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法、教育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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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什么是教育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教育法

法律知识:什么是教育法教育法是指法律或法规体系中专门规范教育领域相关事项的法律体系。

随着世界各国的不断发展,教育法也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教育法的相关内容。

一、教育法的概念及作用教育法指的是以教育为研究对象、以促进教育发展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是规范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准则,涉及到教育的方方面面,如教育机构的管理、学生的权益保护、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教育法的主要作用是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的权力运行,为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保障教育从业者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指保障学生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体系。

这里的“义务教育”是指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即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

2.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指规范高等教育的法律体系。

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组织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规定。

3.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指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体系。

该法规范了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教学质量、招生、考试等方面的规定。

4.教师法教师法是指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的法律体系。

该法规定了教师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5.学籍管理法学籍管理法是指保障学生权益的法律体系。

该法规定了学生入学、招生、转学、退学、毕业等方面的规定。

三、教育法的现状教育法的适用是不断随着时代变化和国家发展而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目前,中国的教育法体系已经比较完备,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教师教育等方面的法规。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教育法的情况各不相同。

比如,美国的教育法以国家法律为主,但是在州级政府的监管下实施。

日本的教育法与国际惯例相差不大,但受到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影响,其教育体制和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

四、教育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快速变化,未来教育法的发展趋势将会有哪些?可以预见的是,法律体系会更加完善和系统,涉及到的内容也将更加细化和立体。

教育法概述

教育法概述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考核目的:本章主要考核学员对教育法律最基础的理论知识的掌握。

如: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

考核知识点: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的体系、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

考核要求: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理解: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

掌握:教育法的涵义;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教育法的体系。

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定义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备法定义中的基本要素,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调整对象。

因此,我们说,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从法的本质上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包括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

统治阶级从来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旨在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及经济政治等各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应,我国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体现。

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

《教师法》和《教育法》学习笔记

《教师法》和《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笔记学习时间:2015年3月2日下午4:40—5:40学习地点:教师会议室主持发言人:刘俊学习内容:一、教师法:1、【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实施】: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3、【目的】:{合法权益、教师队伍、事业发展}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4、【教师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二、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112页)学习时间:2015年3月9日下午4:40—5:40学习地点:教师会议室主持发言人:刘俊学习内容:一、教师法:5、【教师资格学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教育法学习笔记

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教育法》立法依据、性质、目标、教育方针立法依据:宪法规定教育的性质: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是故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规定的教育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二个必须”和“一个培养目标”,即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接班人”这是我国第一次的立法形式规定我国的教育方针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三大原则:第一,重视德育教育的原则。

《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法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二,借鉴与继承的原则。

第七条规定:“教育有的继承和宏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观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吸收有创造的学习。

第三,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制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公共利益:说明①我国教育是人民教育,发展教育业是全社会的共同性。

②办学全体都应具有公共性,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③教育事业应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社会,人民公共利益负责,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与宗教分离:指在国民教育和公共教育中是不允许宗教团体和个人办学进行宗教教育,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二是教师不得强迫学生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学生。

3.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第一,学制制度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关系的综合体。

《教育法》关于我国学制的规定有如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了学校教育类型即国家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四种类型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
的两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促进教育事业
的发展。

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教师
的职业道德、权利与义务、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
明确规定,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职业道德,保持教育工作
者应有的师德风范,讲政治、爱祖国、爱人民,进行爱岗敬业的工作。

此外,该法还对教师的休假、工资、劳动时间、职务聘任等方面做了
明确规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法律。

该法强调,教育应该服务全体人民,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教育应该以
提高人的素质为基本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

法律还规定,国家应该投入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保
障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学校的自主办学权。

此外,该法还明确规定
了义务教育的实施、高等教育的管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总之,这两部法律的出台,保障了教育工作者的权益,优化了教
育服务的质量,促进了中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我们期望,这两部
法律能够被更好地贯彻落实,也希望教育工作者们能够在这些法律的
保障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中国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教学政策法规(最新最全总结)

教育教学政策法规(最新最全总结)

教育政策法规一、教育法制的有关概念(一)教育法制——概括来讲,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应明确以下几点:1、依法治教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等教育十分明显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经费拨款、举办校办产业、捐资助学等有关教育的活动。

3、依法治教的依据: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理解“依法治教”这一概念必须与“以法治教”、“以罚治教”相区分。

注意区别“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

前者是指与教育法律制度有关的概念,后者则与“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与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规”内涵、外延基本一致;狭义的教育法专指有关教育的法律。

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规范(简称教育法规)——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二)受教育机会平等(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统一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一)教育法律的功能体现为统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调整有关教育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有关教育的活动”,专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其它活动。

“社会关系”专指前述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内部及教育外部关系。

第二节教育法律规范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特征教育法律规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

《教师法》讲座主要内容

《教师法》讲座主要内容

讲座主要内容一、教师概述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五、教师的考核六、教师的待遇七、法律责任一、教师概述1.1 教师的法律概念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

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教师是专业人员。

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1.2 教师的地位(一)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我国的《教师法》专门就教师的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这为提高教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

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摘要

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摘要

《教师法》学习资料1、《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4、《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教育教学权。

②、科学研究权。

③、指导评价权。

④、获取报酬权。

⑤、民主管理权。

⑥、进修培训权。

5、《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③、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④、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⑤、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6、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教师法》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7、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国籍。

(2)品德。

(3)学历。

(4)业务。

(5)认定。

8、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

9、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22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10、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

《义务教育法》学习资料一. 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 2、特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

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

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

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

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

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四章 教师法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第一章 导论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一直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3.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 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育单行法律。

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 教育法的本质: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联系。

第六章 《教师法》讲解

第六章    《教师法》讲解

第六章《教师法》讲解教师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93年10月31日),94年1月1日生效的。

其主要内容有: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等。

一.教师的地位与作用(一)教师的法律概念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教师是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

而《教师法》的颁布实施,则赋予了“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的职业特征: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教师的身份特征:专业人员。

应具备一定的资格。

教师的形式特征: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二)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国民素质尤其是各项专门人才的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而教育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发展、强大,旧必须培养一大批优秀的建设人才,而这一任务主要是靠教育来完成的。

因此,教育对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重教必先尊师,故教师理应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

《教师法》第4条、《义务教育法》第14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教育法》第3条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

”保障教师地位的措施之一就是每年9月10日确定为教师节。

(85年开始)教育法对教师地位的确认,也意味着国家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教师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也是公民中普通的一员。

教师既要享有和承担宪法和法律为一般公民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享有和承担教师职业特有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时起,到解聘时止。

教师法解读

教师法解读
第九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五点 五十六分。
3、管理学生权(该法第7条第3项)
❖ 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 成绩”的权利 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 基本权利。
4、获取报酬待遇权(该法第7条第4项)
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 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由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 制度。
❖ (三)教师职务制度(或称教师职务聘 任制度)
❖ (四)教师考核制度:德、能、勤、绩 。
❖ (五)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 ❖ (六)教师奖励制度
第二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五点 五十六分。
第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五点 五十六分。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 1、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 承担相关义务。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 2、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 3、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 4、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务。
• 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
第二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五点 五十六分。
二、《教师法》目录预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待 遇 第七章 奖 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共9章43条)
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一:十五点 五十六分。
三、教师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
(一) 教师的法律身份
❖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
第3条)
❖ 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 专业人员,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计划、有组织 地对学生施以影响,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

教师法、教育法主要内容

教师法、教育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1、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2、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3、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

注册或备案手续。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l)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法、教育法主要内容

教师法、教育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1、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2、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3、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

注册或备案手续。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l)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教育法学第五章

教育法学第五章
第五章 教师
第一节 教师概述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 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 学工作。符合特定的要求: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 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就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
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真题示例: 1.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 ) A.教育教学权 B.科学研究权 答案:A
C.管理学生权
D.获取报酬权
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 A.贯彻教育方针 B.遵守规章制度 C.执行教学计划 D.履行教师聘约 E.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答案:ABCDE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二)教师的义务 1.教师义务的含义
教师的义务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 教育工作者应承担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 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2.教师的义务
(1)守法义务;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义务; (3)对学生进行各种有益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 (5)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提高自身的义务。 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是一
第四节 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一)教师的培养 1.教师培养的含义 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 专业性学历教育,属教师职前教育。 2.师范教育的举办 (1)教师培养机构。各级师范院校是师资培养的专门教育机构。 (2)教师培养的形式。 “定向型”师范教育;“开放性”师范教育;“混合型”师范教育。 (3)教师培养的内容。培养合格教师,要进行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 身心素质和教育专业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其中,教育专业训练定 (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 的教育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 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任职人员的高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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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根本法
• 1995年9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根本法.
• ?教育法?的立法背景 • ?教育法?的法律地位和立法特点 • ?教育法?不管是在教育法规体系中,还是
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很高的法 律地位。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 处于“母法〞的地位。
?教育法?的根本内容
四 学位法与高等教育法
• 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教育法律。
• 学位法 • 学位授予单位 • 学位授予条件 • 学位授予程序
?高等教育法?的立法背景
• ?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 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 • 高等教育根本制度 • 高等学校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体制 • 高等学校的教师与学生 • 高等教育经费
五 职业教育法
•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 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 法?,1996年9月1日起实行。
•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背景 • ?职业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 职业教育体系 • 职业教育的实施 • 职业教育经费的筹集
六 民办教育法
• 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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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一 教育根本法 • 二 教师法 • 三 义务教育法 • 四 学位法与高等教育法 • 五 职业教育法 • 六 民办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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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1、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2、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3、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

注册或备案手续。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l)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6、受教育者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7、《教育法》对特殊情况学生的教育是如何规定的?(l)国家、社会对贫困生提供各种形式资助;(2)国家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便利;(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8、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开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0、教育投入有哪些渠道?(1)国家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2)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3)税务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事业;(4)国家鼓励学校勤工俭学;(5)国家教育经费投入应逐年增加;(6)县政府批准,乡、镇可集资办学;(7)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1、《教育法》规定,社会应当怎样支持教育事业?(1)社会各部门及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国家鼓励社会各部门及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3)社会各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末成年子女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5)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6)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12、《教育法》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1)明知校舍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招生中河私舞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教育法》对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1)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2)侵占学校财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4、依据《教育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答: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他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试题一、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 B )之日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B、1995年9月1日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D)来处罚。

A、学校B、教育主管部门C、家长D、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B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4、(不定项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ABCD)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有合格的教师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D、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5、(不定项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 ABCD)权利。

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B、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C、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填空题12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3。

4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56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7二、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3、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6、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除外。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所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10、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

(×)1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12、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14、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5、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三、简述题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答:(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义务?答:(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案例分析题1.某高中青年教师薛某,因不满学校住房分配政策,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请调报道,要求立即调走。

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某担任的课程还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来到期。

因此,经研究,学校决定暂不考虑薛某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是能继续在校任教,薛某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担任的教程被迫叫停,学校领导多次找薛某做工作,但他仍不去上课。

试运用所学的教育法规知识进行分析,薛某的做法对吗?为什么?【答案要点】(1)薛某的做法不对。

(2)《教育法》规定,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

薛某在任职期间不上课,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

(3)薛某擅自停课导致学生不能参加正常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活动,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某市一所初中,2010年下学期借口教师不足,便对初中二年级学习不好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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