查处理结果按程序上报区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经批准后及时公布,积极对社会和媒体关注作出回应,避免因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而造成的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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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明白纸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生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有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作为养殖场(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畜禽时,要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站报告,并按照“五不准一处理”的要求规范处置: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丢弃,必须在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根据规定,规模养殖猪场(户)规范处置病死猪给予每头80元的经济补贴。
二、畜禽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依法落实畜禽免疫、消毒、封闭管理、隔离等综合防控措施,推进标准化养殖,完善并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制度,特别是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需要建设沉尸井等设施,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健康养殖水平,降低畜禽死亡率。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有投入沉尸井、深埋等。
1、深埋处理具体方法要求为:掩埋地点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坑的长度和宽度以能容纳侧卧之尸体即可,坑深不得少于2米;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死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坑底铺2cm厚的石灰,将尸体侧卧放入,将污染的土层、捆尸体的绳索一起抛入坑内,然后再铺2-5cm厚的石灰,用土覆盖,覆盖土层厚度不少于1.5米,尸体掩埋后,与周围持平,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对疫病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2、封闭沉尸井基本要求和容量:规模养殖场(户)根据自己实际生产情况建立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封闭沉尸井,这种方法是将尸体抛入专门的动物尸体发酵池内,利用生物热的方法将尸体发酵分解,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要求池深不低于3米,池壁及池底用不透水材料制作成 (可用砖砌成后涂层水泥),池口高出地面约30厘米,池口做一个盖,盖平时落锁,池内有通气管,封闭发酵,待尸体完全腐败分解后,可以挖出作肥料。
五、希望广大养殖场(户)对无害化处理要有充分认识并自觉遵守,发现问题积极举报,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举报电话:63190196
苏州市吴江区畜牧兽医站
二0一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