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管理规定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摘要:住房公积金是为提供职工购买、建造、翻修住房等用途而设立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为确保滨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合规、公正、透明,滨州市政府制定了《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适用范围、提取条件、提取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适用范围《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滨州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乡居民及其他参保职工。
二、提取条件1. 职工提取公积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购买自住房或建造住房;(2)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款项;(3)支付租房租金;(4)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需要资金支持;(5)因特殊原因离职或退休;(6)其它法定情形。
2. 提取比例:根据不同情况,提取比例可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及提取条件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政策规定发布。
三、提取方式1. 自购房提取: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全部或部分公积金。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购房证明文件,包括购房合同、产权证明等。
2. 偿还贷款提取: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款项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部分贷款。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贷款偿还证明文件,包括还款计划、签订的贷款合同等。
3. 支付租金提取:职工因租房需要支付租金的,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
提取时需提供租房合同及租房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4. 特殊情况提取:职工因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需要资金支持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提取时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等证明文件。
四、提取的申请与审核流程1. 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核定提取金额和提取比例。
3. 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完成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报送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中心进行终审和审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国家设立和管理的、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制度。
在中国,各个省市都有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办法。
一、提取条件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职工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提取条件:1. 购买住房:职工可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公租房:职工可在申请公租房时,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或抵押贷款。
3. 大病医疗:职工在确诊为大病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4. 创业创新:职工在创办企业或进行科技创新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启动资金。
5. 退休离职:职工在退休或离职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流程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以下是常见的提取流程:1. 准备材料: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职工需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医疗证明等。
2. 填写申请表:职工需填写提取申请表,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
3. 提交材料:职工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4. 审核审批: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5. 资金划拨:经审核通过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将申请人提取的金额划拨至其指定的账户。
三、注意事项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提供真实材料:职工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情况被查实,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2. 提取金额限制: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同情况下提取的金额有一定的限制。
3. 提前了解流程:职工在申请提取前,应提前了解所需的材料和流程,以免耽误办理时间。
四、总结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为职工提供了方便和支持,使他们能更好地解决住房和生活问题。
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应遵循相关规定,如实提供材料,并提前了解办理流程,以顺利完成提取手续。
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江油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提取条件
(一)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需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
(二)职工在江油市范围内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
(三)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在江油市范围内购买二套住房且已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取比例
(一)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二)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
(三)职工购买二套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0%;
(五)其它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提取比例。
四、提取程序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到职工提取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提取比例划拨相应金额至职工的指定账户上;。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缴存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租赁自住住房,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五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三)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缴存人审核结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提取额度第七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款;(二)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四)出国定居的,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不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六)租赁自住住房的,不超过规定比例的租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条缴存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相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提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14〕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中心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与监督中心各分支机构根据中心授权负责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职工的;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的,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与限制
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与限制现如今,公积金已成为许多人在职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与限制,许多人仍然存在疑惑。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与限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公积金。
一、公积金的提取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积金的提取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具体提取规定如下:1. 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提供了一定的住房贷款支持。
缴纳公积金满一定年限后,可以申请提取用于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且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额度。
2. 个人住房大修/装修提取:在累计缴存满一定年限后,个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住房的大修或装修。
提取金额的上限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3. 临时困难补助提取:对于遇到临时困难的个人,公积金提供了一定的临时困难补助。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提取一定金额的公积金进行补助。
4. 退休提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作为退休金使用。
提取金额根据个人缴存年限和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
5. 其他特殊情况提取:如重大疾病、残疾、学历教育等特殊情况,个人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不同地区和单位对于此类特殊情况的提取规定可能有所差异。
二、公积金的提取限制虽然公积金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也存在一些提取限制需要注意。
具体限制如下:1. 提取比例限制:根据不同的提取项目,公积金对提取金额设定了一定比例的限制。
个人在申请提取时需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提取,超出限制的部分将无法提取。
2. 最低额度限制:提取公积金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额度。
具体最低额度根据所在地区和单位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3. 提取条件限制:个人在申请提取公积金时,需满足相应的提取条件。
例如,在申请住房贷款提取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住房购买合同或贷款合同。
4. 提取次数限制:公积金对不同提取项目的次数也有所限制。
例如,个人在购房提取时,一般只能提取一次。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西安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居民购房和住房困难,西安市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集体储蓄机制,旨在为职工提供购房、租房、还贷等住房相关的资金支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西安市政府制定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用途、申请流程等方面。
二、提取条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职工在西安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提取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金额。
2. 增购自住住房:已拥有住房的职工,在西安市购买增购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
提取比例根据所购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大小而有所不同。
3. 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在西安市购买商业性个人住房并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4. 住房大修:职工在西安市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一部分金额,用于支付大修费用。
三、提取方式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1. 现金提取:职工可以直接前往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现金提取。
2. 划拨提取:职工可以通过与购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将公积金直接划拨给购房单位作为首付款或部分支付房款。
四、提取用途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购买住房: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或增购自住住房。
2.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 住房大修:职工可以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自有住房的大修、维修等费用。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事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提取范围和条件1.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职工在漳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比例为购房总价的30%。
2. 还贷提取:职工购买住房贷款,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比例为每月偿还金额的80%。
3. 租房提取:职工在漳州市租房居住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比例为租金的30%。
4. 个人账户余额提取:职工个人账户余额满5年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比例为个人账户余额的50%。
5. 退休提取:职工退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比例为个人账户余额的100%。
三、提取申请流程1. 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租房合同等)到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2.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核对申请材料,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3.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材料和申请表一并提交给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会及时联系申请人进行补充材料或者说明。
5. 审核通过后,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1. 提取申请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和规定,否则将无法办理。
2. 提取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将追究法律责任。
3. 提取款项将直接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请确保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4. 提取款项普通在申请提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划拨至申请人账户,具体时间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为准。
5. 提取款项仅限于购房、还贷、租房、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和退休等合法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监督和投诉渠道1. 职工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有疑问或者投诉,可以拨打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或者投诉。
长春市2024公积金提取操作指南3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长春市2024公积金提取操作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提取公积金的条件1.1:职工账户开户满一年1.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1.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1.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1.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第二条:提取公积金的流程2.1: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2.2:单位审核职工提取申请材料2.3: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提取申请提交至公积金管理中心2.4: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2.5: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划拨至职工账户第三条:提取公积金的额度3.1: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账户余额3.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80%3.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50%3.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60%3.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30%第四条:提取公积金的次数4.1: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4.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多次公积金4.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三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第五条: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5.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2: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审核意见5.3: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5.4: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的,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5: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需提供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6: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相关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六条:提取公积金的时限6.1:职工应在符合提取条件后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6.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应在房产证登记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第七条: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理7.1:职工未按合同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7.2: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合同的解释和修改8.1: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8.2:本合同的修改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2:本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9.3:本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10.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11.2:违反保密条款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2.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2.3: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日期13.1:本合同于2024年1月1日签订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4.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提取公积金的条件1.1:职工账户开户满一年1.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1.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1.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1.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第二条:提取公积金的流程2.1: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2.2:单位审核职工提取申请材料2.3: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提取申请提交至公积金管理中心2.4: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2.5: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划拨至职工账户第三条:提取公积金的额度3.1: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账户余额3.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80%3.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50% 3.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60%3.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30%第四条:提取公积金的次数4.1: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4.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多次公积金4.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三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第五条: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5.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2: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审核意见5.3: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5.4: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的,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5: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需提供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6: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相关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六条:提取公积金的时限6.1:职工应在符合提取条件后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6.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应在房产证登记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第七条: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理7.1:职工未按合同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7.2: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合同的解释和修改8.1: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8.2:本合同的修改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2:本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9.3:本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10.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11.2:违反保密条款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2.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2.3: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日期13.1:本合同于2024年1月1日签订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4.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件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单位审核意见附件4:房产证复印件附件5: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附件6:失业证明复印件附件7:困难证明复印件附件详细要求和说明:附件1: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表应由职工填写,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保障公积金参保人的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提取条件1.1 提取条件包括购房、装修、还贷、租房等情况。
1.2 购房提取条件需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持有一定存款年限。
1.3 装修提取条件需提供装修合同及相关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二、提取方式2.1 提取方式包括线上提取和线下提取。
2.2 线上提取需在公积金管理平台上进行操作,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3 线下提取需前往指定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提取额度3.1 提取额度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3.2 购房提取额度按照购房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
3.3 租房提取额度按照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
四、提取手续4.1 提取手续包括填写提取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4.2 提取手续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逾期将影响提取进度。
4.3 提取手续需经过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提取公积金。
五、提取时间5.1 提取时间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5.2 提取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内到账。
5.3 若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提取时间可能延长,需提前做好规划。
总结: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参保人的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希望广大参保人员在提取公积金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提取顺利进行。
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是一套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1. 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离退休、离职或死亡的职工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
- 职工家庭遭遇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2. 提取程序:- 职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单位审核职工提交的材料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申请。
- 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资金划拨至职工指定账户。
3. 提取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款或工程款。
- 偿还购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
- 离退休、离职或死亡的职工,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
4. 禁止事项:- 禁止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
- 禁止职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投资、炒股等非住房消费。
5. 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提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 对违反提取管理办法的行为,管理中心有权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6. 信息公开:- 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 法律责任:- 对违反提取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标题“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虚拟生成的,具体管理办法应以江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青住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3〕1号各处、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章提取申请材料第四章提取频次及额度第五章提取受理及审核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四)我市批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一、引言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金额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住房:未在城市范围内或周边30公里范围内拥有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购买首套住房。
2. 购买二手住房:未拥有住房且连续缴存满3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购买二手住房。
3. 支付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贷款且连续缴存满1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住房贷款。
4. 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连续缴存满1年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住房装修。
5. 养老入住:年满60周岁并具备一定收入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养老院入住等相关费用。
三、提取方式1. 自助提取:职工可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助提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2. 银行柜台提取:职工可前往指定银行柜台提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提取申请表。
3. 网上提取:职工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通过在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金额1. 购买首套住房: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30%。
2. 购买二手住房: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20%。
3. 支付住房贷款: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贷款本金的70%。
4. 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个人住房装修费用的50%。
5. 养老入住: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最高限额不超过养老院入住相关费用的50%。
五、提取申请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根据提取条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装修合同等。
2. 填写申请表: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和提取金额等。
3. 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所在单位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一、提取条件1.职工退休: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个人公积金余额。
2.购买自建房:职工购买自建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3.租房:在城市求职或工作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月租金的50%。
4.公租房保障: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租房保障金。
提取金额根据当地政策进行规定。
5.大病医疗:职工罹患大病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根据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二、提取额度1.普通公积金提取:职工可以根据所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进行提取。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2.特殊公积金提取: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提取额度。
如退休人员提取额度为个人公积金余额,购房和租房提取额度有相应的规定。
三、提取方式2.贷款方式:职工可以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提取的公积金作为贷款抵押或做为还款。
贷款方式需要满足当地的相关规定。
四、提取申请流程1.职工需要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如提取申请表、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
2.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职工可以选择提取现金或办理贷款,并按照所要求的程序进行操作。
4.提取完成后,职工需要及时递交相关的还款或使用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1.提取住房公积金前,职工需要提前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2.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需要准备齐全相关材料,以免影响提取的办理进程。
3.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职工需要及时使用或还款,确保公积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需要符合规定的金额要求,否则将无法提取或提取额度受限。
总结起来,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额度和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职工在提取前需要了解当地的政策和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一、总则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程序和管理要求,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支取条件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2)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3)职工购买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自建合同、资金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4)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税费证明等相关材料;(5)职工用于还房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 不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暂时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1)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2)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支取程序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如下:(1)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职工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提交至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3)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递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
2.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结果为不通过:(1)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存在不实情况;(2)未达到提取条件;(3)不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四、支取金额1. 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且不超过购房款额度。
2. 职工购买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且不超过自建房总价款。
3. 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且不超过二手房总价款。
4. 职工用于还房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且不超过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总额。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一、首次购房提取:1.条件:(1)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
(2)在南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并已缴纳全款或按揭贷款。
(3)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其他住房。
2.提取额度:按照职工缴存月数和月缴存额进行提取,一般为职工个人账户存款的80%,最高不超过南京市首套房平均房价的70%。
3.提取条件:(1)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2)提供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二、二次购房提取:1.条件:(1)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
(2)在南京市范围内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缴纳全款或按揭贷款。
(3)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其他住房。
2.提取额度:按照职工缴存月数和月缴存额进行提取,一般为职工个人账户存款的50%,最高不超过南京市首套房平均房价的40%。
3.提取条件:(1)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2)提供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三、租房提取:1.条件:(1)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
(2)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得超过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3)提取租房公积金后,不能再申请购房提取。
2.提取额度:按照职工缴存月数和月缴存额进行提取,一般为职工个人账户存款的30%,最高不超过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3.提取条件:(1)提供租房合同及房东出具的租金收据。
(2)提供个人收入证明。
四、大病医疗提取:1.条件:(1)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
(2)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大病住院治疗。
(3)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其他住房。
2.提取额度:按照实际医疗费用的50%提取,最高不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存款的50%。
3.提取条件:(1)提供医疗费用明细及相关医疗证明。
(2)提供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其他提取:1.条件:(1)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
(2)符合相关条款规定的其他情况,如购买商业用房、偿还购房贷款、子女上大学等。
2024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讲解
2024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讲解2024年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的范围和方式、提取的手续和材料等等。
本文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根据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2.还贷款。
3.租住住房。
4.大病医疗。
5.离休、退休。
6.提前还贷款。
7.停工留薪。
8.丧失劳动能力。
9.其他需要提取的情况。
二、提取的范围和方式根据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主要包括:1.个人购房提取。
2.个人按揭贷款提取。
3.个人租房提取。
4.个人大病医疗提取。
5.个人退休等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分为两种:一次性提取和分期提取。
一次性提取适用于个人购房提取、个人按揭贷款提取、个人大病医疗提取、个人退休等提取。
分期提取适用于个人租房提取情况。
三、提取的手续和材料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提取的手续和材料有详细规定。
2.个人购房提取需要提供房产证明、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3.个人按揭贷款提取需要提供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个人租房提取需要提供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房东的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5.个人大病医疗提取需要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6.个人退休等提取需要提供退休或离休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其他规定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还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1.提取的资金支付方式。
2.提取的时间和流程。
3.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4.提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处理办法。
5.提取管理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等。
总结: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的范围和方式、提取的手续和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有提取需求的人们,通过了解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可以顺利提取住房公积金。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根据标题“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提取条件:
- 职工购房、租房、还贷、装修住房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职工离职、退休、死亡等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提取。
2. 提取额度: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其个人账户余额。
- 购房、租房等情况下,提取额度需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3. 提取程序:
- 职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单位审核后,将职工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报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 提取材料:
- 职工需提供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 特定情况下,还需提供离职证明、退休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文件。
5. 提取时间:
- 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具体时间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
6. 违规处理:
-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7. 政策更新:
-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变化适时更新,职工需关注最新政策动态。
8. 咨询与投诉:
- 职工在提取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或投诉。
9. 附则: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的管理办法应以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对于广大职工在解决住房问题上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规范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二手房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相关的规划、建设等批准文件。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3、租赁自住住房的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4、离休、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离休、退休年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6、出境定居的职工出境定居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翻建、大修费用。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3、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根据租金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确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其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三、提取材料1、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费用发票等。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
4、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告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韶公积金委〔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已经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4〕4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章提取时间和额度第四章提交资料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六章监督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住自住住房的;(四)出境定居的;(五)离休、退休的;(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八)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九)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第六条缴存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关系材料及监护人身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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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目录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8)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具体条件如下:(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符合上述相关提取条件,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针对第九条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
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职工购房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购房全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房产证的复印件各一份;3、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主买房人支取记录单。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3、我租房了,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房租发票或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4、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能不能把住房公积金取出来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中,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
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该提取条件的职工离职后,提供户口本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储蓄帐号等到交给原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四条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
第十八条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提取程序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三十条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3号各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到80万元按照管委会批准的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80万元。
二、修改《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一)第七条修改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第八条修改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